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16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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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163

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163

(总分:

149.99,做题时间:

90分钟)

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

40,分数:

40.00)

1.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仅有一个:

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及附属刑法。

关于该定义以下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分数:

1.00)

 A.该定义是刑法的形式定义 √

 B.该定义是刑法的实质定义

 C.该定义是刑法的实质加形式定义

 D.上述说法均错误

解析:

[解析]刑法的形式定义仅仅从法律层面解释何为刑法,刑法的实质定义回答为什么作出此种规定,体现出阶级意志特点,形式加实质定义是指既有法律层面的内容,又表达出刑法的阶级特点。

题干中“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仅有一个:

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及附属刑法。

”只是就刑法的法律形式作了说明,因此属于形式定义,故答案为A项。

2.魏某与刘某是同一单位的业务员。

某日,二人一同携款到外地进货,晚上住宿时,魏某偷偷让刘某喝下掺有安眠药的饮料,乘刘某昏睡之际,将二人共同保管的2万元货款拿走,魏某的行为构成______

(分数:

1.00)

 A.盗窃罪

 B.抢夺罪

 C.抢劫罪 √

 D.职务侵占罪

解析:

[解析]魏某采取其他手段,违背被害人(财产共有人)意志,强行将二人共同保管的2万元货款拿走,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抢劫罪。

故正确答案为选项C。

本题干扰项为选项D。

职务侵占罪要求行为人非法占有“自己占有之下的财物”,本案中因2万元货款属于魏某与被害人刘某的共同占有物,而非魏某自己占有下的财物,该财物是抢劫罪的对象,而非职务侵占罪的对象。

3.假设A国法律承认嫖宿幼女不构成犯罪,B国法律允许幼女卖淫,若A国人甲在B国嫖宿中国幼女乙。

关于本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分数:

1.00)

 A.根据属人原则可以对甲适用中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B.对甲不能适用中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

 C.根据保护管辖原则可以对甲适用中国刑法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D.此案可以适用普遍管辖原则适用中国刑法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解析:

[解析]本案中甲不是中国人,不能适用属人原则;其行为地与结果地均不是发生在中国,故不能适用属地原则;嫖宿幼女并非是世界犯罪,故对甲不能适用普遍管辖。

B国法律允许嫖宿幼女,故不符合双重犯罪的原则。

综上,本案中甲不能适用中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以下对《刑法》第13条中的但书规定——“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理解错误的是______

(分数:

1.00)

 A.这个但书区别了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

 B.提供了划清罪与非罪的基本标准

 C.可以直接作为刑事裁判的依据 √

 D.不能直接作为刑事裁判的依据

解析:

[解析]但书的意义:

这个但书区别了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提供了划清罪与非罪的基本标准。

违法行为不等于犯罪行为,违法不一定犯罪,但犯罪一定是违法。

犯罪概念具有统领的意义,但不能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

刑事裁判必须结合刑法分则中的具体犯罪构成,分析判断是否属于情节严重,是否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即刑事裁判判断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依据是但书与刑法分则具体罪名的综合。

故选项C说法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是C项。

5.下列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的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

(分数:

1.00)

 A.甲,14周岁,抢劫猎户张某的枪支,应当负刑事责任

 B.乙,15周岁,实施绑架行为并杀死人质,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C.丙,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D.丁,在实施抢劫时精神正常,但犯罪后患了间歇性精神病,对其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 √

解析:

[解析]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八种类型的犯罪行为都要承担刑事责任,其中抢劫包括普通抢劫与抢劫枪支两个罪名,故选项A说法正确,不当选。

选项B说法正确,不当选。

行为人只有在精神病期间实施犯罪行为才不负担刑事责任,若实施犯罪行为时,精神正常,则无论其后什么情况,应该负担刑事责任,故选项C说法正确,选项D说法错误。

综上,正确答案为D项。

6.以下关于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说法错误的是______

(分数:

1.00)

 A.犯罪对象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 √

 B.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和标准

 C.犯罪对象不能决定犯罪行为的性质

 D.一般情况下,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

解析:

[解析]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有两点:

①犯罪对象是前提,是客体的物质载体。

②犯罪对象在不同的场合体现为不同的犯罪客体,不同的犯罪对象在同一的场合可能体现为同一的犯罪客体。

区别有四点:

①是否为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

犯罪对象并不是必备要件,而犯罪客体则是必备要件。

例如:

极少数犯罪,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脱逃罪等,犯罪对象不是其犯罪构成的必要要素。

②是否必然受到犯罪行为的损害:

犯罪客体肯定受到损害或侵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

例如:

盗窃犯罪,盗窃彩电之后,可能自己使用,或者是变卖,那么客体即财产所有权肯定受到侵犯,而对象可能被保护的完好无损,没有受到损害。

③是否决定危害行为的犯罪性质:

犯罪对象并不能决定犯罪行为的性质,只有犯罪客体才能决定犯罪的性质,因为同一对象可能反映不同的客体。

④是否为犯罪分类的基础和标准:

犯罪对象并不是犯罪分类的基础和标准,而客体才是犯罪分类的基础和标准。

并不是每一个犯罪都有犯罪对象,有的罪可能不存在犯罪对象,常见的如脱逃罪。

综上,正确答案为A项。

犯罪客体是犯罪的必备构成要件,犯罪对象只是选择性构成要件。

7.强制猥亵罪的对象是______

(分数:

1.00)

 A.男性

 B.女性

 C.男女皆可 √

 D.儿童

解析:

[解析]《刑法修正案(九)》将强制猥亵罪的犯罪对象由原先的女性修改为他人,即包含男性与女性,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8.以下关于特殊主体说法错误的是______

(分数:

1.00)

 A.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B.在我国《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男女、亲属等都是特定犯罪中的特殊主体

 C.特殊身份可以是在犯罪之后具备的身份 √

 D.必须是在开始犯罪之前或之际就具备的身份

解析:

[解析]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如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男女、亲属等。

这些特殊身份不是自然人犯罪主体的一般要件,而是某些犯罪的自然人主体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必须是在开始犯罪之前或之际就具备的身份。

)故正确答案为C项。

9.以下关于转化型抢劫犯罪的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分数:

1.00)

 A.甲,15周岁,在盗窃的过程中,为抗拒抓捕,使用暴力致被害人重伤,甲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B.乙,14周岁,在抢夺的过程中使用暴力致被害人死亡,乙构成抢劫罪

 C.丙,17周岁,在抢夺的过程中使用暴力致被害人死亡,丙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D.丁,16周岁,在诈骗的过程中,为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致被害人死亡,丁构成抢劫罪 √

解析:

[解析]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不能适用转化型抢劫,故A、B选项错误。

C选项中的行为不能转化为抢劫罪。

综上,正确答案为D项。

10.甲、乙二人绑架丙,丙家人交付30万元赎金。

甲为灭口执意要杀掉丙,乙认为丙家人已经交赎金,杀之不义,坚决反对。

在甲动手杀丙时,乙与丙联手将甲杀死,乙、丙杀死甲的行为性质属于______

(分数:

1.00)

 A.正当防卫 √

 B.防卫过当

 C.故意杀人罪

 D.紧急避险

解析:

[解析]《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20条第3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题中在甲动手杀丙时,乙与丙联手将甲杀死的行为符合无过当防卫条件,行为人不构成犯罪。

故正确答案为A项。

11.下列成立犯罪中止的是______

(分数:

1.00)

 A.甲以出卖为目的偷盗一名幼童,幼童终日啼哭,甲见其可怜,遂将其悄悄送回家中

 B.甲欲对乙女实施强奸,乙女从包中拿出一万元对甲说“大哥,放了我,我就把钱给你”,甲拿到钱放弃对乙女实施强奸 √

 C.甲失业在家,一日准备出去抢劫,出门时遇到一辆警车开过,甲认为不是好兆头,遂放弃犯罪,准备改日行动

 D.甲想杀害乙便持刀在乙家门前等,结果乙那天恰巧没有回家,甲只好回去,半路被抓获

解析:

[解析]我国《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基本特征是自动停止犯罪,且犯罪行为处于进行过程中,尚未既遂。

选项A,甲的行为已经构成拐卖儿童罪既遂,既遂之后不能再有犯罪中止,不当选。

选项B,甲在乙的金钱诱惑下停止了强奸行为,其停止犯罪行为属于自愿行为,符合犯罪中止的自动性特征,当选。

选项C中,甲虽暂时停止了犯罪,但准备改日再行动,属于犯罪的暂时撤退,不具有彻底性,不当选。

选项D,甲没有完成犯罪,完全是因为客观原因,而非主观原因,属于犯罪未遂。

综上,正确答案为B项。

12.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

______

(分数:

1.00)

 A.对于正在进行杀人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没有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能称为正当防卫

 B.“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表述,不仅说明其前面列举的抢劫、强奸、绑架必须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而且说明只要列举之外的暴力犯罪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也应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 √

 C.由于特殊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这种犯罪一旦着手实行便会造成严重后果,所以,应当允许防卫时间适当提前,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处于预备阶段时,也应允许进行特殊正当防卫

 D.由于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可以杀死不法侵害人,所以,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结束后,当场杀死不法侵害人的,也属于特殊正当防卫

解析:

[解析]选项A,特殊正当防卫在符合相关条件下,可以将不法侵害人杀死,故该选项不正确。

选项B,特殊正当防卫中的行为方式是提示性列举,故该选项正确。

选项C,即便是特殊正当防卫也需要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即危害行为正在进行,若提前实施防卫行为属于事前防卫,可能构成犯罪。

选项D,属于事后防卫,应按照故意杀人罪处理。

故答案为B项。

13.下列情形中,应当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是______

(分数:

1.00)

 A.在人民法院受理了齐某自诉汤某伤害案件以后,汤某离家杳无音信

 B.丛某因故未在法定期限内对钟某的侮辱行为提出控告 √

 C.薛某向公安机关控告,声称自己被抢劫,因薛某说话颠三倒四,接案人员对其报案有怀疑而未立案

 D.秦某得知与其共同诈骗的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于是逃离居住地藏匿

解析:

[解析]本题考查追诉时效。

追诉时效适用的对象是没有被立案或者被害人没有起诉的案件。

追诉时效依法不受限制具体包括三种情形:

(1)案件已经立案或受理而逃避侦查与审判的。

这种时效延长的情形必须同时具备如下两个条件:

①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已经对该案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该案件。

②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

具备这两个条件的,不论经过多长时间,任何时候都可以追诉。

如果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并没有逃避侦查与审判的,则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被害人在追诉时效内已经提出控告的。

这种时效延长的情况也应该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①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向公、检、法机关提出了控告。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向上述三机关中任何一个机关提出控告都可以引起追诉时效的延长;②公、检、法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

至于司法机关出于何种原因没有立案、被控告人是否逃避侦查或者审判,也不论经过多长时间,任何时候都可以追诉。

选项A与D属于已经立案情形,选项C属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情形,均属于不受追诉时效限制情形。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14.甲教唆乙杀害文某,并指使丙为乙提供枪支,乙、丙按照甲的要求实施了相应的行为。

甲、乙、丙的犯罪属于______

(分数:

1.00)

 A.必要共同犯罪

 B.特殊共同犯罪

 C.简单共同犯罪

 D.复杂共同犯罪 √

解析:

[解析]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共同犯罪进行不同的分类。

根据共犯之间有无分工可以分为简单的共同犯罪与复杂的共同犯罪。

即看犯罪有没有分工,有分的叫做复杂共犯,没有分工的叫做简单共犯。

本题干中,甲乙丙之间有教唆、帮助与实行的分工,因此属于复杂的共犯。

选项D说法正确。

依据共同犯罪有无组织形式可以将共同犯罪区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一般共同犯罪,简称一般共犯,又称非集团性共犯,指没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

其特征是:

共同犯罪人为实施某种犯罪而临时纠合,不存在组织形式,一旦犯罪完成,这种纠合便不复存在。

一般共同犯罪,既可以是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也可以是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既可以是简单共同犯罪,也可以是复杂共同犯罪。

题干中的故意杀人罪不需要特殊的组织形式所以不是必要的共犯也不是特殊的共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15.下列哪种情形构成诬告陷害罪?

______

(分数:

1.00)

 A.甲为了得到提拔,便捏造同事曹某包养情人并匿名举报,使曹某失去晋升机会

 B.乙捏造“文某明知王某是实施恐怖活动的人而向其提供资金”的事实,并向公安部门举报 √

 C.丙捏造同事贾某受贿10万元的事实,并写成500份传单在县城的大街小巷张贴

 D.丁匿名举报单位领导王某贪污救灾款50万元。

事后查明,王某只贪污了救灾款5000元

解析:

[解析]选项A中甲捏造的是“包养情人”事实,不属于犯罪事实,不符合捏造“犯罪”实质要件。

选项C中丙没有“告发”行为,因此也不能证实其有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的目的。

选项D中丁的行为属于检举失实。

因为丁检举王某贪污事出有因,也有一定的根据,只是数额出入较大而已。

丁明显没有诬告陷害的意图和行为。

选项B中乙捏造的是犯罪事实,并向公安机关告发,构成诬告陷害罪,当选。

16.甲因婚姻破裂,备受打击,驾驶机动车在街上随意撞人,报复社会,致1人死亡、多人受伤。

甲的行为构成______

(分数:

1.00)

 A.故意杀人罪

 B.过失致人死亡罪

 C.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D.交通肇事罪

解析:

[解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投放危险物质、决水、爆炸方法的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本罪适用应注意的问题。

①“以其他危险方法”仅限于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而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

②如果某种行为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应尽量认定为其他犯罪,不宜认定为本罪。

例如,对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宜认定为破坏交通工具罪,而不宜认定为本罪。

③没有其他相应罪名的情况下考虑适用本罪名。

(2)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表现情形。

①在户外私拉电网,危害公共安全。

②向人群开枪扫射,危害公共安全。

③驾车向人群冲撞,危害公共安全。

④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危害公共安全。

⑤在火灾现场破坏消防器材,危害公共安全。

⑥根据司法解释: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如非典病原体。

⑦根据司法解释:

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⑧根据司法解释:

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17.甲因疏于观察,在一建筑工地人口处驾驶重型货车倒车时不慎将在车后劳动的乙的大腿轧断,甲见四周无人,便将乙拖至无人处遗弃后驾车逃逸,乙因出血过多而死亡。

甲构成______

(分数:

1.00)

 A.交通肇事罪

 B.过失致人死亡罪

 C.重大责任事故罪

 D.故意杀人罪 √

解析:

[解析]本题考查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杀人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之间的区别。

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之间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违反的义务性质不同。

交通肇事罪中,行为人违反的是交通注意义务;过失致人死亡罪中,行为人违反的是一般的生活注意义务;重大责任事故罪中,行为人违反的是生产安全注意义务。

本题题干描述的是在建筑工地入口处,这说明甲仍处于交通运输范围内,而非生产作业过程中。

因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应定性为交通肇事罪。

但甲并未将乙轧死。

甲将受伤后的乙拖至无人处遗弃导致其死亡,其行为符合司法解释规定中的转化犯情形,即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据此,对甲的行为应按照故意杀人罪论处。

故选项D说法正确。

18.张某、李某加入了以推销“亮白化妆品”为名的传销组织,该组织要求每人交纳2000元人民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的顺序组成A、B、C、D四个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

张某发展传销人员150人,升级为B级代理员;李某发展传销人员15人,升级为D级推广员。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分数:

1.00)

 A.张某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李某不构成犯罪 √

 B.张某、李某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C.张某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李某构成非法经营罪

 D.张某、李某均不构成犯罪

解析:

[解析]《刑法》第224条之一规定: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题题干中张某发展传销人员150人,升级为B级代理员,成为实际的组织与领导者,李某发展传销人员15人,升级为D级推广员,李某尚未成为组织者、领导者。

本罪处罚的对象是组织者与领导者。

故选项A说法正确,其他选项均错误。

19.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偿还借款12万元,并向法院提供了盖有乙的印章、指纹的借据及附件,法院判决乙向甲偿还“借款”12万元。

经乙申诉后查明,上述借据及附件均系甲伪造,乙根本没有向甲借款。

甲的行为属于______

(分数:

1.00)

 A.民事欺诈,不成立犯罪

 B.虚假诉讼罪 √

 C.合同诈骗

 D.票据诈骗罪

解析:

[解析]本题考查虚假诉讼罪。

该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罪名。

若本次考试大纲中新增此罪名,本罪被纳入考试范围的可能性非常大,需要准确把握该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可以是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20.下列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的是______

(分数:

1.00)

 A.邓某非法行医,被卫生部门行政处罚1次后,再次被查获

 B.欧某非法行医,造成李某感冒病情加重

 C.欧某非法行医,造成赵某右手残疾 √

 D.邓某在某地非法行医1个月,后被卫生部门查获

解析:

[解析]《刑法》第336条第1款规定: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可见,构成本罪需要情节严重。

本题选项A、B、D中,行为人的非法行医行为均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故不构成非法行医罪。

选项C中,欧某非法行医造成欧某右手残疾,属于情节严重,构成非法行医罪。

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21.下列选项中,属于形成权的是______

(分数:

1.00)

 A.甲被他人的狗咬伤而请求赔偿的权利

 B.乙女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与其丈夫离婚的权利 √

 C.丙居住自己房屋的权利

 D.丁作为债务人向债权人主张已过诉讼时效

解析:

[解析]民事权利根据作用进行分类,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选项A为请求对方赔偿是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的请求权。

选项B乙女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与其丈夫离婚,其行使的是离婚请求权。

离婚请求权虽然叫“请求权”但属于形成权,类似的还有“共有物分割请求权”、“遗产分割请求权”等。

选项C为丙对自己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对标的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支配权。

选项D,丁行使的是诉讼时效抗辩权,属于对抗请求权的抗辩权。

本题问“属于形成权的是”,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项。

22.根据法人成立的基础不同,法人可以分为______

(分数:

1.00)

 A.公法人和私法人

 B.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

 C.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

 D.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

解析:

[解析]公法人与私法人的划分是学者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的直接产物;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分类的依据是两类法人成立的基础不同;社团法人依其目的事业有无营利性,可进一步分为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是根据法人设立的宗旨和所从事的活动的性质不同而进行的分类。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项。

23.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分数:

1.00)

 A.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

 B.赠与合同为单方法律行为

 C.有偿保管合同属于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无偿保管合同是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D.定金合同自合同双方签字后成立

解析:

[解析]商业借款合同属于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故选选项A。

赠与合同为单务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故排除选项B。

保管合同属于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不论该保管合同是不是有偿的,故选项C错误。

定金合同自定金交付时成立,故选项D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项。

24.精神病人甲,五周岁,关于其监护问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______

(分数:

1.00)

 A.为甲设定监护人适用关于精神病人监护的规定

 B.甲在寄宿制幼儿园期间,对其监护的职责全部转移给幼儿园

 C.其监护人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

 D.甲父母离婚后,对谁担任甲的监护人发生争议,甲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有权指定

解析:

[解析]《民通意见》第13条规定:

“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适用《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

”甲虽为精神病人,但应适用关于未成年人监护的规定。

故选项A错误。

未成年人在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监护关系并未移转,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仅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不负有监护的义务。

故选项B错误。

《民通意见》第14条第2款规定:

“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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