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案例9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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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案例97
案例一:
王女士于2007年9月到某报社广告部制作、核版工作,并签订了2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08年3月10日,报社与一家钟表公司签订了20万元的广告合作协议,客户要求在其报刊上刊登半版的钟表广告。
王女士在对这项业务进行核版时,发现广告的版面设计大小与订单不符,于是要求制作人员进行修改,直至报刊开始印刷时,王女士发现广告版面的尺寸仍未修改过来,广告刊出后,钟表公司马上与报社进行交涉,报社只好将20万广告费退回并赔礼道歉。
4月21日,报社经调查、研究,认为王女士不能胜任工作,决定与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王女士认为,自己已经尽职,也指出了制作人员的工作错误,最终失误应与本人无关同,且报社也没有具体的考核标准,不能认定自己为不胜任工作,不应对自己解除劳动合同。
遂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报社继续履行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案例二: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情况下的解聘
小李于2007年12月应聘到一家公司做前台接待。
该公司设有两个前台接待岗位,由于小李经常在工作时间翻阅前台收到的免费杂志,公司的电话接听及接待工作基本由另外一位前台担任了。
2008年2月,公司对全休员工进行工作考核,对小李的工作态度提出了批评,小李也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写了检查。
2008年3月,公司对所有岗位人员重新优化配置,决定前台接待岗位只配置1名员工,公司的HR以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解除了小李的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
小李不服,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及赔偿金。
案例三:
同一母公司内调动,工作年限计算
小郑与某测控公司于2002年4月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担任软件测评工作。
2005年4月劳动合同到期,又续签了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到2010年4月止。
由于郑某工作认真,公司其派往下属的软件开发公司,担心开发部项目经理,2008年3月,软件开发公司因项目研发方向发生变化,与郑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郑某办结工作交接,领取经济补偿时,发现软件公司所做的工作年限的起算时间是2007年5月,遂得出异议,要求工作年限应自2002年4月起开始计算,公司不同意,郑某提起仲裁。
案例四:
商业秘密
张某为杭州一家软件开发公司的期货交易系统开发项目的项目经理,1999年6月,该公司与张某订阅了“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约定:
期货交易系统软件开发的中间成果或最终成果(包括源程序、执行代码、技术文档、工作记录等)在项目有其他变动时,应交关部门,员工不得保留,否则公司有权以知识产权追究员工责任。
同年11月,该公司对此套软件进行了软件著作权登记,并取得了“计算机软件转移备案证书”
2007年7月,张某离开杭州公司,跳槽到一家上海公司。
该公司10月份即开始销售期货交易系统软件。
杭州公司得知的,立即起诉张某和上海公司,索赔百万。
关键点有三:
1、杭州公司事前与张某签订了“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约定了“全部知识产要属于公司,员工不得保留”的内容。
这就是法律上的“保密措施”。
如果没有采取这样的措施,法院也不会给予保护。
因为不采取保护措施的行为,被视为对实用商业机密的自由放任公开。
2、进行著作权登记。
软件无须登记即自动获得著作权。
但是得到登记的著作权,能更明确地合著作权得到承认,不至于在纠纷发生时,再补充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著作权。
3、及时提起诉讼。
被告在侵权软件上市后不不到三个月时间内就果断提起诉讼,使得人民法院对侵权行为得以尽早鉴定、及时审计、及时判决,尽早地制止侵权后果的扩大。
案例五:
竞业禁止保护商业秘密
王某曾担任某软件开发公司(甲公司)的软件开发部经理。
甲公司与王某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王某在与公司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的一年内,不得到同行业公司或相类似岗位工作,如果王某违约,应赔偿给甲公司5万,此外还需视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金。
合同中还规定,作为对王某所承担的竞业禁止义务给予经济补偿,甲公司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一次性支付王某补偿金2万元。
合同终止后,甲公司向王某支付了赔偿金,王某也同意遵守合同约定。
后因王某违反协议到乙公司搞程序设计工作,被甲公司提起劳动仲裁。
案例六:
扣薪的理由
2007年5月,齐某与某食品加工厂签订了为期1年劳动合同,负责产品打包。
约定工作为1200元,每月先支付900元,其余300元,待劳动合同终止时一次性付清。
2008年3月,齐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食品厂支付其2007年5月至2008年3月的待发工资3000元。
食品厂认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劳动合同终止时才能支付每月300元,齐某在劳动合同中也签字认可,且在合同履行期间从未提出任何异议,因此双方应该遵从劳动合同的约定。
同时企业表示,300元是奖金,应该在劳动合同终止时,根据齐某的出勤及工作业绩,考核合格后才能全额支付。
齐某不服,认为企业每月扣除300元是作为抵压金的,是为了防止员工不辞而别,不是资金。
并以此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与企业解除合同,且支付工资差额。
关键点:
公司未能拿出合法有效的制度规定,不能说明300元的奖金性质及考核支付办法。
且有风险抵压的性质,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中第三十条关于应从单位应当及时贵客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此类纠纷对于企业来说,风险很大。
案例七:
网聊引起的纠纷
姜小姐在某计算机公司任技术部软件测试员。
2005年12月27日,公司通知姜小姐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于当天就办理交接手续。
姜小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姜小姐承认她在工作时间看网上新闻,用MSN、QQ等软件私人聊天,但是没有影响工作。
且《员工手册》仅仅是在被解除劳动合同前1小时才看到。
仲裁结果:
公司依据员工手册规定处理姜小姐,但是未能证明提前向姜小姐告知了这项制度。
且工作时间上网不能认为是“重大过失”,计算机公司须支付姜小姐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金。
案例八:
金先生1996年初进入一家公司,从事电脑打字、排版等工作。
由于不认真,金在工作中多次出错,98年1月离开公司。
9月老板碍亲属关系,又同意他回到公司工作。
99年4月,金再次因私离开公司,2000年3月他第3次回到公司工作,直到2006年3月。
公司发现金上班期间大量传输黄色图片等,于量将金辞退,后经金本金多次道歉、求情,公司继续收留金,但是其后,金长期迟到、工作时间玩游戏、多次造成生产责任事故。
公司不得以再次将其辞退。
金不服,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06年5月到2007年3月期的工资差额,并补缴2002年9月到2006年4月、2007年4月到8月的综合保险,支付代通知金等,共计19000元。
仲裁委员会部分支付金的申请,公司上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公司两次解除与金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但是应缴综合保险。
不支付金的其他经济要求。
案例九:
2008年7月,李小姐被公司解聘,理由是她无视劳动纪律,在上班时间使用MSN进行私人聊天。
李小姐提起劳动仲裁,未获支持。
又诉至法院。
公司称,2008年1月,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了公司备忘录,规定员工的三种行为视作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将给予开除。
其中就包括使用QQ或者MSN进行私人聊天。
备忘录经由每位员工传阅并签字确认,李小姐也在签字认可。
后李小姐再次使用MSN聊天,被发现,因此公司根据制度解除与李的劳动合同。
法院支持了公司的请求。
案例十:
2007年4月,某销售公司的王总邀请戴某到公司工作,并通过MSN通知了戴某。
通知中提及戴某担任单位的销售专员,每月基本工资5000元,还规定了上下班时间。
戴某到公司工作几个月后,因病住院治疗,要求享受医疗期待遇。
但是王总不批准,并不认可戴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说双方仅是销售代理关系,并停发了戴某的工资,要求他离开公司。
戴某不服,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享受医疗期待遇。
戴某提供了MSN记录。
公司虽然不论双方的劳动关系,但是承认戴某在公司工作,并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与戴某的记录形成了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链。
裁定公司不得终止其劳动关系,并提供医疗期待遇。
案例十一:
祝小姐于2007年3月1日应聘到某广告公司工作,同年8月4日,因严重违犯公司规定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祝小姐要求公司支付她7月23日的加班费,并提供了QQ记录、餐费记录、出租车票等。
QQ记录是祝小姐自己打印的,记录的发件人为公司的部门经理,内容为“今天晚上加班”。
但是公司对加班一事予以否认。
法院驳回祝小姐的请求。
案例十二:
违纪解除
朱某为某公司销售人员,负责客户联系。
一客户来信反映朱某在业务联系中向客户索要好处。
公司找朱某谈话,要求他改正错误,朱某予以否认,公司向朱某出示了客户的信件,朱某仍否认。
公司即以朱某向业务单位索取好处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及拒不接受教育为由对其作出辞退决定。
朱某不服,提起仲裁。
公司提供的证据:
派人专程去调查,并进行了录音。
仲裁结果,不支持朱某的请求。
案例十三:
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后反悔
赵某为一家公司的仓库管理员,2002年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2008年赵某已经年满57周岁。
2008年10月,公司经营困难,需要精减人员。
公司与赵某达成协议,支付经济补偿金后,再给予一笔生活补贴,赵某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事后不久,赵某后悔,提出要示恢复劳动关系,公司不同意,赵某提起劳动仲裁。
案例十四
2007年5月22日,王先生进入上海某金属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各一份,合同有效期为一年,王先生在公司担任销售主管职务。
双方在保密协议中约定,王先生从离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在同行企业工作,并认可,公司在支付王先生工资报酬时,已考虑到王先生在职或离职后需要承担保密义务,因此无须另行支付保密费。
同时又约定,王先生如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公司支付竞业违约金2.4万元。
同年12月,王先生以工作能力有限、已无法胜任本职工作为由,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
今年1月23日,王先生离开了公司。
王先生离职时,公司未支付其竞业限制补偿金。
同年4月,王先生进入一家外资公司工作,担任销售员职务。
不久,原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王先生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2.4万元。
由于王先生获仲裁部门的支持,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要求裁决。
在庭审中,公司方认为,王先生离职后至其他公司从事相同工作,违反了双方约定,对本公司的销售造成一定影响。
为此,要求王先生支付违约金2.4万元。
而王先生认为,双方在保密协议中没有约定劳动合同终止后,公司支付自己竞业限制补偿金事宜。
在自己离职时,公司也没有支付过竞业限制补偿金,因此,不同意公司方提出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虽在签订的保密协议中约定王先生在离职一年内不得到同行企业的竞业限制条款,但双方对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及支付没有约定。
现王先生在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到与原公司经营业务相同的其他公司从事相同工作,因原公司在王先生离职时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因此公司方要求王先生支付违约金2.4万元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十五:
小赵于2010年3月16日入职某公司行政文秘,口头约定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月薪1900,转正后月薪2400元。
一个月后,领到工资的小赵发现其他同事都有300元/月的饭补,他却没有,询问人力资源部后,给出的理由是:
因为在试用期所以没有300元饭补。
5月16日,小赵填写转正申请表报给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签署同意意见后报办公室王主任核准,王主任找到小赵,声称因小赵的工作能力有欠缺,需延长试用期。
直到7月16日,王主任仍然没有批复同意小赵转正的意见,小赵数次与王主任沟通,王主任仍然含糊其辞。
备注:
1、小赵入职至今,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2、公司以其未通过试用期为由,未缴纳社保。
现小赵欲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请问,公司存在哪些问题?
小赵能从哪几个方面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作为公司HR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如何完善一个公司的入职流程呢?
案例十六:
某公司2011年春节休假安排如下:
名称
日 期
安排
假期类别
调休&补班
春
1月30日
星期日
休假
冲抵年假
补班(2月7日)
1月31日
星期一
休假
冲抵年假
-
节
2月1日
星期二
休假
冲抵年假
-
2月2日
星期三
休假
法定节假日
-
假
2月3日
星期四
休假
法定节假日
-
2月4日
星期五
休假
法定节假日
-
期
2月5日
星期六
休假
正常休息日
-
2月6日
星期日
休假
正常休息日
-
安
2月7日
星期一
休假
正常休息日
调休(1月30日)
2月8日
星期二
休假
正常休息日
调休(2月12日)
排
2月12日
星期六
上班
-
补班(2月8日)
如果某职工入司时间为2月9日,月薪为8400元,午餐补贴为15元/天,请计算该员工的2011年2月份薪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