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武汉大学培训心得体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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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悟武大底蕴 开启智慧之行
——武汉大学培训学习体会
4月8日-4月12日,我有幸参加了惠州市“两新”组织党组织书记武汉大学培训示范班,在萦绕梦回的武大校园里汲取知识,感受百年名校厚重文化的氛围。
通过5天的学习培训,认真聆听武大教授的亲自授课,使我受益匪浅,不仅拓宽了视野,增长了见识,充实了知识,同时更新了理念,理清了思路,坚定了工作方向。
一、感受武大,百年名校梦想成真。
9月3日,带着学子的憧憬我走进了武大。
武大校园面积将近6000亩,厚重、端庄,置身其中,你会感觉到仿佛这不是一所大学,而是一个美丽、古老,而又生机勃勃的大公园,渗透着一种让人陶醉的、欣欣向荣的气氛,拥有百年历史的武大,像个智者,他既有圣贤的睿智,又有青年人的活力,多少天之骄子在这里孜孜以求、不断探索、走上智慧人生。
这里是一所综合性大学,是全国屈指可数的高等学府,也是成千上万学子梦寐以求、心驰神往的地方。
五天的武大学习生活,我从校园中领略了武大特有的人文风采:
珞珈山上风云际会,周恩来、董必武、陈潭秋、罗荣桓曾在这里指点江山;辜鸿铭、竺可桢、李四光、闻一多、郁达夫、叶圣陶、李达等曾在这里激扬文字。
一百多年来,武汉大学汇集了中华民族近现代史上众多的精彩华章,形成了优良的革命传统,积淀了厚重的人文底蕴,培育了“自强、弘毅、求是、拓新”的大学精神。
武大的大学精神,早已成为师生为人与治学的不懈追求,一代代传承,一代代发展。
武大继续教育学院副院长刘远山在开班仪式上说,一天在武大训,终身为武大人,听到这句话,心中涌起欣喜和骄傲,当我漫步在校园幽静的林荫大道上、当我坐在敞亮的大巴车上,我无时不感觉仿佛置身在梦中,却又真真切切地在圆我的百年名校梦。
二、文化熏陶,听课受业耳目一新。
在武大学习的五天时间里,课程安排得丰富合理,有时上下午共有接近6小时的课,但并始终不觉得学习疲劳,而感到是一种快乐和享受,每位教授上的每一节课,几乎都是绝妙精彩的演讲。
这次培训班共开设了7门的课程,涉及领域宽广,有两新组织党建、十八大精神解读、公务社交礼仪、国学智慧、古典诗词等等。
为我们授课的老师有包括“武大四大名嘴”在内的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他们有的幽默风趣,有的特立独行,有的深刻丰富,他们渊博的知识,认真负责的态度,敏捷的思维,以及学者特有的人格魅力,令我从中感悟颇多;他们博大精深的理念,高屋建瓴的评论,切中要害的分析,极富个性的教学,使我的心灵为之一振,耳目为之一新。
一是课程内容“实”。
唐岚教授的《两新组织的党建工作》以及宋俭副院长的《十八大精神解读》紧扣培训班的主题,让我们对于两新组织党建和十八大精神既有理论层面的深刻认识,又有结合工作实际的全新思路,理论与实际充分结合。
二是思维角度“新”。
武大“四大名嘴”之一李工真博导给我们讲授了《中西方文化比较》,从现实热点人口问题谈起,对比中西方对婚姻、医疗等方面的观念区别,深入浅出,以小见大,让人顿觉视野开阔,思维驰骋万里。
李荣建教授的《公务社交礼仪与语言艺术》以及廖皓磊医师的《传统养生之道与现代医学》,引领我们用礼仪塑造形象,以养生强化体格,从而更好地投身工作。
三是国学文化“精”。
中央电视台百家讲坛主讲人、同是武大“名嘴”的李敬一博导的《中国古典诗词与当代人才的人文素养,带我们领略中国上下五千年的文化精髓,在浩瀚的文化长河中洗涤心灵,他指出传统诗词与现代生活千丝万缕的联系,让我们明白作为现代人,作为干部,应该多读经典,多品诗词,增加人文素养。
同样,武大“名嘴”、博导欧阳祯人的《国学智慧与干部修养》,集百家智慧,立修身之道。
几天来,我舍不得落下一节课,甚至舍不得少听一分钟,再次深刻体会学习是一种快乐和享受,也是一种文化熏陶和心灵之旅。
三、学有所悟,言行一致行胜于言。
学习是起点,学习是动力,学,应有所悟;学,应有所用。
首先,短暂五天学习时间,知识渊博的教授们给我们以开启了智慧的钥匙,深厚的理论知识促使我站在全局的高度看问题,“高度决定视野,角度改变观念,尺度把握人生”,我将进一步学习、消化所学知识,树立“学习是工作,更是生活”的理念。
把握学习精髓,提高理论水平。
其次,针对性的培训,给我带来业务工作上的思维突破,我将结合两新党建工作理清思路,分析情况、解决问题,以更高的标准和要求立足本职工作,做到思想更成熟、工作更积极、言行更稳健。
再次,做到学习终身化,在向书本学,学理论、学业务的基础上,做到向实践学、向群众学、向工作学、向老同志学,积极实践、主动创新。
“行胜于言”,行动,从现在开始。
并在实践中摸索,在实践中提炼,在实践中创新,努力增强综合素质,在自己的岗位上做出工作实绩。
这次培训,不仅让我增长了知识,更重要的是开阔了视野,更新了理念,拓展了思维,还悟出了很多新的道理,重新认识了生活,我的思想和追求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学习永无止境,我会把在武大的学习当作新的起点,坚定目标:
勤学加修为,自信加知性,带着阳光心态,缔造无憾人生。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第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第四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第五条 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权责对等,从严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六条 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
第八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九条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第十二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驻或者派出它的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十三条 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有关单位和行政区域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监察官制度,依法确定监察官的等级设置、任免、考评和晋升等制度。
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第十六条 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所涉监察事项。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第十七条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
监察机关认为所管辖的监察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监察机关管辖。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
第十九条 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 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
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第二十四条 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