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大学731法学综合科目考研专业课真题及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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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大学731法学综合科目考研专业课真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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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大学731法学综合科目2010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2010年南开大学法学综合考试试题

名词解释(5分×5)

法律行为

形成权

债权人代位权

遗弃罪

想想竞合

判断正误(5分×4)

军事武器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执法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

 

同时履行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的区别。

 

盗窃罪侵犯的法益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占有权。

 

简答题(15分×7)

法律责任的构成。

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

 

违宪审查的模式。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模式。

 

违约责任免责事由。

 

犯罪着手的概念及在故意停止形态中的意义。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特征。

 

4.1.2答案及解析

一、名词解释(5分×5)

1、法律行为

答:

指能发生法律上效力的人们的意志行为,即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形成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在社会生活中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最经常的事实。

形成权

答:

形成权,是指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

答: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

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从法律意义上讲,债具有严格的相对性,债权债务关系只能约束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对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即债权人只能要求特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不对其他人产生任何影响。

所以,债务人同第三人的关系与债权人无关。

遗弃罪

答:

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想象竞合

答:

想象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其犯罪结果侵害两个或两个以上权益,触犯两个或两个以上罪名。

二、判断正误(5分×4)

1、军事武器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

它属于特殊物品,一般个人和组织不能生产,买卖和储藏。

但是法律规定的特殊部门可以。

执法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

(×)

一种是当然的行政执法人员,即行政机关中拥有执法权的正式在编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组织中的人员;另一种是因受行政机关合法委托而获得执法权的组织中的人员。

委托执法人员与当然的执法人员有相似之处,但也存在某些区别。

同时履行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的区别。

(此题有问题)

盗窃罪侵犯的法益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占有权。

(×)

所有权。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

三、简答题(15分×7)

1、法律责任的构成。

答: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法律责任必须具备的各种条件或必须符合的标准,它是国家机关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时进行分析、判断的标准。

根据违法行为的一般特点,我们把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

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五个方面。

  1.主体。

法律责任主体,是指违法主体或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责任主体不完全等同于违法主体。

  2.过错。

过错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

  3.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超越权利的界限行使权利以及的总称,一般认为违法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

  4.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即受到的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包括对人身、对财产、对精神(或者三方面兼有的)的损失和伤害。

  5.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的特殊形式。

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

答:

1、比较发达的市场经济是近代意义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

(1)市场经济要求所有社会成员具有最基本的人身自由,以适应市场经济对“劳动力”的需求。

(2)市场经济要求有统一的市场,打破封建社会地方割据的局面。

(3)市场经济要求平等,反对特权。

只有商品所有者之间的平等交换、商品之间的等价交换,才能实现商品的价值和商品所有者的利益的最大化。

(4)市场经济要求统一而公平的规则。

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是建立民主制度,与市场经济最相适应的政治外壳是民主制度。

宪法的内容即民主制度,涉及到资产阶级或者无产阶级在政治和经济上的根本利益,这是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都要将宪法奉为国家根本法的决定性原因。

2、民主的、大众的和科学的文化是宪法产生的思想条件

封建社会末期,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上,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如英国的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美国的潘恩等提出了许多激动人心的代表资产阶级利益和要求的口号和思想,以反对和批判封建统治所赖以存在的思想体系。

如以“法治”批判“人治”,以“人民主权”取代“君权神授”,并提出“天赋人权”“自然权利论”“社会契约论”“权力分立论”“民主”“自由”“正义”等适应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需要的口号和理论。

这些学说和理论一经提出即能够深入人心,获得人们的认同和响应,唤起了人们的权利意识和民主意识。

在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后,成为资产阶级制定和实施宪法的理论基矗

3、比较发达的民主政治是近代意义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

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资产阶级专政政权的建立是资产阶级宪法产生的政治基矗资产阶级在长期的反封建主义的斗争中建立了以普选制、代议制为核心的民主政治制度,这种政治制度适应的资产阶级以全体人民代表的名义进入议会和国家机构,反映资产阶级的政治利益和要求。

资产阶级在革命胜利之后便将这种政治制度以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借以维护自己的统治。

4、宪法产生的法律条件

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使得封建社会的诸法合体的立法模式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社会需要,要求根据社会关系的不同性质制定不同的法律。

当越来越多的单行法律的出现时,不同规则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就会越来越明显,这时宪法应运而生,因为只有宪法才能保证法律体系的统一性与内部的和谐一致。

违宪审查的模式。

答:

第一种模式是以司法机关即法院行使宪法监督权的模式,典型代表是美国。

任何普通法院都可以通过受理公民的诉讼来行使违宪审查权。

在这种模式下,由于司法是三权分立中的独立一部分,因此具有独立审查立法的权力。

而这种模式中的许多案例,是与判例法制度相适应的。

启动违宪审查程序的主动权始终掌握在公民手中。

他们可以通过个案向任何普通法院提起诉讼,搁置违宪的立法;也可以在议会走廊说服议员修改宪法,推翻违宪的判决结果。

最近的几个案例包括2004年1月26日,美国联邦地区法官奥黛丽·科林斯判处布什总统的“爱国者法案”有部分内容违反美国宪法的第一和第五修正案。

  据介绍,美国最早的违宪审查发生在1796年“希尔顿控诉合众国”一案中,当时的美国法官佩特森和威尔逊,就行使了判决国会一项法案违宪的权利。

到了美国第四任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1801~1835任职)任期内的1803年,最高法院第一次明确宣布它有权对国会通过的法律进行司法审查,并第一次判决一条联邦法律违宪。

从此这种基于普通法院的违宪审查机制就确立下来了。

但是这种模式的问题在于司法活动本身也难保证是绝对客观中立的过程,法官的主观性往往干扰了他准确体现立宪意图。

  第二种模式是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英国。

违宪审查在英国的历史比美国还要长,尽管英国是世界上三个没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之一,但是早在君主立宪制度确立之初,《权利请愿书》与《权利法案》就明确表示,法律由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独立适用。

英国的宪法性法律《王位继承法》明确规定,英国法律是英国人民与生俱来的权利,君主及其大臣必须批准与确认。

  英国实行“议会至上”的宪政体制,内阁和法院由议会产生并对其负责,议会可以制定、修改和废止任何法律,包括各种宪法性文件;任何一部法律如果违宪,议会有权修正或废止。

这种监督模式的最大优点在于它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从而保证了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得以更有效地贯彻和执行。

但是问题在于立法机关自己审查自己,有的时候就失去了审查的意义。

  三是由专门的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和德国、俄罗斯、意大利、韩国等国的宪法法院。

法国宪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就是“各组织法在公布前,议会两院的规章在施行前,都必须提交宪法委员会,宪法委员会应就其是否符合宪法作出裁决”。

著名的案例是2002年12月,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二厅以多数反对的结果,否决了德国将于2003年1月生效的《新移民法》,联邦法院多数法官的意见是,今年3月22日联邦参议院通过新移民法的程序违法了德国宪法第78条的规定,原因是勃兰登堡州未能一致投票却算作了赞同票。

这种模式的问题在于专门机关不可避免受到政策影响,政治倾向性强,很难保证客观公正的监督。

  在不同的国家里,违宪审查的部门不同,但是共同的是违宪审查机构的专业化与独立性:

专门审理政府或立法机关侵犯公民权利的案件,独立于普通法院、独立于行政机关,并且都关注过程合法性。

从违宪审查的手段上说,现代国家通过两种方式对法律及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

一是事先审查,即在法律、法律性文件颁布生效之前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一旦被确认违宪,该项法律、法律性文件便不得颁布实施;二是事后审查,即颁布实施之后进行的合宪性审查。

  而宪法审查之后的执行,更是世界各国法律保障的基础。

著名案例在1957年,当时美国最高法院宣布,“不同种族不同公立学校”(即黑白人必须分校的做法)违反宪法第14条修正案。

当时许多人反对高法判决,其中最为著名的是两位领袖。

一位是艾森豪威尔总统,一位是阿肯色州州长。

但是,当阿肯色州长试图抵制高法判决时,艾森豪威尔将军却命令军队进入阿肯色州,强制执行高法判决,保护黑白人同校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模式。

答:

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是指不动产物权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定方式。

由于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登记,所以就不动产的物权变动而言又主要可以分为两种模式,即登记要件模式和登记对抗模式。

登记要件模式

  登记要件模式,是指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不动产物权不发生变动。

登记对抗模式

  登记对抗模式,是指未经登记,物权的变动在法律上也可有效成立,但只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两者区别

  登记要件模式和登记对抗模式的区别在于:

  第一,登记是否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第二,登记是否为强制性的要件。

  第三,登记的效力不同。

  第四,关于是否要考虑善意第三人的问题。

违约责任免责事由。

答:

免责事由也称免责条件,是指当事人对其违约行为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的事由。

合同法上的免责事由可分为两大类,即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

法定免责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即可援用的免责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约定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

有人认为,抗辩权也可成为免责事由。

其实,行使抗辩权并不构成违约,因而无责可免。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概念。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的要件为:

(1)不能预见,即当事人无法知道事件是否发生、何时何地发生、发生的情况如何。

对此应以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加以判断;

(2)不能避免,即无论当事人采取什么措施,或即使尽了最大努力,也不能防止或避免事件的发生;(3)不能克服,即以当事人自身的能力和条件无法战胜这种客观力量;(4)客观情况,即外在于当事人的行为的客观现象(包括第三人的行为)。

  2.不可抗力的范围。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违约责任

在不可抗力的适用上,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

(1)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

(2)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依其约定;(3)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

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

  3.不可抗力的免责效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违约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但有以下例外:

(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其所规定的免责事由即约定免责事由。

对此,合同法未作一般性规定(仅规定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

值得注意的是:

免责条款不能排除当事人的基本义务,也不能排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

犯罪着手的概念及在故意停止形态中的意义。

答:

指实施刑法规定的各种犯罪行为。

7、合同诈骗罪的构成特征。

答: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

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但报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一种诈骗行为,便可构成本罪。

  其次,诈骗对方当事人财物必须数额较大的。

所谓数额较大,根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3.本罪的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

犯本罪的个人是一般主体,犯本罪的单位是任何单位。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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