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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奖罚管理制度

 

员工奖罚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

1-HR-04-009

文件版本:

A/1版

发布日期:

2011年1月17日

 

核准

姚忠良

审核

陈波杨冬云

制订

李壮

制度\办法评审履历表

上级流程

人力资源管理

本级流程

员工绩效、薪酬和激励管理

下级流程

/

流程归口部门

人力资源本部

/

/

/

NO.

版次变更

修订日期

修订页次、内容摘要

修订者

会签部门

1

A/1

2010-9-30

/

李壮

 

制度\办法评审表

申请单位

人力资源本部

申请人

穆文才

流程名称

员工奖罚管理制度

申请日期

2010-10-30

会签部门:

财务本部、监审本部、战略管理本部

制度办法制订/修订/作废原因及要点说明:

《员工违纪管理办法》与《员工奖励管理办法》合并

会签意见:

文管中心意见:

审核意见:

核准意见

 

1.目的:

维护集团及所属各单位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严肃性,保障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体员工。

3.奖罚原则:

奖罚对等的原则。

4.奖罚类别:

4.1.奖励共分四种:

口头表扬,可同时予以最高上限为1000元现金奖励;

通报表扬,可同时予以最高上限为5000元现金奖励;

小功,可同时予以最高上限为1万元现金奖励;

大功,可同时予以最高上限为5万元现金奖励;

4.2.处罚共分五种:

口头批评,可同时予以最高上限为1000元罚款;

通报批评,可同时予以最高上限为5000元罚款;

小过,可同时予以最高上限为1万元罚款;

大过,可同时予以最高上限为5万元罚款;

解聘,可同时予以最高上限为10万元罚款。

5.奖励标准:

5.1.员工有以下行为表现者,可予以口头表扬:

5.1.1.不为利益所动,拾金不昧1000元以下者;

5.1.2.本职工作完成后,主动帮助他人完成工作者;

5.1.3.接受公司安排或主动申请到艰苦区域或艰苦岗位工作者;

5.1.4.通过流程优化、设备改造、技术创新、营销创意等为公司节约成本或创造收益在5万元以下者;如为多人参与的集体项目,则以人均为公司节约成本或创造收益在5万元以下者;

5.1.5.举报违纪行为,或遇有突发事件,及时处理,为公司挽回损失在5万元以下者;

5.1.6.向其管辖范围外输出一名主管级人员的,可予以其直接领导口头表扬一次;向其管辖范围外输出一名经理或高级经理的,予以其直接领导通报表扬一次,同时予以其所在公司或单位的最高负责人口头表扬一次(输出范围在其所在公司或单位最高负责人管辖范围内除外);

5.1.7.其他按各部门/系统管理细则可予以口头表扬者。

5.2.员工有以下行为表现者,可予以通报表扬:

5.2.1.自第一次获得口头表扬起,一年内累计三次获得口头表扬者;

5.2.2.不为利益所动,拾金不昧1000元含以上者;

5.2.3.成功策划、承办大型活动者;

5.2.4.代表公司参加直辖市(省级)含以上重要活动或比赛,获得前三名者;

5.2.5.通过流程优化、设备改造、技术创新、营销创意等为公司节约成本或创造收益在5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者;如为多人参与的集体项目,则以人均为公司节约成本或创造收益在5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者;

5.2.6.举报违纪行为,或遇有突发事件,及时处理,为公司挽回损失在5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者;

5.2.7.其他按各部门/系统管理细则可予以通报表扬者。

5.3.员工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可予以记小功:

5.3.1.自第一次获得通报表扬起,一年内累计三次获得通报表扬者;

5.2.1.通过流程优化、设备改造、技术创新、营销创意等为公司节约成本或创造收益在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者;如为多人参与的集体项目,则以人均为公司节约成本或创造收益在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者

5.3.2.举报违纪行为,或遇有突发事件,及时处理,为公司挽回损失在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者;

5.2.2.其他按各部门/系统管理细则可予以小功者。

5.4.员工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可予以记大功:

5.4.1.自第一次获得小功起,一年内累计三次获得小功者;

5.2.1.通过流程优化、设备改造、技术创新、营销创意等为公司节约成本或创造收益在100万元含以上者;如为多人参与的集体项目,则以人均为公司节约成本或创造收益在100万元含以上者

5.4.2.举报违纪行为,或遇有突发事件,及时处理,为公司挽回损失在100万元含以上者;

5.4.3.其他按各部门/系统管理细则可予以大功者。

6.处罚标准:

6.1.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予以口头批评:

6.1.1.迟到早退累计三次者;

6.1.2.工作时间未按规定着装,佩带胸牌累计三次者;

6.1.3.工作时间在公司内喧哗、吵闹,妨碍他人正常工作者累计三次者;

6.1.4.工作期间睡觉、串岗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聊天、浏览无关网站、炒股等)者;

6.1.5.遗失胸牌未及时报备而被他人冒用者;

6.1.6.未及时提交上级安排的工作结果者;

6.1.7.因工作违反流程、操作不当、管理不善、防范疏忽造成1000元以下损失者;

6.1.8.其他按各部门/系统管理细则可予以口头批评者。

6.2.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予以通报批评:

6.2.1.自第一次受到口头批评起,一年内累计三次受到口头批评者;

6.2.2.直接下属在工作期间睡觉、串岗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聊天、浏览无关网站、炒股等)累计三次者;

6.2.3.因工作违反流程、操作不当、管理不善、防范疏忽造成1000元含以上5000元以下损失者;

6.2.4.在公司禁烟区内吸烟者;

6.2.5.非公司指定司机驾驶公司车辆未造成损失者;或酒后工作且未未造成经济损失者(公司安排的外联工作除外);

6.2.6.出入公司不遵守规定,或携带物品不接受门卫检查者;

6.2.7.因个人未遵守安全操作规范或行为疏忽导致工伤者;

6.2.8.代替他人或授予他人代替刷卡或打卡者(也包括代替他人或授予他人代替签到、签退);

6.2.9.公司内违规食用公司半成品者;

6.2.10.对违反公司制度,知情不报者;

6.2.11.未依人事授权经相关部门审批,私自调动者;或未办理完异动手续而离开原岗位者;

6.2.12.直接下属因工作表现或行为过失受到记小过处分累计三次者;

6.2.13.其他按各部门/系统管理细则可予以通报批评者。

6.3.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予以记小过:

6.3.1.自第一次受到通报批评处分起,一年内累计三次受到通报批评处分者;

6.3.2.旷工一天者;

6.2.14.因工作违反流程、操作不当、管理不善、防范疏忽造成5000元含以上10万以下损失者;

6.2.15.直接下属因工作表现或行为过失受到记大过处分累计三次者;

6.3.3.非公司指定司机驾驶公司车辆造成经济损失,但无人员伤亡者;

6.3.4.其他按各部门/系统管理细则可予以小过者。

6.4.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予以记大过:

6.4.1.自第一次受到记小过处分起,一年内累计三次受到记小过处分者;

6.4.2.一个月内累计旷工二天;

6.4.3.执行安全性勤务时间内睡觉或擅离职守者(如:

门卫、司炉工、电工等和安全性相关的岗位);

6.4.4.非公司指定司机驾驶公司车辆造成经济损失,但无人员伤亡者;

6.4.5.酒后工作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公司安排的外联工作除外;

6.4.6.职务异动时,重大工作事项、贵重办公用品交接不清或延迟不交者;

6.4.7.因工作违反流程、操作不当、管理不善、防范疏忽造成10万含以上者;

6.4.8.遗失有关经营的重要文件、机件或物品,故意销毁公文或资料者;

6.4.9.在工作或生活区内,同仁之间谩骂、吵架,经查明属实者;

6.4.10.携带危险或违禁物品进入工作场所或私自带人参观公司者;

6.4.11.对下属人员之违规、舞弊行为明知而不纠正、不举报及其他纵容和包庇违法、违规行为者;

6.4.12.其他按各部门/系统管理细则可予以大过者。

6.5.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予以解聘:

6.5.1.自上次受到记大过处分起,一年内累计三次受到记大过处分者;

6.5.2.因工作违反流程、操作不当、管理不善、防范疏忽造成10万含以上者且态度恶劣者;

6.5.3.一个月内累计旷工三天以上者或半年内累计旷工六天者;

6.5.4.酒后工作造成人员伤亡者,公司安排的外联工作除外;

6.5.5.泄露或参与公司商业信息或机密或保密事项者;

6.5.6.恶意诋毁集团或公司及个人名誉;造谣生事、散播谣言、语言下流、挑拨是非、威胁他人、打击报复、诬告或制造伪证等行为者;

6.5.7.未经公司批准在外兼职者;

6.5.8.在工作中,对同事或客户等人员有性骚扰行为者,包括但不限于用语言或行为做出的性骚扰;

6.5.9.以权谋私、营私舞弊、挪用公款、行贿受贿者;

6.5.10.在公司内部打架斗殴、酗酒滋事者、盗窃同仁或公司财物者在公司内部聚众赌博者或参与赌博者;

6.5.11.组织、策划或参与罢工或怠工及上访者;

6.5.12.欺骗、隐瞒、弄虚作假等不诚实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篡改、伪造或提供虚假资料、信息、记录、单据、票据、发票、证明等);

6.5.13.公安、司法部门给予拘留以上处分者;

6.5.14.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解聘之行为,或按各部门/系统管理细则应当予以解聘之行为。

7.奖罚提报实施流程:

7.1.员工奖罚按人事审批权限,经权核领导批准后公布;

7.2.员工如对奖罚处理结果存在异议,可按层级依次向相关部门申诉,如仍没有合理处理的,可直接向人力资源管理本部或监审管理本部申诉;

7.3.依照本办法应奖励的事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原则上时间超过半年的不再批准奖励;

7.4.员工奖罚记录由分管人资部统计存档,将作为经营年度末表彰先进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时也是年度考评、年度调薪的重要参考依据;

7.5.所有奖罚应填写《员工奖罚通知单》,由人资部门会同当事人部门主管和当事人进行面谈,面谈后当事人需在《员工奖罚通知单上》签字。

7.6.人资部每月将上一自然月度发生的奖罚制作到工资中,随工资发放;

7.7.依照本办法解聘的处理程序;

7.6.1.直属主管提报解聘申请签呈,详细描述解聘理由及事实,并附相关违纪材料及相关证据;

7.6.2.经所在单位工会、法务会签,依人事审批权限经权核领导审批后进行解聘面谈;

7.6.3.解聘面谈应由当事人直接主管、隔级主管会同人资代表一起与当事人就解聘事宜进行面谈,当事人直接主管为主要面谈人;

7.6.4.解聘面谈结束后,需要当事人签收解聘信,分管人资部将当事人签署后的解聘信存入档案;

7.6.5.若无法联系当事人或当事人拒绝签署解聘信的,人资部需采取邮寄的方式书面送达(邮寄地址以身份证地址为准),并在邮寄单上注明“解聘信”,同时留存邮寄底单;

7.6.6.未经上诉程序审批,不得擅自解聘员工;

7.6.7.如因贪污、弄虚作假等经济问题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监审部门会同法务提报是否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功过相抵流程:

8.1.所有奖励和处罚的有效期为1年,即获得奖励或受到处罚(以发文时间为准)之日起一年之内;

8.2.为给予受到处罚员工将功补过的机会,同时激励受到处罚的员工积极努力获得奖励抵消处罚,奖罚有效期内,经权核主管领导核准,相同级别的处罚和奖励可相互抵消;

8.3.本人递交将功补过的申请,并详细说明功、过的原因、性质,依人事审批权限,经权核领导核准后方可生效。

9.其他

9.1.对于员工违纪行为,公司除按以上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员工需同时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严重违纪事件,公司保留通知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员工家属、学校、街道,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

9.2.事件发生后,当事人若能主动坦白或主动追究并积极协助查办的可从轻处理;

9.3.出现违纪事件后,当事人积极采取改善和弥补措施,态度表现好的可从轻处理;反之,从重处理。

第一次发生工作过失行为从轻处理,原则性问题从重处理;

9.4.如发生本奖罚办法与当地法律法规冲突的情况,分公司人资部负责人必须及时向人资本部反映,同时依当地法律法规为准执行;

9.5.各分公司工会主席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召开员工大会予以讨论通过,并存档备案相关手续。

9.6.此制度试行3-6个月,试行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10.支持性文件

10.1.人力资源授权体系

10.2.员工奖罚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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