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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概述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概述

文物保护规划的编制

一、文物保护规划的几个认识

1、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分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规模特大、情况复杂的文物保护单位应首先进展可行性研究并编制总体保护规划纲要。

2、规划和方案

从汉语意思上几乎是没有区分的。

实际上来讲,规划是全面的,整体的,全局的,粗略的,而方案是个体的,局部的,局部的,详细的。

方案是规划的有益补充,作用与详规划类似。

3、保护规划类型

保护规划具有一定的目的性,因而可以分为多种类型。

如果依照保护对象来划分,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历史文化遗产实体和非实体的保护规划;〔2〕生态环境和附属物的治理的相关规划;〔3〕两者都有

如果按规划目的,可以分为文物保护型为主和旅游开发型为主两类。

4、文物保护规划成果形式

〔1〕规划文本:

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容提出的规划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划、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2〕规划图纸:

用图像表达现状和规划容、要求清晰准确,图例统一,图纸表达容与规划文本一致。

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设计单位名称。

〔3〕规划说明:

容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与重要性、现状、管理等各项评估的详细容,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4)根底资料汇编:

容包括有关文物保护单位的各类根底资料与规划依据等。

二、文物保护规划〔方案〕编制步骤

文物古迹的保护工作总体上分为六步,依次是文物调查、评估、确定各级保护单位、制定保护规划、实施保护规划、定期检查规划。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那么"

文物保护规划编制的一般过程是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过程,指为文物保护工程而进展的调查、研究、测绘、制定保护方案、工程设计及技术经济分析,编制保护规划,并提示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文件或规划文本的活动。

具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单位才能承担相应等级和业务围的文物保护工程。

"关于发布<文物保护工程勘探设计资质管理方法〔试行〕>"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方法〔试行〕的通知"

调查——研究——勘测和实验——制定保护方案——工程设计及技术经济分析——编制保护规划——并提供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文本或规划文本。

调查〔资料的搜集〕

定义:

文物调查包括普查、复查和重点调查。

一切历史遗迹和有观点额文献,以及周边环境都应列为调查对象。

方式:

文字、测绘和影像

容:

文物本体、环境现状和文献资料。

编制文物保护规划的目的和意义

当前我国城市化进程已进入加速开展阶段,伴随大规模城乡建立和大量农业人口涌入城镇,文化遗产及其环境的保护必将面临更加锋利的挑战,保护工作也必将进一步呈现综合性、复杂性的特点。

"文化遗产的保护已不能满足于严防死守的简单模式,而要适应经济社会的不断开展变化,通过制定和实施保护规划有针对性地全面规划和实现文化遗产及其环境的有效保护。

单霁翔从我国文化遗产的特点和整体保护两方面进展了分析。

一方面,一些重要的文化遗产被人为地分割成单体遗址,使得对于它们的保护很难做到系统性和完整性。

他举例:

"由于缺乏专项保护规划的指导,一些考古现场只能做到就地回填、或分散地建立保护设施等临时性措施,不利于文化遗产的整体保护和展示。

〞另一方面,"文化遗产赖以存在开展的特定环境,也是构成遗产自身价值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局部。

〞当前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中重本体、轻环境的情况还相当突出。

保护规划对文化遗产及其周边环境形成整体保护,可防止把遗产和环境割裂开来。

他还说,从我国文化遗产的特点来看,许多大型文化遗产分布围广(如长城,汉长安城),其保护和利用综合性很强,受到社会开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必须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经济与社会开展规划,并制定国家管理层面的相关法规条例。

针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重要文化遗产的保护必须编制专项保护规划和制定专项保护政策,并纳入当地城镇开展规划和城乡建立方案,使保护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开展形成有效的、科学的、合理的统筹协调,实现文化遗产价值的完整保护。

2、文物保护规划对编制单位的要求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设计成果的各组成局部要求如下。

〔一〕规划文本:

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二〕规划图纸:

用图像表达现状和规划容。

要求清晰准确,图例统一,图纸表达容应与规划文本一致。

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

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设计单位名称。

〔三〕规划说明:

容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与重要性、现状、管理等各项评估的详细容,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四〕根底资料汇编:

容包括有关文物保护单位的各类根底资料与规划依据等。

3、文物保护规划编制的容

规划文本根本容:

规划文本容一般应包括各类专项评估、规划原那么与目标、保护区划与措施、假设干专项规划、分期与估算五局部根本容;规模特大、情况复杂的文物保护单位规划文本还应包括土地利用协调、居民社会调控、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容。

规划文本的体例一般为:

〔一〕总那么;〔二〕专项评估;〔三〕规划框架;〔四〕保护区划;〔五〕保护措施;〔六〕环境规划;〔七〕展示规划;〔八〕管理规划;〔九〕规划分期;〔十〕投资估算;〔十一〕附那么。

4、文物保护规划审批公布的程序

1994年9月5日,建立部、国家文物局发布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1)根本要求。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纳人城市总体规划,对重点保护的地区应深化。

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应收集的资料包括:

城市历史演变、建制沿革、城址兴废变迁;城市现存地上地下文物、历史街区、风景名胜、古树名木、革命纪念地、近代代表性建筑、有历史价值的水系、地貌遗迹;城市特有的传统文化、手工艺、传统产业和民俗精华;现存历史文化遗产及其环境遭受破坏威胁的状况。

(2)编制原那么。

编制保护规划应遵循以下原那么:

①历史文化名城应保护城市的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保护和延续古城的风貌特点,继承和发扬城市的传统文化,保护规划要根据城市的具体情况编制和落实。

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分析城市历史演变及性质、规模、现状特点,并根据历史文化遗存的性质、形态分布等特点,因地制宜地确定保护原那么和工作重点。

③保护规划要从城市总体上采取规划措施,为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存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又要注意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开展和改善人民生活和工作环境的需要,使保护与建立协调开展。

④保护规划应当注意对城市传统文化涵的开掘与继承,促进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开展。

⑤保护规划应当突出保护重点:

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其环境;对于具有传统风貌的商业、手工业、居住以及其他性质的街区,需要保护整体环境的文物古迹、革命纪念建筑集中连片的地区,或在城市开展史上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近代建筑群等,要划定为"历史文化保护区〞予以重点保护;特别要注意对濒临破坏的历史实物遗存的抢救和保护,不使继续破坏;对已不存在的"文物古迹〞一般不提倡重建。

(3)规划成果。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成果一般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三局部组成。

〔一〕保护规划文本的容为:

城市历史文化价值概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原那么和保护工作重点;城市整体层次上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措施,包括古城功能的改善、用地布局的选择或调整、古城空间形态或视廊的保护等;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围、建立控制地带以及各类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围界限,保护和整治的措施要求;对重要历史文化遗存修整、利用和展示的规划意见;重点保护、整治地区的详细规划意向方案;规划实施管理措施。

〔二〕规划图纸是用图像表达现状和规划容的,一般应有:

文物古迹、传统街区、风景名胜分布图,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总图,重点保护区域界限图,重点保护、整治地区的详细规划意向方案图。

〔三〕应包括规划说明书和根底资料汇编,规划说明书的容是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第一章总那么

第二章规划文本

第三章规划图纸

第四章规划说明与根底资料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统一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技术文件的容和深度,依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方法",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本要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方法"配套的具体规定,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除遵守本要求外,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的规定。

第三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设计成果的各组成局部要求如下:

〔一〕规划文本:

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二〕规划图纸:

用图像表达现状和规划容。

要求清晰准确,图例统一,图纸表达容应与规划文本一致。

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

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设计单位名称。

〔三〕规划说明:

容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与重要性、现状、管理等各项评估的详细容,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四〕根底资料汇编:

容包括有关文物保护单位的各类根底资料与规划依据等。

第二章规划文本

第四条规划文本根本容:

规划文本容一般应包括各类专项评估、规划原那么与目标、保护区划与措施、假设干专项规划、分期与估算五局部根本容;规模特大、情况复杂的文物保护单位规划文本还应包括土地利用协调、居民社会调控、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容。

规划文本的体例一般为:

〔一〕总那么;

〔二〕专项评估;

〔三〕规划框架;

〔四〕保护区划;

〔五〕保护措施;

〔六〕环境规划;

〔七〕展示规划;

〔八〕管理规划;

〔九〕规划分期;

〔十〕投资估算;

〔十一〕附那么。

第五条总那么编制容:

表述规划对象的概况〔含行政区划、类型、保护级别与公布时间〕和规划性质、编制依据、规划围、规划期限等。

第六条专项评估编制容:

明确保护对象,提出价值评估〔含文物价值与社会价值〕、现状评估、管理评估、利用评估的结论和主要破坏因素或现存主要问题。

第七条规划框架:

提出规划原那么与目标、根本对策、规划重点、总体布局等容。

第八条保护区划编制容:

〔一〕保护区划: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根据确保文物保护单位平安性、完整性的要求划定或调整保护围,根据保证相关环境的完整性、和谐性的要求划定或调整建立控制地带。

在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尚未全面展开的情况下,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分析文物分布的密集区、可能分布密集区和可能分布区,以此确定文物保护单位的分布围、重点保护对象和不同的区划等级或类别。

各类保护区划必须明确四至边界,注明占地规模,制定管理规定。

〔二〕区划等级:

保护围可根据文物价值和分布状况进一步划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建立控制地带可根据控制力度和容分类。

〔三〕制定管理规定:

各类保护区划的管理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国文物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文物保护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

涉及城镇建立用地的建立控制地带应提出详细的建立控制要求,包括建筑物的体量、高度、色彩、造型等,必要时应提出建筑密度、适建工程等要求。

第九条保护措施编制容:

〔一〕制定保护措施:

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与现状评估,针对破坏因素,结合保护目标,制定保护措施。

保护措施的制定要以各项评估为依据,区分保护力度,划分措施等级。

保护措施既包括技术层面的各种具体措施〔化学的、生物的、工程的〕,也包括各类管理控制要求。

一般保护措施应满足文物的保存、管理、安防和日常维护要求。

特殊保护措施必须经由专业技术论证,要考虑可逆性。

涉及防火、防洪、防震等急性灾变的保护措施应制定应急措施预案。

〔二〕制定专项保护工程及其他工程规划:

涉及古建筑群修缮、岩〔土〕体加固、防灾工程等专项保护工程时,应提出具体规划要求、技术路线、实施方案方案等,注明其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的干扰程度,测算工程量,制定分期实施方案。

〔三〕说明保护围规划建造工程的必要性,编制选址筹划,提出建筑功能设定、规模测算和建筑设计的规划要求。

第十条环境规划编制容:

〔一〕提出环境治理与保护要求:

环境治理容包括制止开山采石、保持视线通廊、空间景观整治、道路修建改建、居民搬迁调控、不协调建造物的撤除或整饰要求等。

环境保护容包括编制环境质量标准、垃圾处理方式和污染治理等要求。

〔二〕提出生态保护要求:

生态保护容包括维护地形地貌、防止水土流失、筹划水系疏浚、防治风蚀沙化、农业综合治理等。

〔三〕编制景观保护规划:

参考历史环境资料,提出与文物保护单位环境相和谐的景观保护设计要求,包括环境风貌、视通廊、空间景观等容;同时结合生态保护要求,确定植被类型与品种要求,编制绿化景观规划。

第十一条展示规划编制容:

〔一〕制定展示原那么、目标和方式等;

〔二〕划分功能分区,提出展示和使用要求;

〔三〕规划展示主题、布局等容;

〔四〕组织展示路线;

〔五〕筹划展示设施;

〔六〕设置游客效劳设施;

〔七〕测算开放容量〔包括最大控制容量/日、控制容量/年等〕;

〔八〕其他容。

第十二条管理规划编制容:

〔一〕提出管理机构、经费与人员编制要求;

〔二〕提出管理方法制订要求;

〔三〕提出管理机构的责权围与日常工作容;

〔四〕提出培训方案和宣传、教育方案。

第十三条分期规划编制容:

提出分期依据,列出各期规划实施重点和措施。

第十四条投资估算编制容:

〔一〕列出估算依据,核算有关数据;

〔二〕对规划各项容进展分期、分类的资金投入估算;

〔三〕提出规划实施保障,或资金筹措及有关政策建议;

〔四〕可评估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十五条附那么:

〔一〕文本的法律效力;

〔二〕规划解释权;

〔三〕执行时间。

第十六条规划文本可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和复杂程度,增补以下相关的专项规划章节。

编制深度参照国家有关技术规标准,涉及专门性规划的容以建议方式表述。

〔一〕道路交通调整规划;

〔二〕人口调控或社会居民调控规划;

〔三〕土地利用调整规划;

〔四〕根底设施调整规划;

〔五〕建筑保护与更新模式规划;

〔六〕利用功能调整规划等。

第三章规划图纸

第十七条保护规划根本图纸与容:

〔一〕区位图:

标明文物保护单位在行政辖区的位置。

〔二〕环境图:

标明文物保护单位与相关地理形貌及其周围地区的关系。

〔三〕现状图:

标明文物保护单位分布围及其相关环境因素,注明相关经济技术指标。

本体面积单位:

平方米〔m2〕,占地面积单位:

公顷〔hm2〕。

〔四〕评估图:

标明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等级、完好程度、病害类别、破坏速度、主要破坏因素以及历代建造或修缮记录、功能利用现状等评估容。

〔五〕保护规划总图:

综合性标明保护围的主要规划容。

〔六〕保护区划图:

标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围、建立控制地带等保护区划的边界、占地面积和分级分类容,注明相关经济技术指标;标注保护对象。

〔七〕保护措施图:

标明各种保护措施、保护工程的实施围和相关经济技术指标。

涉及历史文化保护区性质的文物保护单位〔古村镇、坞堡等〕应参照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编制要求补充绘制相关的规划图。

〔八〕环境规划图:

标明环境规划涉及的各项容实施围与相关经济技术指标。

〔九〕展示规划图:

标明展示目标位置与名称、说明标牌位置、参观路线、停车场、游客效劳设施或列馆室等,注明相关经济技术指标。

〔十〕管理规划图:

标明围栏、门卫、监控及其他安防设施的位置,巡查管理分片围等。

〔十一〕根底设施图:

包括道路交通、排水沟渠和工程管网。

其中:

道路交通图应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确定保护围路网系统及其与外围道路的联系,主要道路的断面;工程管网图应确定消防设施、给排水管线、电力电讯等各单项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等,制定相应的规划实施要求〔环境和谐要求〕;必要时配竖向规划图。

〔十二〕分期规划图:

标明规划各期实施容的围与经济技术指标。

〔十三〕工程方案图:

各类保护、展示、管理工程的主要设计方案图。

第十八条保护规划说明图纸与容:

〔一〕测绘图:

即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的标准测绘图〔古建筑测绘图、石窟测绘图、考古开掘平、剖面图等〕。

〔二〕历史沿革图:

相关历史时期行政区划图、方志图和文献中的相关图形资料。

〔三〕相关示意图:

标示文物保护单位的构造格局、文化谱系区划、地理气候区划等相关信息的示意图。

第十九条保护规划补充性图纸与容:

〔一〕用地功能分区图:

适用于规划围较大、非单一功能规划用地的文物保护单位,应标明用地分类、用地性质、各类用地规模等。

〔二〕地形地貌分析图:

适用于地形地貌复杂的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

〔三〕环境整治规划图:

适用于规划围较大、环境整治容复杂的文物保护单位。

〔四〕道路交通调整规划图:

适用于涉及城镇体系交通关系调整的文物保护单位。

标明保护围道路系统及与外部道路系统的联系,标明各级道路的红线位置、道路横断面、路口转弯半径等,表示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以及人行道的分流和衔接、停车场的位置和出入口。

大型文物保护单位可简化制图。

〔五〕土地利用协调规划图:

适用于涉及土地利用性质调整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分类标绘土地利用现状,深度以"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立用地标准"中的中类为主,小类为辅;必要时应配"土地利用现状图〞。

〔六〕社会居民调控规划图:

适用于人口调整规模跨乡镇行政区划的文物保护单位,应绘制搬迁型、缩小型、控制型居民点和定向安置选址等容;必要时配"人口分布密度现状图〞和"人口分布密度规划图〞。

〔七〕建立用地开展方向规划图:

适用于涉及城乡建立开展方向的文物保护单位。

〔八〕生态环境保护图:

适用于涉及大面积生态保护的文物保护单位。

〔九〕保护规划补充性图纸的绘制容可分别参照"城市规划编制方法实施细那么"〔1995〕、"风景名胜区规划规"GB50298-1999、"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199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村镇规划等技术文件的对应条款。

第二十条规划图纸绘制要求:

第二十一条规划图纸绘制要求说明:

〔一〕根本图纸可根据实际情况,表现容简单的可绘制综合图;表现容复杂的可在综合图的根底上拆分单项容、独立成图。

〔二〕分图一般应在总图的比例上酌情加大。

〔三〕用于规划实施阶段的图纸深度与比例应参照建筑设计总平面图要求绘制。

第四章规划说明与根底资料

第二十二条规划说明用于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

编制格式可以由保护对象说明、专项评估报告、专项规划说明、规划实施保障建议等容组成。

第二十三条保护对象说明:

收集与整理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图、文档案,明确说明规划的保护对象,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构成容及其相关历史环境因素,编制概括、准确的"文物清单",配置必要的分析示意图。

考古根底资料不能满足确定保护对象的规划需求时,可在补充探查与实地调研的根底上,编制专项调查报告,分析、确定保护对象的分布情况,为规划确定保护对象提供依据。

第二十四条专项评估报告:

〔一〕价值评估:

评估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价值〔包括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和社会文化价值〔对社会、文化、经济的影响作用〕。

〔二〕现状评估:

评估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现存状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

真实性评估主要容为现存各类工程干扰情况;完整性评估主要容为保护区划状况、文物残损状况以及病害类型;延续性评估主要容为破坏速度与破坏因素等。

〔三〕管理评估:

评估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状况,包括"四有〞建档情况、管理措施现状〔保护级别公布、政府文件、管理机构、管理规章〕、管理设备、技能与人才队伍以及历年保护工作的重要事件等相关工作评价。

〔四〕利用评估:

评估文物保护单位的利用状况,包括社会教育效益、旅游经济效益、开放容量情况、交通与效劳设施的配置与使用情况、展示设施的使用情况等。

〔五〕上述4项为保护规划的根本专项评估,评估结论最终应进展综合归纳,提炼出现存主要问题或主要破坏因素。

〔六〕价值突出、规模特大、情况复杂的文物保护单位还可以酌情增加档案建立、保护措施、监测体系、游客管理、学术研究、宣传教育等评估容。

第二十五条专项规划说明:

专项规划说明主要用于解释和说明规划文本中各专项规划的条款与编制依据。

有关工程的筹划说明应包括选址、功能、规模的论证,说明有关建筑设计的各项规划要求。

开放容量的计算应包括详细的计算依据与过程,列出算式。

投资估算的计算应说明计算依据、计算过程,以及投资工程的不同类别、不同规划实施期限的计算数额;提出资金筹措渠道或来源。

第二十六条规划实施保障建议:

规划实施保障建议主要援引我国有关文物保护的现行法律法规,结合地方社会经济文化具体条件,根据规划实施过程的各个环节,提出规划实施方式与支撑保障的建议,供规划实施者参考。

第二十七条编制保护规划需搜集、研究的根底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容:

〔一〕符合国家勘察、测量规定的测绘图〔包括各个时期的航拍、地形地貌图等〕。

〔二〕历史文献资料和相关的地理、地震、气候、环境、水文等资料;必要时,应由专业部门提供专项评估报告。

〔三〕文物调查、勘探、开掘的相关资料和报告。

〔四〕历年保护措施的实施情况与监测记录。

〔五〕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边环境的现状图文资料。

〔六〕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当前的社会、文化、经济、交通、人口、地理、气候、水文、地质等根底资料和城乡建立开展的相关规划文件。

〔七〕文物展示、效劳设施情况,历年游客人数与收费统计等。

〔八〕机构、经费、人员编制、政府管理文件等。

〔九〕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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