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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口渡船应急预案

渡口渡船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规范本镇客渡船安全事故水上搜救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镇行政区水域内客渡船发生下列安全事故或险情的应急救援工作,以及参与应急联动的单位、船舶、车辆和人员:

1、特大事故或险情(Ⅰ级),包括死亡(失踪)30人以上,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2、重大事故或险情(Ⅱ级):

包括死亡(失踪)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或危及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较大事故或险情(Ⅲ级):

包括死亡(失踪)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或危及3人及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4、一般事故或险情(Ⅳ级):

包括死亡(失踪)3人以下、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四)工作原则

本镇客渡船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应当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组织机构

1、镇政府成立客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组 长:

镇长

副组长:

分管安全副镇长、分管农业副镇长

成员:

党政办主任、农业办主任、安全办主任、派出所所长、卫生院院长、社会事务办公室主任

镇客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安全办,办公室主任由安全办公室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党政办公室主任担任。

办公室内分5个应急救援处置小组。

2、镇客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①研究、审批、组织Ⅱ、Ⅲ级事故或险情的救援、排险方案,协助做好Ⅰ级事故或险情应急处置工作,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

②检查督促本镇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救援、信息上报、善后处理的工作。

③建立事故的信息发布制度,保持与上级机关的通讯联系,并及时、准确、全面地发布信息。

④召开Ⅱ、Ⅲ级事故或险情现场会,协助做好Ⅰ级事故或险情现场会。

3、镇客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①落实镇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具体组织实施Ⅰ、Ⅱ、Ⅲ级事故或险情的救援、排险方案。

②检查督促本镇有关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

③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④向上级机关、镇客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⑤经授权,为新闻媒体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

⑥组织Ⅱ、Ⅲ级事故或险情现场会,协助做好Ⅰ级事故或险情现场会。

⑦完成镇客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镇客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①派出所加强事故现场陆路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②安监办负责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以及事故处置情况实施监督;查处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而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行为。

③镇卫生院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抢救伤员;医药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

④镇宣传办负责组织事故处置过程中的宣传报道工作。

⑤镇其他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工作。

5、镇客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小组职责:

①水上抢救组:

组长由安监办主任担任,主要职责是:

组织实施Ⅰ、Ⅱ、Ⅲ级事故或险情的救援、抢救行动方案;协调有关部门的救援、排险行动;及时向镇客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②后勤保障组:

组长由党政办公室主任担任,主要职责是:

负责调集Ⅰ、Ⅱ、Ⅲ级事故或险情的抢救车辆、药品等物资;解决全体参加抢险救援人员的后勤保障问题。

③医疗救护组:

组长由卫生院院长担任,主要职责是:

紧急调用用于Ⅰ、Ⅱ、Ⅲ级事故或险情的各类医药物资、医疗设备和医务人员;展开抢救工作;准确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做好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

④善后处理组:

组长社事办主任担任,主要职责是:

负责做好对遇难者或遇险者家属的安抚工作;协调落实遇难者家属抚恤金和受伤人员住院费等问题;做好其它善后事宜。

⑤事故调查组:

组长纪委委员担任,主要职责是:

查明Ⅰ、Ⅱ、Ⅲ级事故或险情的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核实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三、应急准备

(一)本镇有关职能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应急处理预案,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本行政区域、本单位的应急处理预案,并根据事故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二)各渡口根据本预案中各项原则,编制相应的应急保障方案,保证应急资金和设施、设备、救援物品等物资储备。

(三)各渡口应当定期组织本行政区有关成员单位开展事故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和应急演练。

四、事故报告

(一)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当发生本预案1.3界定的事故或险情后,发生(发现)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同时立即向镇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必要时发生(发现)单位可以直接向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二)下级向上级报告

镇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三)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镇人民政府及其设置的客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和相关成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2、客渡船所有人或经营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客渡船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四)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1、初次报告的信息:

报告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事故船舶或设施名称;事故类别或等级;事故发生地点及水文气象、日期及具体时间;人员伤亡及船舶危险程度;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2、阶段报告的信息应当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阶段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3、总结报告应当报告的内容包括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报告时间要求,初次报告应在知悉事故后1小时内报告,阶段报告应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变化或者上级要求随时报告;总结报告应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报告。

五、应急处置程序

(一)应急等级

本预案按事故或险情危害程度由高至低,将应急等级分为:

一级应急状态,即发生本预案界定的Ⅰ、Ⅱ级事故或险情。

二级应急状态,即发生本预案界定的Ⅲ级事故或险情。

三级应急状态,即发生本预案界定的Ⅳ级事故或险情。

发生本预案1.3界定的Ⅳ级事故或险情报告时,为三级应急状态,即镇客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急反应阶段,由镇客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当事故或险情随时间推移进一步加重,达到更高级别时,本预案安全事故或险情的级别自动升级,按升级后的程序处理。

六、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导致事故发生的隐患消除后,经启动应急预案的人民政府确认后批准宣布应急处置结束。

七、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客渡船安全事故或险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事故责任单位及有关部门须按有关政策,对事故伤亡人员或家属给予安抚、补偿。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安全事故发生后,社会、个人和有关机构向受灾人员捐赠资金和物质,统一由各级民政部门接受,并加强管理和监督。

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须按规定及时开展理赔工作。

(二)事故通报与调查报告

事故处置过程中,事故调查组要做好安全事故的勘查和取证工作,及时掌握事故的有关情况,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向县或镇客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一、二级应急状态的事故通报由县客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

三级应急状态的事故通报由镇客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

事故处置完毕后,事故调查组尽快完成事故的调查报告,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并将调查报告报送镇客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八、附则

(一)责任追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未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事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

②未依照本预案的规定落实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救援物品等物资储备的。

③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玩忽职守或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

④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不听从指挥的。

⑤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

2、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对重特大事故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当事人,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在事故发生期间,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参加较大及以上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二)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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