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刑法分论》期末冲刺重点罪名 罪名比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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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刑法分论》期末冲刺重点罪名罪名比较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
1概念:
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2特征:
(1)侵犯的客体:
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3)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4)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
3种类: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2)破坏公共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3)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4)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及危险物质管理的犯罪(5)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
(一)放火罪:
故意以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放火罪与以放火方法实施其他犯罪的界限。
分析其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
(2)放火罪的既遂和未遂。
本罪属于危险犯,只要行为人着手实施了放火的行为,已将目的物点燃,并达到脱离引燃物,也能够独立燃烧,公共安全因而处于危险状态,即使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也视为放火罪的既遂。
反之未遂。
(3)主体为一般主体,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本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破坏交通工具罪:
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倾覆:
是指使车辆倾倒、颠覆,船只翻沉,航空器坠毁
(2)毁坏,是指上述交通工具被烧毁、炸毁、坠毁等完全报废或被严重破坏的情况
(3)判断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考虑①看交通工具是否正在使用期间②看破坏的方法和部位
(4)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盗窃罪、故意毁坏财务罪的界限:
①本罪的对象只能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则无此限制②看盗窃和毁坏的部位和强度,是否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
(5)正在使用:
指正在行驶中或交付使用、停机使用。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是指以进行恐怖活动为目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
(1)恐怖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以实施恐怖活动为目的而建立的,危害极为严重的犯罪组织。
恐怖活动则是为达到某种目的特别是政治目的,而对不特定他人的生命、身体、自由、财产等使用暴力、胁迫等强迫手段,以制造社会恐慌和不安定因素的犯罪行为的总称
(2)恐怖组织与一般犯罪组织的界限。
一般犯罪组织没有政治和社会目的,而且是依据其所实施的具体犯罪来定罪。
(3)本罪与资助恐怖活动罪的界限。
①客观方面表现不同②犯罪主体不同。
本罪犯罪主体仅指自然人,资助恐怖活动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本罪的一罪与数罪。
行为人实施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也只成立本罪一罪,不成立数罪。
但是行为人如果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后又实施了杀人、爆炸、绑架等恐怖活动犯罪的,则数罪并罚。
(四)非法储存枪支弹药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界限。
(1)两罪的犯罪主体不同。
非法储存,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非法持有,犯罪主体只能是个人;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
非法储存是明知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的枪支,仍大量存放;非法持有一般是不具备配枪资格或配枪资格和条件消除后扔非法地持有或私自藏匿少量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
(五)交通肇事罪:
是指从事交通运输和非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交通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本罪范围只限于道路交通运输和水上交通运输;只能发生在公共交通运输范围内。
(2)交通肇事罪与一般交通事故的界限。
二者都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其区别主要是在于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不同。
在一般情况下,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界限也就是这个危害后果程度的把握。
构成交通肇事罪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一般交通事故虽然也违反了交通运输方面的规章制度,但是其违章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没有达到法定标准,不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而不构成犯罪。
(3)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概念:
既包括故意或者过失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其他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的行为,也包括非法剥夺或者妨害公民自由行使依法享有的管理国家和参加政治活动等各项权利的行为。
2特征:
(1)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的行为。
(3)主体大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14—16: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
(4)主观方面除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外,均为故意犯罪。
(一)故意杀人罪:
(1)概念:
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2)犯罪构成:
①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②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③犯罪主体为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④主观方面必须具有杀人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3)认定:
①安乐死的行为与共谋自杀的行为的界限。
在立法未解决前,安乐死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帮助他人自杀,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特征,应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原则上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量刑时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但是,共谋自杀的行为,不具备故意杀人罪的特征,因而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②行为人主观上有杀人故意,并凭借权势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等卑劣手段逼人自杀,或者利用封建迷信手段诱骗他人自杀的,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③教唆和帮助他人自杀、“大义灭亲”的行为应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②大义灭亲:
应以故意杀人论,量刑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刑。
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①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②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③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④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⑤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⑥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
(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
(二)故意伤害罪:
(1)概念:
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2)犯罪构成:
①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
②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③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④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3)认定:
①故意重伤与故意杀人未遂的界限。
关键是查明故意的内容。
故意重伤,是行为人只想重伤他人的身体,使其健康受到严重的损害,并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而故意杀人未遂和既遂一样,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剥夺他人的生命,并且希望结果的发生,杀人未遂,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
②故意伤害致死与直接故意杀人的界限。
故意伤害致死,犯罪分子只有伤害的故意,致人死亡只是过失所致。
关键点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③故意伤害致死与间接故意杀人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在于故意的内容不同。
间接故意杀人,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故意伤害致死,只是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既不希望也不放任,是一种过失的心理状态。
(4)刑事责任:
①《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②故意伤害罪的“致人重伤"情节认定:
A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B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C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③故意伤害罪的致人死亡情节认定:
是指行为人出于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伤害他人,但由于被害人受到伤害后得不到及时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
(三)强奸罪:
(1)概念:
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或者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2)犯罪构成;①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或者幼女的身心健康——性自决权。
②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不知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③犯罪主体为年满14周岁的男子。
丈夫强行与自己的妻子发生性行为,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3)认定:
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的区别。
强奸罪的非典型强奸行为即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行为与嫖宿幼女罪的嫖宿幼女行为在客观方面均可表现为行为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但性质却不相同,主要体现在:
①主体不同。
前行为的主体为男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年满14周岁即可;后行为的主体为男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需年满16周岁才能构成其罪,也就是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可以成为前行为的主体而构成强奸罪,但不能成为后行为的主体而构成嫖宿幼女罪。
②主观方面不同。
前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对方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对之奸淫;后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且为卖淫女而对之嫖宿。
③行为方式不同。
前行为方式表现为与非卖淫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此时,即使给了幼女一些财物,也不影响其奸淫幼女的性质;后行为的方式则为与卖淫幼女发生性关系,即该性交行为是基于男方承诺给卖淫幼女钱财为前提。
后来,男性即使没有按承诺付给幼女钱财,对之也不能以奸淫幼女论。
④行为地点往往不同。
奸淫幼女一般发生在家里、山上等不易让人发现的地方,具有隐秘性;后行为的地点一般发生在宾馆、歌厅、发廊等服务场所,常常有人知道其间的嫖宿、卖淫行为。
⑤行为对象不同。
前行为的对象为非卖淫幼女;后行为的对象则为卖淫幼女。
卖淫幼女,是通过自己与异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获取金钱、物质等利益的幼女,具有利益的趋动性。
⑥侵害的客体不同。
前行为所侵害的客体为幼女的性自由权利及身心健康;后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则主要是社会管理秩序及道德风尚。
行为人出于嫖宿幼女的意图,在幼女不同意卖淫时,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其卖淫,即为其提供性服务的,则同时触犯嫖宿幼女罪、强迫卖淫罪、强奸罪,属想象竞合,对之应择一重罪一般为强迫卖淫罪定罪处罚。
(4)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人以上)(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注意:
A这里是妇女不是幼女;B必须在公共场所当众;C这里的当众不包括犯罪人,一般也不包括被害人;D当众不一定是用眼睛看)(四)二人以上轮奸的;;(注意:
A这里的“二人”不是指共犯的特殊形式,因此一个17岁的男子和一个13的男孩轮奸妇女的,17岁的男子要承担二人以上轮奸的责任)(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非法拘禁罪
(1)概念:
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2)既遂:
本罪是典型的继续犯。
在非法使人失去人身自由是,成立本罪的既遂。
(3)认定:
非法拘禁罪与非罪的界限划清一般非法拘禁行为与非法拘禁犯罪。
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因此,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动机为私为公、拘禁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分析,来确定非法拘禁行为的性质。
(五)绑架罪:
(1)概念:
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2)犯罪构成:
①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
②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③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④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
(3)认定:
①本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A主观方面不同:
前者以索取财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为目的,后者以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
B客观方面不同:
前者不仅表现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实施勒索财物或者谋求其他利益的行为,后者一般只是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六)拐卖妇女、儿童罪:
(1)概念:
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2)犯罪构成:
①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
②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3)认定:
①行为人在拐卖妇女过程中又奸淫被害人的,应按拐卖妇女罪从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但是对拐卖妇女儿童进行杀害、伤害的,按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并罚。
②出卖亲生子女的应认定为遗弃罪。
(七)侮辱罪和诽谤罪
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人格尊严,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诽谤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假的事实,贬损他人人格尊严、诋毁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两者都是告诉才处理,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八)遗弃罪:
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是典型的不作为犯罪。
(1)认定:
行为人必须负有扶养义务;行为人能够负担却拒绝扶养,能够负担,是指有独立的经济能力,并有能够满足本人及子女、老人的最低生活标准(当时当地的标准)外有多余的情况;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
三、侵犯财产罪:
1概念: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或者挪用、毁坏公私财物,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2特征:
(1)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挪用、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3)主体多为一般主体,个别犯罪则为特殊主体。
(4)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3种类:
包括13种具体犯罪,分永久占有型、挪用型和损毁型三种种类。
(一)抢劫罪:
(1)概念: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当场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犯罪构成:
①客体是复杂客体,侵害了公私财物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②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③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刑事责任年龄为已满14周岁的自然人。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3)认定:
①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A主观方面不尽相同B行为手段不尽相同、抢劫具有当场性,绑架一般不具有当场性②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需具备三个条件:
A行为人必须首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行为,这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B行为人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时空条件C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这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主观条件。
③携带凶器抢夺的,按照抢劫罪定罪。
“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④一罪和数罪。
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或者实施故意杀人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或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⑤既遂和未遂。
只要具有取得财产和造成人身伤害任何一项后果的,构成既遂;反之未遂。
(4)刑事责任:
①《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②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
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以下简称“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
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5)抢劫罪对象:
限于动产。
包括违禁物品、赌资、赃款赃物。
(二)抢夺罪
(1)概念: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2)认定:
抢劫罪和抢夺罪的界限。
①相同之处:
客观上都具有公然性,行为方式都表现为抢取公私财物,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②不同之处:
A行为方式不尽一致。
抢劫罪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针对的人身;抢夺罪则是趁人不备,没有使用暴力等方法,针对的是财物B对取得财物的数额要求不同。
抢劫罪没有特别要求,抢夺罪则以取得财物数额较大为构成要件。
抢夺罪与盗窃罪的区别,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客观方面不同。
盗窃罪的客观方面是,有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抢夺罪的客观方面则是,有公然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
抢夺罪与盗窃罪有许多共同之处,也就是两罪的构成要件中主观方面都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且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两罪所侵害的客体都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抢夺罪的客观方面是采取公然夺取的方式。
所谓公然夺取是指犯罪嫌疑人当着财物管理人的面,公开夺走其财物,并且这种公然夺取没有采用暴力或暴威胁,否则将构成抢劫罪。
盗窃罪的客观方面是秘密窃取,即犯罪嫌疑人用自以为不会被财物控制人发觉的手段窃走财物。
(三)盗窃罪
(1)概念: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犯罪构成:
①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②客观方面表现为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数额较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多次窃取是指行为人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③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3)认定:
①盗窃罪与非罪的界限,及区分盗窃罪与一般盗窃行为的界限。
A盗窃公私财物数额B盗窃次数多少C是否以特定的方式盗窃②一罪和数罪。
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应当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如果盗窃公私财物不构成盗窃罪,但因采取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坏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③既遂和未遂。
当犯罪人控制财物时,既遂,反之未遂。
(4)刑事责任:
①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②第二百六十五条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③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
④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
所谓数额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以上。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50份。
⑤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2500份。
(四)诈骗罪
(1)概念: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犯罪构成:
①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虚构事实,是无中生有,捏造不存在的事实,包括虚构全部事实和在已存在的事实基础上进行夸张和扩大,以骗取被害人的信任;隐瞒真相,是指掩盖客观存在的事实,以蒙蔽被害人)②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五)侵占罪
(1)概念: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2)认定:
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关键是判断作为犯罪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