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空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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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空白

赣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空白

项目名称:

合同备案编号:

买卖人:

出卖人:

赣州市房地产治理局监制

签订合同本卷须知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

签约之前,买卖人应当认真阅读«赣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和«赣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说明»。

2.为表达合同双方的自愿原那么,本合同文本相关条款中的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双方当事人还能够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

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3.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企业证照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等项目有关文件,出卖人未主动出示的,买受人应主动查检。

4.买受人在购买商品房时,应当查看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规划设计总平面图,了解项目〔小区〕道路、绿化、物业治理用房及其他公用配套设施设备的差不多情形;核对合同附图是否与经建设行政部门审核的施工图一致。

5.商品房买卖双方假如选择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可幸免因公摊面积引起的纠纷。

6.专项修理资金的筹集治理应当按照房屋所在地政策规划执行。

7.购买车库〔位〕的,买受人必须事先运算好车库〔位〕的有效空间和进出通道是否能满足自己车辆的使用需要。

8.每套商品住宅对应签订一份合同,但配套的车库,杂间等可纳入该合同中。

9.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关于【】中的内容,必须以划〝✓〞方式选择其中一项,关于实际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的,应在空格部位打〝✗〞,已是删除〔差不多实际了房地产信息系统网上下载合同的将直截了当删除未选内容〕。

10.买受人应当与持有〝赣州市房地产业销售人员岗位证书〞的销售人员洽谈和签订合同。

11.商品房预售时的面积为推测绘面积,与竣工后的实测绘面积存在一定的误差,一旦超过144平方米,那么其所缴纳的契税将按更高税率征收,买受人在选购的住房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上,且接近于144平方米户型时,应该考虑到这一可能的后果,为幸免不必要的纠纷,能够在补充协议中就此事项进行明确约定。

12.关于商品房交易过程中涉及的代收代缴费用,应当按照省发改委«关于规范商品房交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20]805号〕等省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执行,如有疑问,可向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赣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

企业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企业资质证书号:

资质等级:

销售联系:

邮政编码:

代理销售的经纪机构:

经纪机构备案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

邮政编码:

买受人:

【共有人】

姓名:

国籍:

身份证名类别:

证件号码:

属地:

通讯地址:

联系:

邮政编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房地产治理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律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然、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受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该地块总土地面积为平方米。

载明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来源的批准文件或合同是

出卖人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建设项目名称【现定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的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房。

该商品房于经批准预〔销〕售,

为。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差不多情形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层高在本合同附件一标注〕,为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幢号

房号

层次

设计

用途

结构

地下层

地下层

建筑面积㎡

套内面积㎡

分摊面积㎡

该商品房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为:

该商品房有阳台:

个。

其建筑样式为:

以上所列该商品房面积为: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幢号

房号

计价方式

单价

单位

总价

合计人民币〔大写〕〔¥元〕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地点人民政府政策规定,买受人需按每平方米元的标准缴纳首期专项修理资金〔以产权登记面积运算〕,并在该房屋交付使用前交存至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银行账号。

该款项未包含在本条约定的总价款中。

第五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以下第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第六条面积确定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1、当事人选择〔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作为计价方式时,商品房交付后,如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存在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该房价款的%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

2、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商品房交付后,如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存在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交付的房屋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误差范畴在内,总房价款不变。

〔2〕、

买受人如对面积有异议,可申请原测绘机构复核或托付其他有资质的测绘机构重新测绘,也有向测绘质量监督部门申请鉴定。

所需费用由托付〔申请〕人先行垫付,复核、重新测绘或鉴定的结果与原测绘面积误差绝对值超出«房屋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承诺误差范畴的,由出卖人承担;在承诺误差范畴内的,由托付〔申请〕人承担。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刻付款,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刻,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不超过日的,自本合同规定的应对款期限翌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对款之日止,买受人每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对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连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对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出卖人情愿连续履行合同的,合同连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对款期限之翌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对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对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但经双方约定该违约金的金额累计不超过元。

本条中的逾期应对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到期应对款〔含买受人采纳银行贷款方式支付的购房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对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的差额确定。

2、

第八条 交付期限及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将取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表»及符合双方约定的以下条件的房屋交付给买受人。

1、;

2、

但如遇以下专门缘故,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因素阻碍工期,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

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专门情形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刻,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连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连续履行合同的,合同连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但经双方约定该违约金的金额累计不超过元。

2、。

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原设计单位同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导致以下阻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发生变化;

〔2〕、

〔3〕、

买受人应当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视同同意变更。

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书面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合同解除之日起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还给买受人,并按该房款价的%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

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买受人应当对所购房屋进行查验,共同签署«商品房交付使用交接表»;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否那么,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买受人对房屋及装修质量,公共设施、设备质量提出异议,出卖人应当给予说明和说明,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托付进行质量检测。

双方对检测费用先进行垫付和最后责任承担的约定;

由买受人先行垫付,检测结果为合格的,检测费由买受人支付,检测单位提出返修意见的,

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原通知的交房日期视为交付日期;检测单位提出返修意见的,出卖人应当按要求返修,返修合格之日视为交付日期。

由于买受人缘故,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十二条抵押与相关债权债务

与本合同商品房有关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或房屋所有权存在抵押情形的,出卖人将相关情形〔登记机关、抵押当事人、债务人、被担保债权的数额、抵押期限、抵押权人是否同意该商品房销售等〕告知如下: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不存在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如因出卖人缘故,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双方将该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约定于本合同附件二,如为精装修房,双方应当约定装修使用的要紧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应当符合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

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出卖人应按交付时市场价格补偿装饰、设备差价,并承担违约责任如下:

 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和配套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承诺。

在该商品房交付时,已列入规划设计和已承诺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和配套设施设备〔见附件二.二〕,不能同时达到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承诺其达到使用条件的期限为:

1、

2、

3、

假如在本条约定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十五条建筑区划内相关物业归属的约定

在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出卖人建设的物业治理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坐落在,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属于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共有的还有

等。

但以下物业属于出卖人所有,出卖人能够另行出售、附赠或者出租:

城镇公共道路、公共绿地,以及依照有关规定、合同约定需要移交政府相关单位治理的物业,不属前款约定范畴。

第十六条关于该商品房预告登记的约定

依照«房屋登记方法»有关规定,当事人能够申请预告登记。

就买受人购买该预售商品房有关预告登记事项,双方约定如下:

1、本商品房由向当地约定于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之日起日内申请登记。

2、专门约定:

出卖人未按照约定申请预告登记的,买受人能够持本合同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第十七条 关于房屋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负责办理该商品房及其建筑区划内依法或依照约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共享设施和物业治理用房等房屋所有权的初始登记。

初始登记后的转移登记,买受人能够自行申请办理也就能够未退出卖人申请办理。

双方约定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托付出卖人申请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在买受人完全配合且所提供的手续齐备的情形下,出卖人应在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日内办妥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取得该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

〔2〕、买受人自行申请办理该商品房转移登记的,出卖人应当于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日内,将办理转移登记所需资料提供给买受人。

出卖人未在上述约定时刻内取得该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或提供转移登记所需资料的,双方同意的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逾期不超过日,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逾期超过日后,双方同意按以下第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八条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约定

买受人能够自行申请办理也能够托付出卖人申请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双方约定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托付出卖人申请办理该商品房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在买受人完全配合且所提供手续齐备的情形下,出卖人应在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日内将该商品房«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交给买受人。

〔2〕、买受人自行办理该商品房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出卖人应在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日内,将办证所需要全部资料提供给买受人。

 

第十九条 保修责任

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住宅的,自该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出卖人应严格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其保修项目及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国家相关规定。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载明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出卖人应当及时告知。

在商品房保修范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缘故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修理,修理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范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可参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内容在本合同补充协议中进行约定。

第二十条商品房其他相关事项约定

双方就以下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命的名权;

2、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

3、关于共有部分专用使用权设立

为使该使用权设立合法有效,出卖人承诺将与有关购房人〔共有权人〕通过合同或其他适当的书面形式依法逐一进行约定。

第二十一条房屋、交付使用后相关权益义务约定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使用,使用期间买受人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题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且应当按照«商品房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合理装修和使用,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约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益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相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相应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相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二十二条前期物业服务

本合同签订前,出卖人依法已选聘公司对该商品房所在项目进行前期物业服务,并已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买受人差不多阅读并认可该合同。

买受人已领取由出卖人依法制定的«临时治理规约»,并已签字确定和承诺自愿遵守该规约。

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通过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定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和制定«治理规约»。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涉及由出卖人代收代缴的相关费用,应当在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出卖人不得向买受人收取未在本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其它费用。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附件三〕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及其附件的所有条款经双方逐步确认,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形如下:

出卖人份,买受人份,

第二十八条自本合同签订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申请登记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共有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销售代理机构】〔签章〕:

  【托付代理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

〔市、县、区〕

销售人员〔签章〕:

销售人员岗位证书编号:

 

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比例1:

该商品房位于第幢号房或

 

附件二:

一、装饰、设施项目及标准

外墙:

内墙:

顶棚:

地面:

门:

窗:

厨房:

卫生间:

阳台:

电梯:

供水:

供电:

燃气:

其他:

 

二、承诺配置的物业配套设施设备项目数量及标准

〔按照«赣州市新建项目物业配套设施设备确认备案表»内容填写〕

1、必须配置的设施设备名称、数量及标准:

物业治理用房:

垃圾中转设施:

联网式楼宇对讲系统:

楼道自动、公共场所多路操纵照明:

信报箱〔群、间、亭〕:

2、相应配置的设备设施设备数量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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