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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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
培训和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培训和从业资格的管理,提高从业人员技能水平,确保水路运输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以及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对环境造成危害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包括航运企业和港口装卸、储存企业,下同)及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相关专业服务机构中,从事与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有关活动的从业人员。
具体包括:
(一)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以及主管生产经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负责人;
(二)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相关部门的管理人员;
(三)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生产调度人员、装卸作业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罐区和库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四)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负责危险货物运输有关设施设备检查、监测、维修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五)从事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评估、咨询和培训等专业服务机构的业务技术人员。
本条前款所述从业人员包括企业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
船载危险货物申报员和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培训和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从业人员培训及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具体负责组织编制培训大纲、考试大纲及题库,制定从业资格考核和继续教育考试工作规范,以及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管理等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港航)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业人员培训和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组织从业资格和继续教育的考试和发证、取得从业资格证书人员的注册管理等工作。
设区的市级或县级交通运输(港航)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业人员培训和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企业从业人员培训、持证情况监督检查以及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从业人员培训
第五条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及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相关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为“企业”)应当将从业人员培训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培训管理制度。
第六条企业应当依法组织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所在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并将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载入培训档案。
从业人员培训包括初次培训、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第七条企业可以自行或委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工作。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水路危险货物运输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规程以及运输安全有关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等。
企业自行开展培训的,由企业对培训考核合格人员颁发《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培训合格证书》”,样式见附件1);企业委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由企业和培训机构共同对培训考核合格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第八条发生以下情形时,企业应当组织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再培训:
(一)从业人员调整到此前培训未涵盖的新的工作岗位;
(二)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
(三)第七条规定的培训内容发生重大修改变化的;
(四)其它需要进行再培训的情形。
第九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企业组织开展的教育和培训。
对无从业资格要求的岗位的从业人员,经企业组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从业资格要求的岗位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前应取得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培训机构管理
第十条从事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培训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应自培训行为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或县级交通运输(港航)管理部门提交《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培训机构备案表》(样式见附件2)及相关材料,履行备案义务。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备案相关材料包括:
(一)法人组织机构代码;
(二)培训教学场地、设施和设备以及供学员实际操作的实验场地、设施和设备情况;
(三)培训管理制度,包括培训计划、教学制度、学员管理制度、授课人员管理制度、安全防护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等;
(四)培训授课教员和管理人员情况。
第十二条培训机构可根据从业人员所在企业的委托开展危险货物运输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十三条培训机构和自行开展从业人员培训的企业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统一组织编制公布并定期更新的培训大纲编制教材,结合国际规则、国内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更新变动情况以及典型事故案例,适时补充、完善培训教材内容。
第十四条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培训过程控制体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培训活动全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培训机构授课教员应具有危险货物运输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丰富的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经验,且应与培训机构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培训机构应编制培训质量调查表,组织学员如实填写并署姓名和工作单位,对每期培训质量进行调查。
培训机构应当于每年度末将培训开展情况及培训质量调查情况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县级交通运输(港航)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培训机构从事培训的收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设区的市级或县级交通运输(港航)管理部门收到本行政区域内培训机构的备案材料后,应加强对其监督管理,开展不定期检查和培训质量年度评估,出具不定期检查报告和培训质量年度评估报告。
不定期检查主要检查事项为:
(一)教学计划编排和执行情况;
(二)培训设施、设备及教材情况;
(三)培训教员及授课情况;
(四)学员出勤及学习情况;
(五)培训考核情况。
培训质量年度评估报告主要是结合不定期检查情况和培训机构报送的培训质量调查情况以及培训学员从业资格考核通过率等方面,对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进行年度评估,作出等级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并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
第十九条设区的市级或县级交通运输(港航)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备案的培训机构名录和培训机构培训质量年度评估报告。
每年逐级汇总上报年度培训情况。
第四章从业资格管理
第二十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第三条第一款第
(一)、
(二)、(三)项中除操作人员外的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上述从业人员经从业资格考核合格后,取得由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从业资格证书》”,样式见附件3),并经交通运输部建立的“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有效注册后,方可从事水路危险货物运输有关活动。
《从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一条从业资格考核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评两项。
理论考试内容按照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的考试大纲命题,考题从交通运输部考试题库中抽取。
实际操作考评内容主要包括现场操作必备技能。
第二十二条交通运输部统一组织编制考试大纲并建立考试题库。
考试大纲和题库应适时更新和补充。
各省级交通运输(港航)管理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的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考核和继续教育考试工作规范,根据报考和申请重新注册人员情况,适时组织实施从业资格考核和继续教育考试。
对从业资格考核合格的人员,以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名义颁发《从业资格证书》;对继续教育考试合格人员,在《从业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考试记录栏目予以签注并重新注册。
第二十三条从业资格考核和继续教育考试不得收取费用,所需经费列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政预算,由省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四条申请参加从业资格考核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高中(中专)以上学历或相当资历;
(三)取得企业或者经备案的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省级交通运输(港航)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培训质量年度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培训机构具体承办从业资格考核和继续教育考试工作。
第二十六条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取得资格证书后3个月内由其所在单位通过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港航)管理部门在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注册,注册有效期3年。
注册期内,注册人员应接受企业自行组织或企业委托培训机构开展的继续教育培训,每年继续教育学时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
注册期满,注册人员在通过省级交通运输(港航)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继续教育考试后,方可重新注册。
第二十七条注册人员所在单位应在每年底前将注册人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报告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港航)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交通运输部应定期将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注册的从业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有从业资格要求的岗位,企业使用未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上岗作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无从业资格要求的岗位,企业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上岗作业的;
(二)未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再培训的。
第三十一条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向设区的市级或县级交通运输(港航)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未按照交通运输部统一组织编制公布的培训大纲组织培训的;
(三)未建立培训管理制度或者培训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规范的;
(四)提供虚假的培训开展情况及培训质量调查材料的;
(五)培训收费标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有从业资格要求的岗位从业人员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县级交通运输(港航)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二)将《从业资格证书》转借他人使用的;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书》;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构注销其证书并公告。
因上述原因被注销《从业资格证书》者,自证书注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参加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考核。
第三十三条各级交通运输(港航)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从业人员培训和从业资格考核等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对本办法颁布之前已取得交通运输部委托中国港口协会颁发的《危险货物岸上管理人员上岗资格证书》、《危险货物现场管理人员上岗资格证书》和《危险货物现场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按照从业资格岗位的要求,经申请并在通过交通运输部统一组织的考核后,予以换发《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书》。
具体事宜由交通运输部另行通知。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年月日起施行。
此前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
(正面)
(正面)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
培训合格证书
(背面)
姓名:
__________性别:
________
出生日期:
___________
文化程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书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证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证机构:
(盖章)
(小2寸证件照)
附件2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培训机构备案表
机构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编
附送材料
1.培训机构的法人组织机构代码□
2.培训场地、设施和设备的情况□
3.培训授课人员及管理人员的情况□
4.教材资料的配备情况□
5.培训制度、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制度文本□
6.其他有关材料□
声明:
对以上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申请机构:
×××××(公章)
年月日
附件3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书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
从业资格证书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
从业资格证书
(小2寸证件照)
证书编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
号码
出生日期
工作单位
岗位或
工种
发证机关
(盖章)
发证日期年月日
首次注册
年月日
注册期限
继续教育考试记录
持证人于年月日,通过继续教育考试,予以重新注册。
(盖章)
年月日
继续教育考试记录
持证人于年月日,通过继续教育考试,予以重新注册。
(盖章)
年月日
持证人于年月日,通过继续教育考试,予以重新注册。
(盖章)
年月日
注意事项
1.证件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2.证书内应填有持证人姓名及所属单位名称,不得随意更改。
3.持证者应当服从交通运输(港航)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有效期至:
年月日
有效期至:
年月日
有效期至: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