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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c电子商务中的税收问题与对策1
C2C电子商务中税收问题与对策
摘要
随着电子商务不断发展壮大,C2C模式的发展也特别迅猛,因为其独特性造成了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税务工作的开展面临着一些难题,仅2009年第4季度,我国的C2C交易额为705亿元,若按3%的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额达到了21.15亿元。
截至2010年6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4.2亿人,其中,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1.42人,使用率达到33.8%。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最新发布的c2c电子商务市场监测报告显示,到今年6月底,我国网店数目已经达到1200万家。
由于C2C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税收问题也不可避免。
按照税法政策淘宝网上的卖家应当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建设维护费、个人所得税等。
本文针对这一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与对策。
电子商务是利用计算机和通讯技术在网上进行商品交易的业务活动,它具有营运成本低,用户范围广,无时空限制以及能同用户直接互动交流等优点,代表着未来贸易发展的方向。
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贸易形式的改变在为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也给传统货物交易方式下的税收制度、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战。
商务既给企业带来了商机,但也给各国政府带来常设机构的认定、居民身份的确认、所得来源性质的辨认等税收问题。
我国政府应根据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分阶段实施不同的税收对策。
关键词:
C2C;电子商务;税收;对策
前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被网络改变了。
电子商务也迅速发展,电子商务是利用计算机和通讯技术在网上进行商品交易的业务活动,它具有营运成本低,用户范围广,无时空限制以及能同用户直接互动交流等优点,代表着未来贸易发展的方向。
其中的C2C电子商务具有快速、开放、超越时空限制的特点,其中不仅蕴含着巨大的商机,同时也为消费者生活提供了很大的便利,并且对很多法规和制度造成了影响。
由于C2C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税收问题也是不可避免的,按照税法政策淘宝网上的卖家应当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建设维护费、个人所得税等现行的税收体制中有很多特点是C2C交易中的卖家无法适用的,因此导致了了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统一,使得税收工作出现了很多问题,由于税收的公平性的要求和为了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我国迫切需要一套适合c2c电子商务发展和特点的税收制度来制定税收的征管方式等,从而使得c2c形势下的电子商务税收更加完善。
本文针对这一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与对策。
一、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1.研究的目的
电子商务的诞生,对人民的生活造成了翻天覆地的影响,电子商务以其方便、快捷以及丰富的信息量在当今世界各国表现出非凡的发展势头。
由于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和日趋成熟,越来越多的企业将他们的商业活动搬到网上经营。
C2C电子商务是现代商务的一种新型模式。
它为商品交易和服务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但它对建立在传统的生产、贸易方式基础之上的税收征管影响极其广泛.给我国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战。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被网络改变了。
电子商务也迅速发展,其中的C2C电子商务具有快速、开放、超越时空限制的特点,其中不仅蕴含着巨大的商机,同时也为消费者生活提供了很大的便利,并且对很多法规和制度造成了影响,本文旨在通过对C2C电子商务中出现的一些税收问题进行逐一的分析,同时参考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已经提出的有关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政策,探讨CZC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可行的解决方案。
2.研究的意义
由于C2C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给税收工作带来以下问题:
1、针对电子商务的相关税法规定缺乏。
虽然现行税法规定,进行商品买卖时必需交纳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费。
但是我国的税法修订比较滞后,在现行的税法中并没有相关条款专门针对电子商务,也没有明确规定网上个人交易收入所得的性质。
2、不确定纳税主体。
工商登记是现行税务登记的基础,但信息网络交易的经营范围是无限的,且不需要工商部门事先批准。
现行的税务登记方法不适用于电子商务是因为无法确定卖方的实际经营范围,所以导致了纳税主体的不确定性。
3、纳税地点的不确定。
由于电子商务具有跨地域性的特点,所以交易的进行不会受交易主体的流动影响。
在C2C电子商务模式中,卖方的流动性变得更强,而且交易地点的变动使得税收征管地点也跟着变动了,由于卖方还可以用各种信息技术将其真实所在地隐蔽,所以难以确定交易的实际发生地点,要鉴定纳税地点就会很困难。
现在淘宝网、易趣网等流行的大型网络购物网站都属于CZC电子商务模式。
税务机关、学者、网络商店经营者和普通消费者已经开始对C2C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进行关注。
二、C2C电子商务的现状
C2C电子商务概述
C2C电子商务出现并发展起来于20世纪90年代的一种新型商业贸易模式。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信息显示,仅2009年第4季度,我国的C2C交易额为705亿元,如果按照3%的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话,应纳的增值税金额达到21.15亿元。
截至2010年6月底,我国的网民数量达到4.2亿人,其中,通过网络购物的用户规模达到了1.42人,使用率达到了33.8%。
我国的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最新发布的电子商务市场监测结果显示,到今年6月底,我国网店数目已经达到了1200万家。
由于C2C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税收问题也不可避免。
按照税法政策淘宝网上的卖家应当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建设维护费、个人所得税等。
C2C电子商务特点
C2C交易的商家由于具有很多现行的税收体制而不能适用的特点,导致了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统一,从而给税收工作带来很多问题,缺乏关于电子商务的相关税法的规定。
现行税法虽然规定了,商品买卖必须交纳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费。
但由于我国税法的修订滞后,现行的税法没有专门针对c2c电子商务出台相关条款,也没有对网上个人交易收入所得的性质作出明确规定,。
C2C模式中的卖方的流动性更强,使得交易地点的变动意味着税收征管地点的变动,而且卖方可以使用各种信息技术隐蔽其真实所在地,导致交易的实际发生地点难以确定,给纳税地点的鉴定带来了困难。
如何面对这一挑战,是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的问题。
C2C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本文针对这一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与对策。
电子商务是利用计算机和通讯技术在网上进行商品交易的业务活动,它具有营运成本低,用户范围广,无时空限制以及能同用户直接互动交流等优点,代表着未来贸易发展的方向。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网络经济在很大程度上不断地改变着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C2c电子商务以其快速、开放、超越时空限制等特性给经营者带来了很大商机,同时也为广大消费者带来了很大的便利,并且影响着很多现有的法规和制度。
其中。
同时纳税主体的不确定性也是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现行税务登记的基础主要是工商登记,然而信息网络交易的范围是无限的,而且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
由于无法确定商家的实际经营范围,所以现行的税务登记方法不适用于c2c电子商务,导致了纳税主体的不确定性,和纳税地点的不确定性。
又因为电子商务具有跨地域性,所以交易主体的流动不会影响交易的进行
三、C2C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
C2C电子商务是近年来伴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它具有成本低、用户的范围大、没有时空的限制、商家和用户可以直接进行交互式交流等特点。
它的出现既给传统的贸易方式和社会经济活动带来了很大的冲击,也对现行的税收原则、税收制度、税收征管以及国际税收规则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发展,网络经济正在很大程度上改变着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电子商务以其快捷、开放、超越时空限制等特性给商家带来了很大的商机,同时也给消费者带来了非常大的便利,并且影响着很多现有的法规和制度。
然而C2C交易的卖家因为具有许多现行的税收体制所无法适用的特点,造成了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所以给税收工作带来以下问题:
(一)缺乏针对电子商务的相关税法规定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商品买卖必须交纳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费但由于我国税法修订滞后,现行税法并有专门针对电子商务出台相关条款,也有对网上个人交易收入所得的性质作出明确规定。
首先,从网上个人卖家的角度进行分析,网上开店具有流程简单,开店成本低的优点,因此吸引了许多互联网个人用户,包括学生、工薪阶层、下岗工人以及个体工商户等在网上开店经营。
然而,“网上开店办理营业执照的规定增加了网上开店的流程。
此外根据目前我国税务总局的规定,对我国的网上个人卖家征税依据的是“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无论卖家是否销售商品都要定期缴纳一定的税费,增加了网上开店的成本。
因此,如果按照目前我国税收征管办法来要求网上个人卖家办理营业执照并缴纳相关税费,会打击互联网个人用户网上开店的积极性。
(二)纳税主体的不确定
现行税务登记的基础主要是工商登记,但信息网络交易的经营范围是无限的,且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
因为无法确定卖方的实际经营范围,由于纳税人交易信息电子数据化,有关交易可能没有纸质合同、账簿,传统的以凭证、账册、报表为基础的记账方式将逐渐被电子票据、电子账册、电子报表所代替,会计记账凭证基础受到冲击。
而保留在计算机内的电子凭证具有两个特点:
一是容易被修改,且不留痕迹;二是可能被加密保护,税务机关难以查阅。
因而税务机关有可能失去部分凭证基础,一方面难以征税,另一方面取证和保存证据更加困难,无法追踪稽查,加大了税务审计的难度。
所以现行的税务登记方法不适用于电子商务,导致了纳税主体的不确定性。
(三)纳税地点的不确定
由于电子商务具有跨地域性,所以交易主体的流动不会影响交易的进行。
C2C模式中的卖方的流动性更强,使得交易地点的变动意味着税收征管地点的变动,加之卖方可以使用各种信息技术隐蔽其真实所在地,在现行税收征管制度下。
通常要知道纳税人的经营场所与住所,才能对其依法征税。
在电子商务条件下。
纳税人只需通过个人服务器在网上从事商务活动。
不需要固定的经营场所,服务器很容易移动,交易地点难以确定,税务机关难以从地域上进行控管,因而纳税人可能不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容易产生漏征漏管,造成税款流失。
同时,由于电子货币、电支票、网上银行的出现和联机计算机,尸地址的动态分配,以及使用者采用匿名电子信箱等方式,也加大了税收征管和打击偷逃税的难度,给纳税地点的鉴定带来了困难。
(四)应税所得性质难以界定
大多数国际税收协定和国内税法对不同类型的所得有着不同的征税规定,但目前的关于所得性质的国际税收规定已不能适应电子商务活动。
这主要在于对商品、劳务、特许权使用费的区分上。
传统税法规则按照交易形式和标的性质来区分交易所的性质。
这种认定标准对于网上交易的数字化产品和服务就变得不适用。
同时数字化信息又具有易传递,复制、修改和变更等特性,这就使得C2C电子商务所得性质的划分变得非常困难。
从C2C平台企业的角度来看。
目前我国主要的C2C平台企业免费为互联网个人用户在网上开店提供平台,因此吸引了大量用户,这也是C2C平台企业能够快速发展的原因之一。
如果网上个人卖家的积极性受到打击,C2C平台企业的用户数量则会减少,必然会影响到C2C平台企业自身的发展。
虽然我国C2C电子商务交易规模呈现出快速增长的势头,但与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相比,所占比重仍然很小(如表1所示);同时可以看出,我国C2C电子商务交易规模增长不稳定,目前我国C2C电子商务市场正处于发展阶段,C2C电子商务市场仍然不成熟,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五)缺乏现代收制度
在传统的商务活动中,买卖双方的交易要借助一些中介机构来实现。
而C2C电子商务通过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实现,这些交易平台虽然具备中介职能,但现行的税法并没有赋予其代扣代缴税金的权利。
由于电子商务的无界性,任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