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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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设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国务院令第344号 2011年2月修订)第三十五条: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条件

依据《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5.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6.经营剧毒化学品的,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7.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且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7.1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7.2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7.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7.4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8.从事仓储经营的企业,仓储设施应当满足所储存品种的储存条件。

仓储设施整体出租的,应与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

仓储设施同时分租给不同企业的,由该仓储经营企业按《山东省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鲁政办发[2011]38号)的要求实行统一安全管理。

9.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企业应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和《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办理安全许可手续。

新建储存经营项目应设在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专用区域或集中交易市场储存专用区域内。

10.无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零售店面内只允许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总质量不超过1吨),带备货库的零售店面备货库总质量不超过2吨。

12.城市规划区内现有分散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按照本地规划,有计划地迁入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

办理期限

承诺时限:

21日;法定时限:

30日。

办理材料

1.首次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市安监局行政许可科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

(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含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7)企业或具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的经营品种是否涉及剧毒、易制爆、易制毒和监控化学品的辨识材料。

(8)带有储存设施且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8.1)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企业自行组织验收的,提交验收评价报告及反映验收程序、过程的有关资料、材料);

(8.2)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

(8.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8.4)安全评价报告。

(9)申请人首次申请有以下情况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9.1)租赁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企业的仓库、储罐、货场等设施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出租方的经营许可证或港口经营许可证(复制件)或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企业自行组织验收的,提交验收评价报告及反映验收程序、过程的有关资料、材料)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复制件)等相关证明文件、资料;

(9.2)没有也不租赁仓储设施(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仅从事纯票据往来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没有也不租赁设施(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承诺文件;

(9.3)有气瓶充装作业的企业还需要提交质监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复制件);

(9.4)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企业,要提交山东省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经营的批准文件(复制件)。

2.申请变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市安监局行政许可科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1)申请变更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变更申请书;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3)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及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4)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土地购买或租赁合同);

(5)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6)变更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还需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企业自行组织验收的,提交验收评价报告及反映验收程序、过程的有关资料、材料。

);

申请人仅需要提交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未发生变更则不需要提交。

3.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换证,应当向市安监局行政许可科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1)申请经营许可证延期换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含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6)修订后重新备案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7)企业或具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的经营品种是否涉及剧毒、易制爆、易制毒和监控化学品的辨识材料。

(8)带有储存设施且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8.1)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企业自行组织验收的,提交验收评价报告及反映验收程序、过程的有关资料、材料);

(8.2)有效期内的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

(8.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8.4)安全评价报告。

(签发日期距现场核查之日不超过12个月)

(9)申请人有以下情况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9.1)租赁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企业的仓库、储罐、货场等设施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出租方的经营许可证或港口经营许可证(复制件)或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企业自行组织验收的,提交验收评价报告及反映验收程序、过程的有关资料、材料。

)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复制件)等相关证明文件、资料;

(9.2)没有也不租赁仓储设施(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仅从事纯票据往来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没有也不租赁设施(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承诺文件;

(9.3)有气瓶充装作业的企业还需要提交质监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复制件);

(9.4)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企业,要提交山东省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经营的批准文件(复制件)。

说明:

1.符合直接延期换证条件的,只需提交申请文件、延期申请书、相关证明材料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直接换证征求意见表》,直接办理延期换证手续。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还需要取得并提交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复制件,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需要提供二级以上达标证书)。

2.延期时同时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和储存设施及其监控设施的,提交发生变更相关条款的证明材料。

3.重新申请的情形,按首次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收费依据

和标准

不收费

办理地点

菏泽市政务服务大厅2楼东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夏季:

上午8:

30-12:

00,下午2:

30—6:

00;冬季:

上午8:

30-12:

00,下午2:

00—5:

30

联系电话

0530-*******

办理流程

收件、受理、审查、审批决定、决定送达、审批流程图、决定公开、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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