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工程系列生态环境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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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程系列生态环境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模板
附件4
黑龙江省工程系列生态环境工程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生态环境工程人才的品德、能力、业绩,根据人社部、工信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及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
生态环境工程、生态环境科学与技术、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环境咨询与管理等专业。
第三条适用范围
一、专业技术人员
1.生态环境工程专业适用于从事生态环境污染治理与环境修复工程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发与转化应用,技术改进、设备改造;生态环境污染治理与环境修复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施工组织、联合调试;生态环境设施运营管理,操作规程、检修方案制定与优化等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生态环境科学与技术专业适用于从事生态环境保护有关基础理论、技术研发、科学试验研究和科技推广示范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3.生态环境监测专业适用于从事生态环境监测采样分析、生态环境监测仪器运行维护以及生态环境监测新技术、新仪器、新方法的研发与应用;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制定;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编制、样品采集、检测分析、数据处理、报告编制、质量管理;生态环境质量分析及环境质量预报预警;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运行与维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4.生态环境咨询与管理专业适用于从事环境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保验收调查、环境技术评估、固体废物、化学品等环境技术服务、环境咨询及生态环境保护计算机网络管理及数据维护、生态环境保护国际合作、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环境风险控制、环境管理(含危险废物收贮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高技能人才
在生态环境工程领域一线工作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并作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
第四条资格名称
生态环境工程专业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六条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
第八条现有最高层级职称在本专业岗位聘任1年以上,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档次。
第九条学历与资历
一、技术员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生态环境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高技能人才应在生态环境工程领域一线工作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1年。
二、助理工程师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生态环境工程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高技能人才应在生态环境工程领域一线工作岗位,一线岗位,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三、工程师
具备博士学位;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或同级职业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或同级职业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高技能人才应在生态环境工程领域一线工作岗位,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四、高级工程师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同级职业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同级职业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
高技能人才应在生态环境工程领域一线工作岗位,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五、正高级工程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或同级职业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三、已经离退休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能申报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技术员
一、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十二条助理工程师
一、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三、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第十三条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较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
(二)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了解本专业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和发展趋势。
(四)了解主要相关专业的有关专业知识,并基本了解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五)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具有解决专业技术工作中较复杂问题的能力。
二、工作经历能力
(一)具有独立工作能力,曾独立完成一般技术难度工作全过程,能独立解决本专业的技术问题。
(二)能正确运用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具有一定的竞争意识和开拓能力,在所从事的技术工作中有一定程度的创新。
(四)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判断、总结和组织协调能力,参加过项目的立项调研、方案论证和实验研究工作。
(五)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参加1项省(部)级或市(地)、厅(局)级重点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重点项目,经实践检验及同行专家评价,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完成1项技术项目(含制定技术标准和新技术推广应用等),或完成2项具有一般技术难度的项目(含制定技术标准和新技术推广应用等),经实践检验及经同行专家评议,有一定的创新性。
(三)获得市(地)、厅(局)级以上奖项(含科学技术类奖项、设计类奖项、新产品类奖项等),等级内额定人员。
(四)参加1项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或作为成员参加2项省级部门、市级以上科研课题,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2项县(区)级以上科研课题,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
(五)具备9个以上项目的监测能力或参加2项国家、省级监测项目的考核、比对或能力验证,成绩合格;或参加并完成1项以上国家、省(部)级专项监测任务;或完成2项以上省级部门、市级以上专项监测任务;或完成3项以上县(区)级专项监测任务,并被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采纳;或参加编制本级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2次以上、或完成2项以上专项环境监测方案及报告的编制,并被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采纳。
(六)参加完成3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3项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报告或5项环境技术评估报告或5项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环评文件、排污许可、环保竣工验收等)的相关技术复核报告,并获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或作为相应管理的依据;或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独立完成环境信息、环境宣传教育、环境国际合作、环境管理等部分专业技术工作,达到预期目的,取得显著成效;或独立完成有关环境专项调查、考核检查、环境督察等部分专业技术支撑服务工作,能作为相关部门的决策依据。
(七)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以及关键部件、实验装置系统、应用解决方案、操作指南规范等方面有创新性、标志性成果,能够代表本人的能力业绩水平,经评审委员会专家鉴定,具有一定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八)获得市(地)级以上人才奖励、人才项目计划人员。
基层一线人员可具备上述条件之一;同时,作为项目完成人之一,有1项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第十四条高级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熟练掌握本专业的专业知识,并在某一方面有比较深入地研究。
(二)熟练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和发展趋势。
(四)基本熟悉主要相关专业的有关专业知识,及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五)了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
二、工作经历能力
(一)具有比较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作为主要人员完成过技术难度较高或较复杂的工程技术项目。
(二)具有较强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其产品具有良好的技术性能,并能满足使用要求。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总结能力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曾担任过项目负责人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专业工作任务。
(四)能承担制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编写产品说明书等工作。
(五)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三:
(一)完成1项国家或省(部)级重点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的重点项目,成果经国家或省(部)级主管部门验收通过;或完成1项大型或2项中型工程项目的技术工作,或完成3项难度较高的和复杂的技术项目(含制定标准和重要的新技术推广应用等),经实践检验及同行专家评议,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获得国家级奖或省(部)级奖项(含国家级行业奖)等级内额定人员;或新产品奖项(前3名);或省级行业奖或市(地)级奖项(第1名)。
(三)获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本专业(学科)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1项且被转化应用。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须为前5名发明人,外观设计专利须为前3名发明人,并提供授权的专利证书原件及相关佐证材料。
发明人排列顺序以专利证书记载的默认顺序为认定标准。
(四)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标准、规程、规范的编写(前3名),并发布实施;或经省级主管部门发布的技术指导文件编制(前3名)。
(五)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本人应为技术负责人),经过省级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近3年技术转让合同成交额累计在300万元以上。
(六)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或2项省级部门、市级以上科研课题,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
(七)具备16个以上项目的监测能力;或作为环境监测实验室主要成员,参加4项国家、省级监测项目的考核、比对或能力验证,成绩合格;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完成本级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2次以上、或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2项较为复杂的环境监测方案及报告编制,或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相应级别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技术报告,并被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采纳;或作为负责人完成1项以上国家、省(部)级专项监测任务;或2项以上省级部门、市级以上专项监测任务;或3项以上县(区)级专项监测任务,并被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采纳。
(八)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并完成相关业务技术较为复杂且环境敏感度较高的3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3项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报告或5项环境技术评估报告或5项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环评文件、排污许可、环保竣工验收等)的相关技术复核报告,并获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或作为相应管理的依据;或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2项技术较为复杂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规划、实施方案等咨询报告的编写,并被采纳或作为决策依据;或作为负责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主持完成环境信息、环境宣传教育、环境国际合作、环境管理等重要专业技术工作,达到预期目的,取得显著成效,并具有较为广泛的社会影响;或作为负责人,具有相应经历,主持完成较为重要的有关环境专项调查、考核检查、环境督察等专业技术支撑服务工作,并作为相关部门的决策依据。
(九)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以及关键部件、实验装置系统、应用解决方案、操作指南规范等方面有创新性、标志性成果,能够代表本人的能力业绩水平,经评审委员会专家鉴定,具有较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十)获得省(部)级以上人才奖励、人才项目计划人员。
基层一线人员申报“基层”高级职称可具备上述条件之二;同时,作为项目第一完成人,有1项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第十五条正高级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系统熟练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熟悉相关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二)熟练掌握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
(三)熟练掌握本专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
(四)熟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
二、工作经历能力
(一)具有丰富的研究开发经验,在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的研究开发中,解决了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起到专业带头人的作用。
(二)具有很强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其产品具有良好的技术性能,并能满足使用要求。
(三)具有很强的综合、分析、判断、总结能力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曾担任过项目负责人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专业工作任务。
(四)能承担并指导制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编写产品说明书等工作。
(五)具有熟练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四:
(一)获国家级奖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二)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1项(前3名),或获省(部)级三等奖2项(前3名)。
(三)获国家优质工程奖1项(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工程项目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项目负责人)。
(四)主持完成1项国家或省(部)级重点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的重点项目,成果经国家或省(部)级主管部门验收通过。
(五)获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本专业(学科)发明专利2项,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或外观设计专利2项且被转化应用,或发明专利1项及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及外观设计专利1项且被转化应用。
发明专利须为前3名发明人,实用新型专利须为前2名发明人,外观设计专利须为第1名发明人,并提供授权的专利证书原件及相关佐证材料。
发明人排列顺序以专利证书记载的默认顺序为认定标准。
(六)作为主持人,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2项,或市(地)、厅(局)级科研成果3项。
(七)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本人应为技术负责人),经过省级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近3年技术转让合同成交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
(八)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国家标准、规程、规范1项,或省(部)级标准、规程、规范2项,并发布实施。
(九)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在自主创新中实现核心技术突破或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取得突出成绩。
(十)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以及关键部件、实验装置系统、应用解决方案、操作指南规范等方面有创新性、标志性成果,或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科技类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或出版论著(译著、教材),能够代表本人的能力业绩水平,经评审委员会专家鉴定,具有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十一)获得国家级人才奖励、人才项目计划人员。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
第十七条本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条件、评审条件等须同时具备。
第十八条本标准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本数)。
第十九条本标准中涉及的任职资格(职业资格)和业绩成果均指本专业的,且业绩成果须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
第二十条本标准中“基层一线”指在县(含县级市)级及以下企事业单位以及地处县(含县级市)域的省、市(地)直属单位。
第二十一条申报人员取得与本标准中工作业绩成果层次或水平相当的业绩成果,经本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市(地)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可比照相应评审条件参加评审。
第二十二条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基层”高级工程师资格后,申报晋升正高级工程师的,须先按正常评审条件取得通用的高级工程师资格,任职时间可以连续计算。
第二十三条优秀工程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申报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具体按照黑龙江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破格晋升高级职称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生态环境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自2022年度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