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委托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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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委托协议
物业管理委托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资质等级: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对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协议。
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建筑面积:
(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细目见附件)
第二章服务内容与质量
第二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车辆停放管理;
6、公共次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包括以下事项:
1、有偿家政服务;
2、有偿室内维修服务;
3、其他有偿服务。
第四条乙方以1个月为周期为甲方代抄水、电表,代收水电费。
收费标准按澜沧县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收费标准收取。
甲方小区内公共部分的水、电耗损根据电表、水表实际读数有业主共同分摊。
第五条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章服务费用
第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方式:
包干制
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住宅、商铺:
元/月/平方米;车库元/月/平方米;
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服务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分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法定税费;
(10)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如乙方在管理期间内,物业费根据当地社平工资的调整或者当地发改局文件的规定进行调整。
第七条业主应于年月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资金),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按年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交接之时起履行交纳义务。
业主负责管理费的交纳责任。
开发商未出售的商品房不收物管费,已售出的商品房未产生水电费的按50%收取物管费,已发生公摊部分按第四条执行。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经营
第八条停车场收费采取以下方式:
临时停放收费标准按普洱市发改局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九条业主需特殊看护的车辆,乙方应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保管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并缴纳特殊看护费。
第十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停车场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备设施委托统一委托乙方经营管理。
第五章物业的承接验收
第十一条对于本协议签订后承接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甲乙双方应按照前条规定进行检查并签订确认书,作为界定各自在开发建设和物业管理方面承担责任的依据。
第十二条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位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书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其他规定的资料。
第十三条甲方保证交付费用的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
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对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并将本小区涉及到的所有施工图纸、水电管线图纸、门禁、安保设施、太阳能安装保修合格证等一并交给乙方。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确认检查过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问题的,甲方应承担解决问题的责任,解决办法如下:
一、甲方自行安排施工方处理;
二、委托乙方进行维修、整改、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支付;乙方收取相应的管理费。
三、在保修期内出现的问题乙方将告知甲方或施工方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处理。
四、乙方按规定已通知且施工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处理或拒绝处理的,乙方将另请施工方进行处理并收集资料保存,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支付,乙方收取相应的管理费。
五、对于较大规模的整改工程,甲方应安排专人给予协助。
六、由于物业的使用功能的不完善,需要对物业进行整改或增加附属设施、设备(比如单车棚、垃圾房、公共路灯等),所产生的费用乙方支付。
待合同期满后,乙方所增加的公共设施需移交给甲方,甲方需支付经物价部门评估后的设施价值给乙方。
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成立时,乙方应配合甲方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乙方根据规章制度提供管理时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给予必要配合。
第十六条物业使用人如有违反本临时公区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乙方应当书面通知物业使用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加以整改,在超出时限不予整改的乙方可进行断水、断电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违反临时公约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十七条乙方应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第十八条因维修物业或公共利益,甲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乙方的同意;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甲方的同意;
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道路、场地的,应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十九条新房装修由乙方于业主签订装修管理协议并实施管理,装修后由乙方验收。
二次装修由乙方于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物处置、装修管理服务费用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事先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业主所缴纳的装修保证金由乙方收取,装修验收完使用两个月后由乙方退还业主。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用房及设施由甲方提供,如办公用房等。
第二十一条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物业管理用房只能用于物业管理用房,不得挪做他用。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约定,致使乙方的管理服务无法达到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由甲方赔偿给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协议第七条、第八条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除追缴全部物业费外,另按欠交物业费的10%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七条、第八条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就超出部分有权拒绝缴纳;乙方已经收取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
第二十五条甲方违反本协议相关的规定,拒绝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乙方修复,修复费用造成的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六条甲方如在乙方服务工作中发生异议的可向乙方提供书面通知在规定时限内加以整改,乙方不进行配合,超出时限范围的视乙方单方面终止协议。
第二十七条以下情况不承担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二、乙方已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三、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四、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五、因建设方工艺不善、原材料缺陷、设计错误引起的任何损失;
六、因违反有关管理规定、操作规程和使用不当,对自身及第三者造成的任何伤害和损失;
七、违规搭建的或设施装置导致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
八、非因乙方管理失职造成的物业使用人及其家庭成员、雇佣人员、暂住人员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
九、物业使用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违约行为、意行为或家庭暴力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
第八章合作方式
第二十八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甲方与乙方将采取包干制合作方式: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试。
第九章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九条专项维修基金的缴存:
目前由开发商代收;
第三十条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
根据省、市建设局的要求,专项维修基金不移交给乙方直接由甲方归集到当地建设局划定的建行指定账户,由全体业主共同监护。
第三十一条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
工程保修期结束后若出现涉及到大、中修项目时由2/3的业主同意后从指定账户取出款进行维修,如乙方未对维修项目决策和参与时,乙方对工程的维修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二条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完后由业主续筹。
第十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本协议期限自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在此期间乙方必须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本协议期满前月,业主委员会尚未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甲、乙双方应就延长本协议期限;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的,甲方应在本协议期满前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三十五条合同到期后,如果业主大会还未召开,协议自动延期。
第三十六条协议终止时,乙方应将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及时完整地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业主可与物业使用人就本协议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但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协议的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九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存在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第四十条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选择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其他未尽事宜:
第四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三份,司法部门、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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