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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电偶热电阻技术规书

 

xx电厂2×300MW煤矸石热电联产新建

工程

 

热电偶热电阻

 

技术规范书

 

附件1技术规范

1.总则

1.1本技术规范适用于xx电厂2×300MW煤矸石热电联产新建工程的热电偶热电阻招标,它提出了该设备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安装和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2买方在本招标文件中提出了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规定所有的技术要求和适用的标准,卖方应提供满足本招标文件和所列标准要求的高质量产品及其相应服务。

1.3卖方提供的文件,包括图纸、计算、说明、使用手册等,均应使用国际单位制。

所有文件、工程图纸及相互通讯,均应使用中文。

1.4卖方执行本技术规范所列标准。

有不一致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1.5如果卖方没有以书面形式对本规范书条文提出异议,则意味着卖方提供的设备(或系统)完全符合本规范书的要求。

如有异议,不管是多么微小,都必须清楚地表示在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差异表中。

1.6设备采用的专利涉及到的全部费用均被认为已包含在设备报价中,卖方应保证买方不承担有关设备专利的一切责任。

1.7只有买方有权修改本规范书,卖方投标时无权修改本规范书原文,只用逐条响应。

若对本规范书的某条文有差异或不同之处,请单独注解指出。

1.8卖方应具备所提供的热电偶热电阻应有在2×300MW机组上两年以上成功运行业绩以及工程安装指导和调试的资格和经验,不得选用没有实践经验的仪表和控制设备。

1.9在签订合同之后,买方保留对本技术规范提出补充要求和修改的权力,卖方应承诺予以配合。

1.10在签订合同之后,买方有权提出因规范标准和规程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一些补充要求,具体项目由买卖双方共同商定。

1.11本工程采用编码标识系统,卖方在中标后提供的技术资料(包括图纸)和设备标识必须有编码标识,编码标识应遵守买方应用约定,保证技术资料(包括图纸)和设备标识正确使用编码标识。

2.工程概况

2.1电厂概况

xx电厂2×300MW煤矸石热电联产新建工程厂址位于厂区自然地形东部较高,西部较低,坡度约为8%,故厂区采用阶梯式布置,主厂房零米标高定为212m。

本项目装机方案为:

2台C270/N300-16.7/537/537型亚临界中间再热汽轮发电机组配2台1025/17.5型国产亚临界循环流化床锅炉。

2.2主设备型号及容量

2.2.1锅炉:

哈尔滨锅炉厂自主开发生产生产的亚临界循环流化床、中间再热自然循环汽包炉。

2.2.2汽轮机:

C250/N300-16.7/537/537型单轴、双缸、双排汽、抽凝式供热汽轮机,由哈尔滨汽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制造。

2.2.3发电机:

QFSN-300-2型水、氢、氢式发电机,由哈尔滨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制造。

2.3电厂永久性服务设施

2.3.1闭式循环冷却水系统的最高温度为38℃,闭式冷却水补充水源为除盐水。

2.3.2开式循环冷却水及工业水均采用二次循环冷却,冷却设备为自然通风冷却塔。

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的最高温度为33℃.

2.3.2厂用和仪表用压缩空气系统供气压力为0.45~0.8MPa,最高温度为50℃。

2.3.3电源:

交流电源供电电压:

6KV、380V〔三相三线〕、220V

直流电源供电电压:

110V〔控制〕

3.设计和运行条件

热电偶、热电阻安装位置:

室内,使用环境温度:

0~40℃。

4.技术条件

4.1技术要求

4.1.1卖方所供热电偶/热电阻应具有国家级产品制造许可证。

热电阻/热电偶必须是专门针对电站设计的,使用安全、可靠,满足电厂使用条件的要求,热电阻/热电偶组件应包括:

热敏元件、保护管、热电阻/热电偶接线端子、接线盒、绝缘套管、接管座,热电阻/热电偶应按ANSIMC96.1的要求设计。

4.1.2热电偶/热电阻整体钻孔保护管全部采用深盲孔加工技术。

4.1.3热电偶的热敏元件为镍铬镍硅合金(K型)专用导线,其绝缘层是高纯度、高温绝缘性能良好的电熔氧化镁粉,用1Cr18Ni9Ti不锈钢套管保护,采用冷拉拔循环工序制成铠装元件,并封焊工作端及密封尾端。

热电偶为绝缘式,热电偶导线用颜色标识。

4.1.4热电阻的热敏元件为用印刷集成电路制成的微型铂元件,0℃的标定值为100。

其绝缘层是高纯度、高温绝缘性能良好的电熔氧化镁粉,用1Cr18Ni9Ti不锈钢套管保护,采用冷拉拔循环工序制成状如粗铅丝的铠装材料,并封焊工作端及密封尾端。

应与保护套管绝缘,热电阻热敏元件的接线方式为三线制。

热敏元件应置于距顶尖部不超过25mm的距离内。

4.1.5热电偶/热电阻接线盒由出线接头、高频瓷板、弹簧装置、旋式垫片等组成。

接线盒材质为铝合金,并按照国际标准给予颜色,以便区分分度号。

接线盒为防水式,防护等级为IP65。

出线接头具有防震能力,端子应标明极性,端子排应能容纳2.5mm2延长线。

4.1.6精度要求:

热电偶精确度符合下列最小误差极限:

●在0℃~316℃温度范围内:

±1.5℃;

●在316℃~871℃温度范围内:

±0.4%t;

●在871℃~1260℃温度范围内:

±0.75%t;

热电阻精度应符合下列最小误差值:

±0.15+0.002|t|(在-200~+500℃量程之内)。

注:

t为实际测量的温度值。

卖方应提交热电阻/热电偶的校验记录及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以证明上述精度要求值。

每个热电阻/热电偶每年所需要的校验次数不应超过一次,并保持上述性能指标。

4.1.7电站专用热电偶/热电阻带弹性压紧装置,减少热元件热响应时间,τ0.5<30S。

4.1.8热电偶/热电阻测温元件均采用铠装元件,铠装元件直径统一采用Φ6、双支(除特殊要求外),双只测温元件均应分列绝缘。

4.1.9对于长度超过1米的热电偶,其常温绝缘电阻值与其长度的乘积应不小于100MΩ·m,对于长度不超过1米热电偶,其常温绝缘电阻值应不小于100MΩ,热电阻的常温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00MΩ。

4.1.10热电偶绝缘电阻的试验电压为500±50VDC,热电阻的绝缘试验电压为10~100VDC任意值。

4.1.11热电偶/热电阻保护管应能承受公称压力1.5倍的耐压试验,测温元件的探伤报告和材质分析报告应随产品提交买方。

4.1.12热电偶/热电阻应外表光洁美观,无裂痕、无毛刺、无麻点、无绝缘下降等。

4.1.13高温高压热电偶、热电阻保护套管材质完全能达到买方要求,且根据测量点温度、压力参数设计形式及浸没长度,每支高温高压套管为锻打件,采用一体化深盲孔技术加工,并做材质分析及探伤检测,并出相应的报告。

测温元件与保护套管接触紧密。

卖方在投标文件中应详细说明每种保护套管的壁厚,并提供保护套管剖面图。

4.1.14壁温热电偶引线采用耐高温聚四氟补偿导线,镀锡屏蔽编织,安装方式为带焊接块式。

壁温热电偶均配供壁温集热块(导热板),壁温集热块(导热板)符合现场的实际需要,便于热电偶的反复安装与拆卸,且传热速度快、紧固耐用。

4.1.15接管座:

四大管道处热电阻/热电偶接管座的材质与管道材质相同,其余接管座采用1Cr18Ni9Ti材质,卖方应提供全部热电阻/热电偶接管座,接管座高度50mm。

4.1.16所有热电偶/热电阻必须达到在施工现场安装前不需解体检查就可安装的要求,如因质量原因需要在施工现场解体检修,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

4.1.17每种型号热电偶/热电阻提供10%的备用量作为备件,不足一支按一支提供。

4.1.18附图《热电偶热电阻清册》为初步清册,由于目前施工图设计尚未完成,不确定因素还有许多,都会导致设计变更,对于因此引起的热电偶热电阻数量、参数、接口尺寸等的变动,一旦买方提出,卖方需在执行合同时根据实际发生进行增加、减少或免费更改。

卖方中标后须与设计院积极配合,以便最终确定热电偶热电阻数量、规格、参数等技术要求。

4.1.19卖方应参加买方的四大管道技术联络会,解决安装接口问题,并及时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

4.1.20卖方随投标文件提供两套产品选型样本及说明书。

4.2安装调试要求

卖方有责任根据电厂实际,对所供热电偶/热电阻的规格、型号、配置、安装接口等进行逐一落实,并根据具体情况对不恰当之处提出修改意见。

如现场安装,调试过程中发现仍有问题,应无条件配合进行修改以及设备的调换。

卖方在产品安装调试期间,应派合格的服务人员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

5.质量保证

5.1设计制造标准

热电偶/热电阻的设计、制造所遵循标准应遵守以下原则:

美国防火协会(NFP)

ANSI/NFPA70国家电气规范

美国科学仪器制造协会(SAMA)

SAMAPMS22.1仪表和控制系统的功能图表示法

SAMAPMC31.1过程测量和控制仪表试验和评估的一般方法

SAMAPMC33.1过程控制仪表的电磁感应特性

美国电气制造商学会(NEMA)

ANSI/NEMAICS4工业控制设备和系统的端子排

ANSI/NEMAICS6工业控制设备和系统外壳

保险商学会(UL)

UL44橡胶线、缆的安全标准

JB/T9238-1999工业热电偶技术条件及分度表

GB/T18404-2001铠装热电偶元件

JB5518工业热电偶与热电阻隔爆技术条件

工业热电偶:

IEC584

热电偶第1部分:

分度表GB/T16839.1

热电偶第1部分:

允差GB/T16839.2

工业铂热电阻技术条件及分度表:

JB/T8622-1997

热电阻:

IEC751

卖方可提出其他相当的替代标准,但需经买方确认。

如果本规范书与上述规程、规范和标准有矛盾之处,卖方应及时通知买方进行书面解决。

5.2质量保证

5.2.1卖方在投标文件中应对本企业执行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简要的介绍,对质量的保证措施进行必要的说明。

5.2.2卖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向买方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监造、检验、性能验收试验标准。

5.2.3根据本合同文件,卖方应采取措施确保设备质量,产品交货前,应对设备进行必要的检查与试验,以保证整个设计和制造符合规程要求。

5.2.4卖方有责任将检查和试验资料按规定完整、及时提交给买方;对重要的检查与试验项目,应邀请买方派代表参加。

6.设备包装和运输

6.1设备应按装箱单分类包装,采用包装箱封闭包装,包装箱外应有明显文字标记,并应符合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6.2所有设备包装前应有防护措施,以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和保管期间发生受潮、生锈、腐蚀及振动损坏,防止杂物等进入零部件内。

6.3凡是电子、电器和仪表设备必须严格包装,以确保在运输过程中和保管期间的安全,不发生损坏,并防止设备受潮和浸水。

6.4包装应能承受大批量搬运和装卸及长距离空、陆运输,保证设备安全抵达现场而无损坏或腐蚀。

6.5所有设备的包装应便于装卸、转运和现场安装。

附件2供货范围

1.一般要求

1.1本附件规定了合同设备的供货范围,卖方保证提供设备为全新的、先进的、成熟的、完整的和安全可靠的,且设备的技术经济性能符合技术规范书的要求。

1.2卖方应提供详细供货清单,清单中依此说明型号、数量、产地、生产厂家等内容。

对于属于整套设备运行和施工所必需的部件,即使本合同附件未列出或数目不足,卖方仍须在执行的同时补足。

1.3除有特别注明外,所列数量均为两台机所需。

1.4备品备件

卖方提供机组设备安装、启动、调试、试运行及头三年运行期内和设备第一次大修所需要的备品备件。

备品备件分两种,商业运行前备品备件--即随机备品备件,和商业运行后备品备件--即三年备品备件。

并将前者计入报价,后者(备选)列出清单、价格。

商业运行前的备品备件系指用于一台机组的设备在安装、启动、调试、试运行及半年试生产以及性能保证实验等阶段所需配备的备品备件。

商业运行后的备品备件系指机组在三年正常运行和第一次大修所需要的备品备件。

卖方应分别提供以上各种情况下的备品备件清单,并附有每件备品的使用部位的详细说明。

1.5提供所供设备的进口件清单。

1.6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清单见“技术资料及交付进度”。

1.7所有外购件厂家,均需得到买方确认。

2.供货范围

卖方确保供货范围完整,满足买方对安装、调试、运行和设备性能的要求,并提供保证设备安装、调试、投运相关的技术服务和配合。

在技术规范中涉及的供货要求也作为本供货范围的补充,若在安装、调试、运行中发现缺项,卖方补充供货,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负责。

2.1设备范围(两台机所需且不限于下表,要求单项及分项报价)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产地

生产厂家

备注

1

2

3

4

2.2随机备品备件(两台机所需且不限于下表)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产地

生产厂家

备注

1

2

3

4

2.3专用工具(两台机所需且不限于下表)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产地

生产厂家

备注

1

2

3

4

2.4三年备品备件(两台机所需且不限于下表)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产地

生产厂家

备注

1

2

3

4

2.5进口件清单(两台机所需且不限于下表)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产地

生产厂家

备注

1

2

3

4

附件3技术资料和交付进度

1.一般要求

1.1卖方提供的资料使用国家法定单位制即国际单位制,语言为中文。

其中提供给设计院的图纸须同时提供AUTOCADR-2002电子文本。

1.2资料的组织结构清晰、逻辑性强。

资料内容正确、准确、一致、清晰完整,满足工程要求。

1.3卖方资料的提交及时、充分,满足工程进度要求。

预中标厂家确定后,卖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买方和设计院签署技术协议。

签署技术协议时,卖方应提供设计院技术协议初稿以及修改后的图纸资料,载体为纸版和电子版各一份,其中电子版载体为可移动存贮硬盘。

技术配合结束〔解决不了的问题除外〕并签署技术协议后,预中标厂家携带设计院出具的技术协议放行单,与买方签署商务合同。

1.4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一般可分为投标阶段,配合设计阶段,设备监造检验、施工调试试运、性能试验验收和运行维护等四个方面。

卖方须满足以上四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1.5卖方提供产品及安全附件的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质量竣工总图〔盖章〕、技术监督检验单位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使用说明书等买方办理使用证所需技术资料。

1.6对于其它没有列入合同技术资料清单,是工程所必需文件和资料,一经发现,卖方及时免费提供。

1.7卖方要及时提供与合同设备设计制造有关的资料。

1.8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为10套。

1.9卖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和图纸均盖有“xx电厂2×300MW煤矸石热电联产新建工程施工图专用”章,修改版资料对修改部分有明显的标识和标注。

2.技术文件和图纸

卖方应及时提供满足工程设计的参数、图纸和资料给设计单位。

2.1在投标阶段提供的资料〔卖方细化〕

2.1.1热电偶/热电阻说明书

2.1.2热电偶/热电阻安装接口尺寸

2.2配合工程设计的资料与图纸〔买方提供具体资料清单和要求〕

2.2.1热电偶/热电阻说明书

2.2.2热电偶/热电阻安装接口尺寸

2.3设备监造检查所需要的技术资料

卖方应提供满足合同设备监造检查/见证所需要的全部技术资料。

2.4施工、调试、试运、机组性能试验和运行维护所需的技术资料

买方提供具体资料清单和要求,卖方细化,买方确认,包括但不限于:

2.4.1提供设备安装、运行、调试和试运说明书,以及组装、拆卸时所需用的技术资料。

2.4.2安装、运行、维护、检修需详尽图纸和技术资料

2.4.3卖方须提供备品配件清单和易损零件图。

2.5卖方提供的其它技术资料

买方提供具体资料清单和要求,卖方细化,买方确认,包括但不限于:

2.5.1检查记录、试验报告及质量合格等出厂报告。

2.5.2卖方提供在设计、制造时所遵循的规范、标准和规定清单。

2.5.3设备和备品管理资料文件〔包括设备和备品发运和装箱的详细资料,设备和备品存放与保管技术要求,运输超重超大件的明细表和外形图〕。

 

附件4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

1.概述

1.1本附件用于合同执行期间对卖方所提供的设备(包括对分包外购设备)进行检验、监造和性能验收试验,确保卖方所提供的设备符合技术规范书规定的要求。

1.2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向买方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标准。

有关标准应符合技术规范书的规定。

2.工厂检验

2.1工厂检验是质量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卖方须严格进行厂内各生产环节的检验和试验。

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须签发质量证明、检验记录和测试报告,并且作为交货时质量证明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检验的范围包括原材料和元器件的进厂,部件的加工、组装、试验至出厂试验。

2.3卖方检验的结果要满足技术规范书的要求,如有不符之处或达不到标准要求,卖方要采取措施处理直至满足要求,同时向买方提交不一致性报告。

卖方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时将情况及时通知买方,其处理方案需经买方确认后实施。

3.设备监造

3.1买方对卖方设备的监造

3.1.1买方将自行或委托有经验的监造单位对卖方生产的合同设备进行监造。

监造工作包括在卖方制造厂内进行的复查、抽检、试验等。

3.1.2买方监造代表有权查阅与监造设备有关的技术资料,卖方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并协助配合买方监造代表在制造厂内进行检测、复查、抽检等工作,并不由此发生任何费用。

3.1.4买方监造代表有权随时到车间检查设备质量生产情况。

3.1.5合同设备的重要部件和专用部件未经买方允许,卖方不得擅自调换。

3.1.6卖方应给买方代表提供工作、生活、通讯、交通等方便。

3.1.7监造内容完成后,卖方和买方监造代表均须在见证表上履行签字手续。

卖方复印3份,交买方监造代表1份。

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签证资料需在见证后10天内提供给买方监造代表。

3.2监造依据

根据本合同和原电力工业部、机械工业部文件电办〔1995〕37号《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驻大型电力设备制造厂总代表组工作条例》和国电电源[2002]267号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电力设备监造实施办法》的通知,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3.3监造方式

3.3.1买方有权派遣其检验人员到卖方及其分包商的车间场所,对合同设备的加工制造进行检验和监造。

买方将为此目的而派遣的代表的身份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

3.3.2如有合同设备经检验和试验不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买方可以拒收,卖方应更换被拒收的货物,或进行必要的改造使之符合拒收规范的要求,买方不承担上述的费用。

3.3监造项目内容及方式

3.3.1监造项目内容及方式由买方确定并在技术协议中明确,卖方在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须向买方提供工厂检验项目单及监造项目方式的建议,供买方确定。

3.3.2买方在实施监造时有可能对监造项目内容及方式提出更改,卖方应予以确认。

4.性能验收试验

4.1性能验收试验的目的为了检验合同设备的所有性能是否符合技术规范书的要求。

4.2性能验收试验的地点由合同确定,一般为买方现场。

4.3性能验收试验的时间:

机组试验一般在168小时试运之后半年内进行,具体试验时间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4.4性能验收试验的内容按技术规范要求。

4.5性能验收试验的标准和方法:

见技术规范书中所列标准。

4.6性能验收试验所需的属于卖方供货范围内的测点、一次元件和就地仪表的装设应由卖方提供,并应符合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并经买方确认。

卖方也要提供试验所需的技术配合和人员配合。

性能验收试验由买方主持,卖方参加。

试验大纲由买方提供,与卖方讨论后确定。

具体试验由买、卖双方认可的测试部门完成。

如试验在现场进行,卖方按本附件4款要求进行配合;如试验在工厂进行,试验所需的人力和财力等由卖方提供。

4.7性能验收试验结果的确认

性能验收试验报告由测试单位编写,报告结论买卖双方均应承认。

如双方对试验的结果有不一致意见,双方协商解决;如仍不能达成一致,则提交双方上级部门协商。

进行性能验收试验时,一方接到另一方试验通知而不派人参加试验,则被视为对验收试验结果的同意。

 

附件5技术服务和设计联络

1.卖方现场技术服务

1.1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目的是使所供设备安全、正常投运。

卖方要派合格的、能独立解决问题的现场服务人员。

卖方提供的包括服务人天数的现场服务表应能满足工程需要。

如果由于卖方的原因,下表中的人天数不能满足工程需要,买方有权追加人天数,且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如果由于买方的原因,下表中的人天数不能满足工程需要,买方要求追加人天数,且发生的费用由买方承担。

1.2卖方服务人员的一切费用己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它包括诸如服务人员的工资及各种补助、交通费、通讯费、食宿费、医疗费、各种保险费、各种税费等等。

1.3现场服务人员的工作时间应满足现场运行的要求。

买方不再因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加班和节假日而另付费用。

1.4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随意更换现场服务人员。

同时,卖方须及时更换买方认为不合格的卖方现场服务人员。

1.5下述现场服务表中的天数均为现场服务人员人天数。

现场服务计划表〔格式〕

序号

技术服务内容

计划人月数

派出人员构成

备注

职称

人数

1.6在下列情况下发生的服务人天数将不计入卖方现场总服务人天数中:

1.6.1由于卖方原因不能履行服务人员职责和不具备服务人员条件资质的现场服务人员天数;

1.6.2卖方为解决在设计、安装、调试、试运等阶段的自身技术、设备等方面出现的问题而增加的现场服务人天数;

1.6.3因其他卖方原因而增加的现场服务人员。

1.7卖方现场服务人员应具有下列资质:

1.7.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遵守现场的各项规章和制度;

1.7.2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按时到位;

1.7.3了解合同设备的设计,熟悉其结构,有相同或相近机组的现场工作经验,能够正确地进行现场指导;

1.7.4身体健康,适应现场工作的条件;

服务人员情况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政治面貌

学校和专业

职务

职称

〔包括参加了哪些工程的现场服务〕

 

单位〔盖章〕

年月日

〔注:

每人一表〕

1.8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职责

1.8.1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任务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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