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镇住房保障十二五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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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镇住房保障十二五规划

安徽省城镇住房保障“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

第一章总则

为切实解决城市中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指导和统筹全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促进实现“住有所居”目标,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依据

1、《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2、《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

5、建设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

6、建设部等九部门令《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2007〕第162号)

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

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

9、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做好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建保〔2010〕91号);

10、《安徽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106号);

11、《安徽省城镇体系规划(2004-2020年)》;

12、《安徽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2006-2020年)》;

13、《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0]8号);

14、《安徽省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皖政〔2010〕60号);

15、《安徽省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皖政〔2011〕17号);

16、《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1]13号)。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民生,因地制宜,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范围,大力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积极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引导居民住房合理消费,满足中等偏下收入群体基本住房需求,逐步形成多层次、宽覆盖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

三、基本原则

(一)目标合理,标准适度

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目标,统筹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化进程、家庭人口结构、住房支付能力以及土地资源禀赋等约束条件,综合平衡政府财力和各项公共支出,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科学制定住房保障目标,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

(二)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收入群体,采取不同措施,实行分层次住房保障。

注意做好与房地产业规划、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协调各类保障性住房、各类保障群体之间的关系,做好目标任务、投资安排和政策措施的有机衔接,充分体现规划的可操作性。

(三)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现应保尽保。

统筹考虑解决新增家庭的住房困难和改造危旧住房群众的居住条件,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加快各类棚户区改造。

区分轻重缓急,区别建设和发展时序,优先安排群众需求迫切的项目,优先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四)政府主导,创新机制

坚持体制和机制创新,落实好土地、金融、财税等支持政策,加强住房保障组织结构、技术支撑体系和管理制度建设。

充分发挥政府支持和引导作用,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长效机制。

四、住房保障类别

住房保障主要分为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

实物保障包括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通常将二者合称为保障性安居工程)。

保障性住房主要包括: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主要包括:

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煤矿棚户区改造等。

五、规划实施范围和实施期限

本规划限于全省城镇范围内,规划实施期限为2011年-2015年。

规划期和规划实施范围内,解决城镇中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的各项活动和各项政策规定,应与本规划相符合、相协调。

六、规划构成

本规划包括规划正文、规划主要指标、规划编制说明。

第二章住房保障现状和面临的形势

一、住房保障现状

“十一五”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省住房保障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和明显成效。

(一)住房保障体系初步建立

“十一五”时期,各级政府始终把住房保障工作作为重大的民生工程强力推进,加快了廉租住房(含实物和租金补贴)建设步伐,全面启动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通过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等住房保障方式,初步建立了住房保障体系,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完善住房体制和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住房保障力度持续加大

“十一五”时期,全省住房保障覆盖面不断扩大。

截至2010年底,全省累计建设廉租住房810多万平方米、16.5万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1万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280万平方米、4.2万套,启动实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28.34万户;全省有20.9万户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改善了住房条件,各地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低保家庭实现了应保尽保,并积极向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拓展。

(三)住房保障政策体系逐步完善

“十一五”时期,紧密结合实际,积极探索符合我省省情的住房保障体系,初步构建住房保障制度框架,先后出台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通知》、《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政策制度。

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建立了本地区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初步建立起保障性住房计划、建设、资金筹集、以及分配、管理、腾退等准入退出机制。

(四)保障性住房建设模式不断创新

“十一五”时期,我省不断创新保障性住房建设模式。

一是采取“小集中、大分散”形式,采取在普通商品住房、拆迁安置房等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让城镇低收入家庭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二是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将困难企业职工集资建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主要方式;三是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房源;四是积极探索公共租赁住房投融资、建设和管理机制。

总体看,我省住房保障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和成效,但是,由于住房保障覆盖面较低,一些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要政府提供救助或扶持,以保障其享有基本的住房条件。

同时,随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新就业无房职工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矛盾日益显现,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亟需改善。

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体系有待加强和完善。

二、住房保障面临的形势

未来五年是安徽加快发展的黄金时期。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大量新就业人员和外来人口进入城市,住房保障问题将更加突出。

据测算,2015年,全省城镇常住人口将达到2975万人、992万户,城市新就业职工将达到300万人。

届时,城镇常住人口中(含常住外来人口),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累计需要保障性住房148万套(户),其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约43万户。

扣除已建保障性住房,“十二五”时期,全省城镇需要增加保障性住房118万套(户),加上棚户区改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十分繁重。

第三章主要目标和发展重点

一、主要目标

1、规划期内,全省建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170万套。

规划期末,城镇保障性住房(含棚户区改造)覆盖面达到20%,缓解城镇中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问题。

2、规划期内,通过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加大租赁补贴力度,稳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力争到规划期末,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4平方米以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得到保障;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发展重点

(一)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现阶段主要通过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等租赁式保障性住房,提高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比例,引导居民合理住房需求,完善住房供应体系。

结合地方实际,统筹合理安排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建设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居民予以适度保障。

逐步实现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

(二)加快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

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继续推进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

到2015年末,基本完成集中成片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地区争取到2013年末基本完成。

稳步推进非成片棚户区和零星危旧房改造,及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完善基础设施配套,改善居住环境。

(三)建立并完善住房保障政策和技术支撑体系

加快住房保障立法,积极出台省级住房保障法规,依法强化各级政府的住房保障责任,健全组织机构、政策、技术支撑体系。

完善相关支持政策,健全保障性住房准入和退出长效机制,努力形成规范的住房保障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

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实现动态管理。

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基本建立全省住房保障基础信息管理平台。

第四章住房保障范围、方式和标准

一、保障范围和保障对象

住房保障主要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扩大到农村,实行城乡覆盖。

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住房困难标准、保障面积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等情况合理确定,并定期调整,向社会公布。

二、保障方式和房源筹集

住房保障实行实物保障、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

市、县政府通过新建、购置、改造、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继续实施租赁补贴政策,多渠道、多方式解决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

房源筹集方式主要包括:

1、单独选址、集中新建;

2、从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拆迁安置房中配建后按规定程序批准转化;

3、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包含开发区、产业园区等)自用土地建造;

4、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利用闲置的厂房、仓库、办公等非居住用房改建或改造;

5、收购或代理租赁社会上闲置的存量住房;

6、积极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社会机构定向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三、保障标准和建设标准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市、县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按照低于或略低于市场租金的原则合理确定,对不同的保障对象采取不同的租金标准。

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其中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全额补贴;对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根据收入情况等分类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保障性住房建设以小户型为主。

新建成套的保障性住房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的规定和技术标准,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居住人口及构成等要素,合理确定套型比例和结构,单套建筑面积要符合《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等规定。

新建集体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建设部颁布的《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及国家和本省的有关建筑标准、规范和规定。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在出租前应进行基本装修,配置必要的器具,具备入住条件。

第五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一、建设总量

按照因地制宜、自下而上的原则,规划期内,全省建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173.55万套(户),其中实物任务量168.70万套,包括廉租住房21.38万套、公共租赁住房71.16万套、经济适用住房1.42万套、限价商品住房1.32万套,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73.42万套;新增住房租赁补贴4.85万户。

二、建设年度指引

2011年:

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实物)39.52万套,其中,廉租住房7.30万套、公共租赁住房10.70万套、经济适用住房0.20万套,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21.32万套;新增住房租赁补贴1.40万户。

2012年:

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实物)37.16万套,其中,廉租住房3.28万套、公共租赁住房16.86万套、经济适用住房0.36万套、限价商品住房0.35万套,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16.31万套;新增住房租赁补贴0.95万户。

2013年:

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实物)33.00万套,其中,廉租住房3.65万套、公共租赁住房14.75万套、经济适用住房0.30万套、限价商品住房0.30万套,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14.00万套;新增住房租赁补贴0.90万户。

2014年:

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实物)30.52万套,其中,廉租住房3.65万套、公共租赁住房14.45万套、经济适用住房0.30万套、限价商品住房0.40万套,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11.72万套;新增住房租赁补贴0.85万户。

2015年:

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实物)28.50万套,其中,廉租住房3.50万套、公共租赁住房14.40万套、经济适用住房0.26万套、限价商品住房0.27万套,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10.07万套;新增住房租赁补贴0.75万户。

三、建设分区指引

规划期内,各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指引见附表。

第六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需求

一、土地需求总量

规划期内,全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建设用地9998.46公顷(折合149972.4亩)。

保障性住房建设需要建设用地4560.51公顷(折合68407.65亩),其中,廉租住房876.46公顷(折合13146.9亩)、公共租赁住房3510.39公顷(折合52655.85亩)、经济适用住房75.79公顷(折合1136.85亩)、限价商品住房97.86公顷(折合1467.9亩);棚户区改造需要建设用地5437.95公顷(折合81569.25亩),其中,城市棚户区改造4952.35公顷(折合74285.25亩)、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274.59公顷(折合4118.85亩)、其他棚户区改造211.02公顷(折合3165.3亩)。

二、土地年度需求

2011年:

需要建设用地2414.01公顷,其中,廉租住房299.76公顷、公共租赁住房527.36公顷、经济适用住房10.85公顷;城市棚户区改造1219.71公顷、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192.21公顷、其他棚户区改造164.14公顷。

2012年:

需要建设用地2221.30公顷,其中,廉租住房134.21公顷、公共租赁住房831.80公顷、经济适用住房19.01公顷、限价商品住房26.16公顷;城市棚户区改造1138.80公顷、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41.32公顷、其他棚户区改造30公顷。

2013年:

需要建设用地1955.54公顷,其中,廉租住房150.06公顷、公共租赁住房728.69公顷、经济适用住房16.01公顷、限价商品住房22.18公顷;城市棚户区改造1014.22公顷、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7.49公顷、其他棚户区改造16.89公顷。

2014年:

需要建设用地1774.46公顷,其中,廉租住房149.31公顷、公共租赁住房712.25公顷、经济适用住房15.96公顷、限价商品住房29.57公顷;城市棚户区改造840.66公顷、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26.71公顷。

2015年:

需要建设用地1633.96公顷,其中,廉租住房143.93公顷、公共租赁住房710.30公顷、经济适用住房13.96公顷、限价商品住房19.96公顷;城市棚户区改造738.96公顷、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6.84公顷。

三、土地分区需求

规划期内,各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需求见附表。

第七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需求

一、资金需求总量

规划期内,全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资金2799.57亿元,其中,廉租住房245.41亿元、公共租赁住房982.91亿元、经济适用住房21.22亿元、限价商品住房27.40亿元,各类棚户区改造1522.63亿元。

二、资金年度需求

2011年:

需要建设资金675.92亿元,其中,廉租住房83.93亿元、公共租赁住房147.66亿元、经济适用住房3.04亿元,各类棚户区改造441.29亿元。

2012年:

需要建设资金621.96亿元,其中,廉租住房37.58亿元、公共租赁住房232.90亿元、经济适用住房5.32亿元、限价商品住房7.32亿元,各类棚户区改造338.83亿元。

2013年:

需要建设资金547.55亿元,其中,廉租住房42.02亿元、公共租赁住房204.03亿元、经济适用住房4.48亿元、限价商品住房6.21亿元,各类棚户区改造290.81亿元。

2014年:

需要建设资金496.85亿元,其中,廉租住房41.81亿元、公共租赁住房199.43亿元、经济适用住房4.47亿元、限价商品住房8.28亿元,各类棚户区改造242.86亿元。

2015年:

需要建设资金457.51亿元,其中,廉租住房40.30亿元、公共租赁住房198.88亿元、经济适用住房3.91亿元、限价商品住房5.59亿元,各类棚户区改造208.83亿元。

三、资金分区需求

规划期内,各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需求见附表。

第八章政策与措施

一、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加大省级资金支持和统筹力度。

市、县要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标准筹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并在年度预算中安排。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各地每年要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2%—5%的资金,统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优先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财政资金安排不足的市、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高土地出让收入提取和政府债券资金安排的比重,也可使用按规定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剩余部分。

二、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

通过银行贷款、发行债券、信托投资、资产运营等方式,拓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筹集渠道。

积极发挥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作用,在确保安全和合规的前提下,多渠道筹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符合条件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融资主体,可以申请贷款或发行企业债券,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政策,向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放贷款。

规范和利用企业债券融资,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建设。

积极用好国家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试点政策,重点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创新财政支持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方式,积极运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吸引社会和企业资金参与建设、运营。

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发展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

鼓励民间资本尤其是个人资本,通过住房保障基金投资保障性住房。

三、确保建设用地供应

省级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新增建设用地。

各市、县要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切实保证供应。

储备土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优先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廉租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中的安置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面向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严格按规定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各类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当地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

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可按建设用地总量的15%,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运营,实现资金平衡。

四、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税费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落实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棚户区改造涉及的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努力降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成本,切实减轻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经济负担。

五、提高项目规划和建设质量水平

贯彻省地、节能、环保原则,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需要,将保障性住房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公用事业完备、就业方便的区域,优化规划布局和户型设计。

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要同步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项目,与其所属项目实行统一规划、统一配套、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严格执行抗震设防等强制性标准,严格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等制度。

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项目法人住房质量负永久责任,逐步推进参建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终身负责制。

六、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规范准入审核,进一步完善和严格落实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配租配售程序。

强化住房保障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档案,构建住房保障对象、资金、建设、分配、管理等数据库和住房保障信息化综合服务和应用平台,并与商品房屋租赁合同登记信息系统、个人住房管理信息系统、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相衔接,同时加强与民政、公安、劳动社保、金融等领域的信息沟通,建立联动审核体系。

健全退出机制,加强动态监管,对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办理退出手续。

对骗购、骗租、转租、转借、闲置及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的,要加大处罚力度,直至取消其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资格、罚没违法所得,追究法律责任。

建立公众监督机制,落实信息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第九章保障机制

一、落实工作责任

各市、县人民政府是本地住房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具体工作措施,健全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机构,充实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

要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政策到位、监督到位,确保分配公平。

各级住房保障、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项目前期、建设资金、土地供应、工程质量监督、租售管理和使用监管等工作。

二、严格目标考核

省政府对各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年初下达的年度责任目标,纳入对各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建立严格的责任、目标、政策、考核体系,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开工率、竣工率和进度时限等进行考核。

各地要统筹安排年度建设任务,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责任和措施,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三、加强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住房保障考核约谈问责制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土地供应、资金配套、配建落实等重要环节监督检查。

对住房保障成绩突出的地方,给予通报表彰;对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工作进展缓慢的地方实行约谈;对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视情况进行问责,努力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廉洁工程、平安工程、放心工程。

第十章附则

一、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二、本规划确定的年度建设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三、本规划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表:

表1“十二五”时期安徽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单位:

万套(户)

年度

总计

1、新增

租赁

补贴

2、实物合计

保障性住房

棚户区改造

廉租

住房

经济适

用住房

公共租

赁住房

限价商

品住房

城市

棚户区

国有工矿

棚户区

林业棚户区

垦区危

房改造

中央下放

煤矿棚户区

合计

173.55

4.85

168.70

9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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