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有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行办法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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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有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行办法doc

浙江省国有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行办法

发文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

文号:

浙政[1998]16号

发布日期:

1998-6-30

执行日期:

1998-6-30

生效日期:

1900-1-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股份设置

 

第三章股份认购

 

第四章资产评估

 

第五章股份转让及红利分配

 

第六章职工持股会

 

第七章其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探索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推进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充分调动企业劳动者的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内部凝聚力,形成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的动力机制和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部职工持股是指公司内部职工通过认购本公司股份成为公司股东的行为。

公司股份既可由职工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有,也可设立职工持股会集中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企业实行内部职工持股时,须按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条实行内部职工持股的公司要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和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形成完善的内部激励与制约机制,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股份设置

 

第五条内部职工股份既可以通过增资扩股方式设置,也可以通过产权受让方式设置。

 

第六条按照国有经济战略性改组的总体要求,在不同行业和领域区别情况,分类实施内部职工持股。

 

(一)金融、电力、交通、邮电、烟草等垄断性行业,城市煤气、自来水、公交等公用设施领域,以及享有特许经营权或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暂不实施内部职工持股。

 

(二)在基础产业以及对区域经济发展起重要作用的骨干企业实施内部职工持股,须经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三)其他企业由国有投资主体或公司股东会根据企业规模、经营状况和职工出资能力,确定内部职工持股总额。

允许内部职工取得控股地位,允许职工以产权受让方式全额置换一般中小企业的国有股权。

 

第七条企业应依据职工的岗位、工龄、贡献和技能等,确定职工持有股份的数额,具体办法由各公司自行确定。

持股额的多少不能作为决定职工上、下岗的条件。

 

第八条董事长、总经理持股额一般在职工平均持股额的5倍以上。

为强化激励与制约机制,允许经营者持大股,鼓励业务和技术骨干多持股。

 

第三章股份认购

 

第九条职工认购股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

 

(三)自愿出资的原则。

 

第十条职工股份认购方案,经国有投资主体或公司股东会同意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职工购股程序:

 

(一)职工提出购股申请;

 

(二)根据职工股份认购方案确定个人持股额度;

 

(三)公布职工持股额度;

 

(四)办理购股手续;

 

(五)职工持股会向职工出具“职工股权证明书”,认购股额在职工平均持股额5倍以上的,可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由公司签发“股权证明书”;

 

(六)公司将职工持股名册上报审批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国有独资企业改制时,可经企业职代会决议,将原企业部分工资基金积余折成公司股份,计提总额一般不超过余额的50%,人均不超过3万元,按职工贡献大小、责任轻重、工龄长短划给职工,职工可以此参加分红、表决,但不能转让和继承。

 

第十三条企业改制时,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从前三年企业自行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转化所形成的新增税后留利中,划出一定比例折成公司股份,奖励给成果的主要贡献者,具体比例另行规定。

该股份一定年限内不得转让,具体年限及其他约束条件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以产权受让方式实施职工持股时,一次性付清认股款项的,可给予10%的优惠。

 

第四章资产评估

 

第十五条实施内部职工持股的企业,在改制时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按规范要求进行评估。

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同时承担评估结果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评估须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立项,资产评估结果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第五章股份转让及红利分配

 

第十七条内部职工股份允许在职工之间转让,具体转让办法由企业自行确定。

职工股份转让后,应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在其任职期间不得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份。

 

第十八条职工所持股份不得退股。

但遇职工股东调出、辞职、除名、退休、死亡等情况,可由企业按公司章程或持股会章程处理。

 

第十九条实行内部职工持股的公司应依照《公司法》规定进行利润分配,不得损害国有产权或其他股东利益,不得采取保息分红的办法。

 

第二十条鼓励职工将红利留在企业增加投资,扩大股本。

对红利用作再投资入股的,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六章职工持股会

 

第二十一条职工持股会是专门从事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资金管理、认购公司股份、行使股东权力、履行股东义务、维护出资职工合法权益的组织。

职工持股会原则上依托本企业工会组织设立。

 

第二十二条职工持股会的会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职工持股会承担有限责任;职工持股会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十三条职工持股会应制定章程,对职工持股的条件和范围、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持股会的议事程序和议事规则、常设机构设置等有关问题作出规定,规范职工股份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由职工持股会会员选举产生职工持股会理事会,作为常设机构,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召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制定持股会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负责职工股份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收集、整理、反映会员的意见;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职工持股会可授权理事会,向公司委派职工股权代表,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行使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由职工持股会派出的董事和监事,在参与公司决策中,应充分表达持股职工的意见,维护持股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六条省属企业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控股公司、集团公司暂不实行内部职工持股,其子公司以及未实行授权经营的省属企业可以实行内部职工持股,审批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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