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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知识分享

 

企业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二〇一九年八月

 

一、目的

二、适用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部门,外协施工及协作单位。

2.2需办厂内危险作业许可证的项目。

三、职责

四、工作程序

4.1各项作业必须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

4.2动火作业。

4.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4.4破土作业

4.5临时用电作业

4.6高处作业

4.7起重吊装作业

4.8烘干机内部清理或维修作业

4.9交叉作业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内作业的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生产作业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实现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部门,外协施工及协作单位。

2.2需办厂内危险作业许可证的项目。

1、厂内动火作业:

在公司危险区域内进行的电焊、气焊、气割、切割、磨光等产生明火的作业。

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进入设备内部;进入地沟、地井、烟道;进入浆池等,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养护、清理等。

3、破土作业:

公司内进行的内部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

4、临时用电作业:

企业内一切临时用电的作业。

5、高处作业:

按照《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93)标准规定的各种作业。

6、起重吊装作业:

在企业内进行的安装、拆除、维修等作业。

7、断路作业:

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8、受限空间清理或检修作业:

在受限空间内部进行清理或检修的作业。

9、交叉作业:

两个或以上的工种在同一个区域同时施工的交叉作业。

10、企业内部规定的其他需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的项目。

三、职责

主管部门:

生产安全部门,负责公司内各项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监督执行;

相关部门:

公司有关部门/单位,负责规定职责内的各项安全作业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保障各项作业安全实施。

四、工作程序

4.1各项作业必须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

4.1.1申办厂内危险作业许可证的程序。

1、由作业或被作业部门提出,指定专人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危险作业许可证由生产安全部门或相关部门/单位签发并进行监督,注重时效性。

4.1.2危险作业许可证的内容

1、危险作业许可证应注明作业内容和作业的起止时间。

2、应规定具体的防范措施和作业区域。

3、需通知的相关部门和具体的防护要求。

4、明确作业负责人和作业监护人。

4.1.3危险作业许可证的使用要求

1、严格遵守作业的起止时间,如超时应及时补办相应手续。

2、对作业区域应有明确的警戒标识。

3、防范措施应告知所有作业人员,并按规定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品。

4、作业监护人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和做其他工作。

5、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按防范标准清理作业现场,通知相关部门撤除警戒标识,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作业完毕。

4.1.4作业涉及到企业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时应进行风险评价和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4.2动火作业

4.2.1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生产安全处或相关部门/单位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4.2.2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l、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4、生产正常进行或在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他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6、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4.2.3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2、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

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

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班组长呈验动火证。

3、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班、组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

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

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6、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

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4.2.4动火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l、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2、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如人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3、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4、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5、遇5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4.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4.3.1必须保证要进入的设备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关闭阀门、加水封等办法代替),并采取通风、防转等安全防范措施(气、液体管道必须清洗、置换)。

作业单位要做好严密的劳动组织工作,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由设备所属单位对将进入设备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

4.3.2进入设备作业前,由设备所属单位进行可靠的置换冲洗、作安全防护措施,并进行确认。

符合安全要求后经单位负责部门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

4.3.3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4.3.4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是36V以下的安全电压,如在潮湿场所内,照明灯具的电压不得超过12V。

4.3.5严禁在作业设备内向外投掷工具及器材。

4.3.6在设备内动火作业,除执行公司有关安全动火的规定外,动焊人员离开时,须认真检查,防止将焊(割)炬等物件留在设备内。

4.3.7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内无人、工器具等,方可封闭设备孔、门。

4.4破土作业

4.4.1破土作业的范围

1、挖土、打桩、埋设接地极或铺桩等,入地深度0.4米以上者。

2、挖土面积在2平方米以上者。

3、利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

4.4.2动土作业必须办理破土危险作业许可证,不准以口头形式传达,否则,都按违章作业处罚。

4.4.3破土危险作业许可证必须经生产安全部门审查批准。

4.4.4破土作业单位办理破土危险作业许可证,应标明破土地点、范围、深度、并画上简图,附有文字说明。

4.4.5如破土作业有可能影响到工艺管线、公用工程,必须由破土批准单位、部门召集相关单位、部门共同确定动土安全方案。

4.5临时用电作业

4.5.1非电工严禁进行包括拉接、拆除电焊机及其它电气设备的电源线等的用电操作,必须由电工负责办理。

4.5.2检修(大修)时,电工班要安排专人负责拉接、拆除临时用电线,保证用电安全。

由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

4.5.3工期较长,需要多台临时用电器的作业项目,由电工班安排专人到施工现场拉接、拆除电线。

4.5.4除临时用电接线盘外,其它配电盘禁止拉接临时用电。

如特殊情况确需在工艺配电柜拉接临时用电的,应经电工班班长同意。

否则,不准接线。

4.5.5临时电源线不得搭靠工艺设备、管道等。

4.5.6使用手电钻、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良好,并符合“一机一箱一漏一闸”安全规定,以防止触电事故。

4.6高处作业

4.6.1高处作业的定义

1、高处作业是指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2、坠落高度基准面是指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

3、异温高处作业是指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

高温是指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设计计算气温5℃及以上的。

4、带电高处作业是指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

4.6.2高处作业的分级与审批

1、作业高度在2~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由作业部门审批。

2、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由安全部门审批。

3、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由安全部门审批。

4、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由主管副总经

4.6.3高处作业的分类

(1)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米/秒)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作业为强风高处作业。

(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作业为异温高处作业。

(3)在降雪时进行的作业为雪天高处作业。

(4)在降雨时进行的作业为雨天高处作业。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作业为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作业为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作业为悬空高处作业。

4.6.4高处作业的管理规定

1、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经单位负责安全的部门办理登高危险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2、登高危险作业许可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

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登高危险作业许可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否则有权拒绝作业。

5、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6、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4.6.5高处作业安全防护

1、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登高危险作业许可证内。

2、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3、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

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

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4、在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区域负责人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并将联系信号填入高处作业许可证备注栏内。

5、登彩钢瓦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6、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7、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4.7起重吊装作业

4.7.1各种起重吊装作业前,应由单位负责安全的部门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

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及车辆禁止入内。

4.7.2吊装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雪、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4.7.3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4.7.4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

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4.7.5作业中,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起重吊装指挥信号统一指挥。

4.7.6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点,未经机动处审查批准,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4.7.7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

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4.7.8起重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严格执行动火安全规定。

4.7.9起重吊装作业时,起重机具包括被吊物与线路导线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

1KV以下的距离≥1.5m;10KV的距离应≥2m;35KV的距离≥4m。

4.7.10吊装作业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3级:

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等于40t时,为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80t时,为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80t,为特级吊装作业。

4.7.11外协作业时,应签订《安全协议书》并按相关内容执行。

4.7.12起重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4.7.13悬吊重物下方及吊臂下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4.8烘干机内部清理或维修作业

4.8.1作业前必须办理烘干机内部清理或维修《危险作业许可证》。

4.8.2应由烘干机内部清理或维修《危险作业许可证》作业单位负责人初审,单位领导终审,作业项目负责人持危险作业许可证安排实施。

4.8.3在清理或维修作业中,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作业。

4.8.4外协作业时,应按照《承包商、供应商管理制度》相关内容执行。

4.8.5清理或维修作业过程中,必须实行统一指挥。

4.8.6清理或维修应在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必须关闭进料绞刀,把烘干机主体设备打到零位,禁止进料。

4.8.7禁止任何人擅自动用与烘干机相关的电器开关、设备设施。

4.9交叉作业

4.9.1术语和定义

1、凡一项作业可能对其他作业造成危害或对其他作业人员造成伤害的作业均构成交叉作业。

交叉作业包括立体交叉作业和平面交叉作业。

2、交叉作业的范围是指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的有关工作,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和干扰其工作的作业。

主要表现在土石方开挖、爆破作业、设备(检修)安装、起重吊装、高处作业、脚手架搭设拆除、焊接(动火)作业、生产用电、运输、其他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作业等。

4.9.2交叉作业的特点和危害

两个以上作业活动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作业,因作业空间受限制,人员多,工序多,联络不畅;作业干扰多,需要配合、协调的作业多,现场的隐患多、机械设备复杂等。

可能发生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车辆伤害、触电,火灾等。

4.9.3交叉作业的管理要求

为保证双方或多方的施工安全,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之规定: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应当签订区域联保协议(附后),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通过区域联保协议互相告知本单位生产的特点、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以使各个单位对该作业区域的安全生产状况有一个整体上的把握。

4.9.4交叉作业的管理原则

1、同一区域内各施工方,应互相理解,互相配合,建立联系机制,及时解决可能发生的安全问题,并尽可能为对方创造安全工作条件和作业环境。

2、在同一作业区域内施工应尽量避免交叉作业,在无法避免交叉作业时,应尽量避免立体交叉作业。

双方在交叉作业或发生相互干扰时,应根据该作业面的具体情况共同商讨制定具体安全措施,明确各自的职责。

3、因工作需要进入他人作业场所,必须以书面形式(交叉作业通知单)向对方申请;说明作业性质、时间、人数、动用设备、作业区域范围、需要配合事项。

其中必须进行告知的作业有:

土石方开挖、爆破作业、设备(检修)安装、起重吊装、高处作业、模板安装、脚手架搭设拆除、焊接(动火)作业、施工用电、材料运输、其他作业等。

4、双方应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作业的技能,自我保护意识,预防事故发生的应急措施和综合应变能力,做到“四不伤害”。

5、交叉作业双方施工前,应当互相通知或告知本方施工作业的内容、安全注意事项。

当施工过程中发生冲突和影响施工作业时,各方要先停止作业,保护相关方财产、周边建筑物及水、电、气、管道等设施的安全;由各自的负责人或安全管理负责人进行协商处理。

施工作业中各方应加强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和可预见的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施工安全和质量。

4.9.5交叉作业的安全措施

1、双方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高处作业时,应在作业前对施工区域采取隔离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识、警戒线或派专人警戒指挥,防止高空落物、施工用具、用电危及下方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2、爆破作业区内多单位、多部门时,爆破作业单位必须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邻近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

被干扰方应积极配合做好人员撤离、设备防护等工作,在被干扰方未做好防护措施前,不准进行爆破作业。

并在爆破前30分进行口头通知,确认人员和设备撤离完成;确定爆破指挥人员、爆破警戒范围和人员、爆破时间。

爆破时应尽量采用松动爆破,特殊部位应采用覆盖或拉网,防范飞石伤人毁物。

3、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起重吊装作业时,应充分考虑对各方工作的安全影响,制定起重吊装方案和安全措施。

指派专业人员负责统一指挥,检查现场安全和措施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起重吊装作业。

与起重作业无关的人员不准进入作业现场,吊物运行路线下方所有人员应无条件撤离;指挥人员站位应便于指挥和瞭望,不得与起吊路线交叉,作业人员与被吊物体必须保持有效的安全距离。

索具与吊物应捆绑牢固、采取防滑措施,吊钩应有安全装置;吊装作业前,起重指挥人通知有关人员撤离,确认吊物下方及吊物行走路线范围无人员及障碍物,方可起吊。

4、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焊接(动火)作业时,必须事先通知对方作好防护,并配备合格的消防灭火器材,消除现场易燃易爆物品。

无法清除易燃物品时,应与焊接(动火)作业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并采取隔离和防护措施。

上方动火作业(焊接、切割)应注意下方有无人员、易燃、可燃物质,并做好防护措施,遮挡落下焊渣,防止引发生火灾。

焊接(动火)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必须及时、彻底清理焊接(动火)现场,不留安全隐患,防止焊接火花死灰复燃,酿成火灾。

5、各方应自觉保障施工道路、消防通道畅通,不得随意占道或故意发难。

运输超宽、超长物资时必须确定运行路线,确认影响区域和范围,采取防范措施(警示标识、引导人员监护),防止碰撞其他物件与人员。

车辆进入施工区域,须减速慢行,确认安全后通行,不得与其他车辆、行人争抢道。

6、同一区域内的施工用电,应各自安装用电线路。

施工用电必须做好接地(零)和漏电保护措施,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

各方必须做好用电线路隔离和绝缘工作,互不干扰。

敷设的线路必须通过对方工作面,应事先征得对方得同意;同时,应经常对用电设备和线路进行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7、施工各方应共同维护好同一区域作业环境,必须做到施工现场文明整洁,材料堆放整齐、稳固、安全可靠(必须有防垮塌,防滑、滚落措施)。

确保设备运行、维修、停放安全;设备维修时,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派专人看守、切断电源、拆除法兰等),谨防误操作引发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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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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