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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的分类管理讲解学习

专题讨论意见。

医疗器械的分类管理

一、现行制度的分析:

分类目录的调整变化过快,没有严格按照分类原则实施,三类产品范围过大。

事实上,过多的产品被划分为Ⅲ类高风险产品进行管理,既给生产者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又造成政府管理上的高成本和低效率。

二、借鉴的经验:

美国和欧洲大约8%~10%的医疗器械被划分为高风险产品管理(III类);而我国III类产品的比例过大。

欧盟企业按照分类原则自行确定产品的类别。

美国则有较为系统的专家小组对已上市和申报的产品按照分类原则进行系统的评估,以分类目录的形式发布。

三、修改建议:

修订和完善分类管理方法,采取现有的“分类原则”和“产品目录”相结合的方式,依据产品机理,风险程度和技术的成熟程度制定可操作的分类原则。

使得企业可以按照分类原则自行分类并最终由政府认可。

对于成熟的产品以分类目录的形式予以公布。

医疗器械的命名原则

一、现行制度的分析

目前,医疗器械还没有明确的命名原则,由此带来在注册管理和市场监督方面不一致的系列问题。

二、国际通行的命名原则

国际上以注册的商品名和产品通用名称并用。

产品通用名代表产品的特性。

除了商品名之外,产品还有一个主要的大类。

之外包括附属的命名,如一些描述性的命名以及同产品本身相关的命名。

在产品名下包括相关的型号规格……model/modelnumber。

三、修改建议

1、按照产品大类来分小类。

分类不应过细,掌握几个关键词,

2、命名排列顺序:

功能、结构、机理。

3、区分产品的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

医疗器械的生产和经营管理

一、现行制度的分析

目前针对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企业的开办均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通过现场审查进行,国家已发布统一标准,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检查验收标准各省在执行和实施时标准不统一。

对于体外诊断试剂,分属于药品和器械的管理范畴,企业在生产和经营此类产品时,既要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又要办理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而且两种证书的审查标准不统一,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纵观《条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后方能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和生产,在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后方能将医疗器械产品上市。

并未明确提出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一个初期能生产合格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并不代表其有能力持续生产出合格的医疗器械产品,只有建立良好的质量管理规范(GMP),并时刻处于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下,才能确保持续生产出合格的医疗器械产品。

二、可借鉴的经验

欧盟对于医疗器械企业的开办侧重于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核。

美国FDA除要求开办企业进行相关的备案登记要求以外,更多考虑强调质量管理体系在生产和经营中的作用。

三、修改建议

方案一:

保留现行制度的修订

1.保留目前的生产和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制度。

但需要制定统一的《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在标准的制定过程中考虑质量管理体系方面的要求。

逐渐过渡到以质量管理体系为考核要点的验收标准。

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是对开办企业的资格要求,建议保留。

五年有效期的换证手续也较方便,建议取消生产和经营许可证的网上年检制度。

3.企业开办考虑改为取得医疗器械的生产资格后,方可生产医疗器械,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后方可销售医疗器械。

4.统一对医疗器械类体外诊断试剂的开办和经营的要求。

方案二:

取消《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企业许可证》,明确质量管理体系的地位

1.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

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和流通也应在GMP的管理范畴,弊端是国内的部分企业短期内难以达到要求,需要一定的过渡期限。

2.取消《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企业许可证》。

如果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都还要具备,这种情况不合理。

GMP列入法规是必要的,可以通过认证机构或现场考核来实施。

应取消生产和经营许可证。

立法时考虑法规的联系性,减少对同一事项的重复审查。

经营企业也是需要进行体系的认证和管理的,但可以考虑简化相应的程序。

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制度

一、现行制度的分析

1.目前上市的审核重点侧重于申报文件的形式审核,但是文件的审核不能够保证上市的产品合格。

2.审核的标准和尺度不统一,时限过长。

3.新旧注册证的交替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生产企业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申请到期重新注册”,产品重新注册后(包括到期和变更重新注册),注册证书的编号以及注册标准的年代都会发生改变,按规定,从新证批准日期开始,产品的所有信息必须与新的注册证一致,所有旧的信息的资料失效,且不能进入市场,新证批准的日期超过了原注册证的有效期,出现真空期。

造成生产的产品与注册证的脱节。

4.注册证与计量许可证的不同步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医疗器械也需申请计量许可,两者均是市场准入的法规,实际运作中,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取得和计量许可证的取得经常是不同步,在变更重新注册中,增加产品的规格型号的情况下,当计量证取得日期在注册证之后时,产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等均按新的注册证上的内容执行上市,而计量证的信息仍延续使用旧的,这时已经更改一次说明书等文件了,当新的计量证取得后,又要按计量证更改一次相关大量的文件。

5.《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连续停产2年以上,产品生产注册证书自行失效”,此条款只规定了注册证失效却未规定停产2年后如要生产,产品该归类于新产品一样注册还是重新注册。

6.注册变更的要求不明确,没有突出实质性变更和形式变更的区别。

二、可借鉴的经验

1、美国FDA目前按照联邦法律采用注册豁免、510K(实质性比对)和PMA的管理办法,强调产品的实质性改变对产品的安全行和有效性的影响。

同时注重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考核,突出实质性内容的审查。

2、欧盟则采取医疗器械的基本安全要求,质量管理体系和产品技术文件相结合的方式。

由第三方机构按照评估程序对企业进行现场的质量体系和技术文件的审查,对于I类产品采取企业自我声明的方式。

三、修改建议

1.在注册审查的过程中引入医疗器械的基本安全要求和质量管理体系审查的机制,侧重安全性的实质行审查。

对首次申报或风险性不明确的器械,企业预先申请,评审专家全过程参与各环节,评审中心监控,保证安全、有效,且又保证工作效率。

2.弱化产品上市前的审核、强化产品上市后的监管。

目前适应临床需要的医疗器械的品种繁多,为了从产品性能及临床使用效果角度出发,更好地监管上市的医疗器械产品,政府需要考虑:

对于信用机制好、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的企业弱化产品上市前审核,加大产品上市后的监督检查,这样可以更好地控制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同时也鼓励企业更加遵纪守法,有利于提高医疗器械行业的整体水准,促进民族企业的发展。

新产品及重新注册产品的申报审评过程中,可以通过评价或风险分析等方法代替检测,最有效、快速、合理的方式保证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3.取消四年一度的重新注册,在产品首次取证后,如果原材料、工艺等有任何变化,应按要求及时重新注册。

对上市后产品且无重大变化,以不良事件监督、质量报告和质量体系年度检查来管理;有重大变化的,采用企业申报审批和质量体系年度检查的方式。

将精力放在市场的监督管理上,更好地规范市场。

4.注册证书的管理

建议注册证的有效期限与生产企业许可证保持一致。

使得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对产品的上市管理保持一致。

5.注册变更

a.在注册变更中应考虑产品的实质性改变和形式改变的区分。

b.涉及有效性、安全性改变,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

c.改变不涉及产品的安全有效的,应考虑简化审评程序。

6.缩短注册时限;修改注册证书管理模式;区别首次注册和重新注册;允许在企业的产品性能改进时,通过提供技术文档进行备案

7.医疗器械管理应统一标准,减少主观随意性。

增加对审批和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

信息公开化制度,建立企业投诉的信息窗口,使得企业可以大胆地如实反应事实情况。

8.完善各种相关的配套规章,强调实用性和可行性.。

9.及时制定指导性文件,统一认识、规范标准。

医疗器械的标准管理

一.现行制度的分析

1.有关注册产品标准在《条例》中没有明确的体现。

注册产品标准与企业标准的关系是企业难以处理的一个问题,往往一份标准两个编号,牵涉两个部门(药监与质监),涉及到在包装上如何标准。

同标准法有不协调的方面。

2.医疗器械产品除了性能、功能外,还涉及通用安全标准、EMC、环境等标准,在一份注册标准中要涵盖众多的强制标准,GBT1.1等标准编制方式已经不适用。

3.注册标准编排方式不能满足对医疗器械产品的全面规定。

注册产品标准的标准编号YZB/……与企业标准编号Q/……表示不一,那么属于计量器具的医疗器械产品就发生矛盾,因为计量器具的企业标准必须用Q/……的标准编号形式。

4.新的标准和规定的实施没有考虑过渡期限。

使企业没有足够的时间可以去检查、整改,确保在新标准实施前符合新标准的要求。

如:

GB9706.1和GB16886.4全面实施没有给企业合理的过渡期限,企业短期内无法满足法规的要求。

二、可借鉴的经验

欧盟和美国在法规中明确规定,生产者是主要的责任主体,对其产品及因产品故障所致的一切后果负责;而在中国的法规中没有对此做出明确规定,让标准成为产品责任主体的体现。

三、修改建议

方案一、取消产品注册标准

a.要求企业提供符合法规要求的技术文件。

企业对产品的安全性符合国家标准系列标准进行承诺声明;性能指标作为说明书的一部分,由市场监管和用户评价来控制,一旦发现不符合安全标准要求的行为或现象,应予以惩处。

b.国家局在对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和发布上,应给企业在执行上有个过渡时间,另外,在发布实施相关标准时,尤其是强制性标准,及时制定标准执行的实施意见或指南,并对于标准进行针对性的宣贯。

方案二、如果保留注册产品标准

a.建立完善的备案程序,将标准审查前移,成立第三方的专家评审小组。

一是为检测机构在注册检验时提供准备自己的标准文本。

二是可减少在注册环节的退审或补充修改材料的问题。

尤其是减少企业往返的经济负担。

b.注册产品标准编写的内容要求

统一注册产品标准的内容,简化性能指标,强调安全性指标的采标内容。

安全是监管的重点,性能是市场行为,产品标准是企业的承诺。

上市前的审查应重点在安全上,而对性能的要求应放宽。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过渡期问题

1)标准发布日应与标准发行日同步。

2)标准过渡期应考虑和理性和可行性。

3)在过渡期内,新老标准可并行实施。

4)逐步完善医疗器械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国际标准同国内标准的接轨。

医疗器械的产品的检测和机构设置

一、现行制度的分析

目前我国对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实行资格认可制度。

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方可对医疗器械实施检测。

将注册检测工作局限于认可的检测机构。

目前检测中心的设备和能力已经不能及时地满足医疗器械的测试要求,测试的时间过长,标准不统一。

二、可借鉴的经验

欧盟和FDA对医疗器械的检测则更注重于产品必须要符合安全性的要求,即必须要完成一系列安全标准的测试工作,而对于产品的检测地点没有特殊的要求,只需要按照相关标准提供测试报告,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自行测试或第三方测试。

此外,在认可企业自行进行产品测试并出具测试报告时,FDA接受企业对各标准的符合性的声明,仅在需要的情况下方向企业提出审核具体测试报告的需求。

三、修改建议

1.医疗器械检测的过程中引入竞争的机制。

国内有很多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完全有能力保证产品满足相关的安全要求,建议增加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设置,统一考核标准,增加企业的可选择范围;

2.在检测过程中引入实质性评估的机制,通过对相关证明资料的评估以减少对产品的重复检测。

3.增加资源配置,加强管理,统一收费标准。

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管理

一、现行制度的分析

1.临床试用和验证的定义和具体的要求不明确。

2.目前我国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完全套用药品的临床试验基地,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经验和环境不完善。

企业对医疗器械进行临床试验时,选择的范围小、周期长,而导致收费普遍偏高,标准不统一等。

3.临床验证的产品范围过大,造成临床试验报告混乱,真假混杂。

二、可借鉴的经验

欧盟采用科学文献汇编和临床试验相结合的形式。

对于机理成熟,有科学数据的产品仅仅要求提供文献汇编而免除临床验证。

强调临床资料文献在产品上市中的作用。

美国则更考虑客观事实,如果有类似或同类产品注册,应在提供有关说明和证明资料的基础上尽可能免于临床试验。

三、修改建议

1.应明确临床试用和临床验证的要求,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2.针对产品风险低和机理成熟的产品,鼓励生产者使用文献资料和实验室资料来验证产品的有效性,减少资源的浪费。

3.加大对高风险产品的临床试验力度。

统一临床试验的标准和方法,如,统计学的应用方法。

4.加强对临床试验机构的管理。

按产品类别建立适合医疗器械的临床基地目录,并定期的更新。

重新选择具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资质的医院;建议在本地区有二家以上的医院供企业进行临床试验的选择。

并加强对临床基地的监管。

统一临床试验基地的选择、认定和收费标准。

提供更多临床选择范围。

医疗器械的上市后监管

一、现行制度的分析

1.目前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局令12号)对第

(1)条的处理方式上也有矛盾,前者是罚款,后者是限期改正。

2.《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对委托生产进行了规定,规定受托方的生产范围应当涵盖受托生产的医疗器械,但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等产品受托方还必须具有涵盖受托产品的注册证书,这样规定太呆板,不利于资源整合,不符合构建节约型社会的总要求。

3.市场监督的力度较弱,没有完全引入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

4.不良事件的定义不明确,渠道没有完全建立。

二、可借鉴的经验

欧盟的MDD指令、美国FDA的QSR中对医疗器械上市后的监督管理均有着详细的规定,对医疗器械的事故报告、召回、纠正和预防、产品维护和升级以及重大更改的方面均有明确的程序要求。

对于医疗器械的生产厂家欧盟则要求每年的现场复核的要求,美国则强调质量管理体系的抽查和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三、修改建议

1.注重医疗器械上市后的监督,加强质量管理体系在监督和流通环节的监控。

2.完善不良事件报告,质量事故报告和产品召回的制度。

严格市场监管及抽查。

医疗器械的GMP管理

一、现行制度的分析

1.目前在我国,ISO13485为自愿采纳的标准而YY0287为推荐的标准,同时针对特殊行业有专门的要求。

医疗器械的上市主要为认证和考核相结合的方法,但对于认可认证的制度还没有完全采用。

2.部分企业已经通过ISO13485和YY0287的认证,大部分企业还为完全实施。

3.部分省市药检机构认可国外的ISO13485证书。

二、可借鉴的经验

欧盟针对医疗器械的管理要求企业实施ISO13485,有第三机构进行现场审核和发证评估。

政府主要针对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FDA在对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过程中,侧重于管理评审,产品的可追溯性,纠正预防措施,顾客的抱怨以及不良事件等进行监督审核,并要求产品必须要按照器械主文档(DMR)进行生产。

三、修改建议

归纳起来,对GMP的建议一共有以下几点:

1.GMP的实施应考虑将欧盟和美国对质量体系的管理相结合,突出中国的特色,有侧重点的要求,以区别GMP同ISO13485的要求。

2.实施时考虑与现行的考核制度和质量管理认证体系的对接以及国际的质量管理标准的接轨。

3.实施前,制定合理的过渡时间。

及时制定和宣贯具体的实施细则。

检查细则不宜太细化,应注重过程控制。

改变将最终产品的文件形式审查作为产品上市监管为主的方式,逐渐过渡到从质量体系的管理角度来监管产品的上市和流通。

4.明确GMP的认证主体机构。

建议考虑委托第三方(如认证机构)进行。

5.明确质量体系认证在企业开办,上市和流通中的作用,确保范围和时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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