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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版权侵权问题研究

网络版权侵权问题研究

张晶,朱晓彤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信息技术时代的到来,当前网络已经成为除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以外的又一重要的版权作品传播方式,而随着全国首例网络视频侵权案等网络著作权案件的频繁出现,也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网络著作权的脆弱性越来越凸显;并且由于互联网本身具有丰富的信息资源和信息共享,这使社会公众在获得方便的同时,也使得网络作品极其容易被修改、复制、传播,数据传输过程也极易出现各种侵权行为,这些无疑关乎著作权中极为重要的网络版权领域,所以建立、完善网络版权制度是一个应该予以重视的问题。

【期刊名称】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7(016)006

【总页数】5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版权制度;侵权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与更新,网络带给人们的不仅仅是方便与快捷,不法分子的网络侵权行为也以各种各样的形式侵害着人们的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资料,我国近几年来发生的侵犯网络著作权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并且有增长幅度逐渐增大的趋势,而关于网络著作权的保护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专家、学者的重视,人们对于网络著作权版权制度的有关认识也了解得越来越深。

本文以此来入手对网络版权问题研究进行分析论述。

一、由案例引发的思考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纠纷案

这里仅以闻晓阳诉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为典型加以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摄影师闻晓阳应约为大陆明星许晴拍摄了一组照片,认为被告阿里巴巴公司在未经其允许的情况下,在经营的网址“”和的网站上通过深层链接的方式复制并传播了闻晓阳拍摄的照片,既没有标注闻晓阳的姓名,也没有向其支付报酬,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侵犯了其对涉案照片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起诉要求阿里巴巴公司停止通过网络传播其享有著作权的涉案照片并在阿里巴巴公司经营的网站主页和《法制日报》上发表声明,向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及诉讼费、律师费1000元。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的规定,判决驳回闻晓阳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闻晓阳指控阿里巴巴公司的侵权行为包括两项,第一项是阿里巴巴网站上生成缩略图的行为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构成直接侵权;第二项是阿里巴巴公司网站上通过点击缩略图生成大图的行为属于帮助非法复制、上传图片的第三方网站传播侵权图片,构成间接侵权。

究其本质,就是关于缩略图的法律性质的问题。

而关于生成缩略图的行为是否构成复制的问题,则需要看其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

而我国的著作权法第22条①以列举的形式罗列了有关著作权人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的相关内容,本案显然关乎这一方面的内容,那么如何把握好第22条所规定的范围对于本案的审理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使用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这里仅以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公司诉国家林业局西南航空护林总站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展开思考。

案情简介:

2009年1月,紫禁城公司发现西南护林总站所有的网址“”的网站未经合法授权,以盈利为目的,提供涉案影片《不见不散》的在线播放,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公司认为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其正当权益,而且在与西南护林总站联系后,该总站对紫禁城公司主张的正当权益置之不理,现为维护其公司的正当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款第12项、第48条第1项、第49条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国家林业局西南航空护林总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元及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2000元。

2.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本案究其本质就是信息网络传播权适用范围问题。

根据我国有关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制度的规定,在没有经过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已经发表的作品的情况下,既要保证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要充分地维护著作权人的正当权益,否则著作权人就可以采取有关措施保证自己的正当利益,而本案的焦点就在于此[1]97-105。

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为人类生活、学习、工作带来了很多便利,网络传播和下载作为一种技术手段被广泛使用反映了它是符合人们需求的。

但是网络信息的传播由于其具有开放性,致使在这其中具有很多弊端,其中最主要的弊端就是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的限度问题。

所以如何划定作品使用限度问题是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三)海量作品的版权授权类案件

这里仅以北京大学陈兴良教授诉中国数字图书馆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加以思考。

案情简介:

被告中国数字图书馆在未经原告我国著名刑法学家、北京大学教授陈兴良的同意的情况下,在自己的网站上使用原告的三部作品。

并且中国数字图书馆还做出规定:

只要其读者付费,那么就可以成为该站会员,而且还可以在该网站上阅读并任意下载网上作品。

原告认为被告这一行为,侵犯了自身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于是就该行为提起诉讼。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数字图书馆在未经原告陈兴良的同意下擅自将其三部作品列入“中国数字图书馆”网站上,是侵犯了原告著作权以及对其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于是法院于2002年6月27日判决被告停止在其网站上使用原告的作品。

双方当事人表示接受判决,均未上诉。

本案涉及的海量作品的版权授权问题在现实生活中是一个很常见的问题,并且也是当今社会所面临的一大难题。

在现如今的网络环境下,一方面,取得海量作品作者的授权许可的操作难度较大;另一方面,由于网络领域特有的极强的开放性与交互性使得网络版权被侵犯变得极为容易,而无论是像带有商业性质的网络下载、网络搜索,还是公益性质的数字图书馆等网络设施的建设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所以如何建立完善网络版权制度则是一个应该予以重视的问题。

二、目前网络版权制度的现状

(一)国际版权制度保护现状

国际上对于版权的保护始于英国1709年通过、1710年实施的《安妮法》,《安妮法》保护的主要是出版商、印刷商或任何其他人的印刷权利,也就是一种“复制权”,也正是从这个法律渊源看出:

复制权是版权最基本的权利。

随着科技社会的发展,版权制度及其观念也多次发生了变革,现如今关于网络版权的制度的国际保护,主要由一般性条约②和专门针对互联网上版权问题的版权公约③构成。

其中我国也先后加入《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但是,由于知识产权具有时间、地域等限制,各国的政治阶级因素和经济因素以及所想达到的社会利益目标不一样,有时会出现一项侵犯版权的行为在A国受到制裁而在B国却是受到保护的现象。

那么如何协调不同国家所要保护的利益就又是值得我们思考的。

(二)国内版权制度保护现状

截止到现在我国已基本形成了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中,涉及民法部分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二次修正)以及《民法通则》第五、六、七章中关于著作权人的民事权利和责任的部分;刑法中涉及的主要是第三章第七节的216条、217条以及220条中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和刑事责任的部分;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涉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2002年)、《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2005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我国有关著作权保护的司法解释主要涉及普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和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的适用法律问题等。

(三)我国版权制度保护缺陷

从关于版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来看,我国在版权保护方面形成了基本完整的保护制度。

但是毫无疑问,由于人们普遍缺乏保护版权意识再加上盗版者多且分布广泛,其侵权行为普遍较轻,而起诉成功的补偿又常常不及起诉时所消耗的人力[2]89,123、物力和财力,所以我国对于网络版权的保护还是有很多不足之处的。

首先,没有一部专门的网络版权立法,现有法律法规对于版权的保护大多局限于纸质作品,而对于网络作品版权的保护并不完善。

其次,没有健全的技术保护措施规定,对于中小网站常常出现非法转载的侵权方式,具体如下:

转载变原创、转载不署名、转载无链接等,在网络管理方面并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规范,而我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可以说是我国政府专门针对网络时代版权保护问题而制定的一个最为重要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它是我国网络业健康发展的产物,也是我国版权法律体系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它的颁布表明我国在网络版权保护立法方面取得了重大进步[3]227-229。

但是,该条例仅仅涉及是信息网络传播权,而它只是版权其中的一个权项,并且“信息网络传播权”概念的限定的不明确性容易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它具体适用时,会出现不同的理解,使网络版权保护的执法和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在一定程度上产生混乱和迷惑。

再次,关于合理使用制度,我国著作权法没有做出原则性的规定,在实务操作方面难以具体确定网络版权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而致使网络版权侵权案件层出不穷。

最后,人们对于其网络版权的维权意识有待提高,以及对他人的网络版权的尊权意识有待提高。

三、网络版权制度完善的意义

自21世纪起,在网络高速发展的信息化时代,版权制度已经成为各个国家乃至世界经济和文化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中国的经济发展正逐渐和世界接轨,版权交易对于经济发展的作用也越来越显著,基于现有的我国网络版权保护制度的现状,完善相关制度无论是对于公民个人还是国家整体而言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从公民个人角度出发,建立一部专门的网络版权保护法律有利于网络著作权人的作品专有权得到维护,同时还为公众获得便捷的网络信息即正当的利用信息和自由权提供了边界。

通过规范网络版权制度,打击盗版者以及盗版作品,不仅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创作者的利益,还能极大程度上鼓励创作者积极进行作品创作,并间接地为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提供支持力;此外,网络是公民的公共空间,网络活动是公民的公共活动,完善网络版权制度还有利于网络作品合法地自由流通、知识的传播和保证了公共利益得以实现,并进而促进实现私利益与公利益的价值平衡。

其次,网络版权制度是国家各项制度的组成部分之一,完善网络版权制度有利于充实国家各项经济与社会发展制度,并且建立网络版权立法可以使国家法律体系得到完善,进而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同时,加强网络版权侵权问题研究和完善网络版权制度能够为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实施的网络版权行为提供一种行为规范,从而促进网络版权纠纷的解决以及降低解决纠纷的成本,有利于提高社会运行秩序的效率,维护社会的稳定[4]333;此外,由于相较于国际其他国家较为发达的网络版权制度,我国的网络版权制度发展相对滞后,通过吸收借鉴国外有关网络版权领域的先进可行经验和改革我国自身网络版权制度,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并进而为提高和巩固我国国际地位尽一分力量。

四、网络版权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立足我国国情,借鉴国际经验

在推进网络版权保护过程中,各国由于不同的发展实践,在网络版权保护范围和方式上多有不同,若盲目照搬他国经验反而会适得其反,因此在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修订完善前,必须从我国的实际需要出发,充分考虑我国互联网产业竞争力与利益的保护,同时还要最大可能地兼顾履行各国应当承担的国际义务。

针对我国网络作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不完善性,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国家对于网络版权的委托集体管理制度,成立各种种类齐全的网络版权集体委托管理机构,这种制度对于协调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者的关系有着良好的意义[5]27;此外,还要大大提高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服务的效率,当然这是以保护版权人的正当权益为前提的,并以此进一步对我国的互联网版权产业和贸易的成长壮大有所帮助。

(二)建立专门的版权保护体系,加大网络执法及监管力度

立法者可以以现行的《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为依据,逐渐完善版权保护的法律体系,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和立法技术的可操作性,可以出台一部专门的网络版权法律,其内容要对在出台之前有关法律已经规定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这两大类权利进行合理补充并细化有关内容和程序。

针对网络版权侵权关系的认定问题,则可以借鉴国际WTO《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谅解》(DSU)版权的限制与例外及作为其评判标准的“三步测试法④”。

进一步健全规范网络版权执法及监管制度规范体系,提高对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行政处罚及刑事处罚程度,针对不同的网络服务商及网络服务平台的侵权行为,强化自律机制,引入公告、会谈制度,分源头、分版块得实行打击与监管措施;推动建立健全线索信息共享、协作处罚机制,尽力形成版权执法部门与公安、海关、文化、电信等部门有效合作的工作局面,形成工作执法监管协作力量[6]31-34。

(三)明确合理使用范围,规范平衡关系

网络版权合理使用制度要兼顾保护版权人的正当权益和充分考虑网络环境的开放性、便利性与自由性特性这两方面内容,因此要科学确定合理使用范围与方式,故要根据使用情况认定使用目的,而认定使用目的关键看其是否用于个人牟利;此外在我国著作权制度完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到使用作品的社会公众的利益,注意协调权利人、传播者、邻接权人以及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有效解决多方之间的冲突,同时还要改进维护权利与开放创新之间的均衡机制、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中介机制、信息网络领域的共享机制以及著作权利益输出的回馈机制,使不良的版权侵权与互联网发展的对立性构造向共赢性构造转变,构建良性和谐的网络著作权生态环境,真正实现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⑤。

毫无疑问,包含网络版权在内的网络著作权规范了,那么网络版权的规范也指日可待了。

(四)采取先进的技术保护措施,增强人们的版权保护意识

针对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的特点,尝试在发表和传播环节加大采取并完善对网络版权的技术性保护措施,如电子水印反盗版技术、数字指纹技术、时间追踪技术以及开发多种软件的信号认证方式等。

还可以通过研用完善计算机加密防盗技术,限制P2P中的上传流量和共享终端等技术从技术层面上加强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7]184-185。

此外,有关主体例如政府、媒体、企业等单位还要加大对网络版权保护知识的宣传力度,改变以往人民群众对于网络作品所持有的落后观念,使广大人民群众从根本上认识到网络作品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应,提高人民群众的尊权维权意识,实现群众自觉从意识上维护网络版权的目的。

发挥新闻媒体的积极作用,尽力在全社会形成自觉尊重和保护网络著作权的良好空间。

五、结语

总而言之,网络版权的保护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善的,它不仅需要人们从法律层面、技术层面、认识层面等加以保护,它更需要的是整个社会对其的认可,对其的保护。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网络技术的持续发展,网络环境的逐步净化,新的网络作品使用方法的相继产生,网络版权保护体系也会随之不断调整和完善,网络版权保护制度也会面临更严峻的挑战,但是其不断向前发展与完善的趋势是显而易见的。

注释:

①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②包括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罗马公约》《录音制品日内瓦公约》《印刷字体的保护及其国际保存维也纳协定》《布鲁塞尔卫星公约》《视听作品国际登记日内瓦公约》《避免对版权使用费收入重复征税多边条约》《世界版权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③包括: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

④三步测试法:

第一步:

限制和例外应该限于“特定的特殊情形”。

第二步:

不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

第三步:

“没有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利益。

⑤参见汪涌著《关于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初步构想》,2011年第4期11页。

参考文献:

[1]吕炳斌.网络时代版权制度的变革与创新[M].北京: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

[2]周林.知识产权研究[M].北京:

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

[3]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学[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4]雷炳德.著作权法[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5.

[5]李杨.知识产权基本原理[M].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

[6]田小军,柏玉珊.我国网络版权制度演化的现状、挑战与应对[J].中国版权,2016(3).

[7]谭畅,吴晓明.网络版权中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分析[J].商业经济,2017(3).

[责任编辑乐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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