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专项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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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专项规程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
(3月27日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如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如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关于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人员(如下简称“实习人员”),一年实习期满后,应当依照本规程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实习考核。
第三条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原则,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毕实习项目状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状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统一组织实行本区域实习考核工作。
设区市级律师协会具备考核条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授权,可以组织实行本区域实习考核工作。
设区市级律师协会组织实行实习考核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负责进行指引、监督。
律师协会组织实行实习考核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引、监督。
第五条负责实习考核律师协会应当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如下简称“实习考核委员会”),详细组织开展实习考核工作。
实习考核委员会由律师协会负责人、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员和执业律师构成。
实习考核委员会主任由律师协会负责人担任。
执业律师担任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五年以上执业经验,详细选任条件及选任程序,由负责实习考核律师协会依照本区域实际状况拟定。
第二章考核程序与考核内容
第六条对实习人员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和公示三个环节依次进行。
负责实习考核律师协会还可以采用实地考察、与实习指引律师访谈等方式,对实习人员实习场合、实务训练档案等进行抽查理解,检查实习人员实习状况。
第七条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查处成果作出后再决定与否继续进行考核。
第八条对实习人员考核,涉及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体现四个方面。
第九条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考核,重要涉及下列事项:
(一)与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有关知识掌握状况;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有关知识掌握状况;
(四)律师职业观、价值观;
(五)社会责任感。
第十条对实习人员道德品行考核,重要涉及下列事项:
(一)有无《实习管理规则》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第一款所列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情形和不适当从事律师职业不良品行;
(二)律师职业道德有关规定掌握限度;
(三)诚信意识和敬业精神;
(四)提交各项考核材料真实性。
第十一条对实习人员执业素养考核,重要涉及下列事项:
(一)专业知识掌握限度;
(二)律师工作基本程序和基本技能掌握限度;
(三)逻辑思维和分析判断能力;
(四)语言文字表达和沟通协调能力;
(五)仪表仪态、心理素质和文化素养。
第十二条对实习人员实习期间体现状况考核,重要涉及下列事项:
(一)集中培训参加状况;
(二)实务训练活动参加状况;
(三)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遵守状况。
第三章书面审查
第十三条实习人员应当在实习期满之日起九十日内,通过接受其实习律师事务所向负责实习考核律师协会提出考核申请。
实习人员因有特殊状况不能准时参加当期实习考核,应当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提出延期考核申请,经律师协会批准后可以在延期时间届满前申请考核。
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自实习人员实习期满之日起计算。
实习人员未按照前两款规定提出考核申请及延期考核申请,或者在律师协会批准延期时间届满时仍未提出考核申请,不得再就当期实习申请考核;拟申请律师执业,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实习。
第十四条实习人员提出考核申请时,应当同步向负责实习考核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人员撰写不少于3000字实习总结;
(二)指引律师出具考核意见;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实习鉴定书》;
(四)律师协会颁发《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五)实习人员完毕实务训练项目证明材料;
(六)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七)负责实习考核律师协会规定其她材料。
实习指引律师出具考核意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实习鉴定书》,应当按照本规程第八条至第十二条规定内容,对实习人员状况如实作出评价。
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提供证明材料,是指不少于10份实习人员参加重要实务训练项目形成实习工作资料,涉及工作文书、实习活动记录、实务训练心得以及指引律师点评。
第十五条负责实习考核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实习考核申请和实习考核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因同一时期申请考核人员过多或者有其她特殊状况,律师协会可以推迟考核,但推迟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六条律师协会收到实习人员及律师事务所提交实习考核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依照下列状况分别作出解决:
(一)考核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应当在规定考核期限内安排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
(二)考核材料不符合本规程规定,应当及时规定实习人员或律师事务所予以补正。
实习人员或律师事务所按照规定补正,安排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
(三)考核材料不符合本规程规定且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回绝阐明或补正或者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应当对该实习人员出具考核不合格意见,并根据《实习管理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予以相应解决。
第四章面试考核
第十七条实习考核委员会应当安排面试考核小组,详细实行实习人员面试考核工作。
面试考核小组应当为三人以上单数,重要由执业律师构成,还可以涉及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及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员。
执业律师选任为面试考核小构成员,应当兼顾不同专业领域。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安排为面试考核小构成员:
(一)是参加当期面试考核算习人员近亲属;
(二)是参加当期面试考核算习人员实习指引律师或者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与参加当期面试考核算习人员存在其她利害关系,也许影响面试考核公平、公正进行。
第十九条负责实习考核律师协会,应当在实行面试考核七日前将面试考核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告知实习人员,告知可采用公示、信件或者传真、电话、短信息、电子邮件等方式。
实习人员因有特殊状况不能准时参加面试考核,或者在面试考核开始前发现面试考核小构成员存在本规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可以向负责实习考核律师协会申请重新调节本人面试考核时间。
第二十条面试考核应当采用互动问答方式进行。
每名实习人员面试考核时间不得少于10分钟。
第二十一条对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应当按照本规程第八条至第十二条规定对其进行综合测评,拟定其与否具备律师执业基本素质。
面试考核中,各项考核内容占总分值权重分别为:
(一)实习人员政治素质,占面试考核总分值25%;
(二)实习人员道德品行,占面试考核总分值25%;
(三)实习人员执业素养,占面试考核总分值25%;
(四)实习人员实习体现,占面试考核总分值25%。
负责实习考核律师协会可以依照本地实际状况,调节前款第(三)、(四)项下详细考核内容及权重。
第二十二条面试考核采用评分法,总分值为100分,实习人员得分为60分以上且按照本规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所列四项考核内容每项得分均不低于该项分值60%,评估为面试考核合格,但实习人员未通过本规程第九条第
(一)项、第十条第
(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第十二条第(三)项考核,考核成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根据《实习管理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予以相应解决。
除前款规定外,负责实习考核律师协会可以在面试考核评分体系中增设某项考核内容为否决性指标,实习人员未通过该项考核,即认定其面试考核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面试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实习人员进行实习总结报告,简介个人基本状况、重要实习状况及实习期间协助指引律师办理案件类型和心得体会等;
(二)面试考核小组以实习人员提交实习考核材料为基本,结合规定考核规定进行提问,实习人员针对提问进行回答;
(三)面试考核小组依照实习人员回答状况,按照规定评分原则进行评分,经集体评议后拟定其面试考核成绩,并签字确认。
面试考核过程应当全程录音或者录像,录音录像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四条面试考核小组在提问及点评实习人员回答时,应当注意引导实习人员端正执业目,养成良好执业素养,增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意识,并提出相应建议。
第五章考核成果
第二十五条对经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合格实习人员,负责实习考核律师协会应当以恰当方式将其名单、基本状况及考核成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日,接到有问题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核算并于收到举报后三十日内作出调查结论。
第二十六条经考核,实习人员符合下列条件,负责实习考核律师协会应当为其出具考核合格意见:
(一)完毕集中培训项目并获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二)完毕实务训练项目并被实习指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核、鉴定合格;
(三)经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公示三项考核程序确认合格;
(四)无《实习管理规则》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第一款所列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情形和不适当从事律师职业不良品行;
(五)实习期间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对考核合格实习人员,负责实习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将考核合格意见填入其《实习人员登记表》,并在十五日内告知被考核算习人员、接受其实习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设区市级律师协会,抄送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设区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
设区市级律师协会负责实习考核,除依照前款规定填写《实习人员登记表》,告知被考核算习人员、接受其实习律师事务所,抄送本地设区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外,还应当同步将考核成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备案。
律师协会出具考核合格意见,是实习人员申请律师执业必要证明文献。
第二十八条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实习人员,应当自收到考核合格意见之日起一年内,依照规定程序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
逾期未申请律师执业,区别下列情形予以解决:
(一)超过一年但未满三年申请律师执业,应当根据《实习管理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由律师协会重新对其进行考核;
(二)超过三年申请律师执业,原实习考核合格意见失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实习。
第二十九条经考核,实习人员不符合本规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律师协会应当对其出具考核不合格意见,并根据《实习管理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予以相应解决。
律师协会根据《实习管理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规定实习人员补足或者完毕有关实习项目,应当依照详细状况告知实习人员在三个月、半年或者一年后再次申请实习考核,同步在实习证上进行相应标注。
第三十条实习人员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作出考核不合格意见及解决成果有异议,可以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组织考核律师协会申请复核。
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成果告知申请人。
实习人员对设区市级律师协会作出考核不合格意见及解决成果有异议,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组织考核律师协会申请复核,或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申请复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在复核工作中发现实习考核工作有违背规定情形,应当责令组织考核律师协会对该实习人员重新进行考核。
复核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实习考核材料和面试录音录像资料办法,必要时可以对实习人员重新进行面试考核。
重新进行面试考核时,可以规定该实习人员实习指引律师或者接受其实习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到场旁听。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参加考核算习人员应当遵守考核纪律,不得以欺诈、贿赂等不合法手段获得考核合格意见。
实习指引律师和接受实习人员实习律师事务所、实习考核委员会和面试考核小构成员、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及其她实习考核工作参加人,应当严格履行工作职责,保证明习考核过程与考核成果客观、公平、公正,不得徇私舞弊或者采用其她不合法手段妨碍实习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对考核工作中接触到案件材料等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十二条实习人员凭不实、虚假《实习鉴定书》、考核意见或者其她关于证明材料,或者采用欺诈、贿赂等不合法手段通过律师协会考核,应当按照《实习管理规则》第三十七条关于规定解决。
第三十三条实习指引律师或者接受实习人员实习律师事务所在实习考核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律师协会应当予以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处分;情节严重,予以该律师停止实习指引工作一年或者二年处分,予以律师事务所二年内禁止接受实习人员实习处分: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指引、管理职责,致使该律师事务所同一名实习人员多次无法通过考核或者多名实习人员无法通过考核;
(二)无合法理由回绝为实习人员出具《实习鉴定书》、考核意见或者其她关于证明材料;
(三)为实习人员出具不实、虚假《实习鉴定书》、考核意见或者其她关于证明材料;
(四)协助实习人员通过贿赂等不合法手段获得考核合格意见;
(五)采用其她不合法手段妨碍实习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十四条实习考核委员会及面试考核小组中执业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律师协会应当停止其在实习考核委员会或者面试考核小组工作,并予以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处分;以为其违规行为需由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行政惩罚,应当及时提请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解决: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考核工作职责;
(二)有接受实习人员财物、吃请、贿赂等行为;
(三)在实习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
(四)有违背实习考核保密规定行为;
(五)有其她影响实习考核公平公正进行不合法行为。
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及其她实习考核工作参加人,在实习考核工作中有前款规定情形,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关于规定予以相应纪律处分或者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予以纪律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和组织实行实习考核设区市级律师协会可以依照本地实际状况,制定详细考核细则。
本规程所称设区市级律师协会,涉及地区、州、不设区地级市以及直辖市区(县)设立律师协会。
第三十六条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律师执业实习考核工作,根据本规程执行;司法部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申请担任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人员实习考核,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规程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程自7月1日起施行。
此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关于规定与本规程相抵触,以本规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