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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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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电信人员的执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以下简称电信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是指从事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运行工作的技术人员。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以下简称航空电信人员)执照分为地空通信专业、平面通信专业、导航专业、雷达专业、自动化处理系统专业、飞行校验专业和附属设备专业等七类。

航空电信人员专业类别所对应的技术岗位参见附件一。

  第四条电信人员执照是从事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运行维护工作的资格证书。

持有电信人员执照的,方可从事其执照载明的工作。

  第五条电信人员执照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统一颁发和管理。

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空管局)负责具体承办全国电信人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本辖区的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工作。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空管局)负责具体承办本辖区电信人员执照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执照的申请和颁发

  第六条电信人员执照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18周岁(含)以上、54周岁(含)以下;

  (三)具有中等专业(含)以上学历;

  (四)符合本规则附件二《航空电信人员应当具备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规定的要求;

  (五)参加执照管理机构规定的专业技术培训,并符合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专业实习经历;

  (六)持有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有效的电信人员执照考试(以下简称执照考试)合格证书。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业务经历:

  

(一)地空通信专业、平面通信专业、导航专业、雷达专业、自动化处理系统专业的申请人在持相应专业执照航空电信人员带领下,参加不少于六个月的专业实习。

  

(二)附属设备专业的申请人在持相应专业执照航空电信人员带领下,参加不少于四个月的专业实习。

  (三)对于同时申请多个专业的申请人,其专业实习时间可以合并,但其总实习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八条民航地区空管局应当视情况组织对拟申请电信人员执照者进行相应专业的理论知识考试和业务技能考核。

考试和考核应当按照《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考试大纲》的要求进行。

理论知识考试百分制成绩在80分以上,业务技能考核按优、良、中、差评定在“良”以上的,为考试和考核合格。

民航地区空管局应当对考试和考核合格人员颁发合格证明。

该合格证明用于申请电信人员执照,自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第九条理论知识考试和业务技能考核合格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本规则附件三《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申请表》。

  申请人应当根据所承担的工作岗位申请相对应类别的执照;工作岗位涉及两个(含)以上类别的,在相应专业类别的考试及考核均合格的情况下,可以一并申请。

  第十条申请人经所在单位对申请条件进行确认后,向其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空管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申请表一份;

  

(二)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

  (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四)实习单位开具的最近一年之内专业实习经历证明复印件一份;

  (五)理论知识考试和业务技能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一份;

  (六)白色背景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第十一条民航地区空管局应当对申请人是否具备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并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于二十个工作日内报送民航总局空管局。

  第十二条民航总局空管局自收到民航地区空管局报送的执照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应当报请民航总局做出决定,自做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电信人员执照。

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批准的决定,通知地区空管局和申请人,说明不予批准的原因。

  第三章执照的注册

  第十三条电信人员执照长期有效。

电信人员执照实行定期注册制度,注册的有效期为两年。

在颁发执照的同时,由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空管局进行首次注册。

  持有电信人员执照的人员(以下简称持照人),其执照未经注册或者超过注册有效期的,不得从事其执照载明的工作。

  第十四条电信人员执照自颁发之日注册生效后每两年由民航地区空管局组织进行一次注册并报民航总局空管局备案。

执照持有人应当在执照注册有效期满三个月之前向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空管局提出注册申请。

民航地区空管局应当参照本规则附件二的要求对执照持有人进行考试。

考试合格的,由民航地区空管局在执照上填写签注有效期并加盖印章。

  第十五条持照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民航地区空管局不予注册:

  

(一)调离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岗位的;

  

(二)连续一年(含)以上未在其执照所载明的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岗位工作,且返回岗位实习期未满一个月的;

  (三)未通过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执照考试的。

  持照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对飞行安全重大事件负有直接责任的,民航地区空管局应当取消其现行有效的注册并在两年内不予注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取消现行有效的注册并不再予以注册。

  第十六条持照人因工作变动引发执照专业类别变更或者增加的,应当参加由民航地区空管局组织的新岗位所对应专业的执照有关考试和考核。

按照本规则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电信人员执照中的新专业类别。

民航总局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后,由民航地区空管局在执照签注页增加或者变更专业类别签注。

  第十七条持照人在获得注册的地区以外从事相应的工作,应当到从事相应工作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空管局重新注册;未经重新注册的,不得从事其执照载明的工作。

注册条件适用本规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电信人员执照仅供本人使用,不得转借。

遗失执照者应当向其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空管局提出书面申请,由民航地区空管局报民航总局空管局审核,经民航总局批准后补发。

  第四章执照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电信人员执照的监督检查工作由民航总局空管局和民航地区空管局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相关人员实施。

  第二十条电信人员执照考试由民航地区空管局组织,并可以由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检查员(以下简称执照检查员)配合实施。

  执照检查员由民航地区空管局在本局及所辖的空管中心(站)范围内推荐,经民航总局空管局考核后,由民航总局聘用,任期四年。

  第二十一条执照检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相应专业的电信人员执照;

  

(二)从事相应专业工作五年(含)以上;

  (三)具有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

  (四)熟悉和掌握各项涉及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的法规、规章和标准。

  第二十二条执照检查员按照民航地区空管局的安排,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对申请人和持照人的执照考试;

  

(二)承担电信人员执照检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民航总局空管局或者民航地区空管局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执照检查员培训。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从事执照管理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颁发执照的;

  

(二)对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颁发执照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准予颁发执照决定的;

  (三)在办理执照和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五条执照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信人员执照的,应当撤销其执照,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同时,由民航总局委托民航总局空管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委托民航地区空管局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300元(含)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则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未取得执照、执照未经注册、应当重新注册而未重新注册、超过注册有效期,或者未按其执照载明的专业从事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的,民航总局空管局或民航地区空管局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由民航总局委托民航总局空管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委托民航地区空管局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200元(含)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所在单位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20__元(含)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持照人违反民用航空法律、法规、规章,对危及飞行安全的重大事件负有直接责任的,由民航总局委托民航总局空管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委托民航地区空管局对违法当事人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1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自20__年5月1日起施行。

1986年6月30日发布、1997年1月6日民航总局令第60号修订的《民航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在本规则施行之日前依据《民航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的暂行规定》已经获取的执照继续有效。

自本规则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执照持有人应当向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空管局申请换发执照。

逾期未申请换发执照的,不得继续从事其执照载明的工作。

逾期申请换发执照的,由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空管局对持照人进行执照考试,并为合格人员换发执照。

  附件一: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专业类别所对应的岗位

  一、地空通信专业所对应的岗位包括:

甚高频通信系统、高频通信系统、地空数据链系统、空管语音交换系统(即内话系统)。

  二、平面通信专业所对应的岗位包括:

自动转报系统、分组交换系统、帧中继系统、数据网、卫星通信系统、程控交换机、集群系统、信息网络。

  三、导航专业所对应的岗位包括:

全向信标/测距仪、仪表着陆系统(含信标机)、归航机。

  四、雷达专业所对应的岗位包括:

一次雷达、二次雷达。

  五、自动化处理系统专业所对应的岗位包括:

自动化处理系统及终端设备。

  六、附属设备专业所对应的岗位包括:

记录仪、缆线、微波设备、电源、油机、UPS、仪器仪表等为通信导航监视提供保障的岗位。

  附件二: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

  应当具备的基本知识和业务技能

  一、航空电信人员应具有的理论知识:

  

(一)法律法规及规章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航空电信》

  —《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系统运行、维护规程》

  —其他与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相关的法规、规章和标准;

  

(二)民航总局通信导航监视设备技术维修、电磁环境等标准或规范。

  (三)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程序、设备工作原理。

  (四)空中交通服务规则和工作程序。

  (五)通信导航监视专业知识:

  1.设备的详细工作原理、信号流程图。

  2.设备的电路原理、重要元器件的功能。

  3.设备的性能及技术指标。

  4.配套设备的工作原理、技术功能。

  5.常见故障的理论分析和排除。

  6.常用仪器仪表的工作原理和使用方法。

  二、航空电信人员应具有的业务技能:

  1.熟练掌握一般单套设备的安装调试。

对大型系统,可协助配合安装调试。

  2.熟练掌握设备的操作,如更改频率、改变工作方式、校正工作参数、更改参数设置。

  3.能熟练地运用仪器仪表测量工作参数。

  4.能熟练地判断设备的工作状态。

  5.能熟练地判断设备常见故障并予排除。

  6.熟悉设备日常维护、月维护、季维护、年维护的内容和程序,并能正常实施。

  7.熟悉设备维修程序。

  民航华东地区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航华东地区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根据《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I-R3)(以下简称规则)、及《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办法》(AP-65I-TM-20__-01)(以下简称办法)、《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管理办法》(AP-651-TM-20__-03)及《民用航空电信检查员管理办法》(AP-65I-TM-20__-02)要求,结合华东地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民航华东地区航空电信人员(以下简称电信人员)执照的申请、受理、颁发、考试考核、注册、签注和监督检查等。

  第三条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工作,管理局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的职能部门为通信导航监视处。

华东地区各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监管局)根据管理局授权负责承办辖区执照管理实施工作,监管局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的职能部门为空中交通管制处。

管理局和监管局统称为执照受理单位。

  第四条华东地区空管局(以下简称空管局)根据相关检查员管理要求和指定任务,指派检查员实施执照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培训和岗位经历要求

  第五条申请执照及相关注册及签注前,申请人应当完成规定的岗位培训,获得必要的申请经历,并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和岗位经历证明。

  第六条岗位培训合格证是申请执照和完成注册及签注的必备条件之一,岗位培训合格证的内容应当包括:

合格证编号、培训人姓名、身份证号、培训项目、培训时间、培训单位签章等,具体见附件1。

  第七条执照岗位培训实施和管理没有特别说明的应按照《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管理办法》严格执行。

  第八条多个岗位签注的复习培训中,总时间不少于60个小时,且单个签注的培训时间不得少于6小时。

  第九条实施电信人员岗位培训的单位在培训结束后,应当为培训合格的人员签发岗位培训合格证。

岗位培训合格证所示签章应以民航局认可的培训机构签章或培训实施单位的法人章为准。

  第十条经历证明是申请执照和完成注册及签注的必备条件之一。

经历证明内容应当包括:

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获得经历的起止时间和所具有的经历等,具体见附件2。

  第十一条经历证明由申请人取得经历的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所属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或者机场出具,并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第十二条岗位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和经历证明复印件应按规定纳入电信人员技术档案存放。

保存期不少于5年。

  第十三条申请人取得经历的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应对本单位的岗位培训和实习情况做好记录,并汇总保存。

  第三章执照考试考核

  第一节执照的理论考试

  第十四条执照理论考试依照规则每年不少于1次,日期由管理局统一安排。

每次理论考试单专业的考核时间为2小时,多专业的考核时间由监考人员在单专业考核时间的基础上依据考生考核实际进行延长。

  第十五条申请参加理论考试的申请人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向执照受理单位提交《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理论考试/技能考核申请书》(具体样式见《办法》附件三),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二)培训证明复印件;

  (三)工作经历证明复印件。

  第十六条执照受理单位对申请人进行审核,经管理局汇总后在考试日期前至少10个工作日发布执照理论考试通知。

  第十七条执照理论考试的试题由管理局按照执照理论考试大纲的要求在执照理论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八条监管局负责组织本辖区执照理论考试,负责指定考场,负责委派监察员维持考场纪律,负责试卷的拆封和派发,并在考试后负责将试卷密封递交至管理局。

  管理局负责上海地区执照理论考试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参加执照理论考试的执照申请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参加执照理论考试。

  第二十条维持考场纪律的监察员应在开考前核对参考人员身份证明,并宣读《考试须知》(附件3),并根据考场实际,认真填写《执照理论考试监考记录单》(附件4),《执照理论考试监考记录单》应同试卷一同密封递交至管理局。

  第二十一条维持考场纪律的监察员可以要求未按规定携带身份证明的申请人退出考试,中止违反考场规则申请人的考试,并报管理局。

管理局应取消违规申请人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下一年的考试资格。

  第二十二条执照理论考试的阅卷工作由管理局统一安排,指定判卷人员进行试卷判定。

判卷人员应如实判卷,记录考试成绩,填写《民用航空电信人员理论考试成绩单》(见附件5),并签字归档。

  第二十三条执照理论考试为百分制,成绩在80分(含)以上的申请人可获得理论考试合格证。

  第二十四条理论考试合格证由管理局统一出具(具体样式见《办法》附件四),并加盖管理局印章。

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五条执照理论考试结束后,管理局负责将本次考试地点、参加考试人员清单、执照理论考试合格证颁发清单,连同申请书、理论考试试卷及成绩整理归档保存,保存期为5年。

  第二十六条执照理论考试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管理局负责将理论考试成绩清单及考试合格证颁发清单报民航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备案,并抄送各监管局。

  第二节执照的技能考核

  第二十七条执照技能考核由监管局根据辖区参加技能考核的情况提出技能考核时间、地点和检查员需求(上海地区的执照技能考核时间、地点和检查员需求由管理局直接提出),管理局负责统一协调、制定技能考核任务,空管局应根据管理局的技能考核任务派遣检查员,并将派遣情况报告管理局。

  第二十八条申请参加技能考核的申请人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向执照受理单位提交《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理论考试/技能考核申请书》(具体样式见《办法》附件三),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二)培训证明复印件;

  (三)工作经历证明复印件;

  (四)有效的理论考试合格证复印件。

  (五)持照人申请变更或增加执照岗位签注,不涉及执照专业类别发生变化的无需提供理论考试合格证。

  同时参加理论考试的可与理论考试一并提供申请书和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执照受理单位对申请人进行审核,经管理局汇总后在考试日期前至少10个工作日发布执照技能考核通知。

  第三十条技能考核应当通过在实际运行环境中或者模拟环境中演示操作的方式进行,着重检查被考核人的业务技能和实际操作能力。

  第三十一条负责技能考核的检查员应当根据执照技能考核大纲提前制定考核计划和项目,按照考核项目对申请人进行考核,逐项记录考核情况,并做出评定。

评定结果记录在《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技能考核评定表》上(见附件6),并签字确认后提交给执照受理单位。

  第三十二条执照技能考核按优、良、中、差的考核标准评定,考核成绩在良(含)以上的申请人获得执照技能考核合格证。

  第三十三条技能考试合格证由管理局统一出具(具体样式见《办法》附件五),并加盖管理局印章。

有效期为2年。

  第三十四条实施技能考核时,实施考核的检查员应不少于2人。

  第三十五条执照受理单位可以派出监察员对技能考核进行现场监督。

负责考核监督的监察员员应当对参加技能考核的申请人资格进行核查,并对照考核计划和项目对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进行现场监督。

  第三十六条监管局应在技能考核实施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成绩报管理局。

上海地区的`技能考核成绩由管理局直接汇总。

  第三十七条执照技能考核结束后,管理局负责将本次考核地点、参加考核人员清单、执照技能考核合格证颁发清单,连同申请书、技能考核内容及成绩等整理归档保存,保存期为5年。

  第三十八条执照技能考核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管理局负责将执照技能考核成绩清单和合格证颁发清单报民航局空管办备案,并抄送各监管局。

  第四章执照申领

  第一节执照的申请

  第三十九条执照申请人应通过所在单位统一向所在辖区监管局提出执照申请,如执照申请人需直接提出申请的,应提前向所在辖区监管局申明情况。

  上海地区各单位直接向管理局提出申请。

  第四十条电信人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学专科(含)以上文化程度;

  

(二)通过理论考试,取得有效的理论考试合格证;

  (三)通过技能考核,取得有效的技能考核合格证;

  (四)符合本规则规定的申请人培训和经历要求;

  (五)符合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岗位应当具备的身体条件。

  (六)在职人员

  第四十一条执照申请材料应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所属监管局报送书面材料(上海地区的执照申请材料可直接向管理局递交),并在民航空管专业人员执照管理系统()填写、提交电子版申请。

  执照申请人直接提出申请的,执照申请材料应由申请人向所属监管局报送书面材料(上海地区的执照申请材料可直接向管理局递交)。

  第四十二条执照申请人应当提交和备查的申请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专业类别签注申请表》(具体样式见《办法》附件六);

  

(二)身份证复印件或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三)学历证明复印件或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四)培训证明复印件或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五)工作经历证明复印件或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六)执照理论考试合格证复印件或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七)执照技能考核合格证复印件或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八)一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和电子文件。

  (九)其他规定的申请材料

  第四十三条执照申请人提交申请文件一般提供复印件,其尺寸大小应当为A4规格,一式两份;提交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文件尺寸大小应当为A4规格,采用PDF格式,单个文件大小应不大于300KB。

照片印刷版应在背后用铅笔写上名字以作辨识,电子版不大于300KB。

  第四十四条执照申请人通过所在单位提交申请材料的,所在单位应当对原件进行核对。

申请人单独提交申请材料的,执照受理单位应当对原件进行核对。

  第二节执照申请的受理

  第四十五条执照申请受理的实施工作由管理局统一安排,监管局协助完成。

  第四十六条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按照要求将执照申请材料送交所在辖区执照受理单位。

  第四十七条执照受理单位在收到执照申请材料后,应当核查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要求,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或所在单位补正。

申请材料补正其背后,执照受理单位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第四十八条执照受理单位受理执照申请后,对照《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专业类别签注申请表》中的项目逐一审查,主要包括: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的学历背景、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

  (三)申请人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合格证的有效性。

  (四)申请人的岗前培训证明,该证明应当加盖民航局认可的有资质的培训机构或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公章。

  (五)申请人的工作经历证明。

  第四十九条审查完成后,由执照受理单位在执照申请表上填写初审结论,并根据授权由执照受理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五十条监管局在受理辖区执照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名单和初审意见统一汇总至管理局,管理局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本地区执照申请人名单和初审意见报民航局审批。

  第五十一条对于不符合条件或需要特别说明的申请人,应当予以书面说明。

同时,管理局应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执照申请材料的书面或电子文本报送民航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

  第五十二条对民航局做出不予许可的,由管理局负责通知申请人所在辖区监管局,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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