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教程重点第二版韩玉灵主编.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7419527 上传时间:2023-01-23 格式:DOCX 页数:15 大小:24.7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旅游法教程重点第二版韩玉灵主编.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旅游法教程重点第二版韩玉灵主编.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旅游法教程重点第二版韩玉灵主编.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旅游法教程重点第二版韩玉灵主编.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旅游法教程重点第二版韩玉灵主编.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旅游法教程重点第二版韩玉灵主编.docx

《旅游法教程重点第二版韩玉灵主编.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旅游法教程重点第二版韩玉灵主编.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旅游法教程重点第二版韩玉灵主编.docx

旅游法教程重点第二版韩玉灵主编

旅游法制建设目标P17

(1)以地方旅游法规为基础。

一是要在市一级加快旅游立法的步伐;二是鼓励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综合的《旅游条例》。

(2)以部门规章为先导,推动更高层次的立法。

一是建立覆盖全行业各个专业的标准化体系。

二是及时以法规建设巩固工作成果。

(3)以国务院指定的行政法规为重点。

一是根据旅游产业发展的需要和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好可行性研究等基础性工作,争取尽快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二是修订完善有关旅行社、导游出国旅游方面的行政法规。

(4)争取启动《旅游法》制订工作,使其纳入国家立法计划。

以制订《旅游法》为目标。

旅游法制建设的特点P19

(1)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

(2)旅游法制的形式有所提升。

(3)规的围由单一到综合、由传统转向新兴领域。

(4)某些领域的旅游法制渐成体系。

(5)地方旅游法制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

(6)《旅游法》的立法工作受到广泛关注。

(7)旅游行政执法力度和水平提高很多。

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P30

(一)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

即:

旅游法律关系的参加人或当事人

(二)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

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1)物,指在旅游法律关系中可以作为财产权利对象的物品或其他物质财富

(2)行为,指在旅游法律关系中主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

(3)智力成果,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在从事智力活动中所创造的成果。

(4)信息,指反映旅游活动发生、变化和特点的各种消息、数据、情报和资料等。

(三)旅游法律关系的容

指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反映着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要求,决定着旅游法律关系的实质。

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是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些权能或利益。

而其承担的义务,是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

旅游消费者的法律地位P53

指旅游法律者在法律上所处的地位或位置。

换言之。

指旅游消费者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及法律保护的资格。

旅游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处于弱者地位。

①旅游消费在生疏的环境、陌生的地域上进行。

②旅游消费者要承担经济风险和生存风险,风险性较强。

③旅游经营者的利益获取的滞后性。

④经营者的强势主导。

正确认识旅游消费者的法律地位,有利于强化保护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增强保护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自觉性,提升旅游市场的竞争力,从而加快旅游业的发展。

旅游消费者是旅游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因素。

国家应重视对旅游消费者的权利保护,同时旅游消费者也应当增强维权意识,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P59

(一)安全保障权

指旅游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

安全保障权包括生命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

【生命安全权是指生命安全权和健康安全权不受危害或损害的权利。

财产安全权是旅游消费者顺利参加活动的物质基础,也是法律保护的容。

安全保障权是旅游消费者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为保障旅游消费者安全权的实现,旅游消费者的义务:

1、提供标准产品。

2、旅游危险告知。

3、危险注意及防。

4、旅游危险救助。

(二)知情权

指旅游者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知悉其所购买使用商品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基本涵:

1、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

2、有权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询问和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情况

3、有权知悉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知情权是旅游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其意义在于:

1、充分了解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是消费者决定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前提条件

2、随着经济发展,服务领域中新开发旅游项目层出不穷

3、知情权的实现,关键在于经营者提供的情况要真实

(三)自主选择权

指旅游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选择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权利。

容: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

自主选择权的特征:

1、选择行为的自愿性2、选择权的相对性3、推荐行为的合理性

(四)公平交易权

指旅游者在与经营者进行的消费交易中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

容:

1、交易行为的发生是在合理的条件下进行的

2、交易的结果可以达到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的预期目的

3、公平交易是交易双方协作完成的

4、公平交易的实现条件是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以及拒绝强制交易

在旅游消费中,公平交易的核心是旅游者可以以一定的货币换得同等价值的旅游商品和服务,这是衡量旅游者的利益是否得到保护的重要标志。

旅游经营者应做:

1、自觉履行合同义务

2、履行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义务

3、收取旅游费用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有关旅游收费标准。

我国旅游企业劳动合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P119

1、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有的企业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虽有一纸合同,但合同容残缺不全,含糊其辞,形同虚设。

在这种情况下,当企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时,很难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约定不公平的条款

有的企业利用从业人员缺乏对行业的了解,缺乏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弱点,尤其在劳动者供过于求时,利用求职者急于被录取的心态,强加给职工许多不公平条件,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下来。

3、维护职工权益的手段不利

有的职工在正当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得不到应有的法律救济。

企业工会没能有效的履行代表职工利益、维护职工合法利益的职责。

4、人员流动对企业利益的损害

劳动者可以解除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但合同的解除要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而且不能损害原用人单位的利益。

旅行社的类别划分P127

以欧美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大都对履行社采用垂直分工体系。

即旅行社划分为“旅游批发经营商”、“旅游零售商”两类的分类的方法。

1985年,划分为3类

一类社:

经营对外招徕并接待海外旅游者

二类社:

只接待一类社招徕的海外旅游者,不对外招徕的

三类社:

经营中国公民国旅游业务

1996年,将旅行社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旅行社。

2009年,依法设立的旅行社不仅可以经营国旅游业务,也可以经营国际旅游业务;取消类别划分.

设立旅行社的条件P133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具备的条件:

固定的营业场所,必要的营业设施,不少于30万的注册资本

经营场所应符合:

1.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

2.营业用房应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营业设施:

1.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2.传真机,复印机3.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旅行社分支机构的设立P136

(一)分支机构的管理

1.旅行社分支机构的类别及法律属性

旅行社分支机构包括旅行社分社和旅行社服务网点。

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作为权利、义务的主体,其民事责任由设立社承担。

2.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登记

设立分社和服务网点的旅行社,在向分社或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社或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在3个工作日持规定的文件向分社或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行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领取备案证明。

备案是指向主管机关报告事由存案以备考查。

(二)旅行社分社的设立

1.设立分社的条件

旅行社分社,是指旅行社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以设立社名义开展旅游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

设立分社应符合的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符合法定要求。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并符合法定条件。

设立分社的区域围。

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

但分社不得设立服务网点。

分社的经营围。

分社的经营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围。

2.设立登记与备案登记

(1)设立登记。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

(2)备案登记。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在设立登记之后持法定文件办理备案登记。

(三)服务网点的设立

1.设立服务网点的条件

●服务网点应在方便认识和出入的公共场所。

面积、设施、设备应该买足招徕、咨询服务的需要。

●服务网点的名称、标牌应包括设立社的名称、服务网点所在地地名等。

不得作易使消费者误解的简称。

2.设计登记与备案登记

同上。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管理制度P143&P365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指根据《条例》规定,由旅行社在指定银行缴存或由银行担保提供的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项资金。

(一)保证金的所有权归属

保证金属于交纳的旅行社所有。

当旅行社因解散或破产清算、业务变更或撤减分社减交等原因不再从事旅游业务时,可申请并交回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然后持《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向银行取回保证金。

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不属于保证金畴。

不受该管理制度的限制。

(二)保证金的交纳

1.交纳期限与标准

经营国和入境旅游业务,缴纳20万元。

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增存5万元人民币。

经营出境业务,增存120万元。

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增存30万元。

2.交纳方法

(1)将现金存入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2)提交银行担保。

(三)保证金的管理

1.监管部门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保证金制度的主要监管部门。

2.保证金的动态管理

核心是激励旅行社合法经营,形成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

(1)保证金的降低和退还规定

①时间限制:

自交纳或补足保证金之日起3年之。

②处罚部门和类别:

未受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处以的罚款以上的处罚,行政机关不仅限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还有工商管理部门等

③处罚原因:

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

④降低幅度:

交存数额的50%

⑤退还:

符合降低保证金条件的,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旅行社的要求,经审核,在10个工作日出具降低保证金数额的凭证

(2)保证金的补足规定

收到补缴保证金通知之日5个工作日补足,在7个工作日提交补足的证明文件。

质量保证金的使用围

1.旅行社违反合同规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查证属实的

2.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

1.旅行社造成损失的赔偿标准

①收取预付款后,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的,应提前3天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提前7天】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付已交预约款的10%的违约金。

②造成旅游者误机(车,船),旅行社赔偿游客直接经济损失,赔偿经济损失10%的违约金

③安排的活动与协议、合同不符造成游客经济损失,应退还旅游者与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

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2.导游人员造成损失的赔偿标准

(1)未按服务标准提供导游服务的,旅行社赔偿旅游者所付导游费的2倍

(2)导游人员违反合同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对旅游者进行赔偿

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应退还门票、导游服务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违反规定,擅自增加项目,应承担旅游者的全部费用

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应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的20%

到非指定商店购物,所购为假冒商品,赔偿全部损失

私自兜售商品,全额退还购物价款

索要小费,退还小费2倍

(3)导游在旅游行程期间,擅自离队,造成旅游者无人负责,旅行社承担旅游者滞留期间所支出的直接费用,并赔偿全部旅游费用的30%的违约金

3.相关部门造成损失的赔偿标准

(1)安排的饭店低于合同约定的档次。

退还与实际房费的差额,并赔偿差额的20%违约金

(2)安排的交通工具低于合同约定的档次。

退还与实际交通的差额,并赔偿差额的20%违约金

(3)安排的观光景点不能游览,旅行社退还景点门票,导游费,赔偿退费的2-%违约金

3.承担的责任

以下情况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1)对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已事先对旅游者说明、提醒的

(2)所发生的质量问题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

(3)质量问题发生后,已经采取了善后措施的

旅行社责任保险制度P148

(一)旅行社责任保险

1.含义和特征

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旅行社的旅游活动中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属于保险责任的,在责任限额予以赔偿的责任保险

特征:

1.责任险属于强制保险

2.责任险的投保人和被保人是旅行社

3.责任险的赔偿围是赔偿限额依法应由旅行社承担的旅游者人身、财产损失

4.责任险的赔付主体是保险公司

2.监管体制

(1)监管主体

①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各地保险监管部门

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2)被监管主体:

旅行社是责任险的被监管主体。

(3)行政处罚权限

(二)投保

1.保险责任围

保险责任围是确定保险人合同义务的基本依据。

包括两部分。

a.旅行社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的对旅游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b.因损害赔偿纠纷引起的其他费用,如诉讼费用等的赔偿责任

2.保险费率和赔偿限额

(1)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是应缴纳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率。

换言之,是保险人用以计算保险费的标准。

一般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两部分组成

(2)赔偿限额

是经保人和通报人协商约定的、作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

赔偿限额,参照责任险人身赔偿限额不低于2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低于每人赔偿的10倍标准

3.保险合同

(1)保险合同,指旅行社在旅游经营活动中以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表现标的,与承保保险公司约定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责任险具有综合性特征。

构成责任险的“责任”必须符合:

a.是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b.是民事损害赔偿责任c.损害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d.是旅行社向旅游者承担的赔偿责任

(2)旅行社的义务

a.告知义务b.支付保费,按合同缴纳保费c.报备义务,不得随意解除合同d.变更通知

e.及时续保

(3)保险公司的义务

a.说明义务b签发保单义务.c.通知义务d.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个人隐私应当

(4)合同解除

a.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不得解除责任险。

但旅行社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形除外

b.责任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4.附加险与保险期限

(1)附加险。

指不能单独投保,只能附加于主险投保的保险险种,主险因失效、解约或期满等原因效力终止或中止时,附加险效力也随之终止。

(2)保险期限,又称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也叫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

既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履行义务的重要依据,又是计算保险费的根据。

责任险的保险期限为1年。

(三)赔偿

1.旅行社的行为

旅行社发生保险则热门围的事件,由旅行社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

赔偿有争议的,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2.保险公司的行为

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在责任限额对旅行社予以赔偿,具体赔偿限额可由旅行社同保险公司根据需要确定。

★★★法律责任的确定P161

导游证制度P180

(一)导游证的含义与版式

1.导游证的含义与版式

导游证是持证人已依法进行中华人民国导游注册、能够从事导游活动的法定证件。

导游证,初级为灰色,中级为粉米色,高级为淡黄色,特级为金黄色。

2.临时导游证

有特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虽未获得导游人员,但因旅行社需要聘请其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由旅行社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领的从事的导游活动的证件。

导游证与临时导游证的区别:

1.取得证书的前提条件不同2.对语言能力的要求不同3.申领主体和程序不同

(二)申请领取导游证的条件

1.取得《导游人员书》并参加岗前培训考核

2.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

3.在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注册

4.不具有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

a.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b.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c.受过刑事处罚的人

d.被吊销导游证的

(三)导游证的申领和发放P183

(四)导游证的管理

1.导游证的变更、焕发、遗失和补发管理

2.导游证的监督管理

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处1000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有所得的话要全部没收

违规使用导游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相应处罚。

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扣留、销毁、吊销导游证

导游人员权利的容P188

1.导游人员的人身权

人身权,是指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剥夺,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名誉不受损害的权利。

人格权是每个公民和法人都毫无例外终身享有的基本民事权利

2.履行职务权

指导游人员履行职务时所享有的权利

3.其他权利

指导游人员为了更好地履行职务而应当享有的参加培训的权利以及获得升级的权利

4.诉权

指起诉和诉愿的权利。

包括投诉权,申请复议权,起诉权。

导游人员义务的容P191

1.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的义务

2.进行导游活动佩带导游证的义务

3.进行导游活动需经旅行社委派的义务

4.维护国家利益和民资尊严的义务

5.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信仰习俗的义务

6.严格履行接待计划,不擅自增减旅游项目的义务

7.履行告知和警示的义务

8.不违规买卖物品及索要小费的义务

9.诚实守信,不欺骗,不强迫消费的义务

饭店的主要义务P207

1.向游客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

2.维护旅客人身安全的义务

3.尊重旅客隐私权的义务

4.维护旅客财产安全的义务

饭店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P209

(一)饭店侵权行为

1.旅客遭受了实际损害

无损害即无责任。

因为饭店的行为,致旅客的人身、财产权益收到损害,是饭店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

2.饭店的行为具有性

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作为。

所致的性不限于违反国家的法律。

违反行业规、道德规都可能使行为具有违反性。

饭店应采取的维护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措施:

a.饭店要配备基本的防护措施

b.饭店要对其设备进行必要的维护

c.饭店要对旅客尽必要的告知义务

3.饭店的侵害行为和旅客所遭受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4.饭店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二)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

指旅客的人身、财产权益在饭店收到侵害时,既可以依照合同提起违约之诉,也可以提起侵权行为之诉。

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时,当事人可以选择有利于自己的诉由提起诉讼

旅游景区的主要权利P223

1.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权利

2.按照景区容量接待旅游者的权利

又称景区承载力,在指在一定时间条件下,一定旅游资源的空间围的旅游活动能力

3.收取费用的权利

4.要去赔偿的权利

★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的法律问题P234

景区经营权的转让,是指经营者将旅游景区的经营权在一定时间有偿转让给他人,由他人对景区资源惊喜占有、使用和收益的行为。

(一)景区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问题

景区经营权转让面对的问题:

1.国有资产流失

2.经济利益至上,破坏景区资源环境

3.出让方管理过死或过松

(二)应对经营权转让问题的措施

1.尽快出台具有细致、可操作性、针对性的法律法规

2.增加透明度,加强社会各方的有效监督

3.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4.强化规划管理,定期检查评估

5.强化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能,保证科学规划的贯彻实施

景区名胜区法律制度。

协商及补偿度P256

1.严格行政权力的行使,树立依法设立与管理意识。

2.建立充分的平等协商机制

3.建立并完善补偿机制

文物的管理P266

(一)文物考古发掘的管理

1.考古发掘的报批

a.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为科学研究进行考古发掘,应提出发掘计划

b.需要配合建设公平工程进行的考古发掘工作

c.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事先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调查勘探

d.在进行建设工程活在你年工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文物,不得哄抢,私分,藏匿,而应该保护现场

e.未经许可,任何外国人或外国团体不得在我国境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2.出土文物管理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结果,应向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考古发掘的文物,应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按规定移交文物行政部分或指定的国有博物馆

(二)馆藏文物与民间收藏文物的管理

1.馆藏文物

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向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2.民间收藏文物

a.文物的取得

b.文物的流通

c.国家对民间收藏文物的权利

国家禁止出境文物,不得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d.文物商店和拍卖企业

(三)文物出境管理

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

任何单位或个人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的,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合同的效力P275

(一)合同生效

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法律效力,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二)无效合同

1.无效合同及其法律特征

无效合同是指已经成立但是欠缺法定生效的要件。

法律特征:

a.性b.不得履行c.自始无效、当然无效

2.无效合同的类别

a.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合同

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e.违反法律、行政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

(三)可撤销的合同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下订立的合同

(四)合同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合同被确认无效,该合同从订立只时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a.返还财产

b.赔偿损失

c.追缴财产

旅游合同中的旅游特点P285

1.旅游为定期行为

旅游有时间性,旅游必须花费一定的时间,旅游以闲暇时间为前提条件,大多数旅游活动受到时间限制

2.大多数包价旅游有团体性

几乎所有团队旅游都是包价旅游。

3.旅游的确定性不高

4.旅游业是一个依赖性很强的行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理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