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考试法律中涉及时间的有关问题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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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考试法律中涉及时间的有关问题汇总
事业考试法律中涉及时间的有关问题汇总
二、民法
(一)民法的历史沿革
1、古代民法:
典型代表为罗马法
2、近代民法:
1804年《法国民法典》
3、现代民法:
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二)法人名称的历史沿革
1、起源于罗马法
2、法人概念的提出:
中世纪罗马法的复兴
3、最初确认:
1807年法国《商法典》
4、法人制度的完善:
《德国民法典》
(三)自然人宣告
1、宣告失踪
下落不明满2年,公告期3个月;
2、宣告死亡
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公告期1年,意外事故公告期3个月。
3、住所的确定
以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视为住所。
户籍迁出后未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以原户籍地为住所。
4、确认公民的出生时间
户籍证明、医院证明、其他相关证明(证明依据由大到小)。
(四)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的撤销申请时效
一年.(重大误解的、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
(五)诉讼时效
1、普通时效
2年
2、特殊时效
1年(身体受到伤害请求赔偿,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六)法律保护时间
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律不予以保护。
(七)诉讼时效的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中止。
从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八)债权的保证时效
无约定的一般保证,自主债履行期间满6个月内,若债权人对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责任免除。
(九)关于继承权的诉讼时效
2年
(十)受遗赠人作出接受或放弃表示的时效
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逾期未作视为放弃。
(十一)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诉讼时效
3年
(十二)知识产权保护
1、著作权实行自动保护原则,作者在作品完成时即取得著作权,受法律保护。
2、发明专利权保护时间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权期限为10年,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之日起算。
3、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之日起算。
三、刑法
我国修订后的现行刑法开始施行的时间是:
1997年10月1日
(一)属人管辖权
凡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枉法。
但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的,可不予以追究。
(二)保护管辖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公民或公民犯罪的,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的,可适用本法。
但按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三)各类刑罚的期限
1、管制
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超过3年。
判决执行前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同工同酬)
2、拘役
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
刑事拘留最多不越过30天。
判决执行前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参加劳动的,酌量发给报酬。
执行期间可回家1至2天,天数计算在刑期之内。
3、有期徒刑
6个月以上15年以内。
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四)累犯
1、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
2、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假释考验期满5年以内又犯新罪的,构成累犯。
3、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以后又犯罪,不构成累犯。
4、特赦只赦刑不赦罪,再犯罪构成累犯;大赦既赦刑又赦罪,再犯罪不构成累犯。
(1959-1975,我国先后实行了7次特赦)
(五)缓刑
1、适用条件
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累犯不适用缓刑。
2、考验期限
拘役:
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不少于2个月
有期徒刑:
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不少于1年
(六)减刑
1、限度
(1)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执行时间不少于原刑期的二分之一。
(2)无期的,执行时间不少于10年;
(3)死缓改为无期又减刑的,执行时间不少于12年。
2、幅度
(1)有期徒刑
确悔改表现或立功的,一般一次减不超过1年;确悔改表现并立功的,一般一次减不超过2年;
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的,一般一次减不超过2年;确有悔改表现并立功的,或有重大立功的,一般一次减不超过3年。
(2)无期徒刑
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的,可减为18-20年有期徒刑;
重大立功者,可减为13-18年有期徒刑。
3、时间限制
(1)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执行1年半以后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间隔1年以上;
(2)10年以上的,一次减2-3年有期徒刑后,再次减刑间隔应不少于2年。
(3)5年以下的,可适当缩短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
(4)无期的,服刑2年后方可减刑。
(七)假释
1、适用条件
只适用于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监外执行适用于有期徒刑和拘役)
有期徒刑执行原刑期的一半以上;无期徒刑执行10年以上。
对累犯和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和绑架等暴力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不得假释。
2、考验期限
有期徒刑为未执行完的刑期,一般不少于6个月;
无期徒刑为10年考验期。
3、注意问题
(1)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判决生效后经折抵余刑不足1年的,一般不予假释。
(2)减刑后又假释的,一般间隔1年以上,一次减2-3年的,又适用假释的,间隔不少于2年。
(八)追诉时效
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的,追诉期限为5年;
法定最高刑5-10年的,追诉期限为10年;
法定最高刑10年以上的,追诉期限为15年;
无期或死刑的,经过20年。
(九)挪用公款罪须具备条件
1、挪为己用,进行非法活动,以5000至1万元为犯罪起点;
2、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以1万至3万为犯罪起点;
3、挪为自己合法事项,超过3个月未还。
(十)偷税罪起点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如果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不受此额限制)。
(十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起点为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
(十二)犯罪主体特殊的几种罪名
1、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的
叛逃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宗教信仰自由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渎职罪。
2、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报复陷害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3、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的
刑讯逼供罪、徇私枉法罪(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监管人员)、枉法裁判罪(法院审判人员)、私放在押人员罪
4、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有关单位的职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体是工矿企业直接责任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5、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主体是公司的发起人、股东。
6、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7、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十三)数罪并罚与一罪单处的几种情况
1、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后为防止其逃走,而将其关闭,情节严重的,按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罪和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
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以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报复陷害而非法剥夺他人自由,按牵连犯从一重处。
2、实施强奸、抢劫致人死亡的,不单独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而定强奸、抢劫罪。
如果实施上述行为后,为杀人灭口,则数罪并罚。
3、偷盗婴儿(1-6岁)的,视为绑架罪。
4、拐卖妇女并强奸、或逼迫卖淫或致人重伤、死亡(含亲属),应定拐卖妇女、儿童罪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或死刑。
5、如捏造的不属犯罪事实,而是损害他人人格或名誉,不构成诬告陷害罪而定为诽谤罪。
6、如果行为人实施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是为盗窃,则定盗窃罪从重处罚,而不定侵犯通信自由罪。
7、伪造选举文件破坏选举的,依照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
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形成竞合,按一重罪论处。
8、利用被害人自己喝醉或熟睡的状态,将其财物拿走,则定为盗窃而非抢劫罪。
9、本无抢劫之意,伤害被害人后顺手牵羊拿走他人财物的,定为故意伤害与盗窃罪并罚。
抢劫后,为逃避侦查,而杀伤被害人的,定抢劫罪与故意伤害或杀人罪并罚。
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即使未抢到财物,也定为抢劫罪。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威胁的,定为抢劫罪。
10、盗窃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设施、易燃易爆设备,而足以威胁公共安全的,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如果盗窃机器设备以破坏经营为目的,则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论处。
如果数额巨大,同时破坏了经营活动,则以盗窃罪论处。
11、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财物数额巨大的,按牵连犯定诈骗罪从重处罚。
12、携带凶器抢夺的,定为抢劫罪。
13、妨害公务致国家工作人员重伤、死亡的,按想像竟合的原则,从一重罪处断。
以暴力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并罚。
14、冒充国家工作后,实施暴力手段取得财物的,定抢劫罪;对非法财物持有者相威胁取得财物的,定敲诈勒索罪;强奸妇女的,按牵连犯原则,从一重罪论处。
15、聚众斗殴罪以致人轻伤为限,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或杀人罪论处。
16、受贿罪是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利益),行贿罪是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如为谋取正当利益,则不定此罪。
17、司法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贿赂而枉法的,按处理牵连犯原则,从一重罪论处(哪个法定刑标准高,定哪个罪)。
(十四)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年满18周岁的正常人。
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不满14周岁和行为时不能因精神病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
3、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