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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培训文件

安全生产治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在施工产生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预防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保证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提高公司的济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法》和省、市及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人本制度所称职工,包括全体合同工、季节合同工、临时工,以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附属公司(生活服务公司和设备租赁公司)及工程分包公司和个人。

第二章安全治理目标

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目标:

(一)重大生产责任事故为零;

(二)重大火灾和机械事故为零;

(三)减低减少一般事故;

(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培训,持证上岗率达10%;

(五)施工生产中的危害部位要如期整改,整改率达100%;

(六)按国家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

第五条项目部安全生产目标:

(一)重大生产责任事故为零;

(二)重大火灾和机械事故为零;

(三)减低减少一般事故;

(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培训,持证上岗率达10%;

(五)施工生产中的危害部位要如期整改,整改率达100%;

(六)按国家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

第六条公司所属项目部可依照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公司的目标要求。

第三章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及机构设置

第七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项目经理,为本公司、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负责人。

对本公司、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责。

第八条公司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及项目部主管安全生产副经理,对本公司、项目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九条公司机关相关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治理工作。

第十条公司设置安全部,项目部设置安全股。

第十一条项目部设置专职安全员。

第十二条班组设置兼职安全员。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治理人员(不包括专职安全员)按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进行配置,不得少于规定标准人数。

第十四条项目部安全股专职安全员不得兼任非安全生产治理工作。

第四章安全治理体制

第十五条公司实行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每年年初,由公司安

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与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项目部也应与下属公司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十六条公司成立安全生产治理委员会,公司安全生产治理委员会是公司安全生产治理的决策机构,负责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安全生产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部。

第十七条各级行政正职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十八条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主管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各级总工程师是本公司安全技术责任人,对本公司的安全技术治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紧安全治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安全规定、指令;

(二)负责建立公司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保证安全治理资源配置;

(三)负责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治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四)负责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月”和安全知识竞赛等活动,提高职工安全素养;

(五)负责本公司施工生产的监督、检查,纠正违章作业、无证操作等现象,并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跟踪反馈;对有违章指挥、冒险蛮干的现象,安全部有权令其停止作业;

(六)负责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系统,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负责督促落实起重机械、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工作;

(八)对各施工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核,并提出可行建议;

(九)制定职业病防范措施,并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十)协助相关部门和项目经理部做好贯标的外部审核工作;

(十一)负责为本公司的安全治理人员办理安全证,并为特种作业人员办理操作证;

(十二)负责轻伤、重伤事故及一般交通、机械设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案,配合大事故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公司各类生产性事故的统计、上报;

(十三)负责收集、处置各类安全生产信息;

(十四)负责指导、督促项目部开展安全治理工作;

(十五)其他有关安全规定中所明确的职责。

(十六)公司安全部为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归口治理工作。

在业务上受上级公司安全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同时对公司所属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行使服务、监督治理职能。

第五章安全教育与培训

坚持教育为本,严禁"以罚代教"。

通过多种途径、采纳多种形式开展教育与培训,提高公司职工的整体安全素养。

第二十一条安全教育的一般规定

(一)对职工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年初应编制打算,并按设计组织实施。

(二)安全教育与培训的实施结果,必须进行考试或考核,并将考试考核成绩存档。

(三)对新入场的调换工种的职工,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准上岗。

(四)要定期培训各级领导和安全治理干部,使其具备与本公司业务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治理能力。

(五)采纳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施工和调换工作岗位时,要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技术操作和新岗位的安全教育,未经教育不得上岗操作。

(六)特种作业人员,除必须按规定进行年度培训外,还要坚持日常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二条新入场职工的安全教育

(一)新职工入场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即公司、项目经理部和班组教育。

(二)公司的安全教育内容:

1、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

2、安全生产基础知识;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5、有关案例等。

(三)项目部的安全教育内容:

1、本工程项目的概况、特点和要求;

2、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

3、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4、事故案例等。

(四)班组的安全教育内容:

1、岗位安全措施规程;

2、生产设备、安全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

3、事故案例等。

(五)三级教育每级都要组织考试,并进行登记,建立档案。

第二十三条领导干部和安全治理人员的培训

(一)总经理、主管安全副总经理和项目经理(主管安全的副经理)及全体安全治理人员需经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治理能力考核、取得《安全治理资格证书》,方可任职。

(二)培训要紧内容:

1、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

2、本公司所从事的生产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

3、施工生产中的要紧危险因素,以及预防重大伤亡事故发生的要紧措施;

4、发生伤亡事故的调查与处理等。

第六章施工过程安全治理

第二十四条依法实施安全治理。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属强制性执行的范畴,任何人都必须无条件地贯彻执行。

第二十五条项目部应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所制订的安全规章制度不得低于上级文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六条施工过程必须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五同时”原则(即打算、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打算、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确保安全工作与施工生产同步进行。

第二十七条在选择分包单位时,公司或项目部安全治理部门应审查其安全资质和安全业绩,在分包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双方所负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八条项目部对履行本项目合同全过程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实施直接治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因工程需要招用当地劳务时,项目部应与其签订劳务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并对其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将劳务与项目部人员同等安全治理。

第三十条项目部应及时识不、猎取项目所在国和当地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法规,在施工过程中遵守其法规要求。

第三十一条项目部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危险性较大的项目如起重吊装、脚手架搭设及拆除、爆破作业、临时用电等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项目总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专职安全治理人员应进行现场监督。

第三十二条新项目开工之初,项目部要结合项目特点,对施工全过程进行危险源辨识,确定安全治理的重点。

初次危险源清单应报公司安全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项目部要持续开展危险源辨识工作,在策划单项工程施工方案时,要结合施工部位、作业条件及人员、设施等情况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在施工方案中明确风险操纵措施,确定施工安全治理的难点和重点,在进行施工技术交底的同时进行安全交底。

第三十四条保持危险源治理与施工生产同步,对重大危险源进行重点监控。

第三十五条施工现场坑、洞、井、临空面、临水面、变压器等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齐全、可靠,安全警示标志醒目。

第三十六条爆破施工过程中要做好安全警戒,安全员、施工员、爆破员对火工材料的实际消耗量要联合签字确认。

第三十七条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应定期检验,确保其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条现场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使用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应定期更换。

第三十九条实行干部安全值班制度。

施工现场应有项目部领导值班,负责及时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

第四十条项目部应依照高温、汛期等季节性气候特点,适时制定专项安全措施。

第四十一条实行检查和隐患整改责任制度。

项目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发觉隐患或违章行为,及时督促整改并验证。

第四十二条项目部应组织识不施工生产过程中潜在的可能造成重大事故或严峻后果的紧急情况,制定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三条涉外项目部应制定自然灾难、国际恐惧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并与我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及当地有关救援机构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以便及时获得有关信息和关心。

第四十四条公司对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治理,必要时,公司组织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治理

(一)施工现场的一般要求

1、项目开工前,必须设计详细的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图中必须标明运输道路线路走向、临时用电线路布置,作业场所、材料码放、要紧机械设备的码放或停放位置及工地办公、生活设施等的安排。

2、施工现场应依照实际情况设置安全门,并应设有企业标志。

驻地四周要有与外界隔离的围栏,假如在市区内施工,按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3、危险品仓库距离宿舍或周边居住地以及高压线路许多与50米。

4、施工现场与职工宿舍必须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严禁封闭、堵塞施工现场通道或职工宿舍的出口。

5、施工现场和生活区,要设置排水设施,沟槽开挖要适用美观。

温暖季节要有绿化布置。

6、施工现场的人行道、车行道应坚实平坦,保持畅通。

道路危险交叉处必须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7、取料场地应设置进车道和出车道,且保持畅通。

8、一切施工材料、器具都应按施工平面布置图规定的地点分类堆放,整齐牢固,码高不超高。

9、作业中使用剩余器材及现场拆下来的模板、脚手架、杆件和余料、废料等都应随时清理回收,并分类集中堆放。

10、安全设施必须配备齐全有效、摆放合理,同时不得擅自拆除或移动。

11、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标语牌,危险部位还必须按照GB2894-88《安全标志》规定悬挂标牌。

(二)施工现场的专门要求

1、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

2、爆破、吊装作业要指定专人进行现场安全治理。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并保持相对稳定。

4、必须为参加施工人员免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代替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5、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参加施工人员缴纳保险费。

6、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和职工食堂工作人员,应进行躯体检查。

7、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8、施工现场有两个以上公司在同时施工,相互必须签定书面的安全治理协议,并由要紧负责人签字。

(三)防火安全治理

1、施工现场要明确划分明火作业区、易燃材料堆放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点和生活区等。

各区域之间间距要符合防火规定。

2、职工宿舍,必须设置在不受水灾的较高的地基上,宿舍之间要保持一定间距;不得搭在高压架空线下方,并应和高压架空线保持安全距离。

3、职工宿舍内顶高度一般不低于2.5米,门宽许多与1.2米,同时门必须向外开。

4、职工宿舍内所设电线均须用固定瓷瓶绝缘,电线穿过墙壁时,必须从瓷瓶管或硬塑料管内通过。

每条回路必须设置漏电爱护器。

5、明火作业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动火。

6、仓库、木工棚及易燃易爆物堆(存)放处,应张贴醒目的防火标志。

并配备防火器具。

7、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防火、灭火设施和器材。

8、要划分防火责任区和吸烟区。

9、仓库及食堂操作间必须使用防火防爆灯。

(四)防爆安全治理

1、关于爆破及引爆物品必须严格按公司部门规定执行。

2、各种气瓶的运输、存放、使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建油库必须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建立相应治理制度。

第七章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治理

第四十六条安全技术措施,是指为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危害,从技术上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七条安全技术措施编制的要求。

(一)新项目在开工前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在工程图纸会审时一并加以讨论。

(二)应针对每项工程特点,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三)安全技术措施均应贯彻于全部施工工序之中,力求细致全面、具体。

(四)对大型群体工程或结构复杂的重点工程,除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总体措施外,还应编制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详细地制定出有关安全方面的防护要求和措施,确保该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施工。

(五)爆破、吊装、水下、高空、深坑、支模、拆除等专门施工项目,都要编制单项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第四十八条安全技术措施内容上的要求

(一)基础施工,依照挖土方深度和土的种类,选择取土或基坑开挖方法,确定边坡的坡度或采取哪种护坡支撑和护地桩,以防土方塌方。

(二)脚手架、挂蓝、架桥机等要有设计搭设方案和安全技术防护措施。

(三)高处作业要设上下安全通道及安全防护。

(四)安全网的架设、范围、段落须符合安全要求。

(五)对施工用的龙门架等设备,搭设位置、稳定性、安全装置等要进行安全论证,并将论证结果报有关部门批准。

(六)要编制临时用电的组织设计和绘制临时用电图纸。

(七)特种作业场所或场地要有防火、防毒、防爆、防雷等安全措施。

(八)在建工程与周围人行通道及民房要有防护隔离设置。

(九)夏季施工应在防暑降温上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十)雨季施工应在防触电、防雷击、防坍塌、防汛等方面制定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十九条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与执行。

(一)要认真进行安全技术措施的交底。

开工前,对安全技术措施总的具体内容和施工要求,现场负责人、工长应向施工人员进行详细交底和告知,并应有书面记录,有双方的签字和交底日期。

(二)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实施情况的检查。

相关人员要经常深入工地检查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时纠正违反安全技术措施的行为。

(三)项目部或相关人员,应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及时补充,使之更加完善、有效。

(四)安全治理部门要经常性地对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并监督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八章安全生产检查

第五十条安全检查工作的内容

(一)内业检查内容:

1、危害辨识与危险评价领导小组名单、结果,及重大危险的辨识和评价;

2、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更新、符合性评价及培训;

3、治理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4、安全组织机构的建立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履行;

5、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的实施结果,及施工治理人员和操作手的持证率;

6、职工参与安全产生治理情况;

7、文件和资料的治理;

8、职业安全健康治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自检和内部审核情况。

(二)施工环境检查内容:

1、施工现场(包括生活区)的平面布置与围挡。

2、封闭治理情况,及安全门和安全标志的设置;

3、材料堆放及危险物品的治理;

4、现场防火制度的治理与落实,及消防器材的配备;

5、职工宿舍、办公室的平面布置及治理;

6、施工现场的平面布置与治理;

7、施工现场的安全标识;

8、生活设施的治理(包括食堂工作及治理人员);

9、劳动防护用品及职业病的治理。

(三)施工用电检查内容:

1、外电防护设施的设置;

2、接地与接零爱护系统的安装;

3、配电箱、开关箱的设置与安装;

4、现场照明设施的设置与安装;

5、配电线路的设置与安装;

6、电器装置的配置;

7、档案与记录治理。

(四)安全设备的检查内容:

1、设备的购置;

2、设备的安装、使用;

3、设备的检测、维修和改造;

4、设备的档案与资料治理。

(五)其他相关工作的检查内容: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组织机构、内容及演练;

2、特种设备、危险物品容器的检验、监测;

3、合同治理情况;

4、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与处理。

第五十一条安全检查方法

实行量化治理,细化安全检查项目、内容及标准,进行评价打分。

第五十二条安全检查时刻与频率

(一)安全部每年进行二次安全大检查;临时或重点检查,视情况而定。

(二)项目部在施工期要经常性的安全检查。

(三)项目部安全员对施工作业点应随时随地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第九章信息治理

第五十三条项目部应按规定及时向公司反馈有关安全生产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十四条常规安全生产信息及报送时刻要求:

(一)安全生产月报表:

当月24日至下月6日报送;

(二)项目初次危险源辨识清单:

项目开工后六十日内报送;

(三)项目重大风险操纵策划清单:

每季度末与当月安全报表同步;

(四)项目要紧安全治理制度、应急预案:

制定后及时报送;

(五)公司安全文件、通知落实情况:

按文件、通知要求时刻报送;

(六)年度安全工作总结、年度安全工作自查自评情况:

每年施工结束后一个月内报送

第十章安全生产的合同治理

第五十五条凡发生下列经营活动之一者,均需签定安全生产治理合同或协议书:

(一)承包经营,即公司与项目部年度承包经营;

(二)将部分或分项工程分包给单位或者个人的;

(三)将场地、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单位或个人的;

(四)施工作业现场有两个以上单位在同时进行施工作业的;

(五)经常出入施工现场或居住地距离施工现场较近的公司或个人;

(六)雇佣季节工和临时工的。

第五十六条合同的内容:

(一)双方公司或个人的全称;

(二)分包工程细目或出租场地、范围、设备名称及租赁的时限;

(三)双方安全生产治理职责及义务;

(四)违约责任;

(五)双方认为需要签定的有关安全生产治理方面的其他条款。

第五十七条合同的治理

(一)安全生产治理合同的签定,必须经双方协商讨论,在双方知情与同意的情况下签定。

(二)安全生产治理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公司安全部。

(三)安全生产治理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无正当理由,单方不得私自修改或撕毁已签定的合同书。

(四)安全生产治理合同,能够进行公证,也能够不进行公证,公证与否,双方当事人自行决定。

主张方负责支付所需费用。

(五)发生合同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如达不成一致意见,上报仲裁机关进行仲裁,如仍有异议,上诉法庭解决。

第十一章劳动防护用品治理

第五十八条打算编制

凡购买劳动防护用品,要依照工程施工需要,由项目部提出需要打算,报请主管经理批准后方可购买。

并将经批准的打算报公司安全部备案。

第五十九条安全认证

(一)凡购买下列劳动防护用品,必须通过安全认证:

1、安全帽

2、安全网

3、安全带

4、救生衣

5、绝缘鞋

6、漏电爱护器

7、国家及行业规定的其它劳动防护用品。

(二)购买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备下列证书:

1、《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

2、《产品检验合格证》

3、《安全鉴定书》

第六十条采购、验收与保管

(一)采购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打算数量、规格和经安全认证,证书齐全的,方可采购。

(二)负责验收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验收劳动防护用品时,要对其数量、外观质量及“三证”情况,进行认确实检查与核对,经确认无误后,方可入库或投入使用。

(三)验收人员假如发觉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在数量、外观质量上存在问题或“三证”不全的,有权不做验收。

(四)验收人员拒收的劳动防护用品,采购人员应组织退货或调换。

因不能退货或调换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采购者全部包赔。

(五)经验收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需妥善保管,严防损坏、霉烂。

第六十一条发放、更换与报废

(一)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规定和需要进行发放,并登记与建档。

(二)对到期或损坏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适时进行更新,建立更换档案,并将更换后的劳动防护用品损毁。

(三)要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检测,对差不多变质或检测指标达不到国家要求的,不准接着使用,一律做报废处理。

第十二章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

第六十二条伤亡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必须坚持尊重事实、尊重科学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六十三条事故报告

(一)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现场负责人或公司领导人及安全部报告。

(二)发生重伤事故,现场负责人或安全部门,应立即向公司安全部门报告。

(三)发生死亡事故,现场负责人或公司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公司领导人或安全部门。

(四)公司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总公司安全部门报告。

(五)发生死亡事故应当爱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和进展。

(六)事故报告,必须在事故发生的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完毕。

不得隐瞒不报或有意拖延报告。

第六十四条事故调查

(一)轻伤、重伤事故,由安全部、工会、人力资源部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发生群伤事故,由安全部门会同事故单位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二)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缘故、过程和人员受伤、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按“四不放过”的原则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三)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公司和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拒绝。

(四)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以后,假如对事故的分析和判定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由安全部门提出结论性意见。

(五)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六十五条事故处理

(一)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公司负责办理。

(二)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觉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至造成损害事故的,对事故公司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给予罚款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慌报、有意延迟不报、有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同意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重伤事故由公司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死亡事故由所在地的主管部门组成的调查组进行处理。

(四)伤亡事故处理时限:

轻伤事故在5日内结束,重伤事故在治愈后60日内结束,专门情况不得超过180天。

(五)发生重大、特不重大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章安全考核治理

第六十六条公司安全生产治理工作实行分级考核。

第六十七条项目部应实行安全与分配挂钩的制度,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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