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考试法律中涉及时间的有关问题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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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考试法律中涉及时间的有关问题汇总

事业考试法律中涉及时间的有关问题汇总

二、民法

(一)民法的历史沿革

1、古代民法:

典型代表为罗马法

2、近代民法:

1804年《法国民法典》

3、现代民法:

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二)法人名称的历史沿革

1、起源于罗马法

2、法人概念的提出:

中世纪罗马法的复兴

3、最初确认:

1807年法国《商法典》

4、法人制度的完善:

《德国民法典》

(三)自然人宣告

1、宣告失踪

下落不明满2年,公告期3个月;

2、宣告死亡

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公告期1年,意外事故公告期3个月。

3、住所的确定

以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视为住所。

户籍迁出后未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以原户籍地为住所。

4、确认公民的出生时间

户籍证明、医院证明、其他相关证明(证明依据由大到小)。

(四)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的撤销申请时效

一年.(重大误解的、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

(五)诉讼时效

1、普通时效

  2年

2、特殊时效

1年(身体受到伤害请求赔偿,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六)法律保护时间

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律不予以保护。

(七)诉讼时效的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中止。

从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八)债权的保证时效

无约定的一般保证,自主债履行期间满6个月内,若债权人对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责任免除。

(九)关于继承权的诉讼时效

2年

(十)受遗赠人作出接受或放弃表示的时效

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逾期未作视为放弃。

(十一)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诉讼时效

3年

(十二)知识产权保护

1、著作权实行自动保护原则,作者在作品完成时即取得著作权,受法律保护。

2、发明专利权保护时间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权期限为10年,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之日起算。

3、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之日起算。

三、刑法

我国修订后的现行刑法开始施行的时间是:

1997年10月1日

(一)属人管辖权

凡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枉法。

但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的,可不予以追究。

(二)保护管辖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公民或公民犯罪的,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的,可适用本法。

但按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三)各类刑罚的期限

1、管制

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超过3年。

判决执行前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同工同酬)

2、拘役

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

刑事拘留最多不越过30天。

判决执行前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参加劳动的,酌量发给报酬。

执行期间可回家1至2天,天数计算在刑期之内。

3、有期徒刑

6个月以上15年以内。

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四)累犯

1、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

2、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假释考验期满5年以内又犯新罪的,构成累犯。

3、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以后又犯罪,不构成累犯。

4、特赦只赦刑不赦罪,再犯罪构成累犯;大赦既赦刑又赦罪,再犯罪不构成累犯。

(1959-1975,我国先后实行了7次特赦)

(五)缓刑

1、适用条件

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累犯不适用缓刑。

2、考验期限

拘役:

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不少于2个月

有期徒刑:

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不少于1年

(六)减刑

1、限度

(1)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执行时间不少于原刑期的二分之一。

(2)无期的,执行时间不少于10年;

(3)死缓改为无期又减刑的,执行时间不少于12年。

2、幅度

(1)有期徒刑

确悔改表现或立功的,一般一次减不超过1年;确悔改表现并立功的,一般一次减不超过2年;

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的,一般一次减不超过2年;确有悔改表现并立功的,或有重大立功的,一般一次减不超过3年。

(2)无期徒刑

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的,可减为18-20年有期徒刑;

重大立功者,可减为13-18年有期徒刑。

3、时间限制

(1)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执行1年半以后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间隔1年以上;

(2)10年以上的,一次减2-3年有期徒刑后,再次减刑间隔应不少于2年。

(3)5年以下的,可适当缩短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

(4)无期的,服刑2年后方可减刑。

(七)假释

1、适用条件

只适用于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监外执行适用于有期徒刑和拘役)

有期徒刑执行原刑期的一半以上;无期徒刑执行10年以上。

对累犯和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和绑架等暴力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不得假释。

2、考验期限 

有期徒刑为未执行完的刑期,一般不少于6个月;

无期徒刑为10年考验期。

3、注意问题

(1)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判决生效后经折抵余刑不足1年的,一般不予假释。

(2)减刑后又假释的,一般间隔1年以上,一次减2-3年的,又适用假释的,间隔不少于2年。

(八)追诉时效

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的,追诉期限为5年;

法定最高刑5-10年的,追诉期限为10年;

法定最高刑10年以上的,追诉期限为15年;

无期或死刑的,经过20年。

(九)挪用公款罪须具备条件

1、挪为己用,进行非法活动,以5000至1万元为犯罪起点;

2、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以1万至3万为犯罪起点;

3、挪为自己合法事项,超过3个月未还。

(十)偷税罪起点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如果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不受此额限制)。

(十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起点为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

(十二)犯罪主体特殊的几种罪名

1、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的

叛逃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宗教信仰自由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渎职罪。

2、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报复陷害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3、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的

刑讯逼供罪、徇私枉法罪(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监管人员)、枉法裁判罪(法院审判人员)、私放在押人员罪

4、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有关单位的职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体是工矿企业直接责任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5、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主体是公司的发起人、股东。

6、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7、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十三)数罪并罚与一罪单处的几种情况

1、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后为防止其逃走,而将其关闭,情节严重的,按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罪和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

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以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报复陷害而非法剥夺他人自由,按牵连犯从一重处。

2、实施强奸、抢劫致人死亡的,不单独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而定强奸、抢劫罪。

如果实施上述行为后,为杀人灭口,则数罪并罚。

3、偷盗婴儿(1-6岁)的,视为绑架罪。

4、拐卖妇女并强奸、或逼迫卖淫或致人重伤、死亡(含亲属),应定拐卖妇女、儿童罪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或死刑。

5、如捏造的不属犯罪事实,而是损害他人人格或名誉,不构成诬告陷害罪而定为诽谤罪。

6、如果行为人实施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是为盗窃,则定盗窃罪从重处罚,而不定侵犯通信自由罪。

7、伪造选举文件破坏选举的,依照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

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形成竞合,按一重罪论处。

8、利用被害人自己喝醉或熟睡的状态,将其财物拿走,则定为盗窃而非抢劫罪。

9、本无抢劫之意,伤害被害人后顺手牵羊拿走他人财物的,定为故意伤害与盗窃罪并罚。

抢劫后,为逃避侦查,而杀伤被害人的,定抢劫罪与故意伤害或杀人罪并罚。

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即使未抢到财物,也定为抢劫罪。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威胁的,定为抢劫罪。

10、盗窃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设施、易燃易爆设备,而足以威胁公共安全的,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如果盗窃机器设备以破坏经营为目的,则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论处。

如果数额巨大,同时破坏了经营活动,则以盗窃罪论处。

11、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财物数额巨大的,按牵连犯定诈骗罪从重处罚。

12、携带凶器抢夺的,定为抢劫罪。

13、妨害公务致国家工作人员重伤、死亡的,按想像竟合的原则,从一重罪处断。

以暴力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并罚。

14、冒充国家工作后,实施暴力手段取得财物的,定抢劫罪;对非法财物持有者相威胁取得财物的,定敲诈勒索罪;强奸妇女的,按牵连犯原则,从一重罪论处。

15、聚众斗殴罪以致人轻伤为限,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或杀人罪论处。

16、受贿罪是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利益),行贿罪是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如为谋取正当利益,则不定此罪。

17、司法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贿赂而枉法的,按处理牵连犯原则,从一重罪论处(哪个法定刑标准高,定哪个罪)。

(十四)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年满18周岁的正常人。

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不满14周岁和行为时不能因精神病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

3、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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