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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大庆炼化公司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QLMD-HJ0010-200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搞好基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基建管理中心员工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汇编》、《大庆炼化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汇编》及国家其他有关安全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建管理中心主任是基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全责。

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基建管理中心各级主管领导和职能部门,须在各自分管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基建管理中心的所有员工都必须认真履行本岗位的安全职责,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基建管理中心全体员工,同时也适用于炼化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及股份公司其他资本性支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基建管理中心的安全委员会统一协调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包括消防安全、职业健康工作)。

组织机构如下:

主任:

于明仁

副主任:

周庆华、宋官武

成员:

孙树涛、王忠华、张智广、吴志胜、郭宝海、蔡庆彤

安全委员会主要职责:

1、贯彻国家、股份公司、炼化公司有关生产安全的政策、法规、文件等有关要求。

2、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制度工作计划,考核目标和奖惩方案。

3、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各科室贯彻落实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会议、指示和安全生产的情况汇报,讨论决定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和应采取的措施。

4、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重大事故,通报重大责任事故。

第五条基建管理中心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股份公司、炼化公司有关生产安全的政策、法规、文件等有关要求及基建管理中心有关规定。

2、负责向安委会汇报年度计划及协调有关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

3、组织安全产检查,落实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4、施工现场的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基建管理中心负责安全监督检查的管理,及时掌握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动态。

5、负责本单位有关关联交易中关于安全的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

6、向安委会报送有关文件、报告、资料,组织编写安全信息。

第六条安全干部条件:

具备较丰富的施工经验和安全知识,有高度事业心、责任感,作风正派、敢于坚持原则,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身体健康。

安全管理干部应保持相对稳定,如因工作需要变动时,应选配接替人员。

第三章安全责任制

第七条基建管理中心主任安全职责:

1、对本单位的安全施工工作负全面责任,完成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安全考核内容。

2、定期考核副职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3、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和上级指示,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计划、规章制度和安全规程,并组织实施。

按规定落实安全施工技术措施经费和奖励基金。

4、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建全安全管理机构,定期主持召开安委会会议,及时解决安全施工中的重大问题,配合上级部门对重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5、组织有关科室人员对辖区进行安全检查,认真履行承包职责,重视信息反馈工作,及时采取措施,整改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6、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时,应审查是否落实了安全防火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验收投产的规定。

7、为本单位安全部门配备必要的安全监测工具、仪器和设备。

第八条基建管理中心副主任职责:

1、协助主任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对本单位实现安全生产负直接的领导责任。

2、负责组织审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奖惩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经费计划、重大隐患的整改方案,积极改善职工劳动条件。

3、领导安全部门的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4、掌握了解安全生产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及时组织处理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并制定防范措施。

发生重大事故时应到现场组织抢救和配合调查处理。

5、定期向主任办公会和安委会通报安全工作情况,重大问题交会议讨论。

第九条 科室长职责:

1、坚持安全生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五同时”(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施工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施工工作)的要求,负直接领导责任。

2、按系统承包施工要害部位(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组织主管科室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对主管系统安全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发生重大事故应到现场组织抢救和配合上级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条 项目经理职责:

1、对所管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责。

2、对分管项目的安全技术工作负主管责任。

3、组织研究解决安全施工工作中的重大技术问题,编制、审查、制定安全工作标准,审批安全技术措施及风险评价报告书。

4、按国家有关安全、防火的法规、标准要求,主持或参与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及参加工程施工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各职能人员的安全职责:

1、安全员职责:

(1)负责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规定和上级指示,协助领导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2)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标准、安全施工检查考核管理办法、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3)经常深入施工现场,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发现有危及职工安全健康的事故隐患,有权要求立即整改或限期解决。

(4)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工作。

(5)负责监督各项目部、科、室及部门安全管理工作。

(6)配合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对投标施工队伍进行安全资质审验。

(7)负责基建管理中心安全管理工作

(8)配合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搞好消防及职业病防治工作。

(9)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对重大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并负责统计、上报。

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工伤证。

(10)负责组织防洪、防汛和防冻保温等安全施工工作。

2、施工管理人员安全职责:

(1)认真落实“安全第一”的思想,检查施工现场是否安全工作、是否具备安全施工条件,对违章作业有权制止或停工整改。

(2)协助项目经理抓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和加大安全检查力度,把各类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尤其要对人的行为和物的状态进行监督和检查。

(3)参与审查设计,严把工程质量关,消除生产事故隐患。

(4)电管人员严格按规程和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确保用电安全。

(5)水管人员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保证用水安全。

第十二条 全体员工安全职责

1、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基建管理中心的每个员工都应在自己的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

2、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人身安全十大禁令,防火防爆十大禁令等安全生产禁令规定。

3、严格遵守劳动、施工和工作纪律。

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工业用火、检维修、有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等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不违章作业,确保作业安全。

4、按规定穿劳保服,戴安全帽,使用防护器具。

5、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异常状态,在发生事故时,及时如实向上级报告并按事故预案正确处理,保护好现场,做好详细记录。

6、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保持工作环境整洁,搞好安全文明生产。

7、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岗位技术练兵和事故预案演练。

8、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要加以劝阻和制止。

第四章 基建管理心安全管理细则

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基建管理中心员工在基建生产管理工作中的人身安全健康,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细则:

1、进入施工现场首先要观察现场是否存在不安全因素,针对不安全因素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并按规定戴好安全帽,穿劳保服装、穿工鞋。

2、进入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区域禁止使用非防爆通迅设备;禁止穿带铁钉的鞋;禁止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

3、不按规定着装或饮酒者,严禁进入施工区域;进入施工区域严禁携带香烟、火种、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

4、严格执行炼化公司《高空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及本办法中的第六章《新建工程一般区域高空作业的安全规定》及其他有关高空作业的要求。

身体不适或有高空作业禁忌症及不按规定系安全带者,严禁高处作业;高处作业的现场支架、网架、脚手架,安全网等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不合格处严禁高空作业;防止发生高空坠落伤害。

遇6级以上风、暴雨、雷电、大雾等恶劣天气及夜间照明不足时,严禁高处作业。

5、进入有限空间进行施工检查时,要遵守《炼化公司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严禁违章作业,应在有安全措施,有监护人,有作业票并经有关部门批准下,方可进入有限空间检查,防止发生中毒、窒息、火灾爆炸事故。

6、进入土建设备基坑及埋地管沟等处进行检查时,要注意基坑、管沟等放坡系数及土方稳定性是否有安全撤离通道,防止发生塌方事故。

在建筑物、构筑物等附近检查时,要注意防止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坍塌伤害。

7、起重作业要遵守《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化专业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及本办法中第七章《起重吊装作业安全规定》,施工检查人员要离开吊装区域,防止发生起重伤害。

8、进入施工现场要注意安全网,防护棚等防护措施是否合格,高处物体放置是否牢固,有无作业人员抛扔工具及杂物,防止发生高空坠物伤害及物体打击伤害。

9、管理人员进行施工检查时,要遵守炼化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及本办法中的第八章《电气维修的安全规定》要求,防止发生触电事故。

10、进行火、电焊施工检查时,要穿带好必要的防护用具,要与施工作业处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防止发生烫伤灼伤事故。

11、有腐蚀性的施工工序进行检查时,要穿好防护服及配戴防护用具,尽量避免与腐蚀物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防止发生腐蚀伤害。

12、进入施工现场要注意施工车辆,及其他机动车辆,防止发生车辆伤害。

13、进入有毒或有泄漏危险的施工区域,应先掌握防毒急救安全知识,熟悉应急计划,严禁违章进入,经有关部门批谁,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方可进入,防止中毒事故发生。

1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的施工区域,要严格执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化专业放射线防护管理规定》及本办法中的第九章《施工现场工业射线探伤安全规定》中有关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及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使用,施工管理人员要与射线探伤区域保持安全距离,防止了生射线伤害。

第五章 改扩建装置施工的安全规定

第十四条凡是参加公司内改、扩建的外来施工队伍,必须严格执行我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接受我公司装置(改、扩建装置)现场有关安全负责人员的检查监督,并对其改扩建施工项目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十五条凡是改、扩建施工项目,施工单位负责人与生产单位负责人员必须进行现场交接,交接内容包括:

改、扩建部门名称及施工作业内容;改、扩建部位处理情况,包括处理时间,分析时间和分析结果,拆、加盲板的部位和采取的措施,改、扩建施工作业环境及注意事项等。

第十六条改、扩建施工现场动火,必须经过车间技术负责人和火负责人制定防火措施,填写火票,再经车间主管领导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落实动火措施签字后,准许动火。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进入塔、储罐、容器等有限空间内施工作业,必须办理有限空间作业票,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会同生产车间、基建管理中心有关人员落实安全措施,经车间及基建管理中心有关人员检查确认后签发有限空间作业票,监护人到现场后,方可进入有限空间内作业。

第十八条进入有毒部位(包括进入设备内,进入下水井内)施工作业,必须经专业技术负责人选配适用的防毒面具,氧气呼吸器,防化服等特殊保护用品,并注意检查确认防毒面具等的有效使用时间,作业者要按规定认真配戴,禁止违章指挥,冒险、蛮干,切实防止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十九条进入有毒有害部位施工,必须按规定办理有毒介质设施工作业票,此作业票由装置车间安全技术员填写,车间主管领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并签字后,经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审核批准,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第二十条改、扩建施工现场严禁吸烟。

第二十一条进入厂区改、扩建施工现场的车辆,必须戴符合规范的防火帽,并严格遵守公司车辆管理规定和《车辆安全十大禁令》,严禁在下水井盖、电缆沟上行驶,以防事故发生。

第二十二条凡焊接(切割)动火,必须按公司《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焊接(切割)作业必须设看火人。

看火人由施工项目所在单位及施工单位共同指派。

潮湿的地沟内,金属柜架及天车上焊(割)作业,由施工单位指派监护人。

第二十四条动火周围易燃易爆物质应清除干净,附近的井、沟其它设施可能漏出可燃气体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五条改、扩建工程动土作业安全规定

1、厂内动土前应按公司《动土作业管理规定》领取《中国石油大庆炼化分公司动土作业票》填写作业内容,附工程平面位置及坐标图,并有安全施工措施。

动土作业票经过生产装置人员、机动处、设计、电力、给排水、通讯等部门认可后,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审批。

作业前,必须到作业点所在单位进行确认,方可按措施动土。

2、动土中,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动土作业票》上规定的安全措施和审批人员指出的补充要求。

不准擅自撤消或改变安全措施。

3、《动土作业票》只限在批准的地点和有效时间内使用,过期作废。

4、动土中,若发现有未预料到的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辩认的物品时,须立即停止动土,并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

5、动土临近电缆、电线时,应小心谨慎,轻轻挖掘.严禁使用铁镐、铁棒和抓法等强行深挖.

6、筑物旁挖掘基坑的时候,应该视挖掘强度.作好必要的安全措施.

7、动土中被暴露的电览、管线等,应及时妥善保护。

搬迁移动电缆和悬吊接头时,必须停电,经验证无电后可进行。

8、挖掘土方应该从上而下施工,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操作方法,并且应该做好排水措施。

9、《动土许可证》审批后,应交动土人随身携带,对违章指挥,审批手续不全及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动土,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第二十六改、扩建工程动火作业的安全规定

1、凡是参加公司内施工或生产维修动火,由施工装置、维修装置安全负责人办理动火证后,到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审批,方可动火。

2、凡在公司预留地内独立施工的施工单位,施工项目不与其它装置系统相连,施工单位制定用火措施,提出用火申请,经公司基建管理中心审核,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审批后方可动火。

3、在厂区予留地承揽单独施工项目,必须严格执行5级以上(含5级)禁止用火规定,否则,因此而导致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施工单位负全部责任。

4、在厂区内予留地单独施工时,凡涉及与其它装置或公用工程装置碰头连接作业时,施工单位必须向基建管理中心申报,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和措施制度落实后,经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批准,方可进行施工。

5、在厂区内予留地单独施工中,必须严格遵守基建管理中心划定的施工区域,如果施工单位超出指定施工区域动火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审批手续,否则导致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其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

6、在厂区予留地单独施工中,施工单位不得将施工材料存放到指定施工区域以外,因乱放材料堵塞防火通道,影响生产事故的处理和救护,追究施工单位责任。

7、在厂区予留地单独施工单位,必须有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用火用电安全措施以及消防器材等,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实处,供用电具体要求执行炼化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及《大庆炼化公司施工供用电暂行管理办法》。

8、在厂区内予留地单独承揽施工项目的单位,必须接受基建管理中心和生产职能部门及附近生产单位的监督,遇有紧急事故状态,听从生产单位的指挥,按要求停止动火,机动车辆及行人按指定路线行驶或停放。

第二十七条改、扩建工程用电、用水的安全规定

1、因厂内施工及维修使用生产电时,必须到工程技术服务公司电气分公司审批,办理供电票后按规定接线用电。

2、严禁在厂内随意乱接电源,因乱接电源发生装置停工事故的,追究施工单位责任。

3、在厂内生产接水,必须经附近生产车间主管安全的领导或给排水车间的主管领导批准,以防接错水源导致事故发生。

4、厂的消防水,只允许救火专用,严禁各施工单位在消防管线乱接,违者罚款。

第六章新建工程一般区域高空作业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八条凡坠高度在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位置进行的作业,称为高空作业。

第二十九条高空作业人员必须遵守炼化公司《高空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体检合格,凡不适应高处作业人员不得从事此项工作。

第三十一条高处作业人员一般不应交叉作业,凡因工作需要,必须交叉作业时,要设安全网、防护棚等安全措施,否则不准作业。

第三十二条高处作业的各处现场支架、网架、脚手架、安全网等必须有足够的强度,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十三条高处拆除工作,事先做好安全施工方案,并落实到每个职工。

第三十四条铺设易折、易碎、薄型层面建筑材料(石棉瓦、石膏板、薄木板等)时,必须采取保证施工安全措施。

第三十五条登高作业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带、安全帽,安全带必须系在施工作业处的上方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有尖锐棱角部位。

第三十六条高处作业人员,遇有6级以上大风,暴雨或雷电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第三十七条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照明。

第三十八条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并必须从指定线路上下,不得在高处投掷材料、工具等物。

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不准打闹,工作完毕时应及时将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坠落物清理干净,防止落下伤人,上下输送大型物件时,必须采取可靠的起吊设备。

第三十九条工作前应检查脚手架、斜道板、跳板和交通运输道,并应随时清扫杂物。

如有水、泥、冰等,需要采取有效防滑措施,当结冰、积雪严重无法清除时,停止高处作业。

第四十条在易散发有毒气体的厂房上部及塔罐顶部施工时,应有专人监护。

第四十一条高处作业人员与架空电线应保持不小于2.5米的安全距离,并要防止运送导体材料触碰电线。

第四十二条高处作业必须设有专人监护。

第七章起重吊装作业安全规定

第四十三条大、中型设备或构件的吊装,应编制施工方案或施工技术措施。

报请有关领导部门审批。

施工中未经主管人员许可,不得改变方案。

吊装前必须经有关人员全面检查方案实施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起吊。

第四十四条大、中型设备吊装前,应事先与当地气象部门取得联系。

当阵风风速大于10.8米/秒时,不得进行室外起吊作业。

当环境温度低于-20℃时,不得吊装,否则,吊装机械、索具以及被吊设备、构件必须具备良好耐低温性能。

第四十五条大、中型设备正式吊装前进行试吊。

应将重物吊离地面100-200毫米,检查各部情况合格后方可正式吊装。

第四十六条起重吊装工程,必须分工明确,统一指挥作业。

起重作业人员应熟知施工方案、起重设备性能、操作规程、指挥信号和安全要求。

第四十七条起吊前必须对所有安全设施全面检查,确认齐全良好后方可起吊。

第四十八条使用吊车或升降机必须设专人负责指挥,操作和指挥人员必须由经过专门训练考试合格者担任,并有国家劳动部门发放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严禁无证上岗操作。

第四十九条使用各种起重机械、吊装机具和索具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各种起重机械的操作起用,必须按机械本身的操作规程进行。

2、各种起重机械必须按额定负荷进行吊装,禁止超载使用。

3、吊装机具、索具必须经过计算选择使用。

4、严禁随意利用厂区管道、电杆、机电设备和生产建筑等做

重锚点。

5、起吊物场地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物件下方禁止行人和站人,起吊物件不得长时间停留在空中。

第八章电气维修的安全规定

第五十条电气维修,必须严格执行电气作业的有关安全规定,严禁一人单独作业,严禁非电工从事维修作业。

第五十一条电气维修,必须执行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工作票由专人签发,经工作许可人同意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二条在导电设备、线路上工作(不论高低压)必须停电作业,并在电源开关上挂有“有人作业,禁止合闸”的标志牌,除负责挂牌人外,不准任何人随意摘牌或送电。

第五十三条在停电线路工作地段安装接地线前,必须验试电,证明线路确实无电后方可安装。

第五十四条停电、放电、验电和维修作业时,必须由作业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经领导同意担任监护,否则不得进行作业。

第五十五条确需带电维修时,应经机动部门电气工程师批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六条维修用的临时带电设备、如电机壳、起动装置、配电盘的金属支架、刀型形状、金属盒、电线保护管等均须可靠接地。

第五十七条架设的临时电线,其线路的最低点不低于2.5米,跨越公路不低于5米。

第五十八条在雷雨天气、潮湿地点或身体潮湿时,禁止使用电动工具。

第五十九条外线杆、塔、电缆维修,作业前必须全面检查,确认无疑方可进行作业。

第六十条对两个以上供电的线路维修时,应有可靠措施,防止误送电。

第六十一条在立、撤杆和修正杆及在杆、塔上作业时,必须采取防止倒杆和滑梯措施。

接地线拆除后,应视为带电,严禁任何人再登杆、塔、并按工作终结办理汇报手续。

第六十二条在检修(维修)清扫配电盘、柜时,必须严格执行停电检修作业规定,检修清扫人员不得戴手表、项链、戒指、手链等导电物品,并设专人监护。

第九章施工现场工业射线探伤安全规定

第六十三条放射防护工作必须认真执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化专业放射线防护管理规定》。

第六十四条从事射线检测的单位应向当地卫生、公安部门填报《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登记证申请表》,取得《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和《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登记证》,否则不准进行放射线检测工作。

第六十五条外省、市施工企业携带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在炼化公司施工的,必须办理放射装置入市申请手续,并经公司基建管理中心、质量安全环保处、市卫生防疫站审查许可后方可进入炼化公司进行放射性检测,否则将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六十六条射线检测防护区域及要求和防护用品配置标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化专业放射线防护管理规定》。

第六十七条凡是进入施工现场及厂区装置从事射线探伤施工队伍,必须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放的《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射线装置许可证》。

施工前把探伤地点、时间、天数及探伤作业安全技术方案和安全措施报公司基建管理中心审核,交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审批后存档备案,并严格按方案内容执行。

第六十八条探伤时,必须把警绳、警灯拉到安全区域5米以外,要害部位在安全区域以外设专人监护。

第六十九条探伤作业时间与公司员工上下班及行走路线发生冲突时,可调整探伤时间或公司员工行走路线,严禁冒险蛮干,违章作业,如有特殊情况及时汇报公司调度、基建管理中心、质量安全环保处、保卫处等部门以便及时处理。

第十章罚责

第七十条按公司有关文件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由基建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

1、基本建设相关方安全管理规定

2、基建管理中心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3、基建管理中心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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