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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考试法律中涉及时间的有关问题汇总.docx

1、事业考试法律中涉及时间的有关问题汇总事业考试法律中涉及时间的有关问题汇总二、民法(一)民法的历史沿革1、古代民法:典型代表为罗马法2、近代民法:1804年法国民法典3、现代民法: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二)法人名称的历史沿革1、起源于罗马法2、法人概念的提出:中世纪罗马法的复兴3、最初确认:1807年法国商法典4、法人制度的完善:德国民法典(三)自然人宣告1、宣告失踪下落不明满2年,公告期3个月;2、宣告死亡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公告期1年,意外事故公告期3个月。3、住所的确定以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1年以

2、上)视为住所。户籍迁出后未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以原户籍地为住所。4、确认公民的出生时间户籍证明、医院证明、其他相关证明(证明依据由大到小)。(四)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的撤销申请时效一年(重大误解的、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五)诉讼时效1、普通时效2年2、特殊时效1年(身体受到伤害请求赔偿,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六)法律保护时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律不予以保护。(七)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中止。从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

3、继续计算。(八)债权的保证时效无约定的一般保证,自主债履行期间满6个月内,若债权人对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责任免除。(九)关于继承权的诉讼时效2年(十)受遗赠人作出接受或放弃表示的时效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逾期未作视为放弃。(十一)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诉讼时效3年(十二)知识产权保护1、著作权实行自动保护原则,作者在作品完成时即取得著作权,受法律保护。2、发明专利权保护时间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权期限为10年,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之日起算。3、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之日起算。三、刑法我国修订后的现行刑法开始施行的时间是:1997年10月1日(一)属人管辖权凡我国

4、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枉法。但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的,可不予以追究。(二)保护管辖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公民或公民犯罪的,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的,可适用本法。但按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三)各类刑罚的期限1、管制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超过3年。判决执行前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同工同酬)2、拘役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刑事拘留最多不越过30天。判决执行前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参加劳动的,酌量发给报酬。执行期间可回家1至2天,天数计算在刑期之内。3、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15年以内。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四

5、)累犯1、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2、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假释考验期满5年以内又犯新罪的,构成累犯。3、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以后又犯罪,不构成累犯。4、特赦只赦刑不赦罪,再犯罪构成累犯;大赦既赦刑又赦罪,再犯罪不构成累犯。(19591975,我国先后实行了7次特赦)(五)缓刑1、适用条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累犯不适用缓刑。2、考验期限拘役: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不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不少于1年(六)减刑1、限度(1)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执行时间不少于原刑期的二分之一。

6、(2)无期的,执行时间不少于10年;(3)死缓改为无期又减刑的,执行时间不少于12年。2、幅度(1)有期徒刑确悔改表现或立功的,一般一次减不超过1年;确悔改表现并立功的,一般一次减不超过2年;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的,一般一次减不超过2年;确有悔改表现并立功的,或有重大立功的,一般一次减不超过3年。(2)无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的,可减为1820年有期徒刑;重大立功者,可减为1318年有期徒刑。3、时间限制(1)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执行1年半以后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间隔1年以上;(2)10年以上的,一次减23年有期徒刑后,再次减刑间隔应不少于2年。(3)5年以下

7、的,可适当缩短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4)无期的,服刑2年后方可减刑。(七)假释1、适用条件只适用于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监外执行适用于有期徒刑和拘役)有期徒刑执行原刑期的一半以上;无期徒刑执行10年以上。对累犯和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和绑架等暴力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不得假释。2、考验期限有期徒刑为未执行完的刑期,一般不少于6个月;无期徒刑为10年考验期。3、注意问题(1)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判决生效后经折抵余刑不足1年的,一般不予假释。(2)减刑后又假释的,一般间隔1年以上,一次减23年的,又适用假释的,间隔不少于2年。(八)追诉时效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的,追诉期限为5

8、年;法定最高刑510年的,追诉期限为10年;法定最高刑10年以上的,追诉期限为15年;无期或死刑的,经过20年。(九)挪用公款罪须具备条件1、挪为己用,进行非法活动,以5000至1万元为犯罪起点;2、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以1万至3万为犯罪起点;3、挪为自己合法事项,超过3个月未还。(十)偷税罪起点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如果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不受此额限制)。(十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起点为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十二)犯罪主体特殊的几种罪名1、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叛逃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宗教信仰自由罪、贪污罪、挪

9、用公款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渎职罪。2、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报复陷害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3、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的刑讯逼供罪、徇私枉法罪(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监管人员)、枉法裁判罪(法院审判人员)、私放在押人员罪4、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有关单位的职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体是工矿企业直接责任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5、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主体是公司的发起人、股东。6、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7、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十三)数罪并罚与一罪单处的

10、几种情况1、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后为防止其逃走,而将其关闭,情节严重的,按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罪和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以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报复陷害而非法剥夺他人自由,按牵连犯从一重处。2、实施强奸、抢劫致人死亡的,不单独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而定强奸、抢劫罪。如果实施上述行为后,为杀人灭口,则数罪并罚。3、偷盗婴儿(16岁)的,视为绑架罪。4、拐卖妇女并强奸、或逼迫卖淫或致人重伤、死亡(含亲属),应定拐卖妇女、儿童罪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或死刑。5、如捏造的不属犯罪事实,而是损害他人人格或名誉,不构成诬告陷害罪而定为诽谤罪。6、如果行为

11、人实施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是为盗窃,则定盗窃罪从重处罚,而不定侵犯通信自由罪。7、伪造选举文件破坏选举的,依照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形成竞合,按一重罪论处。8、利用被害人自己喝醉或熟睡的状态,将其财物拿走,则定为盗窃而非抢劫罪。9、本无抢劫之意,伤害被害人后顺手牵羊拿走他人财物的,定为故意伤害与盗窃罪并罚。抢劫后,为逃避侦查,而杀伤被害人的,定抢劫罪与故意伤害或杀人罪并罚。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即使未抢到财物,也定为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威胁的,定为抢劫罪。10、盗窃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设施、易燃易爆设备,而足以威胁公共安全

12、的,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如果盗窃机器设备以破坏经营为目的,则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论处。如果数额巨大,同时破坏了经营活动,则以盗窃罪论处。11、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财物数额巨大的,按牵连犯定诈骗罪从重处罚。12、携带凶器抢夺的,定为抢劫罪。13、妨害公务致国家工作人员重伤、死亡的,按想像竟合的原则,从一重罪处断。以暴力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并罚。14、冒充国家工作后,实施暴力手段取得财物的,定抢劫罪;对非法财物持有者相威胁取得财物的,定敲诈勒索罪;强奸妇女的,按牵连犯原则,从一重罪论处。15、聚众斗殴罪以致人轻伤为限,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或杀人罪论处。16、受贿罪是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利益),行贿罪是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如为谋取正当利益,则不定此罪。17、司法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贿赂而枉法的,按处理牵连犯原则,从一重罪论处(哪个法定刑标准高,定哪个罪)。(十四)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满18周岁的正常人。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不满14周岁和行为时不能因精神病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3、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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