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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职工管理办法

中小学教职工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教育系统劳动人事管理,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充满活力的教师队伍,促进全县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教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教育系统公办学校(含普通中小学、职业中专、教师进修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校办幼儿园)教职工和其它教育事业单位职工。

第二章请假销假管理

第三条事假管理

1、事假指教职工因家庭和个人原因需要临时短期的请假。

事假批准权限:

单位正职请假2天以上(含2天)的由教育局局长批准;请假2天以下的,行政正职由分管业务的副局长批准,党务正职由教育局党委副书记批准。

单位副职请假由单位正职批准,中层领导及教师请假由单位领导批准。

外出学习、开会等情况履行事假批准程序,但不扣发工资。

2、教职工因事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事假必须是短期行为,理由要充分合理。

请假理由不充分或可能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的,可不予请假、暂缓准假或缩短假程。

否则,按旷工处理。

3、严格控制教职工事假。

一学年每人事假累计不得超过5天,可不予准假。

4、每请事假一天,扣发月工资全额的3%。

第四条病假管理

1、教职工因病请假,必须出具县级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材料和药费发票,由校长审批。

2、病假可按病假天数扣除本人病假日的绩效工资。

3、病假6个月以上的,只进行个人总结,不确定考核等次。

第五条法定假管理

1、婚嫁管理

(1)教职工结婚给予一至三天婚嫁。

(2)教职工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增加晚婚奖励假7天.另外,双方不在一地工作,需要到对方所在地结婚的,另给路程假。

路费自理.

(3)婚嫁的时间计算不含节假日和双休日。

(4)婚嫁期间不影响教职工工资和绩效工资。

2、产假、计划生育假管理

(1)已婚女教职工生育时(已取得生育指标)产前、产后累计计算产假。

顺产产假98天;24周岁(含24周岁)以上的女教职工第一次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增加产假60天;一次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胎增加产假15天;难产(包括剖腹产)有医生证明的,增加产假15天。

(2)女教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3)在规定的产假、计划生育期间,女教职工的工资照发。

(4)女教职工在生育期内计划外怀孕做手术者第一次按病假处理,第二次按事假处理。

(5)产假、计划生育假期间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另行增加假期天数。

(6)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教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女教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个小时哺乳时间。

3、丧假管理

(1)教职工的直系亲属(双方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给丧假1-3天(不含节假日和双休日).在外地的亲属死亡时,需要赴外地料理丧事的,另给路程假。

路费自理。

(2)丧假期间,不影响教职工工资。

4、工伤假管理

(1)教职工请工伤假应出具抚顺市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伤残鉴定委员会签定的《工伤报告书》。

休假天数依据相关部门核实后的医院证明而定。

其医疗或修养期间工资照发。

(2)教职工因公负伤的,治疗到伤愈或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应做出医疗终结结论。

根据伤残程度,由《抚顺市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伤残鉴定委员会》出具伤残鉴定等级证明,经政府主管部门确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3)为防止虚报谎报工伤,教职工在上班期间在校内发生的或上下班必经之路上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必须有人证。

如当时现场无人,受伤者或其它相关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通知学校领导到达现场。

(4)申报工伤必须在20日内报县教育局。

第六条请假流程

1、请假教职工填写请假单(学校统一制作);

2、请假教职工安排好课程及有关工作,并经教务处负责人签字确认;

3、请假教职工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4、按规定批准权限办理准假手续;

5、请假教职工将请准假后的请假单送教务处存档。

第七条因突发事件或疾病无法请假者,应利用电话或其他方式迅速向学校相关领导请假,并于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八条教职工请工伤假、婚假、产假、丧假、事假时可由学校教务处安排其它教职工承担请假人的工作。

第九条教职工请假的具体工作由教务处负责,教务处安排专人发放、审核、保管教师请假单,并按月统计,书面报送校长。

第十条将教职工的病、事假作为考勤工作的重点,纳入到教职工的综合考核内容之中,并将其作为绩效工资的重要考核依据之一。

第三章上课迟到、私自调课、旷工、旷课、自动离岗管理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课处理.

1、教师擅自停课、私自调课的;

2、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3、要求请假未予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每旷工一天,扣发当月工资金额的6%。

1、请假期满(包括事假、病假、婚丧假、产假、哺乳假等),无正当理由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未按时到岗的按旷工处理;

2、请假理由经查明是编造假情况欺骗学校的;

3、经教育仍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拒不到岗位工作的;

4、未经许可擅自离岗的.

第十三条教职工未按学校规定的时间上下班迟到早退的,签到时由其它人代签的,按迟到处理。

第十四条教职工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得,经学校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辞退。

第十五条凡有旷课、旷工者,年度考核不能评优,年终不能评为先进.一学年累计旷课10节以上(含10节)或旷工5天以上(含5天)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

第十六条严禁在职人员自动离岗

1、自动离岗是一种严重违反劳动人事纪律的行为,凡发现本校教职工有自动离岗的,学校要迅速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离岗人员下达限期返校上岗的通知,认真做好原始记录,并及时报告县教育局。

2、对在规定的时限内拒不返岗的自动离岗人员,且离岗时间超过15天的,离岗人员所在学校要将离岗人员基本情况、离岗时间、学校对离岗人处理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形成正式报告,上报教育局。

同时将其它辅助性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

3、教育局对学校上报的报告和其它证明材料审查核实后,整理出自动离岗的有关材料,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自动离岗人员解聘手续。

4、凡是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严肃追究学校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离岗人员在接到学校限期返岗通知后能按时回校上班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1)不予解聘,但要加强对离岗人员的批评教育,扣发其离岗期间的所有工资;

(2)当年不得评优评先,不得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

(3)无条件服从学校安排的工作岗位,或将其调到急需教师的学校工作。

对不服从安排人员一律按自动离岗处理,且离岗时间迭加计算,达到政策规定时限的,又教育局予以解聘.

第四章在职病休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在职病休人员是指经县人社局统一组织体检,并由检查领导小组认定需要休息治病的在职教职工。

第十八条病休人员要按规定办理病休手续.病休人员每年体检一次。

第十九条病休所需材料

1、病休人员个人申请,填写审核登记表。

2、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和病历等材料.

第二十条对没有办理病休手续的或通过弄虚作假骗取病休手续的人员,一律按自动离岗处理.利用关系获得医院病休证明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病休人员在病休期间工资发金额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不享受年度考核,不享受病休期间晋升薪级工资等待遇。

(如果上级部门出台新的病休工资政策,执行新政策。

第五章教职工考核

第二十二条根据教职工的基本条件,教学能力和教学效果,制定科学的考核方案(报教育局备案),做好教师技术职务的聘任.

第二十三条做好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

要把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结合起来,重点考核教师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在学生或哦家长满意度测评中排在后三名的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将考核结果要作为教职工职称评聘、评先选优及职务晋升的依据。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对在教育教学、教科研和教育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取得显著成绩的教职工给予表彰.表彰可授予荣誉称号或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表彰材料存入教职工人事档案,作为日后考核、聘任、晋职和工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表彰奖励教职工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推荐、评议、审核、公示的科学合理程序。

第二十六条教职工若有违规违纪行为,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种类分为:

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受到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年度考核不得评优,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受到记过处分,在受处分期限内,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不得晋职,不增加薪级工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受到降级处分的,对其专业技术职务降低一至三级聘用,并执行降级后的工资标准,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受到撤职处分的,在撤销行政职务的同时,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

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解除受处分人与所在学校的人事劳动关系,并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二十七条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纪律处分.

1、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教育教学水平差,无故不完成工作任务的.

2、违反组织纪律,拒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3、擅自旷课或旷工的.

4、语言举止不文明,有损教师形象,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

5、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学习,或参加学习但未达到规定学时的。

6、搬弄是非,诬陷他人的。

7、迫使或变相迫使学生辍学的。

8、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侮辱学生人格的。

9、从教不廉,有乱收费行为或组织参与有偿招生、违规举办各类培训班活动的。

10、因工作失职,造成安全责任事故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1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考试规定的.

12、诋毁、歪曲党和国家的方针、路线、政策,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思想观念的。

13、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14、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他人,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15、有违反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行为的。

16、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17、其它犯有严重错误,但不够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八条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或帮助、组织、介绍学生参与有偿补课的,一经发现,除给予当事人相应的纪律处分外,并处待岗一年,停发工资。

待岗期间如果继续补课按上级相关规定从严惩处。

第二十九条教职工不准私自自雇用临时工顶替自己工作,一经发现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条受到刑事处罚的,一律予以开除。

第三十一条教师被解聘或开除后,其聘用合同及劳动人事关系随之解除,其人事档案传递到县人才交流中心托管。

第三十二条教职工病假、事假、旷工等情况所扣工资由学校统一管理使用。

各单位要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出本单位的实施细则(报教育备案),并予以严格贯彻落实。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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