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外资在我国并购的垄断倾向及对策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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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外资在我国并购的垄断倾向及对策研究

新时期外资在我国并购的垄断倾向及对策研究

  摘要:

近年来,外资并购呈现垄断倾向,外资并购垄断化产生诸多负面效应:

产生垄断格局并危及国家经济安全;造成国有资产、国有品牌流失及企业自主研发能力下降;削弱国家宏观调控的力度。

因此,对外资的垄断性并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

  关键词:

外资;并购;垄断;规制

  改革开放30年以来,经过数次产业整合和企业重组,我国已形成一些颇有竞争力的产业和一些优质龙头企业,他们都是跨国公司觊觎已久的目标。

据统计,中国2005年外资并购金额占外商直接投资的比重达%。

然而,海外资本在中国进行并购的目的正在悄然变化,从过去单纯通过参股分享中国经济发展的成果,正逐渐向实现公司全球战略布局的意图演变。

不难发现,与开放初期相比,现在的外资并购在对象的选择上往往倾向于具有技术垄断(如机械行业)、区域市场垄断(如水泥行业)、资源垄断(如钢铁、能源行业)、政策垄断(如银行业)的企业。

因此,大规模的外资并购可能在诸多行业内形成垄断之势,从长期来看必将损害民族经济命脉,威胁国家经济安全。

  一、外资并购的特点

  据统计,从1999年至2007年上半年,我国涉及外资的并购案超过700宗。

从数量上看,外资并购案在初始阶段每年尚不足50宗,经历5年的发展后,于2004年达到了214宗这一峰值,其后保持在每年100宗以上的水平。

从行业来看,外资选择并购的范围相当广泛,涉及到ICB分类中全部9个产业的36个行业。

从数据中可发现,外资对行业的选择并非是平均的、随机的,而是呈现出相当程度的行业集中性和时间集中性。

  

(一)行业集中性。

外资并购案发生最频繁的前三大产业是工业、消费品和科技,各自占比分别为%、%和%,三者合计则达到全部并购案的近六成。

具体到36个行业中,建筑和建材、电子和电气设备、软件和计算机服务三个行业发生的外资并购案均超过40宗;化工制品和饮料两个行业发生的外资并购案均在35宗至40宗之间;一般工业、工业工程、一般零售、天然气、水和综合性公用事业及科技硬件和设备五个行业发生的外资并购案均在30宗以上35宗以下。

可见,外资并购集中分布在三类行业中:

一是市场前景看好的制造业如建材、电子、啤酒、饮料、日用品、工程机械等;二是规模效应明显的流通业,主要是批发与零售,以及大型综合超市等行业;三是技术含量较高利润较为丰厚的行业,如软件、医药行业等。

  

(二)时间集中性。

汽车和零部件行业以及家庭消费行业(特别是其中的日化用品)是外资最先以并购方式进入的行业,时间可追溯至上世纪80年代末。

建材行业(如水泥、油漆)和饮料行业(如碳酸饮料、啤酒)的外资并购则始于上世纪90年代末,并于2003年至2004年间达到高潮,可视为第二阶段外资并购的典型行业。

接下来,化工制品、电子和电气设备、工业和工程、一般零售、软件和计算机服务、科技硬件和设备等行业均是外资自2004年大举进行并购的目标,目前尚处于稳健的扩展期。

值得关注的是,从2006年开始,外资最新致力于并购的行业包括制药和生物科技以及公用事业,较为着名的案例如德国拜尔收购盖天力、荷兰帝斯曼收购华北制药,还有法国威立雅水务成功地收购到兰州、海口、天津等多家供水集团的股权。

考虑并购发生时这些行业大多具有产品在国内需求较大、生产已经形成一定规模、产销量正处在快速上升期等特征。

因此,可推测外资在一段时间集中对某些行业进行并购,是由于在该时段这些行业内的我国企业比较成熟,出现一些优质的行业领先者,行业开始呈现出一定程度的垄断竞争性。

此时,外资选择并购的方式进入,可迅速获得目标企业的生产能力、营销渠道和市场地位,为其下一步的战略行动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外资并购行为的垄断倾向

  基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目前外资在我国的并购行为具有明显的垄断倾向这一结论,其具体表现在以下四方面:

  

(一)战略意图明显。

“整体布局”、“全行业通吃”,是当前外资并购垄断倾向的重要表现,特别是在那些竞争力比较强、对产业结构具有决定意义的制造业。

跨国公司总是尽可能多地去并购其他与之竞争的企业,以达到垄断的最终目标。

如,在感光材料行业,柯达公司中国市场占有率超过50%源自1998年先后收购汕头公元、厦门福达和无锡阿尔梅3家感光材料厂,同时与上海感光、天津感光和辽源胶片建立合作关系,并最终在2003年人股乐凯20%,事实上垄断了中国感光材料行业。

再如,世界机械设备巨头卡特彼勒,其计划并购的谈判对象几乎囊括了中国机械制造行业的几太龙头企业:

厦门工程机械、柳州柳工机械、河北宣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潍柴动力等。

另外,正在成为外资并购新热点的水泥行业,区域垄断性已出现:

拉法基并购瑞安建业后又宣布收购四川双马的股权,几乎垄断了为西南地区水泥行业;霍尔西姆增持华新水泥的股权,并拟从河南省同力水泥集团人手,参与河南省水泥行业整合;海德堡收购冀东水泥以及陕西扶风、泾阳公司的半数股份,拟重新布局华北市场。

  

(二)重点选择行业优质龙头企业。

为实现行业垄断的目标,跨国公司会优先选择行业内的龙头企业,意图通过控制这些对市场有举足轻重作用的国内企业,进而掌握整个市场。

这一特征在机械制造业表现得尤为明显,如德国博世公司收购我国油嘴油泵行业的排头企业——江苏无锡威孚有限公司后,我国的油嘴油泵行业几乎全部被跨国公司并购、控股;曾经是中国电机企业排头兵的原大连电机厂及第二电机厂被新加坡威斯特、英国伯顿收购了全部股权;全国惟一能生产大型联合收割机的企业佳木斯联合收割机厂也成为美国跨国公司约翰迪尔的独资公司。

  (三)分步到位策略,着重控制权。

新一轮的外资并购潮中,外资对控股权、销售权、财务权及品牌使用权都提出明确的控制要求;在并购过程中,跨国公司往往实施的是由合资到独资的逐步渗透方式,合资只是进入中国的捷径。

从2002年至今,松下、宝洁、西门子等公司陆续将他们在中国的合资公司转为独资,商务部在刚刚发布的《2005年跨国公司在中国报告》中强调了这一趋势。

其目的就是以建立合资企业的方式掠夺式利用我国企业资源、蚕食中方品牌。

更为不利的是,一些跨国公司在与中国企业进行合资以后,常采取让其陷入亏损的办法,直到将合资企业的中方拖垮,中方自愿出让股权,从而合资企业最后变成了外方独资企业。

西北轴承就是一个典型事例,以自己拥有知识产权和品牌的拳头产品——铁路轴承与德国FAG集团合资后,仅仅三年就丢掉了合资公司,而且丢掉了有竞争力的高端主导产品的市场和制造资质。

美国铁姆肯公司与Tor.tington公司,也以近乎相同的方式,分别将烟台轴承厂和无锡轴承厂从中外合资,最终变为外商独资。

  (四)私募股权基金(PE)兴起。

由于目前我国私募基金的退出机制并不完善,因此,其未来出售持股的对象主要是对应行业的跨国巨头,换言之,跨国公司的垄断意图完全可从私募基金的身上得到体现。

自从2004年美国新桥资本收购深圳发展银行%的控股股权,创下国际并购基金在中国的第一起并购案开始,PE投资市场渐趋活跃。

如美国华平投资集团等机构联手收购哈药集团55%股权;多个国际知名PE机构参与了中行、建行等商业银行的引资工作;凯雷投资集团投资太平洋人寿、收购徐工机械;CVC亚太基金收购珠海中富;JANA基金收购沈阳机床等等。

  三、对外资并购的反垄断策略

  正是由于外资并购的垄断倾向,目前从政府到企业再到社会舆论,对外资并购正逐渐从热烈欢迎转变为审慎操作。

在2007年《反垄断法》第三十一条中规定:

“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也就是说,对外资并购将要实施比国内企业间并购更为严格的审批。

然而,这一法条并没有给出具体的审查标准,在实践中,如何进行操作也有待研究,因此,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对跨国并购的管制规定。

美国Exon—Florio修正案工作委员会,最后通过国会表决,促使美国总统来限制外资并购;在《反托拉斯法》的框架下设立了外国投资委员会,对重要行业的跨国并购进行评估和审查。

日本对于外资并购监管的模式是产业政策+禁止垄断法,对不同时期不同的产业结构调整战略,决定了对外资并购规制的不同侧重点。

欧洲方面,各国都有唯一的审查机构,如英国的公平交易局和垄断与并购委员会、法国的公平交易、消费者事务和欺诈控制局和竞争委员会、德国的联邦卡特尔办公室。

  但发达国家的经验并不能全盘照搬,作为一个正处于快速发展期的发展中大国,需要根据我国外资并购的实际情况,进行反垄断管制。

纵观外资在中国并购的历史,从上世纪90年代的日化行业,到21世纪初开始的饮料啤酒行业、电子电气行业,再到近两年成为焦点的机械行业及开始受到重视的医药行业,每一轮外资并购热潮都以中国一个或几个产业资源整合和优势集中为前提。

进入21世纪以来,外资更倾向于选择中国本土企业已经通过竞争和整合实现较高寡占程度、通过并购少数优势大企业就可以完成结构性洗牌的行业,来实施其垄断性战略目标。

因此,应对外资并购的反垄断策略,应从以下两方面人手。

  

(一)确立外资并购的审核标准。

随着《公司法》、《证券法》的修订完成和《反垄断法》的颁布,关于并购的法律体系已基本建立,但审查标准,特别是与外资并购相关的审查标准,应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应以产业政策为主导,从外资并购的动因出发判定并购行为是否会导致垄断。

具体而言,首先是对外资并购行业准入的审查,现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主要是针对新建投资,限制外资进入一些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在这方面,该目录对外资并购同样适用。

但另一方面,由于并购行为,特别是对多家行业龙头企业的并购会导致一个行业的市场结构迅速趋向垄断,因此也应纳入行业准入审查的考量中来,对于外资方在寡头垄断市场特别是高度寡头垄断市场的并购,应严格限制。

其次,要从多方面调查外资方并购的动因。

跨国公司并购多出于战略考虑,因此除对单次并购的审查外,还应特别关注其整体的、长期连续的并购策略是否体现出垄断意图。

大型私募基金并购仅出于财务动因,为的是获取投资利润,也应谨慎对待。

最后,还应综合考虑外资并购方的技术水平和技术外溢效果。

  

(二)设立一个集中审核外资并购的机构。

目前我国外资并购的监管尚处于多头管理,地方政府出于发展本地区经济的动机,存在吸引外资的强烈意愿,在利益关系和反垄断视角上与中央政府有着明显的矛盾。

外资并购监管不到位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部门不协调和利益冲突造成的,需要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联合审查机构,建立透明、规范的审查程序和流程,应对关于反垄断和国家安全的审查。

可以考虑建立临时的类似联合审查委员会的机构,作为一种过渡性机制。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虽然需要防范外资并购在我国造成行业垄断局面,但如果因为忌惮于此而放弃外资对国内产业重组和整合,同样不利于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发展。

因此,在反外资垄断的同时,培育国内企业的竞争力不容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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