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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校管理办法

 

*教法[2002]220号

关于印发《****依法治校

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市(行署)教育局、有关企业教育(处)局、各高等学校,:

为提高各级各类学校依法治校水平,全面促进依法治教工作,现将《****依法治校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贯彻实施,并将实施情况及遇到的问题及时报给我厅政策法规处。

附件:

****依法治校实施办法(暂行)

二o一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

教育依法治教办法通知

****教育厅办公室文档科2012年10月21日印发****依法治校实施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举办的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学校要严格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在非宗教学校中传播宗教思想,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条学校应当适应国家和省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需要,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努力突出地方办学特色。

 第六条学校要增强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依法治校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七条学校要依法确定学校的管理体制,并根据科学、民主、高效的原则,不断完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八条学校必须依法制定章程,并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九条学校章程是学校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以及教育行政规章制定,并自主依法办学的自律性文件,是教育行政部门检查、监督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依据。

学校章程一般应包括总则、管理体制、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责、教育形式及专业设置、教育教学管理(含德育、体育、卫生、安全管理等)、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管理、举办者和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附则等。

第十条学校依法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校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思想品德教育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学校办学章程、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务会议决议;

(二)拟定学校的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经有关会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三)拟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和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任职手续;

(四)聘任或解聘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管理和保护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实施或拟订实施学校的招生计划;

(七)学校章程和校务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作为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组织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教职工聘任、奖惩、分配改革的原则、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学校提出的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四)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领导干部,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第十四条学校应实行校务公开制度,学校工作特别是与教职工和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除规定必须保密的以外,都应公开。

校务公开的主要事项有:

1、学校改革与发展的规划、重大决策、实施方案等;

2、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包括干部任用、业务考核、教师职务评聘、晋职晋级、评先评优等相关政策、指标、审批程序、结果;

3、学校财务收支情况;

4、大宗物资、仪器设备采购以及基建招标情况;

5、学校收费依据、项目、标准;

6、招生考试政策、招生计划、招生录取分数线、录取结果;

7、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包括三好学生评选、学生干部选用、特困生补助等相关政策、条件、指标、结果;

8、学校领导班子廉洁自律情况,包括住房、用车、通信工具使用、公款出国、国内考察、招待费等;

9、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十五条各级各类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应从实际出发,因校制宜,因事制宜,形式多样。

一般可采用以下一些形式:

1、坚持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这是实行校务公开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形式;

2、召开党委会(支委会)、校务会、党政工联席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家长会、各界人士代表会、学生会等形式,通报学校重要事项;

3、建立固定的校务公开栏。

对需要全校师生员工了解的公开事项,及时通过公布栏公布;

4、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

5、建立校长信箱、校务公开意见箱、领导接待日制度,听取群众意见,及时解答有关校务公开事项和群众关注的问题。

第十六条学校应建立内部申诉制度,明确受理部门,完善工作程序,及时办理教职工和学生提出的申诉事项,依法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学校应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三章 教育和教学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必须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把教育教学和提高教与学的质量作为首要任务,严格按照国家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进行教育教学,积极推进素质教育。

第十九条 学校要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充分发挥课程的整体育人功能,面向全体学生,开发每个学生的潜能,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中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

第二十条 学校要使学生掌握系统的文化科学知识和技能,培养学生乐于学习、主动学习的情趣,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创造能力,鼓励学生开展科学试验和研究,引导学生养成终身学习的习惯。

第二十一条 学校要依据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关于教学课程的有关规定建立全面评价教育教学质量的制度,不得以考试分数和升学率作为评价教学质量、评定教师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二十二条 学校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德育工作的规定,按照德育总体目标、学生成长规律、不同阶段的德育内容和要求,寓德育于教育教学的各项工作之中。

职业学校要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建立完善职业教育实验、实习基地,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第二十三条学校要把法制教育列为学生的必修课,按规定落实计划、课时、教材、师资。

应当使用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印的法制教材。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认真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国家颁布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认真上好体育课,组织学生开展各项课外体育活动。

第二十五条学校要按照国家规定开设艺术教育课程,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艺术教育活动。

增强学生美感体验,培养学生欣赏和创造美的能力。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认真执行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加强学校卫生工作,努力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

 第二十七条学校不得自行组织学生统一购买各类学习辅导材料、参考读物、练习册和试题集等。

第四章 教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要严格执行教师资格制度、职务聘任制度、考核奖惩制度。

教师享有教师法所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所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实行教师聘任制。

学校应当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对无正当理由拒聘者,学校有权予以辞退。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定期进行考核。

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考核成绩记入考核档案,作为评定职称、聘任上岗、晋升工资和实施奖罚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依法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教师待遇,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三十二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不能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经教育仍无改进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教师有前款第

(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三十三条 教师对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侵犯其根据教师法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必须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履行教育法律、法规赋予的管理职责。

第三十五条学生享有教育法规定的权利,履行其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学金、助学金制度,对经济困难的学生适当减免学杂费。

高等学校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助学贷款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会和其他学生社团组织的领导、指导和管理,充分发挥这些组织在学生自我教育和管理中的作用。

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俭学活动给予引导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予以帮助,不得歧视。

学校应当尊重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学生。

确需开除的,要依据国家和省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有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六章校园环境及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条学校要加强校园环境建设与治理,制定校园建设规划,净化、绿化、美化校园,创建优美、安全、文明、整洁的育人环境。

第四十二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第四十三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取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四十四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四十五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同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第七章 经费和财产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要遵守财经纪律,严格财经制度。

学校重大财经决策必须经学校领导集体讨论,年度财务收支状况要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四十八条 学校要加强资产管理,确保资产(包括土地、房屋、仪器设备等国有资产,也包括专利技术、版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安全完整,不受侵害。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内收取学杂费及相关费用,并予以公开,不得超标准收费和乱收费。

学校有权拒绝违反国家规定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第五十条学校接受的捐助、赞助等经费只能用于办学,不得私分、侵占或挪用。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一条省、市(地)教育行政部门对在依法治校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十二条违反依法治校的有关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社会力量举办、国有民办、企业办的学校和教育机构及成人学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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