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法 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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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法 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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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法 案例.docx

信息法案例

信息法案例

篇一:

信息法个人隐私保护

个人隐私保护

也许每天人们都收到数封垃圾邮件、接到无数“骚扰”电话以及收到数条垃圾短信,出现这些问题最直接原因就是个人信息被泄露了。

个人信息泄露不仅仅给生活带来不便,再加之不良用心的人利用社会工程学等手段破解密码,从而给个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一、隐私权相关定义

由于历史文化、法律制度的不同,国际上对隐私的认识千差万别。

经常使用的隐私定义有三个:

不损害公共利益的私人行为中的个人利益、不为信息滥用而受到伤害的个人利益。

隐私其实不一定就坏事,有时传扬公布出去对其他公民没有什么影响,但若当事人不愿意传扬出去,就属于隐私了。

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隐私权的内容具有真实性和隐秘性,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任何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国际上通常认为,隐私权——涉及制定规则,以调整对诸如信用信息、医疗与政府档案等个人数据的收集和处理,也被称为“数据保护”;身体隐私权——涉及保护个人的身体,对抗诸如基因测试、药品测试和非法搜查等侵犯性的程序;通信隐私权——涉及通信、电话、电子邮件和其他形式的通信的安全和隐私;地域隐私权——涉及对侵入家庭以及诸如工作场所等其他环境设立限制,包括搜查、电视监控以及核查证件等行为。

二、个人隐私保护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保护个人权利;第二,有利于促进信息共享和交流;第三,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电子商务的发展是与消费者信心的建立分不开的。

而隐私权则是建立消费者信心的的关键因素。

提供电子商务服务的网站,一般都会要求消费者进行注册,

其中可能包括姓名、性别、收入、年龄、地址、电话号码等。

目前世界上已经有50多个国家建立了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个人信息的保护在国际上不仅仅是一个基本人权问题,也极有可能成为某种新的贸易壁垒。

三、个人隐私权侵权案例

案例一:

监控人员泄露监控视频引发愤慨

08年1月14日,上海一对年轻情侣在地铁闸机口激情拥吻的视频,在某知名视频网站被发布,时长近3分钟,其间,不断听到疑似监控室工作人员发出的戏虐性评论,他们还不时要求调整摄像角度,传出“摆低点?

?

对牢面孔,太近不清爽”“花痴哦?

?

哎哟,又来了,老多趟了?

?

”等话语。

视频发布后,在您中产生很大影响,不少您对监控人员获取他人隐私后并予以曝光的行为表示强烈愤慨,当事情侣也表示“这段视频已经干扰了我们的生活。

案例二:

死亡博客案

207年12月29日,留学海外多年的31岁的北京女白领姜岩从24层楼跳楼死亡。

在自杀之前,姜岩在网络上写下了自己的“死亡博客”,记录了她生命倒计时前2个月的心路历程,并在自杀当天开放博客空间。

之后的三个月里,网络沸腾,姜岩的丈夫王菲成为众矢之的。

您运用“人肉搜索”将王菲及其家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照片、住址以及身份证信息和工作单位等全部披露。

王菲不断收到恐吓邮件;网上被“通缉”、“追杀”、围攻、谩骂、威胁;被原单位辞退?

?

2021年3月18日王菲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张乐奕、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7.5万元损失及6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该案被媒体冠为“人肉搜索第一案”或“网络暴力第一案”。

2021年12月2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被告张乐奕停止对原告王菲的侵害行为,删除刊登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上的《哀莫大于心死》、《静静的》、《心上的月光》三篇文章及原告王菲与案外人东某的合影照片;在“北飞的候鸟”网站首页上刊登向原告王菲的道歉函;赔偿原告王菲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元、公证费用684元。

大旗网和“北飞的候鸟”两家网站的经营者或管理者构成对原告王菲名誉及隐私权的侵犯,分别判处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王菲精神抚慰金3000元和5000元;天涯在线因于王菲起诉前及时删除了侵权帖子,履行了监管义务,经判决认定不构成侵权。

四、我国目前对隐私保护的现状

1、立法方面的滞后和不完善

一方面,隐私权的概念尚未在我国立法中最后确立,我国现有的是有许多关于保护隐私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第1款规定: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这是我国目前对隐私权进行保护的主要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再次强调:

“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侵害他人名誉权理。

”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自然人因人格权遭受非法侵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

其中两项涉及到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即:

一是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和其他人格利益的:

二是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的,受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另一方面,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文件。

但在具体的法律规定方面,特别是规范电信活动和互联网活动的立法已经作出规定,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58条的第2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从事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另外第66条“电信用户依法使用电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

电信业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电信用户使用电

信网络所传输信息的内容。

”其他文件散见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等。

以上我们可以看到,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还比较零散,没有一部比较系统的全面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法律,尽管现行法律不乏涉及隐私问题的保护措施,但规定尚不完整,还需要从立法上加以完善。

2、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

美国在保护网络隐私权方面采取的是行业自律为主导的模式,并且行业自律模式也比较成熟、稳定,相比之下,我国在行业自律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

一方面各大网站关于隐私保护的声明内容简单,并没有详尽的解释其中的条款,这样网络用户必须有充分的时间和耐心去仔细研究这些规则性文件,否则很难理解其中的内容。

另一方面,这些隐私方面的保护声明也大多由网站单方面制定,用户没有参与其中,网上用户只能要么接受,要么拒绝,这是典型的“显失公平”。

隐私权的声明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合同,既然为合同,共同协商是必须的尊重和合作,这样才能保障双方权益的合理实现。

五、个人隐私权保护

第一,强化公民慎独慎微意识。

东汉太守杨震以“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夜拒黄金十斤,成为千古慎独佳话,值得我们每个人学习。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慎独慎微既是一种方法,又是一种状态和境界。

“木秀于林,风必摧之;沙堆于岸,流必湍之。

”这是中国自然哲学在社会生活中的表达,是健康社会保证下层人物能够不断上升和淘汰颓废上层人物的自然法则在社会中的反映!

所以,在任何时候,特别是面对虚拟的互联网,网民们更应该注重这样的道德修养,从而避免自己的隐私权受到侵害或成为侵权人。

第二,培养公民隐私权意识。

按照美国的相关法律,在校读书的学生和成年人一样享有隐私权,其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操守表现、违规记录等与个人隐私有关的资料不能随便公开。

而我国,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规定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但我们看到,孩子们的考试成绩不仅会张榜公布,还从高到低排上了名次,这里就存在一个全社会隐私权意识缺失的问题。

在现代社会,人人都可能成为被侵害隐私权的受害者,人人也都可能成为侵害隐私权的侵权者,所以,加大公民隐私权的宣传和教育是非常有必要的。

第三,制定专门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法规。

仅有隐私权保护的一般性规定

是不够的,在此基础上还应制定专门法律来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

在立法机制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德国的立法模式更适合我国国情,即由国家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统一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发布和利用。

有学者建议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或《电脑个人数据保护法》,不管具体的名称如何,都应对公民网络隐私权的内容、侵权行为的种类以及侵权行为的认定、侵权责任的承担等作出具体规定,以便于司法、执法。

第四,加强网络监管和合理的网络监控,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所谓的网络环境,就是国家运用行政、技术、法律等合理手段,对网络信息的输入、传播、利用、处理等过程进行监控和管理,其中包括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收集、篡改、传播、利用他人隐私数据等。

比如成立专门的隐私权保护机构、加强对网络服务商的管理、加强对网络使用者的有效管理、接受投诉,处理网络隐私侵权纠纷等,总之,国家应该主动的承担起应尽的社会职责。

篇二:

信息伦理与法规1

1.

阅读下面的案例,结合课件和其他相关参考文献回答下列问题:

鼓励独立完成作业,严惩抄袭。

(1)什么是公民信息自由权?

主要指哪些权利?

(2)你觉得“施压行为”是否侵犯了该网站的言论自由权?

为什么?

(3)请结合案例,评述如何协调公民信息自由与国家信息安全之间的关系?

正确答案:

答案及提示:

(1)

(1)公民信息自由权是公民依法可以自由获取、加工、处理、传播、存储和保留信息的权利,是公民重要的宪法权利和精神权利。

主要包括知情权、采集权、传播权、个人信息保护权与隐私权。

其中,知情权是最为重要的基础和前提。

如果与公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政情与社情被神秘化,“知情权”就无从谈起;没有“知情权”的实现,公民也就不能按照个人所能选择的方式获取或寻求所希望得到的信息,也就谈不上“采集权”;如果没有知情的前提与采集的自由,自然就谈不上传播权,更谈不上新闻自由在宪法层面的实现。

(2)随着网络的发展,言论自由在网络中的实现已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

首先要明确公民言论自由权、网站的言论自由权相关概念的区别与联系,结合相关法律条文对案例中所涉及的“施压行为”进行阐述。

(3)信息自由与信息安全是一对矛盾,公民的信息自由权一般由宪法对其确认,但信息自由并非绝对自由,滥用自由。

保障国家信息安全也是公民的一项义务,特别是在现代的网络社会,如何保障国家信息安全显得非常重要。

本题可以从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公民信息自由权的范畴、国家信息安全的范畴以及其间的关系入手进行简单的探讨。

2.

阅读下面的案例,结合课件、其他相关参考文献和工作实际回答下列问题:

鼓励独立完成作业,严惩抄袭。

(1)什么是网络隐私权?

网络隐私权的特征?

(2)网民的权益是否受到侵犯?

请简要说明理由。

(3)请分别从信息伦理角度、法律角度,谈谈如何保障互联网行业的秩序?

正确答案:

(1)是隐私权在网络中的延伸,是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和私人活动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

网络隐私权的特征:

侵权产生的容易性

网络隐私的载体是具有虚拟性质的网络,其不可触摸性导致了私人空间、私人信息极其容易受到侵犯。

网络的高度开放性、流动性和交互性的特性决定了个人信息一旦在网络上传播,其速度之快、范围之广以及任何人攫取之便捷将无法控制,使得侵权变得十分容易,而救济变得相当困难。

侵权主体和手段的隐蔽性。

(2)理由:

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3Q”之争又出现了更为激烈的冲突。

10月29日,360又推出了扣扣保镖软件,称可以阻止查看用户隐私文件。

11月3日,宣布将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软件。

虽然表示360的扣扣保镖软件导致软件失去部分功能,是为了保护用户账号的安全,抵制360的违法行为才做出这一决定的,但这一行为还是引起了很大争议。

因为的这一举动实际上使网民面临只能在

360与之间二选一的抉择。

从法律角度而言,的行为可能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中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虽然保留还是保留360是由网民自己决定的,但网民无法选择同时使用360和,而在做出上述决定之前,360与是能够相互兼容和共同使用的。

因此,的行为可能侵害了用户自主选择同时使用两款软件的权利。

“3Q”之争一个很大的特点是牵涉其中的360、都是使用极广的软件,数以亿计的网民都在使用它们。

本是企业之间的纠纷,如今却延伸到了广大网民的电脑桌面上来,原来经常使用的软件却突然不好用了,网民因此也可能成了受害者。

维护网民的利益应该是互联网企业的基本守则,无论发生怎样的纠纷,任何一家互联网企业都不应该损害网民的权益。

(3)为了维护互联网行业的秩序,任何企业如果发现竞争对手有违法行为损害了自己或者用户的权益,都应该通过向管理部门举报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合法方式来解决。

任何企业都不应该让自己的维权行为越过法律的界限,而破坏互联网行业的秩序,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唯有在一个法治的环境中,行业的秩序才能得到保障。

360与的这场纷争不仅可能使当事企业的商誉受到损害,不仅可能使广大网民的权益受到侵害,更可能会严重破坏互联网行业的秩序。

我国《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中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不得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

第四十二条中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电信用户选择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电信服务。

根据《电信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该条例所指的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

就此而言,360软件与软件的运行也可能会被认定为是一种电信服务。

《电信条例》中已经列举了电信经营者不能进行的违法行为,如果360和的行为被认定为是违反了《电信条例》的规定,那么它们也可能受到管理部门的处罚。

对于纷繁复杂的“3Q”之争,《电信条例》的规定可能还是相对简单。

在互联网行业飞速发展的背景下,“3Q”之争也给我们带来了这样一个启示——为了网民的权益、为了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应该为互联网行业制定更为详尽的法律、法规。

只有通过法律、法规的严格规范才能防止类似“3Q”之争的乱局再次上演。

3.分析信息伦理与信息法律的关系?

鼓励独立完成作业,严惩抄袭。

正确答案:

答案及提示:

(参照课件第一章2节内容,从区别与联系两方面予以回答。

)法与伦理的区别与联系因调整对象的不同而进行的细化。

信息法与信息伦理的调整对象——信息活动,而且是信息时代的信息活动(人类社会产生之后就存在信息活动,只有信息时代的信息活动才催生了专门化和体系化的信息法与信息伦理)。

区别:

(1)规范手段不一样。

信息法律通过法律法规形式予以强制性地规范,而信息伦理则是通过道德伦理形式予以自觉性地规范,一个属于他律,一个属于自律。

(2)信息法律具有相对的规范优势。

虽然工业社会在向信息社会转变,但是工业社会所建立起来的社会体系仍然是主体。

现代社会仍然是法治时代,法律的价值仍然备受推崇。

法律仍然会是主要的调整手段。

一旦信息法出台,伦理规范必须让位于法律规范。

联系:

(1)不成熟性和不规范性。

两种规范的建立都需要长期的过程。

从发生学上,往往是先产生伦理规范,然后再形成体系化的法。

信息立法必然存在滞后性。

同时由于法律是对利益分配机制的最终确认,而信息活动中利益冲突非常剧烈,因此,信息法的制定是个长期的过程,而在这之前,只能通过信息伦理来进行调整;而信息伦理建设又面对道德相对主义和信息时代的全球化背景,难以形成成熟、规范、普遍的伦理准则。

(3)两种规范均乏力。

信息伦理面对道德相对主义显得十分苍白无力,而信息法又必须面

对各种利益的协调,以及新旧社会价值的冲突,其制定注定十分艰难。

而在各种力量博弈后所制定的法是否能够准确代表新社会的发展方向,则又是很难确定的。

因此,目前阶段,两种规范都十分乏力。

4.简述信息伦理有哪些功能?

正确答案:

答案及提示:

(参照课件第二章1节)信息伦理的功能即信息伦理诸要素(信息伦理意识、信息伦理规范、信息伦理活动)相互作用的机理及其所表现出来的功效、能量与力度。

信息伦理具有命令、调节、认识、教育和激励的作用。

命令:

自觉自律对道德价值的感召和呼唤。

调节:

道德评价纠正和规范行为。

认识:

道德意识和道德判断。

教育:

道德学习和探索。

激励:

自我激励和外在激励。

5.信息法律规范文件主要有哪些类型?

正确答案:

答案及提示:

(参照课件第三章1节。

)依据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规范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义务性规范是规定主体必须为某种行为的规范,如公民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禁止性规范是规定主体不得为某种行为的规范,刑法中多属此类规范;授权性规范是授予主体可以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权利的规范,如法律规定作者享有著作权,而公民是否行使该项权利,可自行决定,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

6.公民信息自由权主要包括的权利内容?

正确答案:

答案及提示:

(参照课件第四章。

)公民信息自由权是公民依法可以自由获取、加工、处理、传播、存储和保留信息的权利。

作为公民重要的宪法权利和精神权利的公民信息自由权,具体包括:

公民信息知情与获取权、公民信息传播权、个人信息保护与隐私权利。

7.政府拥有哪些基本信息权利?

正确答案:

答案及提示:

(参照课件第五章1节。

)政府信息权利从信息生产和使用过程来说,有信息获取权利、信息发布权利、信息的处理权利、信息保密权利和信息管理权利等。

信息获取权利,是政府通过法定途径和方式,准确、及时和完整地获取所需要的数据和信息的权利。

政府信息传播发布权:

政府定期或不定期通过公开方式发布有关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数据和信息的权利。

政府信息处理权利,是政府存储、加工和分析各种数据和信息以满足政府最终用户需要的权利。

政府信息保密权:

政府为了国家安全、社会利益和个人权益需要对一些信息设置保密措施的权利。

信息管理权利,是政府具有管理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及自身的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权利。

8.简述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正确答案:

答案及提示:

(参照课件第六章1节。

)知识产权定义:

或称智力成果权,无形财产权,通常是指法律主体对其从事智力活动创造出的智力成果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即对智力成果这种无形财产所享有的权利。

专有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

地域性:

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限制;依一国法律产生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领土范围内有效。

时间性:

知识产权在法定期限内发生效力。

9.简述商业信息权利与义务的主要内容?

正确答案:

答案及提示:

(参照课件第七章2节。

)商业信息,通常是指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以营利为目的经济、金融、证券、管理和广告信息。

商业信息权利与义务,是指法律主体依法享有的对商业信息的各种权利以及承担的法律责任。

权利:

商业信息收集权:

政府信息公开、个人与企业信用信息、证券信息披露等。

保密权:

商业秘密信息保护。

使用权:

信息资源的开发、应用。

公开权(服务权):

通过市场渠道提供信息,并获得报酬。

信息产权:

享有企业版权、商标、专利以及专有技术等信息财产权益。

义务:

信息披露:

必须充分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商业信息。

如商标信息、证券信息等。

保密:

不得非法公开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的商业信息。

内容规范:

信息的真实、有效、充分。

《广告法》等。

10.我国网络信息服务法律规范的特点?

正确答案:

答案及提示:

(参照第八章1节。

)第一,立法移植、延伸传统法律、新闻传播法规于网络传播环境之中,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首先,禁载主体扩大。

其次,禁载手段扩大。

基于这种变化,我国在进行网络信息传播立法时,参考传统新闻传播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使之适应网络传播新环境的需要。

第二,与我国对传统大众传媒管理的逐渐有限放开形成对照,国家对网络媒体的管理日益走向增强管制。

第三,对网络新闻类信息传播行为予以特别规定。

我国政府从中央到地方不但成立专门的行政管理机构,管理网络新闻传播事务,而且在立法上对此进行特别规定,这是我国网络信息传播立法的一个显著特点。

第四,法律效力位阶普遍较低。

我国的网络信息传播法规多以国务院及其部委的名义公布,法律效力位阶虽然较低,但便于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修订。

11.

信息规范

正确答案:

信息规范是调整、控制和规定信息活动准则与行为的各类信息管理措施和手段的总称。

主要形式包括信息政策、信息法律和信息伦理等。

正确答案:

信息伦理守则是职业团体或社会机构制订的较为具体的信息行为准则,它是从一定的信息伦理原则中派生出来的,以凝练而富于操作性的规则既表达了一定的社会意志,又凝聚了该职业或社会团体所积累的智慧。

正确答案:

信息法律关系:

依据信息法律规范产生的,并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表现形式的特殊社会关系。

构成要素有三个:

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构成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利和义务,作为权利和义务对象的法律关系的

客体。

三者缺一不可,一个要素的变更便会导致整个法律关系的变化。

正确答案: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信息权利。

正确答案:

政府信息保密权:

政府为了国家安全、社会利益和个人权益需要对一些信息设置保密措施的权利。

正确答案:

邻接权亦称作品传播者权,指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对其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英语为:

neighboringrights.在我国法律中,将其称之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正确答案:

公共借阅权(PublLendingRight,PLR)是指作者按其有版权的每本图书在图书馆被借阅次数收取版税的权利,但是这项费用不是直接向读者收取,而是由政府统一支付。

正确答案:

电子签名是指不以特定电子技术对电子信息进行加密和确认以达到与传统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技术方案。

目前,最成熟的电子签名技术就是“数字签名”。

篇三:

教案编制样板

附件2:

教案编制样板

云南工程职业学院

教案

课程名称课程性质总学时数专业、班级任课教师

机械创新设计专业限选课

32

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

1、2班

20年3月

课程基本信息

教学进度计划表(20—20学年下学期)

课程名称:

机械创新设计课程性质:

专业限选课开课部门:

机电工程学院任课教师:

专业、班级:

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20级1、2班人数:

80总学时数:

32;课堂讲授学时数:

28;课内讨论学时数:

4;

(课外实践及设计项目答辩学时数: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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