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服务合同附收费标准服务内容资料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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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服务合同附收费标准服务内容资料清单

 

《XX小区物业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委 托 方:

          

受 托 方: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目 录

第一章合同当事人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三章物业服务内容与服务标准

第四章物业服务费用

第五章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及物业保修金

第七章物业管理用房

第八章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九章物业服务期限

第十章违约责任

第十一章其他事项

附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业主大会(业主)决议同意,选聘乙方对   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甲方:

   XX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负责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乙方:

 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乙方依照本合同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享受本合同提供的服务并承担按本合同规定及时交纳物业费用等义务。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项目名称:

        ;

物业类型:

    住宅小区   ;

座落位置:

            ;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范围:

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占地面积:

    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住宅    平方米,商业用房   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   平方米。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或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一,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二)

 

第三章 物业服务内容与服务标准

第二条 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清理;

(三)公共绿地、景观和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

(四)秩序维护以及车辆停放管理;

(五)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六)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账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七)本合同及附件约定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

 

建筑幕墙(包括但不限于幕墙、干挂石材、砖面等)的安全维护责任人为全体业主,业主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委托乙方对本物业区域内建筑幕墙进行日常维护、检修。

维修和检修的内容、方式、费用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双方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若单个业主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和管理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条 按照“质价相符”原则,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应达到约定的标准(物业服务内容与服务标准详见附件三)。

该附件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第四章 物业服务费用

第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为 包干制 方式,小区公共能耗费与物业费实行捆绑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如下表:

物业类型

收费标准

高层住宅

2元/㎡·月(含公共能耗0.4元/㎡·月)

商业用房

2.5元/㎡·月

地下泊位

50元/个·月

住宅业主若分割出租(合租形式),经甲方及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乙方可对业主按户能耗费双倍收取(0.80元/月·平方米)。

物业服务费按照房屋的法定产权建筑面积计算。

已办理不动产权证的,以不动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未记载建筑面积的,以物业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第五条 共用电梯、增压水泵、水系景观、中央空调等高能耗设施设备运行所需的能耗费用,采取下列第  二  种方式结算:

(一)按实际消耗向业主分摊,乙方代收代缴;

(二)公共能耗费与物业服务费实行捆绑(标准核定为0.4元/月·平方米);

第六条 物业服务费自乙方实际提供服务之日起计收。

物业已交付的,物业服务费及相关费用由业主承担。

已竣工但未出售或已出售未交付使用的物业,由建设单位全额支付物业服务费,包括未出售的地下停车位。

已交付但业主尚未使用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由业主全额交纳。

业主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车位服务费等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物业产权或者租赁关系变更时,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车位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第七条 物业服务费、公共能耗费及专用车位费等相关费用按 年度 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 每个计费周期开始之日 前交纳。

物业服务费可预收,但预收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本合同的剩余期限不足12个月的,预收期限不得超过合同的剩余期限。

第八条 物业服务期限内,如因当地物价指数、最低人工工资(包括社保、公积金)等调整导致物业服务企业成本上涨,乙方需提高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的,经甲乙双方协商,由甲方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表决,并应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以上业主同意

 

第五章 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负责协调、处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服务合同》的问询。

(二)委派人员参与现场查验,与乙方共同确认现场查验的结果,并按照相关规定与乙方办理承接查验手续,移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用场地、物业管理用房以及业主资料等其他相关资料。

(三)负责协调、处理前物业服务企业遗留和物业承接查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四)督促乙方制定物业服务方案,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与相关场地的年度管理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年度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等,并监督乙方按方案和计划实施物业管理服务;

(五)监督乙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业主大会授权,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使用等各项制度,并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执行。

(六)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协助乙方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负责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七)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和乙方的意见、建议,并按规定做好相关物业管理事项的公示工作。

(八)甲方在乙方依法退出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时,按照相关规定与乙方办理承接查验手续,接收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用场地以及相关资料。

(九)法律法规、本合同及管理规约等规定甲方享有和承担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条 乙方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服务机构,享有并承担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设立专门服务机构负责本物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委派相应专业的物业服务人员按相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乙方项目经理入职或调整须提前1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并经甲方同意,其他岗位调整甲方有建议权。

(二)根据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收费场所明码标价。

(三)参照《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规定完成项目承接查验工作,对未经查验或查验不合格的物业,乙方有权拒绝接收。

(四)有权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空调、监控、消防等设施设备维保及绿化养护等其他专业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需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管),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第三方。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由小区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共同选定,签订三方委托合同。

(五)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区域秩序,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六)开展对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年度安全检查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予以整改或者通知协调主管单位及时整改,但如在保修期范围内的,则应通知建设单位整改。

(七)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分的用途,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

(八)不得以业主、物业使用人未缴物业服务费、违反管理规约等为由,采取限制进入小区、停水停电等损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九)按规定审核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对业主、物业使用人、施工单位的装修行为进行管理,允许乙方收取适当的建筑垃圾清运保证金以督促其及时清运。

装修垃圾必须袋装集中放置在规定区域,建筑装修垃圾由业主负责清运或委托乙方清运,其清运费用由业主承担。

(十)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但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管理权限。

(十一)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严格贯彻、执行消防法规,落实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负责消防控制室的日常值班;管理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种消防设备、设施和器具,定期进行检查、维护、更新,确保它们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十二)引导业主、物业使用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告。

(十三)法律法规、本合同及管理规约等规定乙方享有和承担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六章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及物业保修金

第十一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第十二条 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乙方应每年在主管部门公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交及使用情况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物业维修资金的缴交及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十四条 物业保修金(以下简称保修金)是由建设单位交存,作为保修期内物业维修费用保证的资金。

物业保修期内,建设单位自行组织保修的,乙方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及时将业主、物业使用人报修的保修项目、内容等以书面形式提供给建设单位,并由建设单位实施保修工作;

(二)协助督促建设单位做好保修工作,并协助做好保修质量的检查、验收;

(三)其他:

         /   。

建设单位委托乙方保修的,乙方应按签订的物业委托保修协议开展相应的保修工作,履行相应的保修责任。

第十五条 在各保修项目保修期届满前1个月内,应按以下第 一 种方式对保修项目进行查验,记录查验结果,查验中发现的问题经建设单位确认并按照相关规定及协议实施保修工作:

(一)由乙方制定查验方案、组织甲方、建设单位及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等各方开展查验相关工作;

(二)其他:

      /    。

第十六条 保修金拟退还公示等相关保修金事项公示期内,乙方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小区内公示张贴工作,并开展张贴情况的日常巡查,保障业主知情权;

(二)将已掌握的建设单位未履行保修责任情况以书面形式向保修金管理机构提交;

(三)组织开展业主、社区居委会等相关各方异议收集整理,并以书面形式向保修金管理机构提交;

(四)组织做好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责任后的查验、确认,并向保修金管理机构书面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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