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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贸公司与香港公司合作办厂引进设备情况的审计报告

省审计局:

根据局第次会议决定,我们于年7月1~15日对我省外贸公司与香港公司合营办厂引进设备情况进行了审计,现将审计结果报告如下:

基本情况

外贸公司是我省具有进出口业务权的地方工贸企业。

该公司现有职工436人,设八个科室,一个直属五金加工厂。

该公司1983年被批准自营出口业务,主要出口小五金产品。

几年来,经过广大职工的努力,出口业务有了一定的发展,1985年出口销售额达736万元,出口创汇145万美元,均比1983年翻了两番。

但是,由于该公司主要出口货源基地直属五金加工厂的设备陈旧,因而继续扩大出口业务,增加创汇的能力受到了限制。

年初,经有关人员提供线索,该公司决定与香港公司组成合营企业,合作生产经营机丝螺钉。

年3月,双方签订合营合同,其基本条款规定:

合作期四年,引进国际上先进的机丝螺钉生产工艺,由我方以租赁方式提供厂房1300平方米,负责招聘生产技术人员和工人。

香港公司提供国际上80年代出产的螺钉流水线全套设备共78台,并负责提供主要原材料和产品的外销。

双方总投资115万美元,其中机器设备总金额9

4.96万美元。

按投资比例,我方承担六成,产品外销60%,内销40%,注册资本64万美元,年提折旧25%。

四年后设备归我方。

存在的问题

经审计上述合作项目,从洽谈到成交,反映出的问题不少,主要表现在:

1.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陈述的情况不真实。

第一,申请理由缺乏事实根据。

建议书说,国产生产机丝螺钉的设备工艺差、效率低,不能适应市场对机丝螺钉的需求。

经查明,我国制造的生产机丝螺钉设备各项技术指标均已达到世界标准,且有供应,完全不需要引进。

二,轻信对方谎言,香港公司实际上是一家五金商店,规模不大,注册资本仅10万元港币,且从未搞过机丝螺钉的生产经营,其对我方投资的设备,是从一家行将倒闭的螺钉工厂低价买来的二手货。

外贸公司对其未作任何调查研究,仅凭对方自叙,就在建议书中轻率肯定对方生产经营机丝螺钉的经验丰富,销售网点、资金来源可靠及设备先进,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渎职行为。

三,可行性报告的资料来源不可靠,分析粗糙。

报告的资料来源不是建立在实际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而是借用其他单位的可行性报告为蓝本依样画葫芦杜撰的报告,未对香港合营方的资产信誉情况加以说明,对经济效益的分析也是建立在假定引进设备是国际80年代先进产品,年产量能达到4亿只的基础上测标的,缺乏真实性。

引进设备与合同条款及所附设备清单不符。

3.赴港考查设备小组不负责任,留下隐患。

为了掌握和了解香港公司投资设备的情况,经有关部门建议,外贸公司于年5月,派出3人考查组,赴港对引进设备进行检查,在港期间考查未按预定要求,对所有引进的设备逐步逐台全面检查,仅对其中的8台设备做了表面观察,占全部引进的10%。

在抽查中,既未核对出厂年号,也未进行单机鉴定,就断定该批设备有七八成新,大部分为产品,特别是在不了解同类设备国内外市场价格的情况下,就轻信对方报价合理,并向国内写了调查报告,以致报告反映的设备性能、新旧程度、制造年份和价格水平与实际鉴定的情况差距较大。

4.各经办部门把关不严,官僚主义严重。

当外贸公司上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其主管部门对建议书和报告内容未作任何调查核实,就批转同意立项,并呈文合营办厂批准机构,建议纳入1986年本省技术改造和引进设备的项目内,其他有关部门亦采取文转文的审批形式,逐级批转,为外贸公司盲目与香港公司合资经营机丝螺钉引进设备开了方便之门。

处理意见

1.鉴于引进设备正处安装阶段,尚未运转生产,建议抓紧安装工作,安装完毕,立即组织试车生产,掌握设备的实际完好率和生产效率,重新测标经营效益,以便掌握第一手资料与香港公司进行交涉。

香港合作方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其行为违反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五条的规定责成外贸公司立即向香港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要其赔偿我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3.鉴于合同主要条款与事实不符,建议合营主管部门立即通知外贸公司,暂停执行合同,待清查完毕后,再予考虑是否继续履行合同条款。

4.建议中国银行分析,暂停执行信用证项下承付贷款的契约,以减少国家利润受到进一步损害。

5.建议合营主管部门组成一个专门小组,对合营事项进行一次全部清查,对责任者根据事实后果给予必要的政纪处分和经济制裁,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审计组

年月日

 

附送:

审计整改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审计整改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审计整改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审计整改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是指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机关查出的问题,采取的一系列改正措施。

也是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维护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审计权威的必要保证。

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高度重视,特别是审计整改工作专题写入了《审计法》,使得审计整改越来越受到普遍关注,社会公众也因此考验着政府审计的效率和权威。

如何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提高审计效率,维护审计权威,是当前摆在众多审计人面前一项不容回避的重要课题。

笔者试就基层审计机关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谈一些看法:

一、审计整改的内涵及作用审计整改通常是指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机关依法所做出的处理决定或提出的建议,对其自身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纠正和改进的过程。

审计整改包括:

一是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的行为;

二是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采取措施改进工作、提高管理水平的行为。

审计整改不仅是被审计单位的事情,也是审计机关的事情,有的甚至是被审计单位的主管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相关单位的事情。

通俗地讲,被审计单位是审计整改工作的主角,审计机关是审计整改工作的导演。

相关单位是审计整改工作的配角。

因此,审计整改与审计工作存在因果关系,审计工作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审计整改成效。

审计整改在审计工作中的的重要性及作用:

(一)有利于推进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

发现问题、揭露问题、处理问题、抓好整改,是审计工作不可缺少的四个步骤。

通过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以维护国家制订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严肃性;通过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以维护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受侵害;通过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以起到警示违纪违规的震慑作用,预防腐败,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

(二)有利于达到审计的最终目的。

审计整改在审计工作全局中应具备举足轻重的作用。

审计最终目的是真实、合法、效益,即真实反映被审计对象情况和问题,判断其经济行为是否合法、经济行为产生效益如何,最终达到查错纠弊、完善管理,提高效益的目的。

而这些仅靠查出问题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审计后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整改决定,确保审计查出的问题整改到位。

从而达到规范财政财务行为,促进领导干部依法办事,正确履行经济权利,提高管理水平。

(三)有利于提高审计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

一份好的审计报告指出了被审计单位的问题,也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改进意见,但是如果对审计整改缺乏监督,造成审计整改不了了之,审计成效就会大打折扣,还将产生不良效果,影响审计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

二、审计整改工作存在问题及原因在审计实践中,审计整改力度和深度还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审计整改工作还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具体表现为:

(一)“蒙混过关”。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一些被审计单位存在应付整改检查,蒙混过关的思想。

如有的单位在审计工作结束后,为达到“过关”的目的,不惜采取虚假记载经济活动、开假发票等不正当手段,从形式上达到整改。

这样的整改,不仅掩盖违法、违纪、违规活动的本质,客观上也使其更具隐蔽性,极大的增加了整改的工作难度。

此外由于对同一部门的审计不能做到每年一审,造成一些部门认为审计一次好象过了一次关,对一些问题的整改不能做到长效约束。

(二)“避重就轻”。

有的单位审计整改仅停留在审计发现问题表面,问题发生的当地、当时,就事论事地进行整改处理,没有对问题产生原因进行深入分析,源头治理力度不够。

尤其是涉及资金管理使用方面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多采取制定或修订制度、重申有关规定并承诺今后加强管理等措施进行整改,但对已经发生的问题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或追回相关资金。

避重就轻,使整改工作流于形式。

(三)“屡查屡犯"。

对审计查出的问题,由于领导重视程度不够,惩戒和处理处罚力度不够,存在“审与不审一样”的思想,加之个别部门单位为维护自身利益,对审计发现处理的问题屡查屡犯。

如:

近三年来,笔者在对同一个单位进行审计时,发现连续三年查出漏交税金、违规收费的问题,又如在审计两个不同单位,却发现存在同一个问题。

造成问题未整改到位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对审计整改工作认识不够。

有的审计机关认为整改就是收缴违纪违规资金;有的审计人员思想认识中的畏难情绪也导致了“重审计、轻处理”现象的产生;有的被审计单位仍然存在避重就轻、敷衍了事、故意拖延、蒙混过关等错误认识,或者主观上有意识地进行“选择性整改”。

对涉及自身利益的问题,如追回挪用款项、纠正以前年度发生的问题等,被审计单位的态度就变12审计整改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第2页得消极。

(二)机制缺失,造成审计整改工作难以到位。

一是制度本身不合理,或者说是制度本身有缺陷和漏洞,执行中存在合法不合理、合情不合法的情况,需要通过深化体制改革解决。

二是由于地方财力匮乏,造成有些被审计单位改变项目和挪用资金,处理时领导有于心不忍和给予保护的倾向,造成审计整改工作难以到位。

(三)审计整改监督合作机制尚未建立,致使审计整改工作无法彻底的完成。

一是目前还缺乏一种能够将相关职能部门联合起来,就审计机关宏观建议进行研究的有效机制。

审计报告中涉及体制机制性问题需要国家出台相关政策,以及一些宏观层面的,有关建章立制的建议,都需要多个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完成,被审计单位无法单独完成整改;

二是目前多数审计机关仅就查处经济案件开展了与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

对审计查出的一些其他问题,还没有与地方各部门建立一种相互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由地方政府统一主导各部门开展整改督促工作,形成审计整改监督合力,促进审计整改落实。

三、提高审计整改工作效果的对策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审计监督是宪法和《审计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

加强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是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促进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环节。

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从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提高认识,将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加强督促检查,促进审计发现问题的有效解决,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科学发展目标实现。

(二)健全整改情况报告制度。

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审计机关督促、各有关方面协调配合的整改工作机制。

依法接受审计的单位应按照《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认真落实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认真采纳审计建议,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审计机关报告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各有关部门要就整改情况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向审计机关反馈。

在审计机关汇总各部门整改情况的基础上,代表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就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

(三)建立督促检查机制。

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

审计机关在出具审计报告、做出审计决定后,应当检查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审计决定、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作为督促检查的重点;每次审计都要检查被审计单位对上次审计的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对突出问题屡查屡犯、屡禁不止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对经督促仍未解决的重大问题,要深入剖析原因,实施重点监督,必要时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领导机关作出专题报告,提请有处理权的机关进行专题督查处理。

(四)严格落实行政问责制度。

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情况,要作为年度目标任务考核的重要内容。

对整改不力甚至拒绝、拖延整改或弄虚作假的被审计单位,由本级政府相关领导与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对由于整改不力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及时对有关责任人问责。

(五)实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公告制度。

结合审计结果公告,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予以公告。

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各专门机关的监督,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以及舆论监督,不断提高整改的成效。

目前随着审计结果公开的常态化,公众已不满足于知道一些政府部门“做错了什么”,而是更想知道他们“错了以后怎么办”,而公开审计整改情况正满足了公众对审计信息更强烈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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