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复习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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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复习资料
人身保险复习资料
二、名词解释
1.人身危险的同质性:
客观存在的各种危险在同样的境况、条件之下具有相同的发生或不发生的可能性。
2.大数定律:
是指随机事件在一次独立实验中发生的这种偶然性在大量的重复试验中将呈现为事件发生发展的某种必然的规律性。
它说明了大量的随机现象由于偶然性相互抵消所呈现的必然数量规律,是保险经营的重要数理基础。
(是用来说明大量的随机现象由于偶然性相互抵消所呈现的必然规律的一系列定理的统称。
)
3.受益人:
受益人又称保险金受领人,即人身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人身保险39、40、41、42、43条)
4.受益人在合同中的两种形式:
一是不可撤销的受益人,在人身保险合同签订时确定且不得随意撤销,只允许在受益人同意下更换受益人;二是可撤销的受益人,在人身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中途变更受益人和撤销受益人的收益权。
5.人身保险公估人:
指接受保险当事人的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且据此向当事人委托方收取合理费用的机构。
6.次标准体保险:
又称为弱体保险,是指危险程度较高而不能按正常费率承保,除非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商定以特别条件来承保的情况下的一种特殊人寿保险形式。
7.变额人寿保险:
是一种终身寿险,简称变额寿险,其保险金额随其保费分立账户中投资基金的投资业绩的不同而变化。
8.万能人寿保险:
简称万能寿险,是一种缴费灵活、保险金额可调整的寿险。
9.观察期条款:
在观察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支出的医疗费用或收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只有观察期满之后,保险合同才正式生效。
10.等待期条款:
所谓等待期,也称免赔期间,是指健康保险中由于疾病、生育及其导致的病、残、亡发生后到保险金给付之前的一段时间。
11.既存状况条款:
既存状况条款规定,在保单生效的约定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不给付保险金。
12.加保选择权益:
加保选择权的全称是未来增加保险金额选择权,也叫保证未来的可保性,即如果被保险人在未来某一时期的收入增加的话,则不论其当时的健康状况如何均有增加保险金额的权利。
13.生活指数调整给付:
按生活费用调整保险金的给付额是为解决通货膨胀造成的保险给付进购买力下降的问题,为残疾的被保险人提供定期增长的残疾收入保险金。
14.保险利益原则: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法12条)
投保人对以下人员有保险利益:
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对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15.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双方在订立或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同时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主要内容有告知、保证、弃权、和禁止反言。
(详看保险法16条)
16.近因原则:
是判断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
17.核保工作:
是指对投保申请进行评估,决定是否接受这一风险,并在接受风险的情况下,决定保险费率的过程。
三、简答题
1.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比较?
①人身保险是一种定额保险;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确定具有客观依据
②人身保险是给付性保险;财产保险是补偿性保险
③人身保险具有变动的危险率;而财产保险中财产遭受危险损失的概率基本上变化不大
④人身保险的主体——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质;财产保险不具有
⑤人身保险具有长期性;而财产保险合同期限一般不会超过1年
⑥人身保险的保险事故特殊性,如:
人身保险事故的发生通常具有必然性,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分散性;财产保险不具有
⑦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特殊性。
2.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比较?
①保险的经营目的和权利义务不同
②保险责任与保险受益人的资格确定不同
③保险立法及保费给付不同
3.人身保险与储蓄的比较?
①危险处理技术不同;
②所得性质不同;
③保障性不同;
④经营技术不同;
4.人身保险的功能及作用?
功能:
1风险分散功能;
2保险金给付功能;
3调节收入分配功能;
4金融融资功能;
5积聚保险基金、组织经济补偿的功能。
作用:
保障社会经济生活稳定和调节国民经济运转的作用。
5.人身保险的特殊效用?
①对个人和家庭的效用:
Ⅰ.经济保障,化解意外伤害造成的损失;Ⅱ.是一种投资手段;Ⅲ.保险单所有人和受益人还可享受税收减免。
②对企业的作用
③对社会的效用:
Ⅰ.有助于稳定社会生活;Ⅱ.有助于扩大社会就业;Ⅲ.有助于解决社会老龄化问题。
6.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
①是有名合同②是要式合同③是附和性合同④是有偿合同⑤是双务合同⑥是最大诚信合同
7.人身保险合同的分类?
①按保险标的的性质分:
人寿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②按人身保险合同的经济性质分:
补偿性人身保险合同、给付性人身保险合同③按投保人数的不同分:
个人保险合同、联合保险合同、团体保险合同④按合同的法律的效力分:
有效人身保险合同、可撤销人身保险合同、无效人身保险合同⑤按保险期限分:
长期保险合同、短期保险合同
8.受益人与遗产继承人的区别?
两者性质不同:
①受益人享有的是受益权,是原始取得;继承人享有的是遗产的分割,是继承取得。
②受益人没有用其领取的保险金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的义务;但继承人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有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的义务。
9.人身保险代理人与人身保险经纪人的区别?
①保险经纪人代表的是投保人的利益,保险代理人代表的是保险人的利益;
②保险经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保险经纪活动,但是保险代理人则是以保险人的名义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发生关系;
③保险经纪人的保险经纪业务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经纪公司承担,但是保险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只有在授权范围之外的活动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才由代理人自己承担。
10.变额人寿保险的特征?
①保费的缴纳是固定的,但保单的保险金额在保证一个最低限额的条件下是可以变动的;
②变额寿险通常开立有分立账户(投资账户);
③保单的现金价值随着客户所选择投资组合中投资业绩的状况而变动,某一时刻保单的现金价值决定于该时刻其投资组合中投资分立账户资产的市场价值;
④变额寿险产品通过独立投资账户的投资基金来实现投资功能。
11.意外伤害保险与人身伤害责任保险的比较?
①合同主体不同②保障对象不同③保险标的不同④保险责任不同⑤保险金额的确定不同⑥赔偿方式不同
12.保险责任的判定?
①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意外伤害事故;
②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死亡或残疾或支付医疗费用;
③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或支付医疗费用的直接原因或近因。
13.健康保险按续保条件分类?
①不可撤销健康保险②保证续约健康保险③有条件续约健康保险④保险公司选择续约健康保险⑤无续保条款健康保险⑥可撤销健康保险
14.人身保险资金运用的原则?
①安全性原则(稳妥性原则②收益性原则③流动性原则④社会性原则
15.健康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①一般特殊条款
年龄条款、体检条款、观察期条款、等待期条款、免赔额条款、比例给付条款、给付限额条款
②个人健康保险的特殊条款
可续保条款(定期条款、可取消条款、续保条款、不可取消条款)、既存状况条款、职业变更条款、理赔条款、超额保险条款、防卫原因时间限制条款
③团体健康保险的特殊条款
既存状况条款、转换条款、协调给付条款
16.人身保险核保?
要素:
1.选择:
保险公司评估每件投保申请确定准被保险人风险程度
2.分类:
准被保险人分配到期望损失概率与其最接近被保险人一组。
意义:
1).可以为投保客户提供适当的保险费率
2).提供合理费率,可以维护公平的原则
3).对危险进行必要选择,可以达成危险的有利分配,保证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与合理利润
4).防止逆选择,防止道德风险
程序:
1).接受投保单2).体格检查3).核保调查4).核保决定
(流程:
1.外勤核保2.体检3.核保师核保)
17.寿险与健康险的核保因素?
1、生理因素:
年龄、性别、健康状况、家族史;
2、非生理因素:
职业、嗜好、环境、经济状况、投保动机、可保利益、保费缴纳方式。
18.人身保险理赔的原则和基本要求?
①重约守信②实事求是③主动、迅速、准确、合法
五、其他
1.1963年,英国的天文学家、数学家爱德华哈雷根据德国布雷斯劳市居民的死亡资料,编制了世界上第一个完整的死亡表,用科学的方法精确地计算出各年龄段人口的死亡率。
2.损失的分担、风险的同质性以及大数定律是保险理论的三大基础。
3.人身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4.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①有关保险人责任的常见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年龄误告条款、自杀条款、保费自动垫缴条款、战争除外条款
②有关保单持有人权益的常见条款
所有权条款、宽限期条款、复效条款、保单贷款条款、保单转让条款、受益人条款、共同灾难条款
③有关保单选择权的常见条款
不丧失价值选择权条款、红利选择权条款、保险金给付选择权条款
5.简单、低值得商业保险,由政府提供或补贴的保险不需要核保
6.不必对个人实行核保的情况:
团体保险、强制保险、交强险、简易人寿保险、社会保险。
7.人身保险代理人:
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且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8.人身保险经纪人:
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且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9.不可抗辩条款:
又称不可争辩条款。
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人身保险合同订立之日起满2年后,除非投保人停止缴纳续期保险费,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的误告、漏告和隐瞒事实等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合同订立的头两年为可抗辩期。
10.年龄误告条款:
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错误地申报了被保险人的年龄,保险金额将根据真实年龄予以提调整。
如果实际年龄已超过可以承保的年龄限度,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将已收保险费无息退还,但需要在可争辩期间内完成。
11.自杀条款: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但自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12.战争除外条款:
规定战争和军事行为作为人身保险的除外责任。
确定战争是否属于除外责任时有两个标准:
一是造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战争,二是被保险人在服兵役期间的死亡。
13.保费自动垫缴条款:
投保人按期缴纳保费满一定时期以后,因故未能在宽限期内缴付保险费时,保险人可以把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借款,自动垫缴投保人所欠保费,使保单继续有效。
其前提是保单具有的现金价值足够缴付所欠保费且投保人没有反对声明。
14.所有权条款:
规定保单的所有权归属,保单所有人的权利等。
保单所有人的权利通常有:
变更受益人,领取退保金,领取保单红利,以保单作为抵押进行借款,在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限额内申请贷款,指定新的所有人等。
15.宽限期条款:
当投保人未按时缴纳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费时,给投保人30天或60天的宽限期限。
在此期间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照常给付,但从保险金中扣除所欠的保险费。
16.复效条款:
投保人在寿险合同因逾期缴费失效后2年内向保险人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审查同意,投保人补缴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保险合同即回复效力。
保险合同复效后,对失效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予负责。
只适用于因投保人欠交保费而引起中止的保单。
17.保单贷款条款:
投保人在寿险合同生效1年或2年后,以保单为抵押向保险人申请贷款,金额以低于该保单想下积累的责任准备金或退保金为限,投保人应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18.保单转让条款:
只要不是出于不道德或非法的考虑,在不侵犯受益人的权利的情况下保单可以转让。
对于不可变更的受益人,未经受益人同意保单不能转让。
19.受益人条款:
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规定受益人,二是明确规定受益人是否可以更换。
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而无其他受益人,或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而无其他受益人,那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一般作为遗产。
20.共同灾难条款:
为确定在发生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遇难事件时,保险金的归属问题的条款。
只要第一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故中,如果不能证明谁先死则推定第一受益人先死。
21.寿险附加险:
又称为附加特约。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以附加条款形式出现。
通过附加条款的形式扩展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保障。
22.损失补偿原则:
适用于健康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支付的医疗保险金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
23.一般而言,人身危险可分为生命危险和健康危险。
而生命危险可分为死亡危险和生存危险。
24.与银行储蓄性表现不同,人寿保险的储蓄性表现为现金价值。
25.我国对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的确定方式是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
26.世界上第一家真正的寿险公司是英国公平保险。
27.每期按照被保险人当期的出险频率计算的保险费称自然保费。
28.附加保险费包括风险加成、税款支出、保险企业盈利和营业费用支出。
29.纯保障性,无储蓄型的险种是定期寿险。
30.我国监管部门所认定的创新型人寿保险包括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寿险。
31.年金按给付开始的时间分类可以分为即期年金、延期年金。
32.按年金给付额是否变动年金保险可分为定额年金和变额年金。
33.分红保险的红利来源包括死差益、费差益和利差益。
34.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率主要是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确定的。
35.意外伤害的特征包括:
外来的、非本意的、突然的、非疾病的遭受伤害。
36.意外伤害保险属于给付性、短期性、保障性保险。
37.按致害物划分,伤害包括器械伤害、化学伤害、生物伤害和自然伤害。
38.健康保险包括住院日津贴保险。
手术保险、门诊保险和意外医疗费用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