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公布企业IPO被否审核批复.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7455080 上传时间:2023-01-24 格式:DOCX 页数:38 大小:33.8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证监会公布企业IPO被否审核批复.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8页
证监会公布企业IPO被否审核批复.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8页
证监会公布企业IPO被否审核批复.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8页
证监会公布企业IPO被否审核批复.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8页
证监会公布企业IPO被否审核批复.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证监会公布企业IPO被否审核批复.docx

《证监会公布企业IPO被否审核批复.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证监会公布企业IPO被否审核批复.docx(3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证监会公布企业IPO被否审核批复.docx

证监会公布企业IPO被否审核批复

 

证监会公布企业IPO被否审核批复

(2011年1月至12月14日)

关于不予核准濮阳蔚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2

关于不予核准深圳市淑女屋时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3

关于不予核准福建诺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4

关于不予核准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5

关于不予核准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6

关于不予核准烟台招金励福贵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7

关于不予核准陕西红旗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8

关于不予核准云南文山斗南锰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9

关于不予核准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10

关于不予核准宁波乐歌视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11

关于不予核准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12

关于不予核准大连冶金轴承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13

关于不予核准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14

关于不予核准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15

关于不予核准深圳中航信息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16

关于不予核准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17

关于不予核准佛山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18

关于不予核准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19

关于不予核准中交通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20

关于不予核准山东金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21

关于不予核准大庆油田井泰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22

关于不予核准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23

关于不予核准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24

关于不予核准上海利步瑞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25

关于不予核准深圳市金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26

关于不予核准山东舒朗服装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27

关于不予核准深圳华力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28

关于不予核准江苏远洋东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29

关于不予核准华海电脑数码通讯广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30

关于不予核准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31

关于不予核准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32

关于不予核准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33

关于不予核准重庆金冠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34

关于不予核准许昌恒源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35

关于不予核准德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36

关于不予核准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37

关于不予核准冠宏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38

关于不予核准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39

关于不予核准江苏荣联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40

关于不予核准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决定41

关于不予核准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42

关于不予核准濮阳蔚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1〕1826号

  濮阳蔚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1年11月2日举行2011年第243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报告期内,你公司境外销售占比较大,且对前两大客户日本大内和明成商会销售较为集中,该两大客户是你公司控股子公司蔚林大内的日方股东。

你公司向该两大客户销售的产品主要为噻唑类和次磺酰胺类促进剂,由蔚林大内生产并销售,而蔚林大内产品的生产技术由日方股东提供,向日系企业和日本市场的销售需通过日方股东并使用日方股东商标,蔚林大内合资期限至2015年9月届满,你公司存在对日本大内和明成商会的依赖。

你公司前述产品的毛利率从2009年开始出现大幅下降且均低于股份公司同类别产品的毛利率。

你公司申报材料和现场聆讯未就上述事项作出充分、合理解释,无法判断上述事项对你公司独立性及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

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关于不予核准深圳市淑女屋时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1〕1823号

  深圳市淑女屋时装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1年11月2日举行2011年第244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披露,你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中195万件服装家纺生产项目预计建设期为两年,达产后比目前产能170万件翻一番。

两年后你公司自主产能共365万件,自主产能满足率为52.09%,产能消化以直营店为主。

 另外,本次募投项目中建设322家直营店项目建设期为两年,每年建设161个销售终端。

同期,你公司计划自主扩展180家店铺。

两年后建成的新增店铺占比63%。

而从报告期平均单店销售收入看,新开店铺第一年与其他店铺相比有较大的差距,第二年才达到其他店铺的70%到90%。

因此,新开店铺在1-2年内是否能达到预期销售水平而消化新增产能,以及自主扩展的180家店铺是否可以如期建成存在不确定性。

 发审委认为,你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存在不确定性,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

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关于不予核准福建诺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1〕1793号

  福建诺奇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1年10月24日举行2011年第235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你公司2004年创立诺奇服装品牌且产品销售主要集中在福建省,报告期内你公司品牌推广费和研发费用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

你公司销售模式由直营销售为主转变为加盟销售为主,销售模式转变期间较短且新开加盟店盈利情况低于原有加盟店,本次募投项目以建设加盟店为主,你公司未来向全国扩张终端门店存在销售效率降低的风险。

你公司申报材料和现场聆讯未就上述事项作出充分、合理解释,无法判断上述事项对你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和募投项目能否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及盈利能力。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

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关于不予核准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1〕1724号

  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1年10月14日举行2011年第225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根据申报材料,你公司租赁控股股东朝副公司的房产自2004年1月1日起租赁期限20年,第一年租金990万元,每5年递增5%,上述租赁价格低于市场价格。

2011年6月,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将上述租赁资产无偿划拨给弘朝伟业,弘朝伟业与你公司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上述租赁资产划拨后租金未变。

你公司未就上述事项作出充分合理解释。

 此外,你公司在申报材料中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在现场聆讯中也未就上述事项作出合理解释,保荐机构未就上述事项按照有关要求予以核查,无法判断你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情形及其对你公司业务独立性的影响。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

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关于不予核准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1〕1725号

  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1年9月28日举行2011年第217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你公司2008年至2011年上半年的关联销售分别为60,387.72万元、26,419.60万元、32,326.18万元和25,535.16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64.87%、30.37%、28.35%和33.35%,你公司业务独立性存在严重缺陷。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二十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

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于不予核准烟台招金励福贵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1〕1701号

  烟台招金励福贵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1年10月12日举行2011年第224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根据申报材料,你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异地搬迁扩建项目,新厂区的主要设备全部为新购,投产成功后,你公司(招远本部)现有生产厂房将全部拆除、主要设备将全部报废。

你公司新建项目投产并产生经济效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无法判断上述事项对你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是否构成不利影响。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

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于不予核准陕西红旗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1〕1700号

  陕西红旗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1年10月12日举行2011年第223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根据申报材料,榆林正泰系纳入榆林市商务局管理的国有控股企业,为你公司第一大客户,你公司在申报期对其销售占比分别为56.27%、48%、51.41%和54.49%。

榆林正泰有19名职工为你公司股东,合计持有你公司1.73%的股份,该19名职工中:

闫志远、韩增秀、周润合3人合计持有榆林正泰34.97%的股权;景强、马志东、周润合3人分别担任榆林正泰的监事、副总经理和董事。

你公司与榆林正泰职工存在利害关系,在独立性方面存在缺陷。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二十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

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于不予核准云南文山斗南锰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1〕1533号

  云南文山斗南锰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1年9月5日举行2011年第199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根据申报材料,你公司报告期内主要产品锰铁合金销量2008年至2010年分别为11.05万吨、10.63万吨和10.74万吨,锰矿石的销量分别为8.16万吨、13.69万吨和16.30万吨,在销售数量未有大幅变化的情况下,你公司销售费用逐年下降,管理费用2009年和2010年均低于2008年;你公司报告期内存货在销售数量变化不大的情况下大幅增长,2008年末、2009年末、2010年末及2011年6月末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5,874.29万元、27,490.39万元、42,358.39万元和67,528.44万元;你公司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2009年、2010年及2011年上半年分别为-5,275.58万元、-16,815.17万元和-12,651.52万元,远低于同期净利润;你公司主要产品锰铁合金及高锰酸钾2008年至2010年毛利率逐年下降,仅在2011年上半年有所上升。

你公司未就上述事项作出合理说明,无法判断上述事项是否对你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国家发改委意见(发改办财金〔2011〕1537号)认为“在该公司确保产能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对其募集资金投向无不同意见”。

根据申报材料,你公司现有铁合金产能13万吨/年,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将提供节能减排及环保水平较高的锰铁合金生产能力20万吨/年,扣除按承诺关闭的6台6300KVA、1台12500KVA电炉对应的产能后,你公司将新增锰铁合金约14万吨/年的产能,锰铁合金总产能将扩大到约27万吨/年。

你公司未就募投项目实施与国家发改委意见不符的原因和募投项目是否具备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作出合理说明。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

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于不予核准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1〕1509号

  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1年8月17日举行2011年第178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根据申报材料及你公司和保荐代表人的现场陈述,你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缺陷或者未能得到有效执行。

例如,你公司在申报期存在未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即向自然人预付购房款的情形。

截至2011年6月底累计预付购房款12,175.56万元,而你公司向自然人所购房产全部处于出租状态,你公司尚未取得房产租赁人放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所租房产的书面声明。

你公司能否取得该等房产的权属存在不确定性,该等情形将可能导致你公司的经营计划调整。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

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关于不予核准宁波乐歌视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1〕1510号

  宁波乐歌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1年8月17日举行2011年第180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根据申报材料,你公司2010年营业收入较2009年增长66.96%,增长幅度远高于同行业规模相近公司水平;2008年至2011年1月–6月的综合毛利率分别为36.23%、39.65%、38.65%和38.30%,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水平。

你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未作出充分解释,无法判断上述事项的合理性及对你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是否构成不利影响。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

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经管营销 > 财务管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