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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流动管理办法

职工流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职工流动管理,规范流动秩序,促进公司人员内部合理流动,实现人力资源优化配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流动是指:

职工通过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相互选择,实现个人工作岗位以及工作单位调整变动的过程。

职工流动分为单位内部流动、公司内部流动、病休、退出工作岗位、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六类。

第三条职工流动原则

㈠有利于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有利于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㈡符合公司专业化管理要求,有效发挥人力资源使用效能,促进职工个人职业发展。

㈢符合公司关于机构设置、岗位配置、技能要求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㈣严格执行职工流动回避制度,公司部级以上管理人员的子女、配偶及其近亲属原则上不得向其主管的单位流动。

㈤严格控制两级机关、关键岗位等职工队伍的数量及质量。

㈥严禁井下大型设备操作人员向其他岗位流动。

㈦未经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严禁各单位(部门)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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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职工岗位。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有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人力资源部是职工流动的职能管理部门和业务经办机构。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部级以下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生产操作人员的流动管理工作。

第七条人力资源部的主要职责

㈠负责制订职工流动管理的规章制度;

㈡管理和指导各单位、各部门职工流动工作;

㈢经办职工流动业务;

㈣制订完善职工流动政策、程序和方法;

㈤解决职工流动中存在的问题和争议。

第八条单位劳资员在人力资源部的指导下,执行公司的职工流动决定,负责本单位的职工流动管理工作。

第九条党群工作部负责中层管理人员流动管理工作,人力资源部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单位内部流动

第十条单位内部流动分为劳动组织调整、岗位调整两种形式。

㈠劳动组织调整:

指单位根据内部生产经营的需要,对本单位同工种的人员进行劳动组织方式的调整。

㈡岗位调整:

指各单位根据生产规划,依据内部岗位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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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情况,对从事不同岗位人员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劳动组织调整流程

㈠每月月底,各工区根据下月生产计划向本单位劳资员提交劳动组织变动计划。

㈡劳资员根据各工区提交的劳动组织变动计划,整理后报单位负责人进行审核。

㈢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次月10日之前,劳资员必须将本单位劳动组织及变动情况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二条岗位调整流程

㈠一般岗位调整:

各工区提出岗位调整意见,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上报人力资源部,经人力资源部审批后通知各单位进行调整。

㈡维修岗位调整:

各单位根据生产需要及定员计划,将维修岗位调整人员名单报人力资源部审核,经总经理审核同意后通知各单位进行岗位调整。

㈢管理技术岗位调整:

各单位、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对管理技术岗位人员进行调整,劳资员要将调整原因报人力资源部,每月底,人力资源部根据各单位、各部门岗位调整情况进行梳理后报总经理审核,总经理经审核批准后,人力资源部通知各单位、各部门进行岗位调整。

㈣岗位调整必须由各单位劳资员填报《职工岗位工资变动审批表》,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后存入职工档案。

第四章公司内部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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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公司内部流动分为组织行为流动和个人行为流动两种。

㈠组织行为流动:

指公司根据组织机构调整、业务整合需要成编制划归、选调职工的行为。

㈡个人行为流动:

指在职工个人申请的基础上,经公司批准后,职工在公司单位之间的流动行为。

第十四条组织行为流动流程

㈠成编制划归

因机构调整、业务整合需要成编制调动的,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机构调整前、划归单位按公司规定办理调动手续。

㈡选调

各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增加或补充岗位人员时,须依据用人标准向人力资源部提出拟选调人员名单,人力资源部与选调人员所在单位协商一致后办理调动手续,其中拟选调的管理技术人员要经总经理审核批准后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五条个人行为流动流程

㈠个人申请:

本人向本单位负责人提交书面调动申请。

㈡单位登记:

单位负责人同意职工调动申请并签字后,由职工本人持书面申请到人力资源部领取《职工调动审批

表》。

㈢协商审查:

调出、调入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在《职工调动审批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后,提交公司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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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审查。

㈣公司审批:

人力资源部每月根据职工个人行为流动意

愿提出调动建议,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㈤办理调动:

经公司批准调动的,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

责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六条调动手续

㈠人力资源根据成编制划归、选调、《职工调动审批表》情况,向调出单位开具调动通知书;

㈡调动人员持调动通知书到原单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交接完毕后,由原单位向人力资源部开具介绍信;

㈢调动人员持单位介绍信到人力资源部报到;

㈣人力资源部向调入单位开具介绍信,调动人员持介绍

信到新单位报到。

第十七条离岗交接

职工离岗前,需要对原岗位的工作及相关事项、实物和

资源向接收人进行离岗交接。

㈠事项交接:

移交方以书面形式将所承担的工作的一部

分或全部移交给接收方,包含但不仅限于岗位职责、主要工

作事项、业务流程、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具体内容、进展情况、

注意事项等。

㈡实物交接:

包括与交接岗位相关的所有纸质及电子档

案、文件及相关资料,以及包括办公工具在内的其它资产等,

编制清单,并在移交后由接收方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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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资源交接:

包括与交接岗位工作相关的客户、关系单位、业务单位、主管部门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及以实物或电子文档存在的工作成果等,编制清单,并在移交后由接收方签字确认。

第十八调动时间

办理公司内部流动的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月底,调动人员应在接到调动通知书后两个工作日内办理完调动手续,因离岗交接原因需拖延的,调出单位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

第五章病休

第十九条病休是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公司根据职工本人在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假期的行为。

㈠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㈡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㈢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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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申请病休职工必须填写《请假报告单》并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复印件及诊断证明,按程序审批后方可病休。

第二十一条病休职工医疗期在6个月以内的,保留其工作岗位,由原单位进行内部人员调剂替岗,医疗期满后回原岗位工作,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由原单位另行安排工作;医疗期在6个月以上的,办理离岗手续,由人力资源部进行管理,医疗期满后另行安排工作。

第二十二条病休待遇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累计不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标准70%的病假工资;累计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金。

第二十三条医疗期满不能继续工作的,符合退休(职)条件且本人提出退休(职)申请的,公司将协助职工本人参加当地劳动部门组织的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职)手续,享受退休(职)待遇。

第二十四条医疗期满不能继续工作的,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人力资源部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职工持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到相关单位和部门办理户口迁移、退股手续。

第六章退出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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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退出工作岗位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

级至六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第二十七条一级至四级因工伤残职工的待遇

㈠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

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

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㈡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一级伤

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㈢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㈣用人单位和因工致残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八条五至六级因工伤残职工的待遇:

㈠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㈡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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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㈢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本人22个月、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6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七章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分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和职工个人解除劳动合同两种形式。

第三十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㈡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㈢职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

㈣参与或协助他人盗窃公司财物的;蓄意破坏公司财物的;

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一条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流程

㈠职工发生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时,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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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相关部门应及时将事情经过形成书面材料报人力资源部。

㈡人力资源部根据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起草解除劳动合同通报。

㈢解除劳动合同通报经公司研究同意后在公司局域网进行发布。

㈣人力资源部、保卫部、公司工会、用人单位相关人员组成离职面谈小组,对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进行离职面谈。

㈤离职面谈后,人力资源部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由职工本人在劳动者签字栏签字后到劳动合同备案机关进行备案。

㈥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经劳动合同备案机关盖章后,人力资源部通知职工本人领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㈦职工持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到相关单位和部门办理离岗交接手续、户口迁移、退股手续。

㈧人力资源部负责将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和档案材料及时当地劳动部门。

第三十二条职工个人解除劳动合同流程

㈠职工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书面申请,经用人单位负责人同意签字后上报人力资源部。

㈡人力资源部根据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征求公司工会同意,三十日后,人力资源部通知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由职工本人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劳动者签字栏签字后到劳动合同备案机关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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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经劳动合同备案机关盖章后,人力资源部通知职工本人领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㈣职工持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到相关单位和部门办理离岗交接、户口迁移、退股手续。

㈤人力资源部负责将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和档案材料及时转当地劳动部门。

第八章终止劳动合同

第三十三条终止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的终止,也就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劳动关系的终结。

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有:

劳动合同期满、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死亡。

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两种形式。

㈡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分正常退休、特殊工种退休、因病退休、退职四种形式。

㈢死亡分因工死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三种形式。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流程

㈠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

㈡职工接到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30日后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㈢人力资源部开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由职工本人在劳动者签字栏签字并及时到劳动合同备案机关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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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职工持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到相关单位和部门办理离岗交接、户口迁移、退股手续。

第三十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流程㈠职工应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用人单位提

出书面终止劳动合同申请。

㈡职工提交终止劳动合同申请30日后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终止劳动合同及离岗交接手续。

㈢人力资源部开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由职工本人在劳动者签字栏签字后到劳动合同备案机关进行备案。

㈣职工持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到相关单位和部门办理离岗交接、户口迁移、退股手续。

第三十六条退休(职)条件

㈠正常退休条件

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

㈡特殊工种退休条件

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以上,女年满45周岁以上;缴费年限满15年。

㈢因病退休条件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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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住院系统治疗两年以上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书面提出病退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㈣退职条件

男年不满50周岁,女年不满4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因病住院系统治疗两年以上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书面提出退职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第三十七条正常退休、特殊工种退休流程

㈠审核与上报

人力资源部根据职工档案信息,按月将符合正常退休、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职工档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失业部进行审核。

㈡审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档案材料审核后,向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开具《职工退休审批通知单》。

㈢待遇核算

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后,持《职工退休审批通知单》到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业务部减少退休职工社会保险信息,计算退休职工养老金并打印《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

㈣职工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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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对退休审批表信息确认无异议后在备注栏填写本人基本信息。

㈤离岗交接

退休职工离岗前,需要对原岗位的工作及相关事项、实物和资源向接收人进行交接。

㈥公示公告

根据职工人员退休需要进行公示公告的要求,人力资源部将拟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在公司范围内公示十天。

㈦办理退休手续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公司将退休人员公示情况向市人社局出具回执,经办人在《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呈报栏加盖单位公章后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退休手续,人社局负责审核盖章,办理退休证;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负责出具领取退休存折通知。

㈧退休证及领取存折通知发放

人力资源部向退休职工发放退休证及领取存折通知。

㈨退休人员持退休证办理户口迁移、退股手续。

第三十八条病退、退职流程

㈠个人申请

符合病退、退职条件的职工向单位提出书面病退、退职申请;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㈡申报材料

1、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治疗疾病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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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的住院病历材料。

2、住院收费专用票据、费用清单、出院结算单、各种

检验报告单、光片等与本人申报疾病相关材料的原件及有效

复印件。

3、精神疾病须有系统治疗5年以上的住院病历,慢性

病须有系统治疗2年以上的住院病历(必须提供两次以上的

不同年度的住院病历)。

4、申请人填写《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报表》一式两份。

㈢审核与上报

人力资源部将符合病退、退职条件的职工档案及申报材料报市人社局进行审核。

㈣组织鉴定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申请病退、退职人员情况,组织申请人员参加劳动能力鉴定。

㈤办理退休

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办理提前退休(职)手续,其流程与正常退休、特殊工种退休流程相同。

第三十九条因工死亡的,公司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其近亲属支付相应待遇。

第四十条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近亲属应持死亡证明到保卫部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死亡职工户口注销后,其近亲属持火化证、户口注销证明到人力资源部办理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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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金继承等手续。

第九章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应当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㈠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㈡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㈢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二条经济补偿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职工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月计算。

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三条原公司改制时领取经济补偿金的职工,本单位工作年限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

第十章罚则

第四十四条职工在流动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停发工资待遇改发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为当最低工资标准的80%。

㈠对工作岗位挑肥拣瘦,不服从公司调动或工作安排,严重影响工作的;

㈡以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手段进行个人流动的;

㈢调动中发生的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十五条职工流动不按规定办理离岗交接或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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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接不善,恶意隐瞒、篡改交接项目,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则依法追究离岗交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四十六条各单位(部门)应从公司大局出发,配合和支持公司的人力资源优化工作,为公司的新项目建设、资源开发和生产经营培养、输送所需人员,及时按公司要求办理人员流动手续。

未按公司决定及时办理划归、选调人员调动手续,对公司新建项目、生产经营或特殊任务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追究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待相应手续办理完毕后,公司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㈠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办理相应手续的;

㈡未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七款规定办理相应手续的;㈢未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办理相应手续的。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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