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D道路照明灯河南省地方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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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D道路照明灯河南省地方规范

DB41

河南省地方标准

DB41/T637—2010

LED道路照明灯具

LEDlampforroadlighting

2010–08–01发布

2010–09–01实施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目  次

前言Ⅱ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分类与命名2

5 要求3

6 试验方法5

7 检验规则10

8 标志、产品使用说明书11

9 包装、运输、贮存11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的规定起草。

本标准由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

河南省资源综合利用与节能协会、河南省照明学会、河南华阳能源发电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李宏鑫、于冰、马汉杰、梁二芳、徐兰筠、董巨微、颜立潮。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

刘霆、罗文、杨雷。

LED道路照明灯具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LED道路照明灯具(以下简称LED灯具)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与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产品使用说明书以及包装、运输和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以发光二极管(LED)为光源的道路照明灯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2423.1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

试验方法试验A:

低温

GB/T2423.2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

试验方法试验B:

高温

GB/T2423.3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Ca:

恒定湿热试验方法

GB/T2423.8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2:

试验方法试验ED:

自由跌落

GB/T2423.10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

试验方法试验Fc和导则:

振动(正弦)

GB7000.1-2007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

GB7000.5-2005道路与街道照明灯具安全要求

GB/T5700-2008照明测量方法

GB/T9969.1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

GB/T13306标牌

GB17625.1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

GB17743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GB/T18595一般照明用设备电磁兼容抗扰度要求

GB/T24825-2009LED模块用直流或交流电子控制装置性能要求

CJJ45-2006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SJ/T11364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LED道路照明灯具

由发光二极管(LED)作为光源,还包括其他部件组合成的一种适合道路照明要求的组合式LED照明装置。

3.2

LED路灯光效

LED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与其所耗功率之比,以流明(lm)/瓦(W)表示。

3.3

初始光通量

老化100h稳定后的灯具光通量作为初始光通量。

3.4

光通维持率

LED灯具在规定条件下点燃,在寿命期间内某一特定时间的光通量与初始光通量之比,以百分数表

示。

3.5

色温

当某一光源的色品与某一温度下的完全辐射体(黑体)的色品完全或最接近相同时,该辐射体(黑体)的绝对温度为此光源的色温,单位为开尔文(K)。

3.6

显色指数

光源显色性的度量,以被测光源下物体颜色和参考标准光源下物体颜色的相符合程度来表示。

3.7

寿命

单只LED灯具从燃点至下列任意失效条件时的累计时间:

a)灯具烧毁(对于多颗功率型灯具,单颗LED光源个数≥10%失效时,则整灯判为烧毁)。

b)灯具的光通量维持率低于70%。

4 分类与命名

4.1分类

4.1.1按LED灯具的调光类型可分为:

调光型(代号为T)和非调光型(代号为F)。

4.1.2按使用LED模块的类型可分为:

功率型LED组成的灯具(代号为G)和集成式LED组成的灯具(代号为J)。

4.2型号

示例1:

XX-LDJ200-AC220-T-1表示为:

某公司生产的第一次设计电源电压220V,标称功率200W的集成式调光型LED灯具。

示例2:

XX-LDG20-DC12-F-2表示为:

某公司生产的第二次设计供电电压为12V,标称功率为20W的功率型非调光型LED灯具。

5要求

5.1外观及装配

5.1.1外观:

涂漆色泽均匀,无气孔、无裂缝、无杂质;LED路灯系统各部件及灯壳表面应光洁、平整,不应有划伤、裂缝、变形等缺陷。

5.1.2装配:

灯具紧固、连接和密封要求应符合GB7000.1-2007中4.12的规定。

5.2正常工作条件

5.2.1在温度-40℃~+50℃范围内应可靠的工作。

5.2.2在温度-40℃~+85℃范围内应安全贮存。

5.2.3在相对湿度≤85%环境下应可靠的工作。

5.2.4抗振动能力应符合GB2423.10的试验规定。

5.2.5抗自由跌落能力应符合GB2423.8的试验规定。

5.3光性能

5.3.1LED灯具初始光效见表1。

表1LED灯具初始光效

等级

色温4001K~6500K

色温2700K~4000K

1

75

70

2

60

55

3

50

45

5.3.2灯具配光特性

LED灯具配光应符合CJJ45-2006中道路照明标准值的规定。

5.3.3光源显色指数

LED灯具的显色指数≥70。

5.4LED灯具电子控制装置性能

5.4.1电子控制装置

电子控制装置性能应符合GB/T24825的规定。

5.4.2控制装置功率因数

电子控制装置的功率因数≥0.95。

5.4.3控制装置能效

电子控制装置能效等级应符合GB/T24825的规定。

5.5安全性能

5.5.1标记

应符合GB7000.5-2005第5章的规定。

5.5.2结构

应符合GB7000.5-2005第6章的规定。

5.5.3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

应符合GB7000.5-2005第7章的规定。

5.5.4接地规定应符合GB7000.5-2005第8章的规定。

5.5.5接线端子

应符合GB7000.5-2005第9章的规定。

5.5.6外部接线和内部接线

应符合GB7000.5-2005第10章的规定。

5.5.7防触电保护

应符合GB7000.5-2005第11章的规定。

5.5.8耐久性试验和热试验

应符合GB7000.5-2005第12章的规定。

5.5.9防尘、防固体异物和防水

LED灯具和LED控制驱动装置的防护等级应≥IP65。

5.5.10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

应符合GB7000.5-2005第14章的规定。

5.5.11耐热、耐火和耐起痕

应符合GB7000.5第15章的规定。

5.6电磁兼容性

5.6.1LED灯具无线电骚扰特性应符合GB17743的规定。

5.6.2LED灯具的输入电流谐波应符合GBl7625.1的规定。

5.6.3LED灯具电磁兼容抗扰度应符合GB/T18595的规定。

5.7灯具可靠性

5.7.1光通维持率

在规定测试条件下,LED灯具在100h光通维持率不低于97%,3000h光通维持率不低于93%,6000h光通维持率不低于90%,30000h光通维持率不低于70%。

5.8寿命

LED灯具寿命不低于30000h。

6试验方法

6.1试验条件

所有试验均应在额定频率下进行,灯应置于自由空间中。

除特殊说明外,标准中要求的数值允许在额定值的3%左右变化。

6.2外观与装配检验

6.2.1外观:

目视检查,外观应符合5.1.1的规定。

6.2.2装配:

按GB7000.1-2007中4.12的规定进行。

6.3环境条件试验

6.3.1高、低温工作试验

试验温度为-40℃及+50℃,试验时间各为72h±2h。

其中,高温工作试验按GB/T2423.2规定的Bd进行;低温工作试验按GB/T2423.1规定的Ad进行。

其结果应符合5.2.1的规定

6.3.1.1初始检测

将灯具置于环境温度为25℃±5℃、相对湿度为55%±5%的室内环境中。

检查外观和结构,用对应的检测设备检测以下参数,并做记录:

a)灯具总光通量;

b)灯具的输入功率(视在功率)、功率因数、LED控制装置输出电压、LED控制装置输出电流。

6.3.1.2试验条件

6.3.1.2.1将处于室温的灯具,在不包装、不通电的状态下放入试验箱,然后将试验箱温度调控到规定的50℃±3℃或-40℃±3℃。

6.3.1.2.2使试验箱的温度达到规定的试验温度。

6.3.1.2.3在此温度下,灯具在额定电压和额定频率下通电保持72h,持续时间应从温度达到稳定时算起。

6.3.1.2.4切断试验箱电源,试验样品从箱中取出,在室温下恢复2h。

6.3.1.3最后检测

将灯具置于环境温度为25℃±5℃、相对湿度为55%±5%的室内环境中,检查外观和结构,用对应的检测设备检测以下参数,并再次做记录,记录的参数值为灯具稳定工作后的数值。

a)LED灯具的总光通量;

b)LED灯具的输入功率(视在功率)功率因数、LED控制装置输出电压、LED控制装置输出电流。

6.3.1.4试验结果判断

用目视检查,灯具外观和结构在试验前和试验后应无明显变化,其最后检测的LED灯具总光通量应不低于初始检测的95%;最后检测的LED灯具功率因数与初始检测的差值≤0.03;输出电压前后差值≤2%;输出电流前后差值≤3%。

6.3.2高、低温存储试验

试验温度在-40℃及+85℃,试验时间各为72h±2h,其中,高温存储按GB/T2423.2规定的Bb类进行;低温存储试验按GB/T2423.1规定的Ab类进行。

其结果应符合5.2.2的规定。

6.3.2.1初始检测

按6.3.1.1的规定进行。

6.3.2.2试验条件

6.3.2.2.1将处于室温的灯具,在不包装、不通电的状态下放入试验箱,然后将试验箱温度调控到规定的85℃±3℃或-40℃±3℃。

6.3.2.2.2使试验箱的温度恢复到规定的试验温度。

6.3.2.2.3试验样品在此温度下保持72h,持续时间应从温度达到稳定时算起。

6.3.2.2.4切断试验箱电源,试验样品从箱中取出,在室温下恢复2h。

灯具应在室温下进行恢复直至解冻,为了除去水滴,可用手抖动灯具。

6.3.2.3最后检测

按6.3.1.3的规定进行。

6.3.2.4试验结果判断

按6.3.1.4的规定进行。

6.3.3恒定湿热试验

试验应符合5.2.3的规定;试验温度在40℃、相对湿度为85%的条件下进行,试验时间为72h±2h。

试验按GB/T2423.3的规定进行。

6.3.3.1初始检测

按6.3.1.1的规定进行。

6.3.3.2试验条件

灯具按正常的工作状态放入到湿热箱内。

试验样品不通电,启动湿热箱电源使箱内温度升到40℃±3℃,然后,再加湿并搅拌箱内的空气,当温度达到要求,相对湿度在(85±3)%时,灯具额定电压、额定频率下通电,保持72h后切断试验箱电源,灯具从试验箱中取出,在室温下恢复2h。

6.3.3.3最后检测

按6.3.1.3的规定进行。

6.3.3.4试验结果判断

按6.3.1.4的规定进行。

6.3.4振动试验

按GB/T2423.10的规定进行,其结果应符合5.2.4的规定,

灯具不包装、不通电,按其预定使用位置固定在试验台中央,振动方向为垂直方向,振动严酷

度为:

——频率范围:

10Hz∼55Hz∼10Hz;

——振幅:

0.35mm;

——扫描速率:

约1oct/min;

——持续时间:

30min。

试验后检查受试设备应无损坏和紧固件松动脱落现象,通电设备功能正常。

6.3.5自由跌落试验

按GB/T2423.8的规定进行,其结果应符合5.2.5的规定,

灯具带完整包装、不通电,从500mm高度上自由跌落2次。

试验后检查受试设备应无损坏和紧固件松动脱落现象,通电设备功能正常。

6.4光性能测试

6.4.1LED灯具光效

LED灯具光效的计算公式见式

(1)。

η=Φ/Ρ……………………………………………

(1)

式中:

η——LED灯具光效,W/LM;

Φ——灯具总光通量,LM;

Ρ——灯具输入有功功率,W。

6.4.1.1灯具光通量

6.4.1.1.1分布光度计测试法

将被测LED灯具夹持在分布光度计上,以标准测量姿态点燃,使被测LED灯具的光度中心处于分布光度计的旋转中心。

在足够多的发光平面上以足够小的角度间隔,测量光度探测器到被测LED灯具发光中心之间的测量距离为半径的虚拟球面上的光通量。

平面间角度间隔一般为5°,平面内的角度间隔一般为1°,当被测LED灯具尺寸较大或光束角较窄时,应采用更小的平面间隔和角度步距。

6.4.1.1.2积分球测试法

将LED灯具放在分光分色系统积分球入口处,使光线直接到达探测器,点燃LED灯具,利用对应的设备完成光通量的测试。

6.4.1.2灯具有功功率

用数字功率计(也称数字电数表)测量LED灯具(外置控制LED灯具则一般加上基准外置控制器)的电压、电流、功率、功率因数、频率和输入电流谐波。

由于并接于电路的电压取样存在一定的旁路电流,串接于电路的电流取样存在一定的电压降,因此应用时要根据被测LED灯具的电压和电流的实际大小,来决定选取电流表内接法或电流表外接法。

当电流较大,或引线较长时,可用四线法作电压取样。

图1为电性能测量示意图。

 

(a)电流表内接法;(b)电流表外接法;(c)四线法电压取样

图1电性能测量示意图

6.4.2灯具配光特性

LED灯具按规定安装后,按照CJJ45-2006中3.2要求的道路照明评价指标来衡量灯具的配光特性。

测试方法及计算方法按照GB/T5700-2008中的要求进行。

6.4.3显色指数

将LED灯具放在分光分色系统积分球入口处,使光线直接到达探测器,点燃LED路灯,利用对应的设备完成显色指数的测试。

6.5LED电子控制装置测试

6.5.1LED电子控制装置

LED电子控制装置测试按GB/T24825-2009的规定进行试验。

6.5.2LED控制装置功率因数

用数字功率计测量LED路灯的功率因数,测得的结果应符合5.4.2的要求。

6.5.3LED控制装置能效

用0.5级直流电流表、0.5级直流电压表以及交直流参数测试仪,按照图2的连接方式测量LED控制器。

由交直流参数测试仪可直接读出LED控制装置的输入功率及功率因数。

由LED控制器输出端的电压表及电流表读出LED控制器输出电压和输出电流。

输出功率及电源能效由式

(2)和式(3)计算:

P=U×I………………………………………………

(2)

η=Po/Pi………………………………………………(3)

式中:

P——输出功率,W;

U——输出电压,V;

I——输出电流,A;

η——电源能效;

Po——输出功率W;

Pi——输入有功功率W。

图2LED控制能效示意图

6.6安全性能

6.6.1标记

按GB7000.5-2005第5章的规定进行。

6.6.2结构

按GB7000.5-2005第6章的规定进行。

6.6.3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

按GB7000.5-2005第7章的规定进行。

6.6.4接地规定

按GB7000.5-2005第8章的规定进行。

6.6.5接线端子

按GB7000.5-2005第9章的规定进行。

6.6.6外部接线和内部接线

按GB7000.5-2005第10章的规定进行。

6.6.7防触电保护

按GB7000.5-2005第11章的规定进行。

6.6.8耐久性试验和热试验

按GB7000.5-2005第12章的规定进行。

6.6.9防尘、防固体异物和防水

按GB7000.5-2005第13章的规定进行。

6.6.10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

按GB7000.5-2005第14章的规定进行。

6.6.11耐热、耐火和耐起痕

按GB7000.5-2005第15章的规定进行。

6.7电磁兼容性

6.7.1LED路灯的无线电骚扰特性试验按GB17743的规定进行。

6.7.2LED路灯的输入电流谐波试验按GBl7625.1的规定进行。

6.7.3LED路灯的电磁兼容抗扰度试验按GB/T18595的规定进行。

6.8灯具可靠性

6.8.1光通维持率

在暗室中,灯具点亮100h稳定后,用分布光度计测量LED路灯此时的光通量为灯具初始光通量Φ,此时开始计时,此后将灯具在常温状态不间断工作100h,测量灯具的光通量Φ1,此后每隔100h测量一次灯具的光通量,一直到6000h,分别记为Φ2~Φ6。

按式(4)计算100h光通维持率。

θ1=Φ1/Φ……………………………………………(4)

式中:

θ1——100h路灯光通维持率;

Φ1——100h路灯光通量,LM;

Φ——路灯初始光通量,LM;

按式(5)计算6000h光通维持率。

θ6=Φ6/Φ……………………………………………(5)

式中:

θ6——6000h路灯光通维持率;

Φ6——6000h路灯光通量,LM;

Φ——路灯初始光通量,LM;

6.9寿命

将LED灯具新灯单灯按正常使用安装在环境温度为25℃±5℃、相对湿度为55%±5%的环境下,通以额定电压和额定频率的电源,待灯具工作30min稳定后,测量初始光通量,然后在此环境条件下按正常使用连续工作30000h,再测量光通量,此时的光通量应不低于初始光通量的70%,否则LED灯具寿命试验不合格。

7检验规则

7.1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检验项目见表3。

表3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

要求

试验方法

出厂检验

型式检验

外观

5.1.1

6.2.1

标记

5.5.1

6.6.1

结构

5.5.2

6.6.2

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

5.5.3

6.6.3

接地规定

5.5.4

6.6.4

接线端子

5.5.5

6.6.5

内部和外部接线

5.5.6

6.6.6

防触电保护

5.5.7

6.6.7

耐久性试验和热试验

5.5.8

6.6.8

防尘、防固体异物和防水

5.5.9

6.6.9

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

5.5.10

6.6.10

耐热、耐火和耐起痕

5.5.11

6.6.11

LED控制装置的性能

5.4.1

6.5.1

线路功率因数

5.4.2

6.5.2

LED控制装置能效

5.4.3

6.5.3

无线电骚扰特性

5.6.1

6.7.1

输入电流谐波

5.6.2

6.7.2

电磁兼容抗扰度

5.6.3

6.7.3

初始光效

5.3.1

6.4.1

灯具配光

5.3.2

6.4.2

显色指数

5.3.3

6.4.3

光通维持率

5.7.1

6.8.1

环境条件试验

5.2

6.3

寿命

5.8

6.9

表中“√”为需检验项目,“—”为无需检验项目。

7.2出厂检验

7.2.1每个灯具应经企业检验部门逐台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明书后方可出厂。

7.2.2在检验过程中的所有不合格品,应加倍抽样进行复检。

复验合格后,才能重新包装交付收方。

7.3型式检验

7.3.1型式检验应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时;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改变,影响产品性能时;

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7.3.2型式检验样品从出厂检验合格品中抽取,每次抽取2件,若灯具光、电性能有一项有不合格项,则判为不合格。

其它项目中若有不合格项目,应在同一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仍不合格,则型式检验为不合格。

8标志、产品使用说明书

8.1标志

8.1.1每件灯具应在适当明显位置固定产品品牌,标牌应符合GB/T13306的规定。

8.1.2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8.1.3产品的污染控制标识要求应符合SJ/T11364的规定。

8.2产品使用说明书

应符合GB9969.1的规定。

9包装、运输、贮存

9.1包装

9.1.1灯具采用瓦楞纸箱包装或采用木箱包装。

9.1.2在产品包装箱内,应装有下列技术文件:

a)装箱单;

b)产品合格证;

c)产品使用说明书;

d)附件及其它相关文件。

9.2运输

灯具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止剧烈振动、冲击和保持包装完好,运输过程中应有防止雨雪淋袭的保护措施。

9.3贮存

灯具包装后应贮存在通风、干燥、无腐蚀性介质的仓库内,仓库内不应有各种有害气体和易燃易爆物品及有腐蚀性的化学物质。

灯具不可重压,且应无强烈的机械振动、冲击和磁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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