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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合作运行管理制度

 

涉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校企合作运行管理制度

校企合作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省、市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精神,培养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的技术应用性人才,促进产学结合,加强学校的专业建设和实习基地建设,加强学校与用人单位的合作,共同做好中职毕业生就业工作,向企业输入所需应用型技术人才,共建长期的人力资源供需协作关系,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企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校企委)的性质:

是涉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与企业联合办学的一种教育形式,是学校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产学结合的管理咨询机构,是企业参与职业学校管理的一种机制。

   第三条 校企合作原则与目标:

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

具体地说,一是加强校企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二是进行产学结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三是坚持互惠互利,实现学校、企业、学生三方共赢利。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校企合作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其中常务副主任1人)、委员若干人;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主任由校长兼任,副主任由大中型企业会员单位的负责人兼任,其中常务副主任由分管校企合作工作的校领导兼任,委员由各会员单位的领导及学校负责招生就业工作的负责人兼任。

校企委员会办公室系常设办事机构,设办公室主任1人,秘书长1人信息员若干。

第五条 校企委主要职责:

1、制定和修改委员会的章程,制定委员会内部管理制度;

2、筹备组织召开委员会年会;

3、推选委员会副主任及相关负责人;

4、依据市场及企业需求,拟订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标准及规模;

5、加强专业调研,研究修订实施性专业教学计划,推进专业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改革;

6、建设较为稳定的专业实训实习基地,提高专业技能训练水平;

7、确立学生的就业方向,为毕业生实现高质量就业奠定基础;

8、决定委员会其它事项。

第六条 校企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制订校企委年度工作计划、下发通知、撰写总结等日常工作;

(二)负责组织校内各教学单位与实习实训基地、企事业单位、政府有关部门的实习实训联络、协调和安排;

(三)负责调查、了解和掌握社会、企事业单位和实习实训基地人才需求信息;

(四)负责实习实训基地的确定、协议签署、相互合作等事宜;

(五)负责反馈实习实训基地对实习学生和学校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六)校企委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校企委实行年会制,由校企委授权办公室负责召集。

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三章 校企委单位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校企委单位成员由企事业单位本着校企合作原则,自愿加入的办法产生。

单位成员填写《涉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校企合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委员会单位成员原则上应是学校实习、实训基地,或择优接纳学校毕业生就业的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单位成员权利:

(一)享有学校建设与发展的信息知情权;

(二)享有参加本校企委组织的各种合作与交流活动,应邀出席涉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重大活动的权利;

(三)优先享有申请学校培训职工的权利;

(四)优先享有与学校共同进行订单式人才培养、产学合作的权利;

(五)优先享有挑选接收本校毕业生的权利,优先挑选接受本校学生到企业实习就业;

(六)享有评聘兼职教师的权利。

第十条 单位成员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

(二)与学校保持密切联系,维护合作关系;

(三)承担学校师生实习、实训基地义务,接纳本校学生顶岗实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学生的报酬。

(四)向涉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推荐兼职教师;

(五)协助学校开展产学调研及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单位成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由办公室通过退出手续予以注销。

第十二条 成员单位如有严重损害校企委利益或违反本章程行为,可取消其成员资格。

第四章校企合作内容与措施

第十三条 人才培养合作。

我校根据企事业发展需要为企事业“订单”培养人才,向企事业输送具有职业素质和技能的人才,经协议可以以企业冠名的形式联合创办“企业冠名班”企事业单位为学校提供实习、实训基地,并设立“奖学金”、“奖教金”、“助学金”。

企事业单位接纳本校学生顶岗实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学生的报酬。

第十四条 科研合作。

联合申报、攻关不同层次的科研课题和产学项目,优惠向对方提供和转让技术资料、实验设备和科技成果、专利等。

第十五条 队伍建设合作。

企事业为学校提供教师锻炼场所和方便条件,为学校选派兼职教师;学校为企事业培训在职人员,组织兼职教师培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六条 信息交流合作。

企事业为学校反馈人才需求信息,学校为企事业提供学术科研信息和理论咨询与指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代表通过后实施。

章程修改须经委员会会议超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校企合作委员会。

随着形势发展变化,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一些必要的非原则性变通,可经办公室暂行决定,在下一届委员会通过。

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成员单位介绍及合作情况将随时上传至学校网站,包括校企合作动向、科研合作成果及人才培养成果等。

第二十条 学校向成员单位授牌:

“涉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实习实训基地”;成员单位向学校授牌:

“×××公司人才培养基地”。

第二十一条 成员单位与学校开展如专业(或方向)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共建、人才订单培养、师生实习实训费用等合作项目,由校企双方另行签订合作协议。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于成员单位会员签订合作协议时生效。

校企合作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校企合作项目经费管理、提高项目经费的使用效率,根据我校财务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现制定校企合作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一、经费支出范围:

1.项目调研支出。

含差旅费、会务费、市内交通费、专家论证费等。

2.资料汇集支出。

含信息查询费、图书购置费、资料打印费等。

3.校企往来支出。

含项目合作单位来校接待费、工作需要馈赠合作单位纪念品费等。

以上支出均应按项目实施时域分年度进行预算。

校企合作项目运行过程中所派生的费用(如基地建设费、专家讲座费、师资培训费、课程开发费、教材编写费、学生补助费、实验用品购置费等),不在本经费支出范围。

二、经费支出比例

项目调研支出应不低于经费总额的50%,资料汇集支出应占经费总额的5%,校企往来支出应不高于经费总额的45%。

三、经费支出审批程序

项目经费由财会室按年度划拨至项目承担单位。

经费支出实行校、专业组两级管理。

每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主管财务校长签字同意后,方可报销,财会室对经费使用情况实行指导和适时调控。

校企合作工作考核制度(细则)

一、学校对各专业组校企合作工作考核制度的说明

1.为调动各专业组对工学交替、校企合作工作的积极性,使之更加规范化、制度化。

学校将对专业组实行考核,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校企合作共建、人才培养、实践教学、师资培养等情况。

并按照合同(协议)规定检查履行情况。

2.《校企合作工作考核制度(细则)》,是每年度衡量和考评各专业组工学交替、校企合作工作的主要依据;此外,各专业组应在每学年的年初向学校上报校企合作工作计划,年末上报工作总结,及时反映校企合作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

3.本办法的考评结论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种。

旨在督促和鼓励各专业组紧紧抓住当地的经济发展的脉搏,积极加强与行业企业的交流与合作,办出中职特色,培养出适应行业和当地经济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

 

二、各专业组校企合作工作考核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考核等级

优秀

合格

不合格

1.校企合作办学组织领导

1、校企合作领导及特色

2、校企合作规划及任务

2.校企合作工作的管理运行

1、校企合作的协调和调度

2、创新校企合作思路

3.人才培养模式

(定单培养)

1、签订定单培养

2、联合办学

4.校企合作项目

1、内引校企合作项目

2、外联校企合作项目

特色或创新项目

三、各专业组校企合作工作的指标等级标准及内涵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权重

考核等级标准

优秀

合格

1.校企合作

办学组织领导

1.1校企合作

领导及特色

0.5

1、产学研工作的分管领导具有校企合作办学的先进理念,思路清晰,工作扎实有效。

2、各专业组具有推进和深化校企合作办学的项目实施,且实施效果较好。

各专业组设有本部门的校企合作机构,由分管校长负责,配备一到二名的兼职工作人员。

1.2校企合作

规划及任务

0.5

1、制订本部门的校企合作实施意见,明确本部门校企合作项目方案可行性论证议事程序。

2、根据计划进展情况,能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校企合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

每学年年初及时上交工作计划,年末汇总工作总结,并能召开本部门的校企合作工作会议。

2.校企合作工作

的管理运行

2.1校企合作的协调和调度

0.8

各专业组能圆满完成校企合作过程中的各部门间的协调工作超额完成任务。

各专业组能配合学校职能部门协调工作,按时参加学校召开的调度会。

2.2创新校企

合作思路

0.2

各专业组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创新,并能在生产、教学、科研方面有所突破,实现“双赢”,成绩显著。

各专业组根据自身特点,开创校企合作的新模式、新方法。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权重

考核等级标准

优秀

合格

3.人才培养模式

(定单培养)

3.1签订定单培养协议

0.3

1、有效利用企业设备、场地,实行“工学结合”模式,管理规范。

2、订单培养的合作单位为教学中的实践环节提供实习岗位或实习耗材。

各专业组有与企业签定的一定数量的定单培养协议。

3.2联合办学

0.2

1、建立企业资助的奖学助学基金。

2、在紧密合作企业建立分校,开展职工培训。

与企业开展联合办学或开办“企业冠名班”,并与联合办学的企业共同开发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

4.校企合作项目

4.1内引校企合作项目

0.5

1、与企业签定两处及以上合作协议。

2、引进企业产品、资金、生产线或生产车间,开展产学结合。

1、引进企业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较好的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

2、各专业组有相关专业参与校企合作项目,包括:

接受企业先进设备赠送、推介或入股建设校企合作基地。

4.2外联校企合作项目

0.5

1、外联合作企业规模效益、科技水平在行业领先。

2、能从生产、教学、科研等多个方面深入开展合作,成绩显著。

1、外联合作的企业应有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能接收学生和教师参与到实际的生产实践中去。

特色或创新项目

特色可能体现在不同层面:

(1)体现在校企合作的办学观念、工学结合思路;

(2)体现在人才培养的特色。

创新主要是指在联合办学过程中,新思路、新办法,并在产学研结合的工作实际中得到应用,产生明显的效果。

说明:

优秀的要求是在达到合格要求的基础上考核。

专业建设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

为了更好地进行专业建设,使学校与社会的联系更为密切,与经济建设实际结合得更为紧密,以利于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决定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实行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参加联席会议的人员

联席会议由学校专业建设委员会组成,由委员会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主持。

第二条联席会议的时间

召开联席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具体会议时间由专业建设委员会秘书长负责通知。

第三条联席会议的议题

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委员会主任根据学校专业建设的执行情况确定。

第四条联席会议的纪律

1、召开会议时,参会人员应准时参加,如有特殊情况,应事先向秘书处请假。

2、与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如果在执行中发现新的情况,可以提请复议。

3、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视决定内容在适当的范围内予以通报。

4、联席会议由秘书处派专人负责记录,并将记录存档。

5、联席会议的内容,凡属保密的,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会议以外人员泄露。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章程

为加强学校与社会、教学与生产、教学与科研的紧密结合,建立学校与社会双向参与、双向服务、双向受益的机制,更好地加强专业建设,保证我校的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构建以岗位为本位的理论和实践模块教学体系,制定出满足岗位要求、体现地域特色的教学计划,正确考核和评价学生动手能力,更好地指导学生实习与就业,特成立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

一、组织机构

1、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由热心中等职业教育、关心支持学校专业建设和发展的企业专家和领导、学校本专业中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和实践经验的教师以及学校主管领导组成,承担专业建设和改革的指导、咨询工作。

外聘专家在委员会中所占比例不少于30%。

2、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至两名,下设秘书处,学校办公室主任担任秘书长,学校教务处及专业骨干教师负责秘书处工作。

3、委员资格:

(1)具有本专业较扎实的理论功底和较强的动手技能;

(2)在本专业领域工作五年以上,有较丰富的专业经验;(3)原则上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资格;(4)能正确掌握和预见本专业发展趋势。

二、职责与权利

1、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是学校专业建设的指导与咨询机构,并制定和规划本专业的发展计划,为争创精品专业、精品课程提供服务;

2、对学校专业的建设方向、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规格及与之相适应的理论教学体系和实践教学体系等进行指导;对各年级专业教学计划,课程设置进行咨询;

3、审核专业教学计划和专业主干课程、技能训练课程教学大纲;审核专业技能考核的标准与方法;

4、指导实践性教学与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

5、协助学校对专业教师实践技能进行培养;

6、针对学校专业课程改革不定期来学校为老师进行学术讲座;

7、学校根据受聘委员的工作量和工作成效,给受聘委员发放适当的津贴和奖励。

8、可优先利用本校相关专业的教学资料和教学设备,优先安排委员单位的员工轮训及其客户培训。

三、工作程序

1、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会议由秘书长具体联系落实,会议由专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

2、专业建设委员会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方式开展活动,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例会,平时根据专业建设工作的需要临时召开会议,每次会议由秘书长形成会议纪要;

3、专业建设委员会应充分发挥委员专家自身专业特长和熟悉本行业的发展和社会需求情况的特长,努力为我校的专业建设提供咨询;同时委员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四、附则

1、本章程由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2、本章程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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