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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合同修改稿.docx

商铺租赁合同修改稿

(编号:

 

商铺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

 

一、商铺的基本情况

二、商铺的租赁用途

三、租赁期限和装修期、免租期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五、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六、租赁保证金

七、进场移交

八、装修事项

九、商铺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十、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十一、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十二、转租、转让和交换

十三、本合同终止时房屋的交还

十四、违约责任

十五、免责条款

十六、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十七、双方联络方式

十八、其他约定

(附件部分)

附件一:

商铺平面图;

附件二:

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及其他事项;;

附件三:

补充条款

 

商铺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项目的商铺租赁给乙方使用的有关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商铺的基本情况

1.1甲方将座落于宜山路700号,名称为“新宜街”)的84幢楼(1号楼)105室商铺(以下简称“该商铺”)租赁给乙方按本合同约定使用。

(该商铺的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

1.2该商铺土地性质为:

工业用地。

房屋主体结构为框架结构。

1.3该商铺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甲、乙双方同意若上述建筑面积与经其他部门、机构、组织或其他任何人士测量的建筑面积有出入也不进行租金调整,以本合同约定的月租金及月物业管理费总价为准。

二、商铺的租赁用途

2.1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商铺仅作为餐饮使用,并保证在租赁期间严格遵守国家和所在地政府部门有关商铺租赁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除非事先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和政府部门的批准,乙方不得擅自变更该商铺的用途;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收回该商铺,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2乙方应在该商铺正式开业前,获得政府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工商、卫生、环卫、环保、消防、公安、特殊行业许可等)取得所有必需的批准、执照或许可证,并提供复印件给甲方备案,且须确保上述行政许可证照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内完全有效。

甲方根据乙方的书面申请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协助。

2.3乙方须确保在租赁场所内的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行政条例和公共秩序,并且不对甲方的信誉造成任何不良的影响。

否则,甲方有权督促乙方进行整改,乙方应当承担因其不当行为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三、租赁期限

3.1该商铺的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3上述装修免租期内,乙方仍须按本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水电费、通讯费、燃气费等因使用该商铺所发生的一切其他费用。

3.4乙方应在年月日前正式对外开业,每延期一日,双倍支付期间的租金。

若乙方延迟开业超过90天,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按时开业,则免租期相应顺延。

3.5若乙方需在租赁期限届满后继续承租该商铺的,则至少应于租赁期限届满之日6个月前,向甲方提出续租的书面申请。

否则视作乙方不再续租。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4.1租赁期限内,该商铺的租金价格,如下:

4.1.1年月日至年月日,每天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元,月租金合计为人民币元。

4.2本合同的租金价格中不包括乙方使用该商铺而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通讯费、燃气费等一切其他费用。

4.3本合同实行先预付后使用的原则。

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每个月为一期。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首期个月的租金及物业管理费,计人民币元;

续期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由甲方开具《付款通知书》,乙方必须在已付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到期之前10天内支付缴清。

甲方收到乙方缴付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后5个工作日,向乙方开具发票;甲方未开具上期发票的,乙方有权不支付下期租金和物业管理费。

4.4乙方可以现金、支票、银行转帐等方式向甲方支付租金,按该等方式支付的款项均以甲方实际收到款项之日为乙方实际付款日。

乙方所有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银行手续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5.1该商铺从本合同第7.1款约定的交付日起的物业管理费,由乙方承担。

目前,物业管理费为人民币______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月物业管理费合计为人民币元。

租赁期限内,本项目现时物业管理服务提供方为甲方,经过双方协商后,甲方可调整物业管理费等的收费标准,每次调整的金额按实际支出来作为调整依据。

5.2该商铺从本合同第7.1款约定的交付日起,公共事业单位及政府相关部门对该商铺所收取的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燃气、通讯、设备、环卫环保、消防、宣传推广等使用该商铺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其他有关费用,由甲方或乙方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

5.3该商铺的水、电、燃气等能源费采取分户计量,并由乙方向承租商铺的业主“上海普天科创电子有限公司”直接交付,业主收款后开具发票给乙方。

六、租赁保证金

6.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定之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相当叁个月租金及物业管理费人民币元的租赁保证金,甲方收取租赁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6.2若乙方逾期交纳租赁保证金超过3个工作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6.3若乙方交还该商铺时不符合正常使用状态或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的,乙方应当承担违约金;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负责赔偿。

甲方有权在租赁保证金中先予扣除,将余额归还给乙方。

6.4租赁期限届满,乙方付清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水、电、通讯、燃气等所有费用后,并办理完以该房屋为注册地址或营业地址的工商注销或注册地址变更手续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甲方在收到租赁保证金收据后将租赁保证金无息归还给乙方。

七、房屋交付与装修

7.1在乙方付清租赁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后,双方约定于年月日(以下简称“交付日”)前按本合同附件二约定的该商铺现状交付该商铺。

实际交付日期以甲方发出的交房通知书内约定的日期为准。

甲、乙双方应在移交时对该商铺的状态予以书面确认。

7.2如由于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7.1约定的交付日办理该商铺的交付手续的,则该商铺的装修期和租赁期限均相应顺延。

若因此延期进场超过60日的,乙方可在前述60日届满后7日内选择解除本合同;若乙方选择解除本合同,则甲方应在本合同解除之日起7日内退还乙方已付费用。

若乙方未于上述交付日与甲方办理该商铺的移交手续的,则该商铺的装修期和租赁期限均从上述约定的交付日开始计算。

若乙方逾期接收该商铺达30日的,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没收乙方已支付的租赁保证金和首期租金。

八、装修事项

8.1该商铺交付后,若乙方需对该商铺进行装修的,按规定须呈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应由乙方报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且乙方应在装修施工前向物业管理服务公司提供装修设计图纸,并经物业管理服务公司书面批准后方能施工。

8.2在装修施工期间,如乙方或乙方委托的施工单位损坏该商铺或该商铺所在楼宇的任何部位及设施、或导致该商铺所在楼宇内其他商铺的损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修复、恢复原状、赔偿责任。

8.3乙方应在装修工程施工前,按物业公司规定支付装修保证金。

该装修保证金在乙方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清除装修废弃物后,在扣除损坏赔偿(若有)后,由相关物业管理服务公司无息退还给乙方。

九、商铺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9.1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商铺的结构部分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

甲方及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对该商铺的结构部分进行检查、养护、维修(拆除、恢复乙方装修遮挡物或障碍物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时,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应予以积极协助和配合。

9.2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并使该商铺始终处于良好状态(正常的折旧损耗除外)。

因修理乙方或其顾客的故意或过失而造成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的非正常损坏而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9.3租赁期间,若乙方发现该商铺结构及由甲方提供并安装的附属设施设备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或物业公司修复。

因乙方不及时报修造成人身伤害或损失扩大的或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乙方应承担法律责任。

十、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0.1甲方有权在不影响乙方正常营业的前提下,在该商场的任何部分安装或固定甲方认为适合的机器设备、管线及其它设施,并有权维修、拆除、更换这些设备、设施。

10.2甲方有权在不影响乙方正常营业的前提下,变更、修缮及临时封闭本物业的公共区域或部分走道、门户、自动电梯等,调整本物业的公共部位整体结构、布局及安排。

10.4如水、电、通讯、燃气、空调在非甲方原因引起的停止供应或发生故障或损坏,甲方无须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10.5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或终止前五个月内,乙方应当允许甲方带领有租赁意向的客户前来察看该商铺,并允许甲方以合适的方式招租,乙方应予以适当的配合。

十一、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1.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租赁条件的租赁单元和相应的设施设备。

11.2乙方应于约定的对外营业日前开始正式对外营业,并在本合同约定的营业时间内不间断地开展营业活动。

11.3乙方不得在该商铺内进行生产、加工任何与该商铺用途不符和无行政许可的物品或商品,不得在该商铺内存放危险物品及泄漏、渗透有毒有害的气体或气味,不得在该商铺外进行兜售、招徕行为。

11.6乙方在本项目进行较大推广活动前,须事先告知甲方。

乙方同意,甲方在进行项目推广活动中可无偿使用乙方的LOGO及其他品牌标示。

11.7乙方的门头或其他广告位的制作需先向甲方和政府部门进行申请,得到正式批准后方可进行制作和安装。

11.8乙方承诺:

租赁期间以发售会员卡或预收消费款等任何方式进行营销活动的,在租赁期间及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后所产生的纠纷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乙方因经营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侵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工资、福利、其它经营费用、损害赔偿等)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

十二、转租、转让和交换

12.1租赁期间,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租该商铺,或交换该商铺的承租权、使用权,或以该商铺与第三方进行任何形式的合作经营或委托经营。

12.2乙方确认:

租赁期限内,乙方对该商铺无任何购买意向,且放弃优先购买权;若该商铺出售的,甲方无需征询乙方对该商铺的购买意向及不需要将交易条件通知乙方。

十三、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商铺的交还

13.1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的,则:

1)乙方应在租期到期时或提前终止本合同日期日内撤空并交还该商铺;

2)乙方应将该商铺恢复原状,或以甲方认可之现状返还,并且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偿还因装修而支出的各种费用;

3)乙方应结清应自行承担的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通讯、燃气等使用该商铺的一切费用及违约金等;

乙方须经甲方对该商铺验收认可后,方可办理退租手续。

13.2如乙方在租期届满时或收到甲方关于提前终止本合同的书面通知内规定的日期届满时,未获得甲方同意而继续占用该商铺的,包括人员占用、物品占用,则甲方有权按日向乙方收取150%的租金及物业管理费作为占用费,并有权向乙方追讨由于其未能按时迁出该商铺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3.3如乙方退出后该商铺内仍有乙方未搬走的任何家具、设备、设施或其他任何物品的,均视为乙方放弃前述物品,甲方有权以任何方式处理前述物品,并向乙方追讨因清除、清理、处理前述物品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十四、违约责任

14.1甲方的违约责任:

14.1.1租赁期限内,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该商铺损坏,以致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4.1.2租赁期限内,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商铺的,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租赁保证金,按相当于3个月的租金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若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实际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14.2乙方的违约责任:

14.2.1若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之日期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通讯等费用的,每逾期一天,按欠缴费用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连续逾期30日以上的,或欠缴各项费用(不包括租金和物业管理费)达本合同项下租赁单元月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总额的,经甲方书面催告后仍未支付的,甲方有权停止水、电、通讯及采取甲方认为合适的相关措施和行动。

乙方在此承诺,放弃由于甲方停止水电、通信等供应所造成损失的抗辩权。

14.2.2若乙方逾期补足租赁保证金的,每逾期一天,则按应补足部分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4.2.3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商铺,并有权没收乙方交付的租赁保证金、已预付的租金;并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当年的月租金的3倍的违约金。

若违约金不足抵付甲方实际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超出部分的损失。

(1)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交纳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通讯等费用的连续超过30日;

(2)乙方擅自将该商铺全部或部分转租给第三方,或交换该商铺的承租权,或以该商铺与第三方进行任何形式的合作经营及委托经营的;

(3)乙方擅自装修及对该商铺内的设施设备做任何更改或添加、减少,损坏商铺结构或内部设施设备或擅自改变商铺用途的,经甲方书面通知后在十个工作日内仍未修复或纠正的;

(4)乙方利用该商铺进行非法活动,损害甲方声誉或/及公共利益的;

(5)该商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停止营业超过一个月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停业、被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等;

(6)乙方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进入清算程序的;

(7)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制定的租户手册及管理规定、指引,严重影响甲方和其他住户的正常经营秩序并导致甲方或其他住户的重大损失,经甲方三次书面劝告后仍没有纠正的。

14.2.4甲方根据上款约定提前终止本合同的,一旦甲方将提前终止本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至该商铺,本合同即自行终止。

乙方收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将该商铺交还给甲方,并配合处理本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甲方在甲方发出上述通知后,有权进入该商铺并要求乙方及其人员即刻无条件地迁出该商铺。

14.2.5租赁期限内,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甲方有权没收乙方交付的租赁保证金和已预付的租金,并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三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若违约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

十五、免责条款

15.1租赁期间,有下列情形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该商铺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2)该商铺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收、征用的;

(3)该商铺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许可范围的;

(4)该商铺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5)甲方已告知乙方该商铺出租前已设定抵押,现被处分的;

(6)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该商铺无法继续使用的。

15.2租赁期内,涉及到以上免责情形而致本租赁房屋获得的所有补偿、补助款包括但不限于征地款、拆迁补偿款、搬迁补助款、安置补偿款等款项,均与乙方无关,乙方不得提出任何的权利主张。

十六、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6.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6.2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有权向该租赁商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七双方联络方式

17.1甲、乙双方依据本合同规定发出的所有通知、信函等均采用书面形式,并用快递、挂号信或派专人送达方式发至下列联系地址,按该联系地址发出的通知即为有效通知(但本合同第14.2.4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甲方联系地址:

___,

电话:

邮编:

____;

乙方联系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邮编:

_______。

17.2以挂号信件形式发送的通知,以寄出日(以邮戳为准)后的第三天视为有效送达。

17.3任何一方若变更联系地址的,应及时按上述方法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原地址仍为有效地址。

十八、其他约定

18.1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

18.2本合同及其附件为甲、乙双方就本合同之事项所达成合同的全部,并取代甲、乙双方在此前已签订的所有的意向书、协议等文件。

18.3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

本合同的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8.4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

18.5本合同连同附件壹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

年月日

签约地点:

附件一

商铺平面图

--------------------------------------------------------------

(粘贴处)(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二

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及其他事项

-------------------------------------------------------------

(粘贴处)(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三

补充条款

-------------------------------------------------------------

(粘贴处)(骑缝章加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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