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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起源及本质

国家的起源及本质

突,至多允许阶级斗争在经济领域内以合法的形式进行。

于是,氏族制度被分工及其后果即社会分裂为阶级所炸毁,被新的机关——国家所代替了。

恩格斯关于国家起源的论断

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恩格斯指出:

“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表示:

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

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相互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同社会日益相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

恩格斯关于国家的论断,表明了三点:

第一,国家是个历史范畴,这表明了国家产生的时间。

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出现私有制和阶级的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国家是有阶级社会的社会组织。

第二,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国家的存在表明阶级矛盾不可调和。

因此国家绝非公正地代表社会的每一个阶级,而是特定阶级的统治。

第三,国家的作用是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统治阶级允许的“秩序”的范围之内。

这种秩序是由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关系和统治阶级的意志决定的。

剥削阶级思想家关于国家起源的理论

剥削阶级思想家关于国家起源的理论可以概括为三种:

神权论、暴力论和契约论。

神权论认为,国家是根据神的意志建立的,国家的权力来源于神(天、上帝)。

暴力论认为,国家起源于掠夺和征服,强调暴力是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政治上的奴役先于经济的发展。

国家的产生不是社会内部矛盾发展的结果,而是暴力征服的结果。

契约论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最有影响的国家起源学说,它把国家的产生说成是人们让渡权利、缔结契约并共同守约的结果。

契约论对于资产阶级革命的爆发和资产阶级国家的建立产生过重要影响,是现在西方政治文化关于国家和政府起源的通行的解释。

国家的本质是政治学的一个核心问题,政治学中的其他问题,如统治形式、统治机构、统治方法、民主、专政、政党、集团、政治人物、国际关系等问题的提出与解决,都取决于对国家本质问题的理解。

马克思主义主张通过国家的起源来分析国家的本质,即通过与“前政治社会”的氏族组织的特征对比来界定国家的本质。

这是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和一切剥削阶级政治学的根本区别。

国家的定义

列宁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论断,对国家的含义作了界定:

“国家是维护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统治的机器。

……国家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器,是迫使一切从属的阶级服从于一个阶级的机器。

列宁的定义包括三层含义:

首先,国家是有阶级社会的组织。

这就是说,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国家的出现是社会内部矛盾运动发展的结果。

它是随着生产的发展,私有制的出现,阶级的形成,阶级矛盾不可调和而产生的。

同样,国家也必然伴随着阶级、阶级矛盾的消灭,而自行消亡。

这就是国家产生、发展、消亡的必然规律。

其次,国家是阶级统治。

这表明了国家的本质。

所谓国家的本质,就是指国家是哪个阶级的政权,或称哪个阶级的专政。

马克思主义国家观认为,人类有史以来的一切国家都是阶级的国家,国家的实质是阶级专政。

再次,国家是个机器。

顾名思义,国家是一个工具,而且是一个复杂的工具。

它是由许多部件所组成的互相联系的有机整体,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国家机构。

但国家是一个特殊的机器,具有公共权力是国家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的根本区别。

二、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

不同国体的国家采用不同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对政体的划分标准也是不同的。

剥削阶级国家主要采用君主制和共和制,其中议会制和总统制是现代资产阶级国家的主要政体形式;社会主义国家只能采用民主共和制,典型的形式有公社制、苏维埃制和人民代表大会制。

政体的划分标准不同阶级和时代的思想家划分政体的标准是不同的。

在古希腊、罗马时代,一些思想家就已经开始注意国家的政体形式问题并划分不同的政体,亚里士多德是第一个较为系统地研究政体问题并提出政体划分标准的思想家。

他运用比较的方法研究了现实的各种政体,他根据统治者是为城邦还是为自己谋利和统治者人数的多寡把政体分为正宗政体和变态政体两类,即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共和政体和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平民政体。

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在批判封建专制统治的斗争中更加注意对政体问题的研究,布丹、洛克、孟德斯鸠等人继承和发挥了亚里士多德关于政体分类的学说,但仍然把统治者的人数多寡作为划分政体的重要依据,否认国体及其与政体的区别。

马克思主义政治学主张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分类不能脱离对国体的分析,在此基础上,认为政体的划分存在三个标准:

第一,最高国家权力的归属,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是一个人还是一个集体;第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产生方式及任期;第三,中央国家权力机关的设置以及它们之间的权力分配、地位和相互关系。

根据第一、第二条标准,可以把历史上出现过的国家分为君主制政体和共和制政体两大基本形式,第三条标准则进一步从君主制和共和制中区分出许多具体的政体形式。

君主制政体

剥削阶级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主要采用君主制和共和制。

君主制国家以一名君主作为实际上或名义上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君主一般是世袭的,实行终身制,适应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剥削阶级统治的需要,曾经派生出几种具体的君主制形式:

⑴贵族君主制。

主要存在于封建社会早期,与领主占有制经济相适应并与分封割据制的国家结构相结合。

它实际上是一种君权比较虚弱并被分割的君主制,君主只在名义上掌握全国最高国家权力,他的权力实际上仅限于他自己的领地,而全国的国家权力则由君主和某种形式的贵族会议共同掌握。

⑵等级代表君主制。

中世纪后期一些西欧封建国家采用过的政体,其主要特征是建立了由不同的封建等级的代表参加的等级代表会议。

等级代表会议有权批准或拒绝国王征收新税,并在一些重大问题上提供咨询意见,但无立法权,其决议对国王没有强制约束力。

⑶专制君主制。

又称“绝对君主制”,是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国家所盛行的政体形式,其典型特征是君主独自掌握最高统治权,君主集立法、行政、司法、军事、财政大权于一身,拥有绝对的、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权力,也不受任何机关的制约和监督,通过直接对他负责的官僚机构进行统治。

⑷立宪君主制。

立宪君主制是资产阶级国家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其基本特征是君主拥有某些最高国家权力,但这些权力由宪法加以规定和限制,并在不同程度上受到其他国家机关的制约。

根据对君主权力的限制程度、君主的实际权力和地位等方面的差别,立宪君主制可以分为二元君主制和议会君主制两种形式。

在二元君主制政体中,君主仍然拥有较大的实际权力,尤其是君主通过掌握内阁的任命权而控制着国家的行政权,内阁向君主负责,与掌握立法权的议会构成两个权力中心。

对议会通过的法律,君主一般有否决权。

某些情况下君主还可以任命和指派部分议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对议会的控制。

议会君主制是当代资产阶级国家的主要政权组织形式之一。

其基本特征是责任内阁制的确立,政府不再向君主负责而是向议会负责,奉行“议会至上”原则。

议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真正的国家权力中心,由议会选举产生的政府首脑组织政府。

议会拥有倒阁权,政府如果失去议会信任,要么集体辞职,要么请求君主解散议会。

君主是名义上的国家元首,称为“虚位”君主。

共和制政体

在共和制政体中,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是由选举产生并有严格的任期限制。

共和制分为两种基本形式:

贵族共和制,主要是古代奴隶制社会早期的城邦国家和较晚的个别奴隶制大国采用过的一种政体形式,一般由有任期限制的执政官作为国家的行政长官,由贵族组成的元老院实际掌握最高国家权力。

民主共和制的基本特征是国家权力机关都是通过公民普遍参加的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产生的,并有严格的任期限制,实行某种形式的分权和制衡。

根据总统、议会和政府三者之间的权力配置关系和分权制衡的不同形式,民主共和制又可以分为议会共和制和总统共和制两种主要形式。

在议会共和制国家,总统也是“虚位”国家元首,议会掌握立法权,内阁首脑由议会选举产生并组织政府,政府要向议会负责,如果议会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政府必须辞职或者请求总统解散议会,重新大选。

议会共和制与议会君主制又可统称为议会制政体,而与总统制相对。

总统共和制简称总统制,也可称为二元共和制。

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掌握国家行政权,直接领导政府,提名并经议会同意后任命政府高级官员;议会掌握立法权,总统不由议会选举产生,也不向议会负责,议会不能对政府表示不信任,总统也无权解散议会。

现代资产阶级国家还有半总统制和委员会制的政体。

半总统制既有总统制的某些特点、又有议会制的某些特点,故称半总统制,如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和历史上的魏玛共和国。

总统主持内阁会议决定政府的政策纲领,由总理领导政府的日常活动,总统有任免政府总理的权力,总理和政府须向国民议会负责。

委员会制是瑞士采用的独特政体形式,其基本特点是政府作为议会的执行机关实行“合议制”。

瑞士联邦议会是最高立法机关和最高权力机关,议会选举联邦委员会,

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在社会主义国家,由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广大人民群众成为国家的统治者,第一次真正实现了占居民绝大多数的人民的统治权力和民主权利。

保证实现绝大多数人的统治和绝大多数人的民主,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必须坚持的最重要原则。

民主共和制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国家唯一能够采用的政权组织形式,它实行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是一种完全新型的、不同于任何剥削阶级的民主共和制。

社会主义的民主共和制是一种正在不断建设、发展和完善的政权组织形式,在其发展的历史上出现过多种多样的民主共和制形式,具有典型意义的有公社制、苏维埃制、人民代表大会制。

(1)公社制──巴黎公社的政权形式

巴黎公社采用了一种完全新型的政体形式,它的鲜明特点在于:

实行了普遍的直接选举;公社的一切管理人员直接向选民负责,接受选民的监督,并随时可以撤换;公社委员会是最高权力机关,统一行使立法权和行政权;废除常备军,废除旧式的警察和官吏,法官由选民选举产生,取消了公职人员的高薪制度。

巴黎公社是无产阶级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第一次尝试。

(2)苏维埃制

苏维埃制是俄国十月革命后建立的人类历史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

其基本特点是:

由人民选举的代表组成的苏维埃作为人民的代议机关,苏维埃对人民负责,代表可以由人民撤换;最高苏维埃既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又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他一切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由它授权并向它负责;最高苏维埃设立主席团作为常设机构。

(3)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

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作为新型的无产阶级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它的基本特点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我国政治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他一切国家机关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它负责,向它报告工作,受它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又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实行合理分工、协调一致,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的原则。

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

在人民代表大会制下,我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这是社会主义的民主共和制与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制的显著区别之一,也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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