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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培训课件11页word

出口退税培训课件

单靠“死”记还不行,还得“活”用,姑且称之为“先死后活”吧。

让学生把一周看到或听到的新鲜事记下来,摒弃那些假话套话空话,写出自己的真情实感,篇幅可长可短,并要求运用积累的成语、名言警句等,定期检查点评,选择优秀篇目在班里朗读或展出。

这样,即巩固了所学的材料,又锻炼了学生的写作能力,同时还培养了学生的观察能力、思维能力等等,达到“一石多鸟”的效果。

内容要点:

其实,任何一门学科都离不开死记硬背,关键是记忆有技巧,“死记”之后会“活用”。

不记住那些基础知识,怎么会向高层次进军?

尤其是语文学科涉猎的范围很广,要真正提高学生的写作水平,单靠分析文章的写作技巧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从基础知识抓起,每天挤一点时间让学生“死记”名篇佳句、名言警句,以及丰富的词语、新颖的材料等。

这样,就会在有限的时间、空间里给学生的脑海里注入无限的内容。

日积月累,积少成多,从而收到水滴石穿,绳锯木断的功效。

一、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建立与发展

语文课本中的文章都是精选的比较优秀的文章,还有不少名家名篇。

如果有选择循序渐进地让学生背诵一些优秀篇目、精彩段落,对提高学生的水平会大有裨益。

现在,不少语文教师在分析课文时,把文章解体的支离破碎,总在文章的技巧方面下功夫。

结果教师费劲,学生头疼。

分析完之后,学生收效甚微,没过几天便忘的一干二净。

造成这种事倍功半的尴尬局面的关键就是对文章读的不熟。

常言道“书读百遍,其义自见”,如果有目的、有计划地引导学生反复阅读课文,或细读、默读、跳读,或听读、范读、轮读、分角色朗读,学生便可以在读中自然领悟文章的思想内容和写作技巧,可以在读中自然加强语感,增强语言的感受力。

久而久之,这种思想内容、写作技巧和语感就会自然渗透到学生的语言意识之中,就会在写作中自觉不自觉地加以运用、创造和发展。

二、我国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政策

三、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退(免)税的范围与方法

四、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抵退税的计算

五、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免退税的计算

一、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建立与发展

所谓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出口退税的目的,是为了增强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扩大出口、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目前,已成为当前调节出口和产业结构的重要经济杠杆。

我国从1985年开始实行出口退税政策,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不断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和机制,优化退税流程,退税额呈快速增长态势。

2019年~2019年8月,累计办理出口退(免)税5.3万亿元,年均增长约26%。

1985年3月,国务院正式批准了财政部《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1985】43号文),自1985年4月1日起对出口产品实行退、免税办法。

这个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现行出口退税制度的建立。

1988年确立了“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和“彻底退税”的退税原则。

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消费税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制定实施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号),初步实现了出口退税制度的法制化、规范化。

从2019年1月1日起,国务院决定对出口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为17%、13%、11%、8%、5%五档,出口退税率的平均水平降低了3个百分点左右。

2019年1月1日取消多项皮革类原材料的出口退税政策,并下调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

2019年9月15日下调了142个税号的钢材、部分有色金属材料、纺织品、家具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同时上调了重大技术装备、部分IT产品和生物医药产品以及部分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出口的高科技产品、部分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出口退税率。

2019年6月19日,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五部委出台了《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宣布自7月1日起调整2831项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共包括三大方面的政策调整:

一是取消了553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二是降低了2268项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商品的出口退税率;三是将10项商品的出口退税改为出口免税政策。

2019年金融危机开始时,为缓解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扶持外贸出口,出口退税率的调整频率和幅度都非常大。

自2019年8月到2009年6月连续七次提高出口退税率,涉及的出口商品税号超过8000个(次)。

此次调整后,我国的出口退税率分为5%、9%、11%、13%、14%和17%六档。

出口退税税率10个月内经历7次上调,使得服装纺织、机电、钢铁、轻工、有色金属、石化和电子信息7大行业产品受益最大。

2019年由于节能减排压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19〕57号)规定,自2019年7月15日起,取消部分钢材、有色金属、银粉、酒精、玉米淀粉、农药、医药、化工产品、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等6类行业406种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占到海关商品税则号总数的3%左右。

这是自2019年世界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我国首次出台政策取消出口商品退税率。

2019年5月25日,为便于征纳双方系统、准确地了解和执行出口税收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9号),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19]39号文,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包括视同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并对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个别问题做了明确。

2019年6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4号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以下内容:

(1)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办理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的退(免)税、免税,适用本办法。

(2)出口企业和出口货物劳务的范围,退(免)税和免税的适用范围和计算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9号)执行。

(3)对出口退(免)税资格的认定。

(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

(5)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的申报。

(6)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退(免)税申报。

(7)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其他申报要求。

(8)退(免)税原始凭证的有关规定。

(9)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适用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申报。

(10)有关单证证明的办理及其他规定等。

目前,我国出口退税政策与管理,主要以《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9号)和《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4号)为依据。

二、我国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政策

我国现行出口货物劳务的税收政策主要涉及增值税和消费税两个税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9号),对出口货物劳务分别实行以下三种不同的增值税政策:

一是出口免税政策;

二是出口征税政策;

三是出口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征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实行增值税征税政策(出口不免税不退税),即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的范围主要包括:

(1)国家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征税。

如自2019年7月1日起,国家取消了553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自2019年7月15日起,国家取消部分钢材、有色金属、银粉、酒精、玉米淀粉、农药、医药、化工产品、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等6类行业406种商品的出口退税。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征税。

特殊区域是以海关为主实施封闭监管的特定经济区域,包括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等七大特殊区域。

境内企业销售给七类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费生产用),按内销货物对待征税增值税。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征税。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征税。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征税。

(二)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税政策

出口企业出口某些货物劳务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出口免税不退税)。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主要包括: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规定的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具体规定如下: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免税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规定的货物,具体是指: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货物;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具体范围附件7);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具体范围附件8);

(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7)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8)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9)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规定执行;

(10)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11)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1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来料加工复出口是指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半成品、零部件、元器件(必要时也提供一些技术设备),由国内加工企业根据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并收取加工费,加工生产后复出口给对方的业务。

(13)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4)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1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货物劳务免税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具体是指:

(!

)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

(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免税不退税。

具体是指: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放弃免税,并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出口免税又退税)。

基本含义是指,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退还以前环节已纳增值税。

企业出口货物劳务,除了适用出口征税、出口免税政策之外,绝大部分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这是我们学习的重点问题。

三、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退(免)税的范围与方法

(一)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退(免)税的范围

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范围,包括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和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三种情况。

1.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是指出口企业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包括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自营出口,是指出口企业直接与外国客户联系获得订单,并通过自己的海关代码出口货物。

代理出口是指外贸企业或其他出口企业,受委托单位的委托,代办出口货物销售的一种出口业务。

代理出口业务的特点是,受托单位对出口货物不作进货和自营出口销售的帐务处理,不负担出口货物的盈亏,仅按合同约定向委托方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所称报关,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境物品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进出境手续及相关海关事务的过程,包括向海关申报、交验单据证件,并接受海关的监管和检查等。

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其中: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属于有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包括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属于没有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

没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只能委托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代理出口。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视同出口货物,是指对非贸易行为产生的货物出口视同贸易出口的货物来对待。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具体范围包括:

(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中国对外援助项目分布在农业、工业、经济基础设施、公共设施、教育、医疗卫生等领域,重点帮助受援国提高工农业生产能力,增强经济和社会发展基础,改善基础教育和医疗状况。

近年来,应对气候变化成为中国对外援助的一个新领域。

中国对外援助主要有8种方式:

成套项目、一般物资、技术合作、人力资源开发合作、援外医疗队、紧急人道主义援助、援外志愿者和债务减免。

对外承包主要是指对外承包工程,包括承包的国外工程建设项目、我国对外援助项目、我国驻外机构的工程建设项目、与外国公司合营或联合承包工程项目时我国公司分包部分、对外承包兼营的房屋开发业务。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涉及房屋建筑、制造及加工业、石油化工、电力工业、电子通讯、交通运输、供排水、环保产业、航空航天、矿山建设等多个领域。

境外投资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七大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七大特殊区域是指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具体是指:

①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②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③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④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以下称中标机电产品),包括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机电产品(附件2)。

⑤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附件3),如自升

式、半潜式钻井船;浮式钻井船;钻井平台;生产平台;处理平台;生活平台;烽火台等。

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

上述规定暂仅适用于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⑦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水包括蒸汽、电指电力、气指燃气)。

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视同出口的货物,不包括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见附件1)、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

根据财税[2019]39号文的附件1,国家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包括: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1993第43号)所列的货物。

②《卫生部、对外经贸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人体血液、组织器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药发[1996]第27号)规定的血液和血液制品、人体组织和器官(包括胎儿)以及利用人体组织和器官(包括胎儿)加工生产的制剂。

③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公布的《禁止出口货物目录》所列的货物。

④《濒危野生动物国际贸易公约》所列的附录一、二、三级的动物、动物产品和植物、植物产品。

⑤林业部、农业部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的一、二级保护的野生动物及货物。

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发布的《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所列的货物。

⑦国家环保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所列的货物。

3.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外国商品经海关暂时进境,缴纳保证金,未经加工制造,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的货物。

如展览品、集装箱箱体,以及为开展经济、技术、科学文化交流而暂时运入我国关境后复运进出境的货物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对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具体包括对从事国际海洋运输、国际铁路运输、国际航空运输、国际公路运输、国际管道运输的运输工具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二)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退(免)税方法

增值税退(免)税的方法,包括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

其中,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适用于生产企业;增值税免退税办法适用于外贸企业。

1.增值税免抵退税方法的含义

增值税免抵退税方法,适用于生产企业出口退税。

增值税免抵退税方法,包括免税、抵税、退税三个组成部分,简称免抵退税。

(1)免税

免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

包括三个要点:

第一,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第二,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9】39号文的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是指:

一是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①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②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③纳税信用等级A级;

④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⑤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二是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a.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b.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c.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②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a.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b.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③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④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a.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b.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c.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⑤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⑥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⑦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⑧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⑨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第三,列名生产企业(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9】39号文的附件5,列名生产企业全国共74家。

(2)抵税

“抵”是指以本企业本期出口产品应退税额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即以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

(3)退税

“退”是指按照上述过程以本企业本期出口产品应退税额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后,对未抵顶完成的部分按规定标准予以退税。

2.增值税免退税方法的含义

增值税免退税办法适用于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的免退税。

其中:

“免”是指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

“退”是指出口货物劳务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外贸企业适用的免退税办法与生产企业适用的免抵退税办法相比少了一个“抵税”环节,这是因为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在出口免税,不存在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的问题,只存在对外购或委托加工出口货物已承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出口退税问题。

(三)增值税的退税率

增值税退税率是指计算退税的比例。

退税率与征税率有一致的情况,也有不一致的情况。

当退税率与征税率一致时,即增值税税率为零,体现了征多少退多少的彻底退税原则的要求;当退税率与征税率不一致时,通常是退税率低于征税率,未能实现彻底退税。

1.增值税退税率的一般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9号)的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以下称退税率)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将退税率通过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予以发布,供征纳双方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2月21日编制了2019年版的出口退税率文库(版本号20190201A)(国税函[2019]61号。

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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