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认证培训机构审批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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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认证培训机构审批程序
设立认证培训机构审批程序
一、项目名称
二、
总项目:
设立认证培训及认证咨询机构审批
分项目:
设立认证培训机构审批
三、依据
四、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1号)
三、许可条件
(一)认证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培训教学设施及办公条件;
2、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20万元;
3、有4名以上具有注册培训教师资格的专职教师,每项课程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2名;
4、有符合有关认证培训机构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5、拥有自有或者相关组织授权的知识产权培训课程;
6、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外商投资认证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设立外商投资的认证培训机构除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外,外方投资者还应当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规定的认证培训从业资格和认证培训授权,并具有认证培训授权相应的师资。
(三)申请扩大业务范围审批
1、有2名以上相应业务领域的专职培训教师;
2、有相应业务领域管理体系文件;
3、有相应业务领域的自有(授权)的知识产权培训课程。
(四)外国认证培训常驻代表机构备案
常驻代表机构的派出机构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规定的认证培训从业资格和认证培训授权。
四、实施机关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五、程序
(一)申请
1、新设立培训机构(包括外商投资认证培训机构)和扩大业务范围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认监委认可监管部提交《认证培训机构申请书》(见附件1)、《专职人员声明》(见附件2)、《外审教师技术资源登记表》(见附件3)及申请书要求所附的材料。
2、外国认证培训常驻代表机构备案
申请人向国家认监委认可监管部提交《外国认证培训机构常驻代表机构信息调查表》(见附件4)、《外国认证培训机构常驻代表机构人员信息调查表》(见附件5)、《境外认证培训机构声明》(见附件6)。
以上材料可采取当面提交或邮寄送达。
(二)受理
国家认监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提交材料不齐全当场或5日内通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提交资料齐全,向申请人发出《申请受理决定书》。
(三)审查、决定
1、国家认监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和核实,并在20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认证培训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申请人凭国家认监委出具的《认证培训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凭依法办理的登记手续领取《认证培训机构批准书》。
(四)公众查询:
国家认监委网站:
(五)到期需延续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于有效期届满前90日内提出申请。
六、许可期限
自受理申请后,2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七、收费
许可过程不收费。
附件1:
认证培训机构申请书(包括新设立、扩大业务范围和外商投资认证培训机构设立申请,正式表格不显示本行)
认证培训机构
申请书
(申请设立)机构名称:
申请日期:
年月日
声明
我代表申请者郑重申明:
1.提供的申请文件均正确属实。
2.
3.获准设立的机构将严格遵守《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
4.
申请机构:
(盖章)
申请者代表(新设立机构):
(签名)
件投资者还应当
申请日期:
年月日
注1:
本表请用A4纸填写,提交书面和电子版各一份。
注2:
表中不涉及的项目填“无”。
1.概况
1.1申请事项(选项请打√)
□新设立机构□扩大业务范围
1.2申请者代表(新设立适用)
1.3机构名称(中文)
机构名称(英文)
1.4机构类型:
□企业 □事业 □社团 (选项请打√)
1.5机构性质:
□内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
1.6认证培训机构批准号(扩项适用)
1.7工商注册号(扩项适用)注册日期
注册地址
1.8组织机构代码(扩项适用)
1.9法定代表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姓名
1.10通讯地址
1.11邮政编码
1.12联系人姓名及职务
电话传真
E-MAIL地址
2.资源
2.1注册资金万元,
投资者名称出资额
2.2外方投资者情况(外资培训机构填写,如有多个外方投资者,请另附页)
2.2.1机构名称
(中文)
(英文)
2.2.2注册地
2.2.3成立时间
2.2.4业务范围
2.2.5认可或授权情况(认可或授权机构名称、认可或授权时间、认可或授权号)
2.2.6认可或授权范围
2.3机构拟聘任人员总数人;
其中:
专职培训教师总数人;
2.4办公面积共平方米,其中:
机构自有面积平方米;租、借的面积平方米。
3.申请事项(选项请打√)
3.1□新设立机构□扩大业务范围
3.2已批准的业务范围(扩项适用)
□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员培训□QMS□EMS□OHSMS□HACCP□ISMS□其它
□产品认证检查员培训(有机产品检查员等,请注明):
□
□服务认证培训(请注明):
□
□备注
□
3.3申请业务范围:
□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员培训□QMS□EMS□OHSMS□HACCP□ISMS□其它
□产品认证检查员培训(有机产品检查员等,请注明):
□
□服务认证培训(请注明):
□
□备注
□
4.机构目前或拟开展的其他业务活动(除认证培训外的活动)
5.其他说明
6.附件(请随本申请书提供以下文件复印件,未标注的为新设立及扩项均适用):
6.1项目建议书;(新设立适用)
6.2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新设立适用)
6.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新设立适用)
6.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新设立适用)
6.5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需公证)、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新设立适用)
6.6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扩项适用)
6.7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扩项适用)
6.8外方投资者获得认可/授权资格证书及认可/授权范围(复印件)和业务介绍;
6.9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一套);
6.10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拟任)身份证明及简历;
6.11机构拟聘用的专职教师名单(包括“外审教师技术资源登记表”、专职教师身份证明、注册资格证书(如不是CNAT注册人员,需提供CNAT出具的确认文件)、专职声明、专职劳动合同);
6.12拟执行的收费标准及收费用途的说明;
6.13培训大纲和教材,非自有知识产权的应提供授权证书。
附件2:
专职人员声明(正式表格不显示本行)
专职人员声明
(适用于办理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和认证咨询机构的行政审批)
一、基本情况:
二、
1、姓名:
2、性别:
3、出生年月:
4、身份证号:
5、联系电话:
6、通讯地址(邮编):
7、注册证书号:
8、注册级别:
9、注册机构:
10、注册类别(如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或培训教师等):
11、CNAT确认情况(适用于非CNAT注册人员):
三、专职情况:
四、
1、现受聘的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或认证咨询机构名称(适用于已经批准的机构):
与该机构签订的专职劳动合同起止日期:
2、拟受聘的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或认证咨询机构名称(适用于申请设立新机构):
与该机构签订的专职劳动合同及起止日期:
注:
1、如尚未签订专职合同,本人须做如下承诺:
一旦申请设立的机构获得国家认监委的批准通知书并办理工商登记之后,即与批准设立的机构签订专职劳动合同。
2、在换发正式批准书之前,国家认监委将进一步核实专职劳动合同和有关人员的专职身份。
3、已经是其它机构专职审核员的,在解除合同之前不能填写本项目。
3、是否兼任其他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的审核员、培训教师、咨询师等职?
请列出兼职机构名称。
五、本人声明:
六、
本人声明上述情况属实,如不真实愿承担一切责任。
声明人签字:
年月日
七、所服务机构声明:
八、
本机构声明,上述内容是由同志本人亲自填写,情况属实,如不真实愿承担一切责任。
负责人签字:
(机构盖章)年月日
注:
1、专职人员是指仅与一家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或认证咨询机构签订专职劳动合同的审核员、培训教师或其它具备资格的人员,同时,该人员不能在其它任何机构承担任何专职工作。
如学校的专职教师、国家机关专职公务员,即使具有审核员资格,在与原服务单位解除合同之前,也不能作为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的专职审核/培训/咨询人员。
2、如发现填写内容不真实,将按照《认证违法行为处罚暂行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9号)等文件的规定予以处罚,包括撤消机构的批准资格、人员的注册与从业资格等。
3、填写本声明时,如空间不够可另附页,但附页上需有本人签名及日期。
附件3:
外审教师技术资源登记表(正式表格不显示本行)
机构名称:
(盖章)(批准书编号:
CNCA-P-200-)
外审教师技术资源登记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QMS教师资格证明
EMS教师资格证明
OHSMS教师资格证明
其他教师资格证明
备注
填表
说明
1、批准书编号为认监委网站上公布的编号;
2、
2、外审资格的教师必须具备CNAT注册的教师资格证明,栏目中填写发证机关及资格证明的编号;
3、如果一位教师同时具备QMS和/或EMS、OHSMS二种或二种以上的资格,均须在相关栏目中填写;
4、以上教师的年龄应符合男六十周岁以下,女五十五周岁以下的规定;
5、上述教师必须是与本机构签署了专职劳动合同,即为本机构的专职人员;
6、此表格复印有效。
7、提交书面和电子版各一份。
附件4:
外国认证培训机构常驻代表机构信息调查表(正式表格不显示本行)
外国认证培训机构常驻代表机构信息调查表
InformationFormforEstablishmentofRepresentativeOffices
ofForeignCertificationtrainingBody
填表日期:
(Dateoffillingin)
申请机构情况(Situationofapplicationenterprise)
机构名称:
Nameoftheenterprise
机构地址:
Addressoftheenterprise
董事长或总经理姓名:
Nameofchairmanoftheboardofdirectorsormanagingdirector
机构成立日期:
(Dateofestablishingenterprise)
国别或地区
Country(orregion)
电话(Telephone)
传真(Fax)
电子邮件(Email)
海外分支机构数(Numberofoverseasbranchoffices)
开户银行(Nameofcreditbank)
注册资本(美元)(Registeredcapital)(US$)
机构经营范围(Businessscopeofenterprise)
认可资格(Accreditedby)
认可时间(Dateofaccreditation)年(Year)月(Month)日(Date)
认可范围(Scopeofaccreditation)
常驻代表机构情况(Situationoftherepresentativeoffice)
机构名称
Nameoftheoffice
机构地址:
Addressoftheoffice
电话(Telephone)
邮编(Postcode)
传真(Fax)
申请驻在期限(Durationofapplication)
首席代表姓名
Nameofthechiefrepresentative)
代表人数
(Numberoftherepresentatives)
雇员人数
(Numberoftheemployees)
业务范围(Businessscopeoftherepresentativeoffice)
注:
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时填写此表,一式二份,中英文对照。
Note:
ThisformistobecompletedinduplicatewhenapplyingfortheestablishmentofrepresentativeofficeinbothChineseandEnglish.
附件5:
外国认证培训机构常驻代表机构人员信息调查表(正式表格不显示本行)
外国认证培训机构常驻代表机构人员信息调查表
InformationFormforPersonnelofRepresentativeOffices
OfForeignCertificationtrainingBody
填表日期:
(Dateoffillingin)
首席代表或常驻代表姓名
Nameofthechiefrepresentativeorrepresentative
代表照片
(Photograph)
性别(Gender)
国籍(Nationality)
出生日期和地点
(Dateandplaceofbirth)
护照号码
(Passportnumber)
职务(Position)
申请驻在期限(Durationofapplication)
机构名称
Nameoftheoffice
机构地址:
Addressoftheoffice
电话(Telephone)
邮编(Postcode)
传真(Fax)
电子邮件(Email)
注:
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时填写此表,一式二份,中英文对照。
Note:
EachpersonisrequiredtocompletethisforminduplicatewhenapplyingfortheestablishmentofrepresentativeofficeinbothChineseandEnglish.
附件6:
境外认证培训机构声明(正式表格不显示本行)
声明
我谨代表本机构郑重声明:
1.本机构提供的材料均属实;
2.本机构申请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不从事经营性活动,如违反规定,愿意接受国家认监委的处理,包括警告、暂停或者撤消批准资格;
3.本机构在获得中国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中国境内从事认证相关经营活动之前,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对中国境内的客户进行认证。
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名):
日期:
年月日
注:
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时填写此表,一式二份,中英文对照。
Note:
ThisformistobecompletedinduplicatewhenapplyingfortheestablishmentofrepresentativeofficeinbothChineseandEngli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