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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

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

GeneralSpecifications

forportadlefireextinguishers

本标准规定了手提式灭火器在安全和使用性能方面必须达到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手提式灭火器。

1定义

2分类

3技术要求

4试验方法

1定义

1.1手提式灭火器:

指能在其内部压力作用下,将所充装的灭火剂喷出以扑救火灾,并可手提移动的灭火器材。

1.2设计压力:

指具有最大额定充装量的灭火时的内部平衡压力。

℃60(或贮气瓶)在*器.

1.3有效喷射时间:

指将灭火器保持在最大开启状态下,自灭火剂从喷嘴喷出,至灭火剂喷射结束的时间(有效喷射时间不包括:

驱动气体的喷射时间;化学泡沫灭火器的喷射距离在1米以内的喷射时间)。

1.4完全喷射:

指灭火器喷射至其内部压力与外界环境压力相等时的喷射。

1.5喷射剩余率:

指额定充装的灭火器在完全喷射后,内部剩余的灭火剂量相对于喷射前灭火剂充装量的重量百分比。

1.6喷射滞后时间:

指自灭火器的控制阀开启或达到相应的开启状态时起至灭火剂从喷嘴开始喷出的时间。

1.7A类火:

指固体有机物质燃烧的火。

这类物质在燃烧后,通常会形成炽热的余烬。

1.8B类火:

指液体或可融化固体燃烧的火。

1.9C类火:

指气体燃烧的火。

类火:

指轻金属燃烧的火。

10D.1.

1.11贮气瓶式灭火器:

指灭火剂由灭火器上的贮气瓶释放的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的压力驱动的灭火器。

1.12贮压式灭火器:

指灭火剂由贮于灭火器同一容器内的压缩气体或灭火剂蒸气的压力驱动的灭火器。

1.13化学反应式灭火器:

指灭火剂由灭火器内化学反应产生的气体压力驱动的灭火器。

2分类

2.1灭火器按充装的灭火剂分类:

a.水型灭火器(包括酸碱灭火器);

b.泡沫型灭火器;

c.干粉型灭火器;

d.卤代烷型灭火器(指二氟一氯一溴甲烷和三氟一溴甲烷灭火器)

e.二氧化碳灭火器。

*本标准所称灭火器,如无特殊说明,均指手提式灭火器.

2.2灭火器按驱动灭火剂的压力型式分类:

a.贮气瓶式灭火器;

b.贮压式灭火器;

c.化学反应式灭火器。

3技术要求

3.1重量规定

灭火器的总重量不得大于20公斤。

其中二氧化碳灭火器的总重量允许增至28公斤。

3.2喷射性能

灭火器在20±5℃时的喷射性能应符合3.2.1-3.2.4款的规定。

试验方法见4.1条。

3.2.1灭火器的有效喷射时间不得少于表1的规定。

表1

3.2.2喷射剩余率不得大于10%。

3.2.3喷射滞后时间不得大于5秒。

3.2.4可间歇喷射的灭火器,每次间歇喷射的滞后时间不得大于3秒

3.3使用温度性能

3.3.1灭火器的使用温度应取下列规定的某一温度范围。

a.+4℃~+55℃;

b.10℃~+55℃;

c.-20℃~+55℃;

d.-40℃~+55℃;

;℃+55~℃55.-e

3.3.2灭火器在使用温度范围内的喷射性能应符合3.3.2.1-

3.3.2.3项的规定。

试验方法见4.2条。

3.3.2.1有效喷射时间的偏差不得大于20±5℃时的有效喷射时间的±25%。

且在最高使用温度时的有效喷射时间不得小于6秒。

3.3.2.2喷射剩余率不得大于15%。

3.3.2.3喷射滞后时间不得大于5秒。

3.4灭火性能

3.4.1扑灭A类火的级别

用于扑救A类火的灭火器的灭火性能,以级别表示。

它的级别代号由数字和字母A组成,数字表示级别数,字母A表示火的类型。

A类火的灭火试验方法见4.3条。

灭大器扑救A类火的能力,不得小于表2规定的级别。

表2

3.4.2扑灭B类火的级别

用于扑救B类火的灭火器的灭火性能,以级别表示。

它的级别代号由数字和字母B组成,数字表示级别数,字母B表示火的类型。

B类火的灭火试验方法见4.4条。

灭火器扑救B类火的能力,不得小于表3规定的级别。

表3

3.5密封性能

贮压式灭火器和贮气瓶应具有可靠的密封性能,其泄漏量应符合3.5.1-3.5.4款的规定。

3.5.1由灭火剂蒸气压力驱动的贮压式灭火器和二氧化碳贮气瓶用称重法检验泄漏量。

灭火器的年泄漏量不得大于灭火剂额定充装重量的5%或50克(取两者的小值)。

贮气瓶的年泄漏量不得大于额定充装重量的5%或7克(取款。

1.5.4两者的小值)。

试验方法见.

3.5.2充有非液化气体的贮压式灭火器和贮气瓶,应用测压法检验泄漏量。

灭火器每年的压力降低值不得大于20℃时额定充装压力的10%。

试验方法见4.5.2款。

3.5.3可间歇喷射的贮压式灭火器在部分喷射后的泄漏量,按4.5.3款的方法进行检验,5分钟后灭火器的内压值(或灭火剂重量),不得小于前一次测量的内压值(或灭火剂重量)的75%。

3.5.4可间歇喷射的贮气瓶式灭火器的泄漏量按4.5.4款的方法检验,15分钟后的压力降不得大于灭火器在20±2℃时内压的10%。

3.8机械强度

灭火器的零件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

3.6.1灭火器(或贮气瓶)筒体的最小壁厚,

应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一79》*中规定的壁厚计算公式确定。

其中壁厚附加量应按灭火器实际情况确定。

3.6.2灭火器(或贮气瓶)的筒体,受内压的器头及筒体与器头的连接零件等,应按4.6.1款的方法进行水压试验。

水压试验压力应为灭火器(或贮气瓶)设计压力的1.5倍。

试验时不得有渗漏和宏观变形等影响强度的缺陷。

3.6.3灭火器(或贮气瓶)应按4.6.2款方法进行水压爆破试验。

爆破口应呈塑性破坏,爆破时不得产生碎片,爆破压力不得小于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一79》附录1中爆破压力计算公式计算所得的值。

3.6.4灭火器应按4.7条的方法进行振动试验。

试验后不得产生裂纹和显著变形等缺陷,并应能正常操作。

其泄漏量应符合3.5.1款或3.5.2款的规定。

3.6.5用于舟、车上的灭火器应设有装夹灭火器专用的固定架,固定架的结构应简单可靠,取用方便。

固定架应与灭火器一起进行振动试验。

试验后不得产生裂纹及影响灭火器取用等缺陷。

3.6.6灭火器应按4.8条的方法进行冲击试验。

试验后,灭火器不得出现灭火剂或驱动气体的释放现象。

3.7抗腐蚀性能

*本标准引用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一79》,由国家劳动人事部(79)劳总锅18号文公布。

若今后该规程改变,则按改变后的相应规定执行。

灭火器的外部表面应议具有抗大气腐蚀的性能,内部表面应具有抗灭火剂腐蚀的性能。

3.7.1灭火器应按4.9.1款的方法进行外部盐雾腐蚀试验。

试验后不得影响灭火器操作及其强度。

3.7.2灭火器应按4.9.2或4.9.3款的方法进行内部腐蚀试验。

试验后,灭火器的内表面涂层不有肉眼可见的气泡、龟裂和剥落等缺陷。

如无涂层的,其内表面不得有肉眼可见的锈斑。

内部压力检测装置8.3.

凡充有驱动气体的贮压式灭火器,应设有能显示灭火器内部压力的压力表或压力检测仪的连接装置。

压力表或连接装置应与灭火器一起经受整体试验,并应符合3.8.1-3.8.9款的规定。

3.8.1压力表的结构应简单可靠,显示清晰。

压力表的最大量程应为灭火器在20℃时工作压力的1.5-2.5倍。

压力表的零位、指示灭火器在20℃时的工作压力和压力表最大量程的位置,应有刻度和数字表示。

压力表上的工作压力范围用绿色表示,从零位到工作压力下限的范围用红色表示。

压力表上的工作压力范围是指灭火器在使用温度范围内所对应的工作压力。

3.8.2压力表的误差应符合下列规定,并按4.10.1款的方法进行检验。

a·工作压力:

允许误差为灭火器在20℃时工%;4±作压力的.

b·零位:

允许误差为灭火器在20℃时工作压力的±6%;

c·最大压力:

允许误差为灭火器在20℃时工作压力±15%。

3.8.3压力表应按4.10.2款的方法进行静压试验。

试验后,其结果仍应符合3.8.2款的规定。

3.8.4压力表应按4.10.3款的方法进行超负荷试验。

试验后,指针与初始零位的偏差不得大于灭火器在20℃时工作压力的±4%。

3.8.5压力表应按4.10.4款的方法进行耐压试验。

试验时不得有泄漏和破裂现象。

3.8.6压力表应按4.10.5款的方法进行爆破试验,压力表的弹簧管等弹性元件的爆破压力应大于火火器在20℃时工作压力的8倍。

3.8.7压力表应按4.10.6款的方法进行交变负荷试验。

试验后,仍应符合3.8.2款的规定。

3.8.8压力表成按4.10.7款的方法进行防水试验。

试验后,表盘正面内不得有积水现象。

3.8.9压力表应按4.10.8款方法进行气密性试验,试验时不得出现气泡等泄漏现象。

3.8.10测量灭火器内压的连接装置应使用方便、可靠,并应设有安全帽等保护装置。

3.9橡胶和塑料件要求

灭火器上使用的橡胶和塑料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能。

3.9.1承受内压的像胶和塑料件应按4.11.1款的方法进行爆破试验(喷射软管除外)。

其爆破压力应大于灭火器在60℃时它所承受的最大压力的5倍。

3.9.2灭火器内部的橡胶和塑料件应按4.11.2款的方法进行热稳定性试验。

试验后,不得出现断裂和明显变形等缺陷。

结构要求10.3.

3.10.1灭火器的操作机构应简单灵活,性能可靠。

3.10.1.1操作机构应设有保险装置,保险装置的解脱动作应区别于灭火器的开启动作,且能显示灭火器是否开启过。

保险装置的解脱力不得大于100牛顿。

3.10.1.2操作机构的开启动作应能一次完成。

除化学反应式灭火器以外,在55-0/5℃时,操作机构的开启力不得大于表4的规定。

表4

3.10.2水、泡沫、干粉型灭火器应设有卸压结构,以保证在滞压情况下能安全拆卸。

3.10.3干粉、卤代烷型及二氧化碳灭火器的灭火剂量大于或等于4公斤(升)时,应设有可间歇喷射的结构和喷射软管。

软管长度应不喷射软管和接头%。

80小于灭火器筒身高度的.

在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内应能可靠工作;其爆破压力应大于灭火器在60℃时它所承受的最大压力的3.5倍。

其中二氧化碳灭火器的喷射软管和接头的爆破压力应大于灭火器在60℃时它所承受的最大压力的1.5倍

3.10.4灭火器喷嘴出口处如设有防尘盖等塞盖的,应保证当喷射出灭火剂时能够自动脱落或击碎。

3.10.5当灭火器(或贮气瓶)的设计压力大于2.2兆帕时,应设有超压安全保护装置:

安全膜片或安乍阀。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超压安全保护装置的动作压力范围为17.5-22.0兆帕;

贮气瓶的超压安全保护装置的动作压力范围为20.0-25.0兆帕;其余灭火器的超压安全保护装置的动作压力上限应不大于其水压试验压力的90%,下限应等于其设计压力。

试验方法见4.14条。

3.10.6水型和泡沫型灭火器,在喷射通道的最小截面前,应设有滤网。

滤网的网孔直径应.

小于通道的最小截面的直径,滤网的总有效流通面积不得小于通道截面的5倍。

3.11其他要求

3.11.1各种手提式灭火器还应符合各有关类型手提式灭火器的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

3.11.2灭火器用的各种灭火剂,应符合各灭火剂的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

4试验方法

4.1喷射性能试验

4.1.1连续喷射性能试验

4.1.1.1将灭火器称出重量后,放置在20±5℃环境保持24小时以上。

4.1.1.2从20±5℃环境中取出,在1分钟内进行连续喷射试验,测定喷射滞后时间和有效喷射时间。

4.1.1.3喷射结束后,再称重,得出喷射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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