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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合规自查治理方法

企业银行(中国)

合规自查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企业银行(中国)(以下简称“本行”)的合规自查工作,进一步提高本行风险防范能力和竞争能力,增强全行的合规意识,使违规操作现象取得及时整治,基础治理工作存在的隐患取得及时排除,从而增强本行整体防范风险的能力,为业务持续健康地进展制造良好的内部环境,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银行(中国)章程》和本行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合规自查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布、自下而上的原那么.

第三条

 

第三条本方法用于标准本行总行及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的各分支机构的合规自查工作。

 

第二章自查治理机构

 

第四条总行法律合规部作为本行合规自查的主管机构,统一负责合规自查工作,有权主动发起自查自纠工作并对发觉的问题采取方法加以处置。

第五条

 

第五条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的合规负责人作为本机构合规自查的主管机构,在总行法律合规部的指导下,对本机构内的合规自查工作进行全脸部署,并就自查情形向总行法律合规部报告。

第六条总行法律合规部及分支机构合规负责人在合规自查工作中的要紧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行业自查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国家有关行业自查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依照国家有关行业自查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修订本行业务方面的自查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制定总行或分支机构的合规自查打算方案,主管总行或分支机构的合规自查工作,对全行或整个分支机构的自查工作进行统一部署;

(四)组织全面或专项检查,组织或参与对自查中的违规情形的查处工作,并及时采取补救方法;

(五)负责对全行或分支机构的合规自查情形进行分析、作出处置决定,并向本行高层汇报。

 

第三章自查治理

 

第七条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应明确本机构内合规自查的报告线路上涉及的有关人员和机构的职责,明确报告人的报告内容、方式和频率,和同意报告人直接处置或向上报告的标准要求。

 

第八条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业务部门应主动进行日常的合规自查,向其法律合规部门提供合规风险信息或风险点,支持并配合法律合规部门的风险监测和评估,关于重大问题要当即报告给法律合规部门。

第九条

 

第九条对自查发觉的问题,坚持追查到底的原那么,对查找出的问题明确责任,逐一解决,有力纠正各类不标准操作的现象。

 

第十条合规自查的项目包括:

(一)各业务条线的操作流程和相关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形,专门是反洗钱内操纵度和反洗钱方法的制定及执行情形;

(二)银行日常治理中的各项指标;

(三)授信业务、资金业务、存款业务、中间业务、国际业务的执行情形;

以上具体检查内容见附件二。

 

第四章自查频度及报告

 

第十一条自查工作分按期自查和不按期自查,按期自查由各分支机构按季度向总行法律合规部报告。

 

第十二条不按期自查,由总行法律合规部每一年对各分支机构进行一次抽查,检查内容由总行法律合规部依照具体情形另作规定。

 

第十三条各分支机构应该于每季度终止后或总行抽查终止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季度自查统计情形按本方法所附的报表格式(附件一)报告给总行法律合规部。

第十四条本行合规自查报告的线路为:

本行分支机构各部门及其员工向其法律合规部门报告自查情形;各分支机构合规负责人统一将本机构的合规自查情形上报到总行法律合规部。

 

第十五条总行法律合规部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自查情形进行全面分析和处置,并向本行风险治理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自查发觉问题及整改

 

第十六条通过按期自查或不按期自查发觉问题的,由总行法律合规部出具检查意见,要求相关机构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分支机构法律合规部门应该在要求整改之日起5日内向总行法律合规部提交整改方案报表(见附件三),并在整改终止后一周内向总行法律合规部反馈落实情形。

 

第十八条总行法律合规部对各分支机构实行年度抽查时,如发觉的问题严峻可当场提出指导意见及整改方法,并报风险治理委员会。

 

第六章问责机制

 

第十九条关于分支机构不及时报送报告,或是上报情形与实际不符,给我行造成损失的,可追究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如因相关治理部门疏忽造成,其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在合规自查中,不依照规定执行或故意阻挠自查工作开展的,依照有关法规及本行有关违规惩罚的规定,予以警告或相关惩罚。

 

第二十一条在合规自查中发觉违规的,要求其加以更正并排除不良阻碍,后果严峻对本行造成或即将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予以辞退并要求酌情补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二条职员依照本方法规定,在合规自查工作中提出良好建议增进自查工作的开展或踊跃主动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在制定及实施本行各项规章制度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的;在执行和适用合规政策法规时起到示范引导作用的,依照本行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七章附那么

 

第二十三条本方法由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说明、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自查报告表

 

报告部门(机构)

报告时间

自查项目

自查情况

定量分析:

 

定性分析:

 

自查项目

自查情况

定量分析:

定性分析:

说明:

一、定性分析,包括内部制度制定和完善的情形,执行本行规章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的情形,遵守操作权限的情形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

二、一次季度自查能够突出重点进行检查,不需涵盖所有业务方面,可是要求一年的四次检查需涵盖所有的业务方面。

 

附件二:

自查项目参考表

(一)

项目

检查内容

资本充足率是否低于8%

是否按要求计提呆账准备金

是否按时报送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

是否按时报送会计师事务所及会计师资料

银行董事、首席代表、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任职资格并经监管机构核准或备案

是否按时报送银行及其股东的年报

是否按时报送修订的内控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

其他

授信决策与审批、客户信用风险识别制度是否健全

从事具体业务时是否遵守本行授信政策

是否依照权限和程序审查、审批业务

是否按照信贷原则审查对关系人的授信

是否遵守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各个环节的工作标准和操作要求

是否对不良贷款按要求分类、登记、考核、催收

其他

 

(二)

项目

检查内容

是否对资金业务对象和产品实行统一授信

是否建立中台风险监控

是否实行严格的前后台职责分离

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是否分离

业务操作与风险监控是否分离

交易员是否遵守职责权限、授信额度、各项交易限额等规定,并严守交易秘密

是否以真实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

资金的调入、调出是否有真实的业务背景

其他

是否取得主管部门核准的业务资质

操作人员是否具有从业资格和内部授权

是否对持票人提交的票据或结算凭证进行审查

是否确认委托人收、付款指令的正确有效性

是否按指定方式、时间和账户办理资金划转手续

是否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对外担保、保函、信用证

等业务

其他

 

(三)

项目

检查内容

是否严格执行账户管理、会计核算等操作制度

是否对重点岗位实施有效监控

是否明确存款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条件以及账户存入、支取和结算的操作程序

是否按要求审核存款人身份和账户资料

是否妥善保管预留签章,前台人员名章、密码

是否执行印章和单证分管制度

是否对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的入库、登记、领用实行严格的手续

现金出纳业务职员是否具有本外币反假的业务能力及资格证书

是否按规定对休眠账户、存折丢失进行处理

其他

是否严格审核结售汇、国际结算、贸易融资等外汇业务的单证

是否严格依照规定或文件通知办理收、付汇

是否对外汇收支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是否依规定使用SWIFT,实施用户管理

其他

 

附件三:

分支机构/部门:

年月日

自查整改情形报告

 

问题

整改方案

整改效果反馈

备注

 

负责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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