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供货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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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供货合同
连续供货合同
篇一:
长期供货合同
长期供货合同
出买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买受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鉴于:
1.甲方为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之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且甲方愿意向乙方出售其生产或经销的产品并保证该产品的质量符合乙方要求;
2.乙方为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之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且乙方愿意购买甲方生产或经销的产品并保证按照双方的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货款。
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基于各自的真实意思表示,达成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1.文字定义
本合同所称的“合同”、“本合同”均特指目前甲、乙双方签订之产品买卖合同,如涉及其他合同,则冠以该合同的具体名称。
本合同所称“甲方”,特指本合同第一页标明之出卖方。
本合同所称“乙方”,特指本合同第一页标明之买受方。
本合同中,任何当事人单称“一方”,合称“双方”。
2.合同标的
产品概述
为实现本合同目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确认甲方欲出售给乙方、乙方欲向甲方购买的产品符合本条所描述之条件:
产品名称为:
牌型号的。
生产厂商为:
。
产品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标准为:
。
产品质量
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约定之产品应达到的质量标准为:
。
为证明其出售的产品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应在出售给乙方的所有产品上标注该产品经过出厂检验合格的标志或附有以标签、文件等方式制作的产品合格证,甲方承诺:
该标志、合格证所称的“合格”,即表示该产品质量符合甚至高于本合同第条约定的质量标准。
如甲方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标准,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赔偿乙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因此导致乙方重新购买同类产品的合理差价、乙方因此需向第三方承担的违约责任、赔偿责任等相关间接经济损失。
产品包装
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约定之产品应具备如下的包装标准:
。
如甲方不能达到本包装的标准,应向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因此导致产品损坏、变质等减损产品价值的情况出现,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乙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因此导致乙方重新购买同类产品的合理差价、乙方因此需向第三方承担的违约责任、赔偿责任等相关间接经济损失。
产品数量
鉴于长期供货合同的特殊性,本合同产品数量以乙方的实际需要为标准,最终按照双方实际发生的数量结算。
同时双方明确:
本合同对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总的购货数量和每个月(或每个结算周期)的购货数量均没有要求和限定。
供货期间
本合同甲方向乙方供货的期间为,自本合同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开始计算。
本供货期间届满,本合同自动终止。
3.合同价款及支付
合同价款
经双方协商确认,甲方出售给乙方的产品单价暂定为人民币元/。
考虑到市场的变化和双方的利益,以及本合同确定的长期关系,双方一致同意,当本合同约定的产品的市场价格连续三个月上涨或下跌超过本合同约定单价的%时,双方应达成补充协议重新确定单价并协商解决此前三个月已经结算货款的追加或退还问题。
如双方无法就新的单价达成一致意见,则仍按照本合同条约定的单价与市场实际单价之间差价的50%上涨或下调,但对于此前三个月的结算不再调整。
货款的结算与支付
周期
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乙方与甲方采取月结的方式结算价款,即以一个日历月为一个结算周期,每月的日至日为本结算周期的核对期和上一个结算周期的付款期。
结算
双方应在核对期共同就本结算周期发生的提货单、收货单、退货单等有效单据进行核对,核对一致后确定该结算周期内乙方实际收到的甲方货物数量,按本合同条约定的单价计算该结算周期乙方应支付甲方的总价款。
付款
乙方在与甲方核对清楚并确定了该结算周期的付款金额后,于下一个结算周期的核对期内向甲方支付该货款。
甲方应在乙方付款日前5日向乙方开具等额的正式发票提示乙方付款,否则乙方有权拒绝付款。
乙方迟延付款的,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金。
乙方向甲方支付货款采用现金/支票的方式以人民币支付。
甲方提供并确认其帐户如下:
开户银行:
帐号:
单位名称:
4.交付
交付方式
经双方协商一致,共同确认本合同约定之产品的交付方式为甲方送货至乙方指定的地点。
具体程序为:
乙方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向甲方发出书面送货通知(传真、邮寄、专人送达均可),送货通知应该记载明确乙方需要的产品型号、数量及送货时间,甲方在接到乙方的通知后应按通知的要求在乙方指定的时间内将乙方指定数量、型号的产品送到指定的地点。
甲方因送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在甲方将产品送达至乙方指定的地点之前,无论乙方付款与否,该产品的损毁、灭失等一切风险均由甲方承担,在乙方检验并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接收后,该风险始转移给乙方。
交付地点
乙方指定的甲方交付地点为:
。
如乙方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改变送货地点的,以乙方向甲方发出的送货通知所实际记载的送货地点为准,如乙方在送货单上没有记载送货地址的,视为送货地址为条指定的地址。
甲方向乙方交付产品时,应该由甲方或实际承运人向乙方提供送货的产品清单并留存一份给乙方保存。
乙方接收人员在送货单上的签字或乙方在该送货单上的盖章行为,视为为甲方完成交付义务。
但上述行为仅表明乙方接收了甲方发送的如该清单所列的数量、型号的产品,并不表示乙方已经检验完毕,乙方检验应该在检验期内进行。
甲方应按照乙方送货通知指定的期间向乙方履行交付义务。
如甲方超出乙方指定的交付期日交付的,乙方可以拒绝接收,同时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包括乙方因此延误工期形成的罚款、损失以及临时购买其他替代产品的差价。
5.检验及质量保证
在甲方将本合同约定的产品按照本合同第4条的约定交付乙方后,乙方应首先即时对甲方送货的数量、型号进行清点、检查,并在甲方或承运人提供的送货单上签字。
对于产品数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只按照实际接收的数量签收。
对于产品型号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乙方有权只签收符合约定的部分,对不符合约定的产品由甲方负责调换,因此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负责。
因上述情况导致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数量接收产品的,对未接收部分的检验期间顺延,且乙方有权仅就实际接收的数量付款。
乙方接收产品后,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及时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
乙方的质量检验仅限于对该产品的外观或明显质量瑕疵(如:
损坏、变质等)进行检验。
对于乙方检验后出现的该产品内在的、不宜发现的质量问题,甲方需依法在该产品的质量保证期内承担相应的质量保证责任。
双方经过协商一致确定检验期间为日,自乙方收到甲方的产品之日起开始计算。
乙方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产品的存在外观上或其它明显质量瑕疵的情形通知甲方。
乙方怠于通知的,视为产品质量无外观上的或其它明显的质量瑕疵。
甲方保证向乙方出售的产品符合本合同第条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确认出售给乙方的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自该产品标明的出厂日期开始计算。
同时甲方承诺乙方接收产品后,实际享受的质量保证期不低于。
乙方有权就自其接收之日起质量保证期已经不足的产品要求甲方调换,因此发生的运输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同意乙方扣留人民币元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首先从乙方的应付货款中扣留。
乙方扣留质量保证金的,不属于逾期付款,不支付迟延履行金。
质量保证金应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满个月后支付甲方。
因甲方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的,乙方可暂扣尚未支付给甲方的货款用以抵偿其损失,或在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后再行支付甲方。
乙方因本条所述原因暂扣甲方货款的,不属于逾期付款,不支付迟延履行金。
6.退货
因甲方产品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退货并要求甲方退还全部货款。
对于乙方因甲方产品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而发生经济损失的,甲方在退还全部货
款后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任何一条之约定,即视为违约。
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针对违约方的具体违约行为需承担的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的,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行为所发生的实际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包括守约方因此需要向第三方承担的赔偿责任。
对双方都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8.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事件”指一方无法控制的,致使该方无法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事件。
若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该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四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尽其最大可能减少损失。
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一方无需对因不能履行或损失承担责任,并且不得视为对本合同的违约。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适当的措施最大限度的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尝试恢复履行受影响的义务。
9.通知
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发出的通知或其他联系应以中文书写并可通过人工送递或航空挂号邮寄(预付邮资)、公认的快递服务或以传真发送至另一方的指定地址,通知视为有效。
送达的日期按以下方法予以确定:
人工投递的通知,视为人工投递之日送达;
航空挂号邮寄,视为邮戳日期后第十天送达;
开递送达的通知,视为服务机构发出后第五天送达;
传真发送的通知,视为发送日后第一个营业日送达。
指定的通讯地址以合同开头所标明的联系地址为准,任何承租方更改通讯地址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未通知则视为原地址有效,不得以联系地址变更为由主张没有收到对方的通知,对方发往原联系地址的通知视为已经送达。
10.附则
合同的修改和变更:
对本合同或其附件的修改只可通过经双方授权的代表签署中文书面协议进行。
可分性: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单独无效,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
文字:
本合同以中文签署。
完整协议:
本合同包括其附件构成双方之间就本合同所涉事项的全部协议,取代双方之前就合同事项达成的所有口头和书面的协议、合同、谅解和联系。
各条款的标题仅为便于参阅而设,不具法律效力。
任何一方在本合同下的权利是累积性的。
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否则,这些权利应被视为可以并行不悖。
11.其他
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之有效组成部分。
本合同的附件是构成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依其规定对合同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乙方:
(盖章)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
(签字)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
(签字)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篇二:
长期供货协议
长期供货协议
采购方(甲方):
宁(“胜景”)
供货方(乙方):
******有限公司(“供货商”)
为了共同发展,加强甲、乙双方的业务合作关系,经双方共同协商,本着“平等发展,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的期限和范围
本协议的期限(“协议期限”)为自签订起两年内有效,除非因双方同意提前解除本协议,或一方严重违约且在收到书面通知20天后仍不能消除违约状态的,另一方可以提前解除本协议。
本协议适用于协议期限内从供货商采购的每批协议产品。
另外,如供货商同意在协议期限内向胜景供应新的产品,该等产品也视为本协议规定的协议产品。
一旦本协议与任何与本协议产品有关的采购订单、确认、预测等发生冲突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二、供货承诺
供应商应根据合同规定的订货至交货的时间期限内向胜景出售胜景在协议期限订购的产品。
三、采购价款
采购价款包括任何及所有的成本,包括协议产品的包装费,税费,运输费和到有关交付点为止的保险费用。
供货商不得通过附加费或类似费用方式试图规避本协议下双方约定的采购价款,以此弥补商品上涨或其他方面。
如果胜景得到任意第三方提供的任何协议产品(或实质上类似的产品)的报价低于本协议下的采购价款,那么经胜景要求,双方应会面讨论供货商是否有意愿降低价格到相同的水平。
如果供货商不同意价格降低,胜景在有关该等受影响的产品的任何确定的采购承诺应被解除。
四、付款和交货条件;包装
如交货中存在缺陷或交货不完整或其他类似情形导致发票的质疑,胜景有权,在保留其享受任何价格折扣或类似降价的情况下,扣留付款,直至该等交货得到适当履行,并且上述行为不构成违反本协议。
供货商应按每单已接受的采购订单中所要求的日期交付协议产品,交付时间至关重要。
延迟交货,所产生的费用由供货商承担。
五、事先批准程序;质量与生产
任何协议产品在首次交付前,应将双方约定的数量的协议产品的样品,所有图纸和/或其他相关的技术数据交予胜景,以供胜景按照质量保证程序或其他胜景合理的书面指示办理事先批准。
在协议产品获得批准之后,未经胜景事先书面许可,供货商不得改变其生产工艺、地点、使用的材料或下级供货商。
供货商应持续不断地跟踪质量和交货的可靠性,目标为零缺陷和100%交付。
供货商具备系统的方法和合适的流程来处理环境、健康和安全事宜。
六、产品保证
供货商保证所有协议产品应符合批准的最新的产品规定和协议产品样品,具有适销的质量,在设计,材料和工艺方面无任何瑕疵。
一旦发现不合格的协议产品,供货商应全额返还受影响之协议产品的采购货款,或者立即将不合格品的协议产品更换为合格品;并且每一次不符合要求的交货所产生的额外费用由供货商承担。
七、胜景工具的所有权与使用
如果胜景提供或购买任何刀具、模具、机器设备或其他工具给供货商使用(下称“胜景工具”),该等胜景工具和文件应属于胜景的专有财产,且供货商仅能为胜景的利益持有和使用,供货商应有责任对胜景工具进行常规和合理的维护,对胜景工具的任何损坏或损失(日常磨损除外)负责。
对于胜景工具,胜景有权无条件收回胜景工具。
八、供货的连续性
任何供货中断或拒绝与胜景交易可能对胜景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因此,本协议期满(或即将期满)时,经胜景请求,供货商应就本协议续约或延期与胜景进行善意谈判,有关条款需经双方共同接受。
只要该等谈判正在进行,且胜景没有违反付款义务,则供货商不得停止(或威胁停止)向胜景供应任何协议产品。
九、保密条款
供货商必须对胜景公司的一切技术方面的资料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十、违约责任
一方无正当理由终止履行或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的,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下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一、生效条件:
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协商一致可终止。
十二、其他约定: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进行补充。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执行期间:
自20XX年*月**日起至20XX年*月**日止,协议期满另行续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单位:
宁波单位:
**********有限公司
地址:
宁波市鄞州号地址:
浙江
签字:
签字:
电话:
0574-88电话:
0574-8******
20XX年*月**日20XX年*月**日
篇三:
长期供货合同范本
长期供货合同
出卖方:
(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职务: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受买方:
(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职务: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鉴于:
1.甲方为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之,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且甲方愿意向乙方供应其生产或经销的产品并保证该产品的质量符合乙方要求;
2.乙方为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之,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且乙方愿意购买甲方生产或经销的产品并保证按照双方的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货款。
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基于各自的真实意思表示,达成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1.文字定义
本合同所称的“合同”、“本合同”均特指目前甲、乙双方签订之产品买卖合同,如涉及其他合同,则冠以该合同的具体名称。
本合同所称“甲方”,特指本合同第一页标明之出卖方。
本合同所称“乙方”,特指本合同第一页标明之受买方。
本合同中,任何当事人单称“一方”,合称“双方”。
2.合同标的
产品概述
为实现本合同目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确认甲方欲出售给乙方、乙方欲向甲方购买的产品符合本条所描述之条件:
产品名称为:
牌材质
的。
生产厂商
为:
。
产品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标准为:
元/套(按照甲乙双方约定成本为依据)。
产品质量
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约定之产品应达到的质量标准
为:
。
为证明其出售的产品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应在出售给乙方的所有产品上标注该产品经过出厂检验合格的标志或附有以标签、文件等方式制作的产品合格证,甲方承诺:
该标志、合格证所称的“合格”,即表示该产品质量符合甚至高于本合同第条约定的质量标准。
如甲方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标准,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赔偿乙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因此导致乙方重新购买同类产品的合理差价、乙方因此需向第三方承担的违约责任、赔偿责任等相关间接经济损失。
产品包装
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约定之产品应具备如下的包装标
准:
。
如甲方不能达到本包装的标准,应向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因此导致产品损坏、变质等减损产品价值的情况出现,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乙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因此导致乙方重新购买同类产品的合理差价、乙方因此需向第三方承担的违约责任、赔偿责任等相关间接经济损失。
产品数量
鉴于长期供货合同的特殊性,本合同产品数量以乙方的实际需要为标准,最终按照双方实际发生的数量结算。
同时双方明确:
本合同对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总的购货数量和每个月(或每个结算周期)的购货数量均没有要求和限定。
供货期间
本合同甲方向乙方供货的期间为三年,自本合同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开始计算。
本供货期间届满,本合同自动终止。
3.合同价款及支付
合同价款
经双方协商确认,甲方出售给乙方的产品单价暂定为人民币元/套(依照甲乙双方协定的成本为依据)。
考虑到市场的变化和双方的利益,以及本合同确定的长期关系,双方一致同意,当本合同约定的产品的市场价格连续三个月上涨或下跌超过本合同约定单价的10%时,双方应达成补充协议重新确定单价并协商解决此前三个月已经结算货款的追加或退还问题。
如双方无法就新的单价达成一致意见,则仍按照本合同条约定的单价与市场实际单价之间差价的50%上涨或下调,但对于此前三个月的结算不再调整。
货款的结算与支付
周期
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乙方与甲方采取付款发货的方式结算价款,即以甲方像乙方通知发货,乙方应在收到通知8小时内付款给甲方,甲方在乙方付款后24小时内发货。
结算
双方应在核对期共同就本结算周期发生的提货单、收货单、退货单等有效单据进行核对,核对一致后确定该结算周期内乙方实际收到的甲方货物数量,按本合同
条约定的单价计算该结算周期乙方应支付甲方的总价款。
付款
乙方在与甲方核对清楚并确定了该结算方式的付款金额后。
乙方迟延付款的,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金。
乙方向甲方支付货款采用现金/支票的方式以人民币支付。
甲方提供并确认其帐户如下:
开户银
行:
帐号:
单位名
称:
4.交付
交付方式
经双方协商一致,共同确认本合同约定之产品的交付方式为甲方送货至乙方指定的地点。
具体程序为:
乙方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向甲方发出书面发货单(传真、邮寄、专人送达均可),送货通知应该记载明确乙方需要的产品型号、数量及送货时间,甲方在接到乙方的通知后应按通知的要求在乙方指定的时间内将乙方指定数量、型号的产品送到指定的地点。
甲方因送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在甲方将产品送达至乙方指定的地点之前,无论乙方付款与否,该产品的损毁、灭失等一切风险均由甲方承担,在乙方检验并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接收后,该风险始转移给乙方。
篇四:
长期供货协议合同
某某公司
与
合同卖方:
长期供货协议
协议编号:
本主要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公司(以下简称卖方)与某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就类货物建立长期的诚信合作而签定。
第一条:
宗旨
本协议旨在建立买卖双方最基本的供货信誉及供货品质持续改进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有效期限
本协议生效日期:
自买卖双方协议签定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三条.持续改进
任何违背双方协议的供货或服务缺陷,买卖双方均不予接受。
双方均有义务遵
守零缺陷原则,并承诺执行、维护持续改进过程。
第四条供货价格
经双方协商,本着“长期合作、共同发展、互相支持、诚信守约”的原则,就长
期供货价格达成以下事宜:
1、卖方承诺为买方提供的产品的价格原则是:
;
2、买方承诺在双方建立长期供货协议的前期下,协议约定货物由卖方一家来供货。
但买方有权随时对卖方的供货开票价格进行抽查,以检查协议价格的执行情况,若在检查中发现开票价格超出协议价格5%之内,则买方直接在货款中按两倍超出份额扣除,并敦促买方尽快提出改进措施,连续三次出现类似情况,买方直接取消供货资格;若实际供货价格超出协议价格5%以上,一经证实则直接取消供货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得进入买方供货体系;
3、为体现供货协议价格的有效性,卖方同意
第五条质量检验
产品
买卖双方按照合同,就双方约定的验收事项达成协议。
以及其它买方要求的、能证明其供货符合协议要求或符合有关参考标准的文件证明材料。
自我检验
1.卖方在发货前应对供货的品名、规格、数量等相关参数进行核实,保证达到技术协议的要求。
2.货物运到买方后,卖方人员应同时到达买方现场,对货物的规格、数量进行查验,如发现货物残损或规格、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相符,卖方应根据买方的要求,对不符合部分予以无偿更换、补发短缺部分或征得买方同意后贬值货价,并负担由此发生的买方检测费和利息等损失。
第六条质量、服务保证与处罚
卖方应确保其产品符合双方的合同及技术协议要求,供货需按照双方签定的合同执行且绝不向买方销售假货、劣质商品、冒牌商品等;
如果卖方违反上述条款,买方有权根据违反的程度以及造成的损害采取以下措施:
(1)给予警告,重新评估供应商的地位;
(2)终止双方的合作,卖方承担一切损失;
(3)若卖方未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