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概念和特征.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7439928 上传时间:2023-01-24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20.2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债的概念和特征.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债的概念和特征.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债的概念和特征.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债的概念和特征.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债的概念和特征.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债的概念和特征.docx

《债的概念和特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债的概念和特征.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债的概念和特征.docx

债的概念和特征

一、债的概念和特征

(一)债的概念

所谓“债”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依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所发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为特定给付的财产性的民事法律关系。

简言之:

债就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为特定的行为;债务人负有满足债权人的请求而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即叫“债权”;债务人负有的义务即为“债务”。

注意债的基本含义:

1、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不具有法律属性的社会关系,不属于债。

如所谓的“人情债”。

2、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债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根本特征在于债是特定当事人间的关系,因而债为相对的法律关系。

3、债是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债以当事人得请求为特定行为为内容。

此“特定行为”系债的客体,这种特定行为是一种会给当事人带来财产利益的行为,又称为“给付”,因而债属于财产法律关系。

可见,法律上的债不仅仅指给付金钱,其他诸如当事人间得请求提供劳务、交付货物、移转权利等的法律关系也为债。

4、债是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二)债的法律特征

债作为一种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结果,物权法律关系也是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结果,作为不同的法律概念,债的特征为:

(P282)

1、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

2、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

[案例解析]债的主体的特定性

甲将一幅名画出售给乙,并约定一个月后交付。

丙知道甲出售名画后,愿意比乙更高的价格购买。

甲便将该画卖给丙,并当场交付该画与丙,但丙未付款。

在此情况下,下列判断哪些是正确的?

()

A.乙有权要求丙将该画交付给自己,因为其与甲的买卖合同成立在先

B.乙有权要求甲交付该画,甲应当向丙请求返还该画,而丙亦应当返还

C.乙无权要求丙交付该画

D.乙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CD

[解析]债的主体的特定性,决定了债权的具有相对性,仅在当事人间有效,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3、债以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为客体

债的客体是给付,亦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而给付又是与物、智力成果以及劳务等相联系的。

也就是说,物、智力成果以及劳务等是给付的标的或客体。

债的客体的这一特征与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相区分。

4、债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才能实现其目的

5、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

6、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

物权具有优先性和不相容性,在同一物上不能成立内容不相容的数个关系,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关系时,其效力有先后之分。

[案例解析]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

上例。

[解析]债权是相容的、平等的。

针对同标的物可以产生数个债,且债权是平等的,先成立的债权并不优于后成立的债权。

二、债的构成要素

债的要素,即债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其应包括的三个要素。

(一)债的主体

债的主体的概念(P284)

在某些债中,债的一方当事人仅享受权利,即仅充任债权人;另一方当事人仅负有义务,即只充任债务人。

而在大多数债中,当事人双方互享权利和负有义务,每一方当事人都既充任债权人,又充任债务人。

债的每一方主体,都既可以为一人,也可以为多人。

(二)债的内容

作为债的法律关系的内容,须包括债权与债务两个方面。

1、债权

债权的含义:

P284

债权的特征:

P284

(1)债权为请求

(2)债权为相对权

[案例解析]债权的相对性

甲的同事乙委托甲回乡探亲时买上等茶叶10斤,并付款一千元。

春节期间因无茶叶出卖,甲将情况告知乙,乙说你转托一人在春天三月再买吧。

甲在回城前的一天晚上,丙正好前来探望甲,于是甲便委托丙代乙买10斤上等茶叶,丙应允。

甲将一千元放在信封里交付给丙。

丙在当晚回家途中,1千元被所抢,抢劫未侦破。

甲回城后将此事告知乙,为此引起纠纷。

乙起诉到法院,法院对乙的哪些请求不予支持?

()

A.请求甲赔偿损失1千元

B.请求丙赔偿损失1千元

C.请求甲、丙赔偿损失1千元

D.请求甲、丙对1千元损失负连带责任

[解析]债权具有相对性,仅在当事人间有效,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第三人不因与其无关的债而代他人承担违约责任。

(3)债权为有期限的权利

(4)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

(5)债权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

债权与物权的区别:

(1)债权的内容是“请求权”而物权的内容是“支配权”

(2)债权是“对人权”而物权是“对世权”

(3)债权是“相对权”而物权是“绝对权”

2、债务

债务的含义:

P285

债务是特定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既债务人应为的给付义务。

债务的特征:

(1)债务具有特定性(P285)

(2)债务具有积极性

债务一般只能是债务人应为的特定的积极行为即作为,而不能是消极行为。

消极行为只能是债务的附随义务。

(3)债务与责任

债务与责任的关系极为密切。

没有责任,任务的法律约束力也就不存在。

正是责任担保着债务的履行和债务的实现。

但债务与责任是不同的概念,责任是在债务不履行时才发生的,但债务的法律拘束力是由责任来体现的。

责任与债务的主体可有不同,责任与债务内容可有不同,责任与债务的量也可以不同。

(三)债的客体

债的客体是指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我国大陆学者通说认为,债的标的与债的客体并无区别。

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是债务人应为特定行为。

也就是说,债的客体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即给付。

第二节债的发生

教学目的:

1、识记:

债发生的主要根据

2、领会:

各种发生根据的概念及性质

3、运用:

试举出并分析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之债的实例。

教学内容:

一、债的发生原因概述

债的发生原因,又称债的发生根据。

所以债的发和原因也就是引起债的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

二、债发生的主要原因

主要由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引起债。

三、其他原因

1、因缔约过失所生之债。

2、拾得遗失物会在拾得人与遗失物的所有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3、因防止、制止他人合法权益受侵害而实施救助行为,会在因实施行为受损害的受损人与受益人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等。

第三节债的分类

教学目的:

1、识记:

各类债的概念

2、领会:

债的分类标准;债的分类意义

教学内容:

一、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根据债的内容是否由以当事人自由意志所决定,债可分为:

P288

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的含义.

分类意义:

两者法律特征不同,法律适用也各不同。

二、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根据债的标的物的性质,债可分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一)特定之债

特定之债的含义:

P288

特定之债的意义:

1、债务人只能以给付特定的标的物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只要求债务人交付特定的标的物。

原则上,当事人不能以其他标的物代替约定的标的物给付。

2、在特定的标的物灭失时,发生债的履行不能,债务人不负履行。

但如标的物的灭失是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发生的,则债务人应当负损害赔偿的责任。

3、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特定之债,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和风险转移时间。

(二)种类之债

种类之债的含义:

P288

种类之债的法律意义:

1、债的标的物是不特定的,具有可替代性。

2、在约定的标的物发生毁损灭失时,一般不发生履行不能。

3、转移所有权的种类之债,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不能在标的物特定之前,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或者当事人无另外约定的,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标的物的风险也自交付时转移给债权人负担。

三、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根据债的履行是否可以选择,债可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含义:

P288

其意义在于当事人有无选择权问题。

[案例解析]选择之债

甲为买方,与乙订立买卖合同,合同标的物为一级红富士或者一级国光苹果。

合同履行期内,乙将一级国光苹果送至甲处,但由于市场变化,国光苹果滞销,甲表示如交付一级红富士就接收,国光就拒收。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本案当事人间的关系为选择之债

B.甲有选择权,故其有权拒收

C.乙有选择权,故甲不能拒收

D.选择之债的选择仅能归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行使,除此之外,任何人无权行使选择权。

[答案]AC

[解析]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归属应由当事人双方约定或者由法律直接规定,在既无约定又无法律的明确规定时,选择权应债务人一方享有。

四、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根据债的主体上的特征分。

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的含义:

P289

分类意义:

在于这两类债的复杂程度不同。

五、按份之与债与连带之债

(一)按份之债

1、按份之债的概念P289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者分担义务的债。

2、按份债权与份债务的含义:

P289

3、按份之债的效力P289

(二)连带之债

1、连带之债的含义

连带之债是指以同一给付为标的,各债权人或各债务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多数人之债。

连带之债的基本特征,须多数当事人一方之间有连带关系。

所谓连带关系,是指就多数债权人或者多数债务人中一人发生的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也发生同样的效力。

连带之债的发生原因无非有两种情形:

一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如个人合伙、代理上的连带责任等;二是基于法律行为,即由当事人基于自愿而产生。

2、连带债权与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为连带债权;连带债务人所负的债务为连带债务。

[案例解析]连带债务

甲、乙、丙合伙经营,后合伙发生亏损,欠债权人丁十万元。

对此十万元,丁可以怎样求偿?

()

A.请求甲清偿十万元

B.请求甲清偿五万元,乙和丙共同清偿五万元

C.先请求甲清偿五万元,次请求乙清偿三万元,再请求丙清偿二万元

D.请求甲、乙、丙共同清偿十万元

[答案]ABCD

[解析]在连带债务中,每债务人均负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

债权人有权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或者全体同时或者先后请求履行,也有权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请求履行全部债务或者履行一部债务。

(三)区分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意义

区分的意义主要在于二者的效力不同:

P289

(四)连带之债的效力特点

从连带之债的外部效力上说,在连带债权中,各债权人均有权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全部给付,债务人也得向任一债权人履行债务;在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均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债权人得同时或者先后请求债务人债务人全体或部分或一人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

从连带之债的内部效力上说,接受债务人履行超过自己得享受的权利份额的债权人,应当按债权人之间的权利比例返还给其他债权人;清偿债务超过自己应分担的份额的债务人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六、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根据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内容,债可分为财物之债劳务之债。

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的含义:

财物之债,是指债务人应以给付一定财物履行债务的债。

劳务之债,是指债务人须以提供一定劳务履行债务的债。

区分意义:

财物之债一般可由第三人代替履行。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以强制的方法直接强制债务人履行。

对于劳务之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务人不得让第三人代替履行债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一般也不能请求强制债务人履行,而只能请求债务人赔偿损害。

要点归纳:

一、债的概念和特征(概念、特征、债权与物权的区别)

二、债的要素(主体、内容、客体)

三、债的发生原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合同、侵权行为、其他)

四、债的分类

难点解疑:

●债权的特性

1、债权是请求权

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给付。

除请求权外,债权还可产生代位撤销权、抵销权、解除权等。

2、债权是相对权

在债的关系中,债权债务只存在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请求其向自己履行债务。

债务人以外的一切其他人,因与债权人之间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故债权人不得向其主张债权,他们也不负对债权人的履行义务,除非依法构成债权侵害或者依法或约定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负赔偿责任或者给付义务。

3、债权为有期限的权利

期限届满,债权即归消灭。

4、债权具有相容性

针对同一标的物可以成立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的债权,它们之间互容而非相互排斥。

5、债权具有平等性

数个债权人对于同一债务先后发生数个普通债权时,其效力一律平等,不因其成立先后而有效力上的优劣之分。

在债务人破产或者其财产被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执行而又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就应债务人财产的总数额在债权人之间按各个债权数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一个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或者撤销权保全的财产应当作为全体债权人债权的总担保,而不得从中优先受偿。

6、债权的设定多具人任意性

债权的任意性主要表现在合同债权上。

理论思考与实务训练:

一、识记题:

债、债权、债务、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二、简答题:

1、债权与物权存在哪些区别?

2、我国民法规定了哪些债的发生原因

3、如何区分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及其意义?

三、[案例分析]

甲将其所有坐落闹市的房屋出售于乙,尚未交付并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甲的邻居丙得知此买卖之事,为扩大自己营业门面,乃出高价向甲购买该屋,并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问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如何?

[答案]甲丙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乙无权请求丙返还该屋,只能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解析]债权为相对权。

先买受人乙对甲虽享有债权,但无论丙是否知道其事,均不影响后买卖合同的效力。

因为债权对于给付标的物并无支配的排他性。

甲将其屋先后出卖于乙、丙时,乙、丙各对甲取得请求交付其物,并移转其所有权的债权。

两个债权互相并存,居于平等地位。

特别应当注意的是,因房屋所有权以登记作为移转要件,故甲于让售该屋于丙之前,已将该屋交付于乙时,丙若已办理所有权登记,即可请求乙返还该屋。

原因在于丙已享有该屋所有权,乙系无权占有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小学教育 > 英语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