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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春江镇芝夏小学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富春江镇芝夏小学

  承包人(全称):

浙江富泰建设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富春江镇芝夏小学教学楼改造工程

工程内容:

施工图范围内工程量(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资金来源:

政府投资

批准文号: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施工图范围内工程量(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2年9月16日

竣工日期:

2012年10月30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45日历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施工验收规定合格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壹拾柒万陆仟叁佰叁拾肆元(人民币)

  ¥:

176336元

六、组成合同文件

  组成本合同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

4、投标书及其附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工程量清单报价总说明

11、投标总报价书

12、单位专业工程量汇总表

1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

14、措施项目清单及计价表

15、其它项目清单及计价表

1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17、主要工日价格表

18、主要材料(设备)价格表

19、主要机械台班价格表

  双方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2年9月16日

合同订立地点:

富春江镇芝夏小学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略)

  三、合同条款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

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答疑、设计变更联系单等。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法律、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名称:

按施工图设计要求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时间:

/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约定:

/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合同签订后提供施工图陆套。

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四套竣工图。

发包人对图纸保密要求:

/

使用国外图纸要求及费用承担:

/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工程师

姓名:

职务:

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职权:

对工程施工质量、进度、安全进行管理,工程量核定。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职权:

(1)涉及全局工程进度工程暂停;

(2)设计变更涉及工程投资或承包合同造价变化;(3)索赔支付;(4)涉及改变原设计意图或影响设计结构补充图纸和指标;(4)追加投资等。

5.3发包人派驻工程师

姓名:

职务:

驻现场工程师

职权:

工程质量、进度管理,设计变更、工程量核定,实施过程中各环节管理与控制工作(以上经驻现场工程师核定签字,并由建设方盖章后方为有效)

5.6不实行监理,工程师职权:

按5.3款执行。

7、建造师

7.1建造师姓名:

职务:

项目负责人(建造师)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要求及完成时间:

已完成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施工用水、用电由发包人接至施工场地附近,场内用电接线及用水接管由承包人自理,电表、水表表后工程费用由承包人自理;用电与用水高峰期时供应不足由承包人自行设法解决,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在报价中,发包人不另支付相关费用。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完成。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提供时间:

已提供。

(5)由发包人办理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名称和完成时间:

发包人提供相关资料、承包人负责办理开工前施工许可证等工作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由专业测绘队进行放样,提供基准点,监理工程师交验,双方代表做好现场效验工作并签字确认。

移交后,承包人应予以很好保护,完工后将水准点完好地交还给发包人。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合同签订后通知承包人。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由发包人协调、由承包人负责保护。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其他工作:

协助承包人处理施工现场有关事项。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工作:

工程报监、施工许可证办理、工程竣工备案资料整理等有关手续。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承包人完成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2)应提供计划、报表名称及完成时间:

开工前提供工程实施施工组织设计,每月提供工程量月进度报表和材料供应计划,每月25日提供上月25日至本月24日完成工作量和工作价款表,上报监理人与发包人核定。

如工程师另有要求时,还应按工程师指定进度提交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以上均需监理工程师签字并盖章后,送达发包人认可。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责任和要求:

由承包人负责。

(4)向发包人提供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要求:

提供建设方管理人员办公室2间(每间约20m2),并配备相应办公桌椅。

(5)需承包人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按地方有关规定由承包人负责办理。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在竣工验收前由承包人承担已完工程成品保护,承担费用,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因行窃或失火造成损失均由承包方负责,由此而损及业主利益时,业主将向中标施工单位索赔。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负责保护并承担费用。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要求:

按标化管理要求进行保洁,要求施工场地每天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其他工作:

工程报监、施工许可证办理、工程竣工备案资料整理等有关手续。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时间:

开工前五天,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2份其格式和内容符合工程师规定工程进度计划,以及为完成该计划而建议采用实施性施工安排和施工方案说明。

工程师确认时间:

收到日起七天内审查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要求:

10.3进场时间:

承包人必须承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5日内进场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其他情况

按招标文件规定。

四、质量与验收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质量标准,质量标准评定以国家或行业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按桐庐县工程质量监督站规定。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按桐庐县工程质量监督站规定。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承担:

不采用。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严格执行JG59-99标准并参照通用条款第20、21、22条及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并且本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要求达到“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标准。

承包人应严格按《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管理办法》文件规定执行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标化管理。

(1)承包人应对施工安全负责,在施工过程中无人员重大伤亡事故,无重大行车交通事故,无重大质量事故,无火灾事故,无触电伤人事故,无重大居民投诉治安事件。

(2)承包人应配备专职安全负责人,以确保生产安全。

(3)承包人应服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交通管理、环境保护等管理规定,承包人应该专职人员负责条款执行,发包人有权对此进行监督、检查。

(4)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必须配备专职用电管理员,全面负责施工用电管理。

(5)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原因而发生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及其它一切事故,均由承包人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

非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

(1)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风险范围:

本工程在工程量清单报价范围和风险包干范围内综合单价一次性包干,即本合同价款采用单价价格合同。

组织措施费一次性包干;工程竣工后,工程量按经监理和招标人签证后实测实量联系单、施工图和设计变更单按实结算。

合同价款中包括风险范围:

1、工程量清单中漏项、漏算或数量偏差,(清单编制说明中需调整项目除外);2、国家政策性或市场变化产生材料价格变动,中标后一律不作调整(钢筋、水泥、商品砼、砂石料除外)。

3、工程实施中属于招标文件和本合同约定需要投标报价和合同包干风险范围内应考虑费用,虽经发包人现场签证认可,在工程结算时可认定该签证无效。

4、工程量计算规则未描述到,但又是完成分项工程必须有工作内容,均应包括在报价内;

风险费用计算方法:

中标人自行考虑在投标报价中。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非承包人原因设计图纸变更和经发包人确认、签证认可特殊事项可调整合同价款。

调整方法如下:

1、竣工结算时工程量计算规则按招标文件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工程量清单对应计算规则执行,承包人投标时承诺综合单价一次性包死;2、经发包人确认设计变更、发包人修改要求,调整方法见“31、确定变更价格”,3、钢筋、水泥、商品砼、砂石料按合同前80%月份杭州造价信息桐庐分水当地信息价平均值与招标文件预算价编制期对应信息价调价。

人工价格按桐建设通(2008)101号文件执行。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不采用。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约定:

不采用。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其他调整因素:

属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承包方直接损失费用,发包方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偿,在竣工决算时以审计为准。

但属应该预见而承包人没有及时预防或预防不力造成损失,发包方不负责补偿,属施工技术组织措施失误造成费用、工期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比例:

签订合同后15日内按合同总价支付备料款10%。

扣回工程预付款时间、比例:

不采用。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时间:

每月25日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1)预付工程款:

签订合同后15日内按合同价10%支付备料款。

(2)工程进度款:

按实际完成工程进度(楼层)支付,基础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10%,主体结构三层楼面完工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20%,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20%,外架拆除符合室外工程施工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付至合同价85%;经审计局审计结算后付至合同价95%,其余5%留作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后12个月内付清。

质量保修期保证金按国家规定办理(不计息。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发包人如不供应,以下可分别填写不采用)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不采用。

(2)材料设备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不采用。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材料:

不采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不采用。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不采用。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不采用。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结算方法:

不采用。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约定:

工程所需材料全部由中标方自行采购,主要材料应是发包人在开标前所列备选品牌之一(主要材料未经招标人认可不得调换),材料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并经监理和建设单位签证同意方可使用。

材料质量、规格与要求不符,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将拒绝使用,承包人应无条件负责更换或返工,并承担由此发生一切费用和工期延误损失。

28.1.2承包人采购供应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计及招标时技术指标要求,在开箱验收前24小时内,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提出开箱检验请求,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方可使用,经开箱验收材料、设备并不等同于最终质量合格;必要时发包人将对设备交付进行验收。

28.1.3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产品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建材行业和机电行业等标准要求。

28.1.4若发现承包人以伪劣产品充抵或与发包人确认材料设备不符,发包人有权让承包人更换,直到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确认验收合格,经验收后及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设备、材料丢失或损坏,均由承包人承担全额经济赔偿责任。

28.1.5因承包人资源投入不足,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工期,且无视监理工程师多次警告而不做改进,从而引起工程质量、进度和材料设备准备严重滞后时,发包人有权采取相关措施进行补救,相关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1.6施工中如遇材料(设备)因实际情况需要变更,则变更后材料(设备)单价不能突破投标人投标文件所投报材料(设备)单价(除施工图和招标文件要求材料、设备在材料质、技术参数、品质在变更时发生重大变化外)。

28.1.7招标人有提供材料和设备参考价,投标人可自行报价,但是投标人必须使用市场上与参考价相近材料和设备;中标人不得以采购困难等理由延误工期或拒绝采购,若使用相对低档次材料和设备,招标人有权拒绝验收,如出现以上情况招标人可自行组织招标或采购,相关费用从中标人工程款中扣除,并处以相同款项处罚。

八、工程变更

30、工程变更

(1)设计图纸变更需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发包人及使用人认可;

(2)其它变更,需经监理、发包人、承包人三方同意。

31、确定变更价款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因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清单项目调整或数量调整,其工程数量按《浙江省建筑工程量清单指引》规定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项目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A、工程量按联系单在规定范围内按实结算。

B、单价或费用计算口径:

①如果在清单中有相同工程项目单价,则按相同工程项目单价计算确定;②如果清单中没有相同工程项目单价则按以下方法确定:

a、清单中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参照合同类似项目单价计算确定。

b、清单中没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其费用计算方法应结合投标口径,按浙江省2003版定额或专业定额直接费+规费+税金及投标时相应优惠幅度,确定综合单价。

③如投标单价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水平或清单单项结算金额占合同总价2%清单项目,当结算工程量与清单同比增减超过±15%,其增加部分工程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相应单价应结合市场报价水平由双方另行确定,其相应单价按投标口径组价原则及优惠幅度确定,并最终以财政审计为准;④由于清单项目中项目特征或工程内容发生部分变更,应以原综合单价为基础,仅计算变更部分相应定额子目调整综合单价;材料变化(包括砼、砂浆标号变化)根据材料消耗量(消耗量不能大于相应定额子目用量、除国家强制性设计规范有明确要求外)不同调整材料差价,调整差价结合投标水平考虑优惠。

⑤如果本工程涉及到设计要求增加添加剂,且能降低本工程整体造价,添加剂按施工期同期〈浙江造价信息〉(正刊)或〈杭州造价信息〉(正刊)信息价结算。

⑥工程材料变更原则上按合同第28.1.6条款执行。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纸约定:

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前免费向发包人提供,符合城建档案等部门要求竣工资料伍套(其中一套必须是原件)。

如因资料不符合城建档案馆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求,而产生资料整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工程竣工验收时,承包人有义务汇总和整理发包人其他直接发包项目竣工资料工作。

同时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完成各类奖杯申报工作。

分包工程所有资料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汇总和整理给发包人和相关单位。

32.6中间交工工程范围和竣工时间:

按现行建设工程规范依据本工程实际情况确定,或根据当地建设质监主管部门要求确定。

32.7竣工验收条件及程序

32.7.1工程完工且符合下列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竣工报告,并要求验收报告。

(1)工程已按本合同规定全部建成,并通过各项工程检查、验收;

(2)竣工现场清理已符合规定要求;

(3)法律、法规或地方规章规定其他条件。

32.7.2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竣工报告后21日内组织设计单位和监理人进行验收。

验收通过,发包人应在验收后第14日内签署工程验收合格有关证明,并提交竣工报告时间为实际竣工日期。

验收不通过,应由承包人进行整改并在整改后提交整改报告;验收通过,竣工日期以最后一次整改后提交整改报告时间为准。

32.7.3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竣工报告后21日内,没有原因而又未组织设计单位和监理人进行验收,从第22天开始即认为验收已经通过。

32.7.4专用条款第32.1款规定竣工资料是指:

按有关规定必须提交全部资料。

承包人若不能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2.1规定提供完整竣工图纸和竣工资料,每延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2000元违约金,竣工结算时扣减。

32.7.5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15日内,承包人应自行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撤退施工机械设备并清理场地,修复场内交通道路,撤离所有施工人员。

如逾期仍未撤离完,应赔偿发包人每日人民币1000元赔偿金。

同时,发包人有权采取强制手段清除现场,且无须征得承包人许可,为此所发生费用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

32.7.6本工程竣工后严禁“三拖”(拖竣工验收、拖竣工资料、拖工程移交)。

否则发包人有权依据监理人出具鉴定结论书,自行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提出修改意见。

承包人必须严格按要求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如承包人拒绝按发包人提出来要求整改,发包人有权另请他人整改,由此发生整改费用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当验收通过后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时,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移交工程,否则,发包人有权强行使用,由此发生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33、竣工结算

33.6通用条款33.6改为:

“该工程为政府性投资项目,发包人根据国家造价管理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门审定工程结算,与承包人办理最终价款结算手续。

34、质量保修(详见附件3)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具体责任如下: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中标工期即为合同工期,工期实行履约措施。

中标人竣工工期每提前完工不奖励;承包人如不能按时完成竣工工期工作,每延误一天按1000元/天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如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工期严重滞后,又无明显改进措施,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无条件退场,并承担由此产生一切损失,同时,发包人也有权安排其他施工队伍进场施工,费用经审价机构审核后从承包人合同价款中扣除。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符合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定合格标准。

中标人投标质量承诺等级即为合同质量等级。

质量等级以招标人评定等级为准。

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及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等精心组织施工,严格把好每道工序质量关,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质量目标。

经验收,如有不合格工程,在监理发出整改通知书后承包人无条件返工、整改、采取相应补救、修复措施,如再次验收还是不合格,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承包工程人无条件返工、整改、采取相应补救、修复措施直至验收合格,由此追加费用和延误工期均由承包人负责。

工程质量如一次性验收达不到合格质量目标,除扣除其全额质量履约保证金外,并处以工程结算造价5%违约金。

(3)双方约定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①不定期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施工单位应及时整改,被一次警告后不作处罚,限期整改,被二次警告后扣除相应比例文明施工费,另若由于施工不文明、不安全而被新闻单位曝光或交通或有关管理部门检查后通报或发生安全事故,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②项目班子保证金具体规定:

中标后,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建造师)在项目实施阶段不可调换。

如有特殊情况,经招标人批准可以调换。

工程项目负责人(建造师)到岗率必须达到80%以上,否则按承包方违约论处,招标人按有关规定对中标人予以处罚(项目负责人(建造师)到位率达不到80%,每人次扣除人员履约保证金10%)或中止施工合同;其它项目班子主要成员主要包括技术负责、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到岗率必须达到90%以上,达不到每人次扣除人员履约保证金1%;到岗率按月计算,并由建设单位本工程管理人员或委托监理人考核。

③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擅自变更施工方案、拆改结构或设备管线,每发现一次将扣除质量担保履约保证金1%,由此发生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损失。

④本工程不得转包,否则,一经发现,即被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扣罚合同造价10%违约金。

⑤现场一旦发生承包人不服从发包人在质量、进度、安全、文明、工程验收过程等工作方面管理,发包人有权要求其进行整改,直至其整改符合相关施工规范要求。

⑥发包人有权在半成品、成品进场后随时随机抽样检查,若发现不符合本工程双方约定产品规格品牌、质量标准要求,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将不合格成品、半成品清退出场,工期不顺延。

如检测结果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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