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城与环境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细则.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7392262 上传时间:2023-01-23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23.6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北京大学城与环境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细则.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北京大学城与环境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细则.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北京大学城与环境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细则.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北京大学城与环境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细则.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北京大学城与环境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细则.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北京大学城与环境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细则.docx

《北京大学城与环境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北京大学城与环境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细则.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北京大学城与环境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细则.docx

北京大学城与环境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细则

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与政策,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北京大学章程》《北京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试行)》,结合城市与环境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是北京大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环节,旨在通过树立目标、明确导向,推动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总结阶段性成长历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成才。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参加素质综合测评,参照本细则进行。

入学第一年的学生不进行素质综合测评,中间不授学位的硕博连读生在转为博士生第一年时可以以硕士生身份进行素质综合测评。

转院(系)转专业学生在上一学年所在院系、班级参加素质综合测评。

学年内因病、因事休学或停学超过一个学期的学生,不参加该学年的素质综合测评。

第四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测评内容

第五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内容包括基本素质(F1)、学业学术(F2)和实践能力(F3)三部分,测评结果由三部分加总。

第六条素质综合测评最终结果为优秀、合格或不合格。

其中,测评结果为优秀的比例不超过测评基本组织单位(一般为所在班级)人数的20%。

第七条基本素质测评(F1)不合格或学业学术测评(F2)不合格者,其素质综合测评不合格。

第八条在测评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材料的,经核实后其素质综合测评不合格。

第九条一般只计算上一学年的情况(如2017-2018学年评奖材料的有效获奖时间为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毕业班可计算到测评之前。

第十条测评内容中,相关成果为上一学年以学生身份参加且署名中体现“北京大学”的方为有效。

(一)基本素质(F1)测评

第十一条基本素质测评包括思想政治、行为规范、学习态度、身心健康四个方面,每项最高10分,满分40分,具体内容为:

1.思想政治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弘扬中华民族精神,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社会责任感;

(3)关心集体,团队协作精神强,积极参加学校、院系、班级等组织的集体活动。

2.行为规范

(1)法治观念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讲究社会公德,注重个人品行,自觉加强道德修养,增强网络素养,具有良好的行为习惯;

(3)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首都大学生文明公约》《北京大学章程》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3.学习态度

(1)坚持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求真学问,练真本领;

(2)刻苦学习,勇于探索,尊敬师长,积极参与教学活动,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3)遵守考试与学习纪律、学术规范,坚守学术道德,维护学术诚信。

4.身心健康

(1)树立身心健康的意识,保持良好的学习生活状态和精神面貌。

自觉加强文艺和美育修养,提高审美情趣;

(2)注重心理品质建设,努力增强情绪控制力、挫折耐受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人际关系和谐;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完成体育达标要求,培养强健体魄;

(4)乐于助人,关心同学,积极为所在集体以及身边同学服务,能够宽容和理解身边的同学。

第十二条在上一学年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其基本素质测评(F1)不合格。

第十三条F1的打分和计算,务必在F2、F3开始计算之前完成,遵循公正、保密的原则。

F1打分可以采取同学互评,班主任、辅导员评分,党班团干部评分等方式进行,或者采取上述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方式。

采用学生相互打分方式进行打分时,过程应当保密,仅以结果公示。

各班级具体打分规则、计分方式等,由班主任组织本班同学商定。

(二)学业学术(F2)测评

第十四条学业学术测评包括学业成绩和学术科研两部分,具体内容为:

1.学业成绩

(1)本科生的计算:

教务提供的加权平均绩点×30,如绩点4.0对应120分;

(2)研究生的计算:

第一年用加权平均绩点×20,如绩点4.0对应80分,之后的学年如果有部分同学没有选课,经本班同学同意,可不计算本项成绩,也可将前两年成绩合并计算;

(3)研究生加权平均绩点计算:

2017年秋季学期开始,研究生成绩由百分制调整为等级制,在计算时统一将百分制、等级制成绩转换为绩点,转换完成后进行加权平均。

不同成绩类别之间的具体对应关系根据学校要求进行确定,所有必修课和选修课均纳入计算,免修课程不纳入计算;

(4)所有成绩一律以教务提供的数据为准。

2.学术科研

(1)该部分为分项累加,不设上限;有关加分项目,原则上应与本专业、本学科相关。

(2)出版学术著作:

1)出版独立撰写的专业学术著作,每部加15分;

2)出版合作撰写的专业学术著作,每部加15分×本人独立撰写章节数(字数)/总章节数(字数);

3)出版独立编写的专业学术著作,每部加10分;

4)出版合作编写的专业学术著作,每部加10分×本人负责编写章节数(字数)/总章节数(字数);

5)出版参与翻译的专业学术著作不加分。

(3)发表学术论文

1)公开发表在国际学术刊物,被SCI收录每篇加分为IF(影响因子)×10,凡是影响因子低于1的按照1计算;被SSCI收录每篇加分为IF(影响因子)×15,凡是影响因子低于1的按照1计算;

2)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属于《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研究生发表论文的基本要求》中“博士研究生发表论文国内重要学术期刊目录”(以学院研究生教学网站最新公布版本为准)的,加9分,其他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酌情加3-6分;

3)在国际学术会议中发表英文论文,并全文收录到正式出版文集的,酌情加4-6分;在国际学术会议中获奖的英文论文,酌情加7-10分;

4)除上述三种之外的发表在学术期刊和正式出版物上的学术文章,酌情加0-2分;

5)评论(Comments)性质的学术论文按上述规则的25%计算加分。

(4)科技发明

需要经过专业鉴定,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为发明专利,获得相应专利证书。

排名前三的,加5-8分,排名第四及以后的,加2-5分。

(5)学术科创竞赛

1)在国际学术科创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7分、6分、5分;

2)在全国学术科创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6分、5分、4分;

3)在省级学术科创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5分、4分、3分;

4)在校级学术科创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4分、3分、2分;

5)在院级学术科创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3分、2分、1分;

6)学术科创竞赛包括:

“挑战杯”等由校团委学术科创部发布的学术科创竞赛,ICCC国际学生设计竞赛、全国高等学校城乡规划学生作业评优等学科竞赛,以及其他院级(含)以上与专业相关的学术科研及创新创业竞赛;

7)同一性质不同级别的竞赛,以最高级别计算,不重复计算;

8)申报加分项目的级别认定原则上应以活动主办单位级别为准。

(6)集体成果或竞赛加分规则

以发表论文为例,其他集体成果可参照执行,无法区分贡献大小的平均分割。

学生是一作的,独立完成(含作者共2位且二作是导师的情况),按100%计算;多人合作完成的,一作70%,二作15%,三作10%,四作及之后的平分5%;导师是一作,多人合作完成的,二作按照65%计算,三作按照10%计算,四作及之后的平分5%。

如果作者一共2位,一作比例不变,剩余比例均属于二作;如果作者一共3位,一二作比例不变,剩余比例均属于三作;共同一作应把一二作比例加起来平分加分,二作顺延为三作。

以此类推。

(7)证明材料

1)出版学术著作和发表学术论文须提交出版物首页和论文复印件;

2)非毕业班只计算已发表的文章,毕业班有正式接收函即可计算;

3)科技发明需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

4)学术科创竞赛须提交获奖证书复印件。

(8)关于区间加分项

测评细则中凡涉及区间加分,由班主任酌情认定分值;班主任老师无法判断的情况,应主持全班学生对此项成果是否加分和加分多少进行民主表决。

第十五条在上一学年出现两门必修课成绩不及格的,其学业学术测评(F2)不合格。

(三)实践能力(F3)测评

第十六条实践能力测评包括社会工作和实践活动等方面。

实践能力是指学生在本学年度通过利用特长、发挥创造精神而获得的在社会工作、实践活动等方面的成果。

学院鼓励学生在全面发展的基础上参与实践活动并积极为同学服务。

实践能力测评采用分项累加的办法,本科生上限40分,研究生上限30分。

实践能力的加分,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建议由班主任主持召开班会,通过民主机制确认加分分值;所有加分项需按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加分方可生效。

1.社会工作加分

(1)社会工作加分介绍

1)有多项社会工作者分数不累加,取最高加分项作为最后加分;

2)所涉及校级、院级等社团组织的社会工作情况,应由学生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学生工作证明》),由班级通过民主机制认可方可加分;

3)凡涉及到重新分班情况,学生上学年在原班级担任班干部情况应计入在内;

4)担任职务不满一年的,根据实际任职时间和工作量适当下调加分;担任职务不满半年的,不计入社会工作加分。

(2)可列入加分项的社会工作

1)担任校团委各部常务副部长的,加6分;担任校团委各部副部长或部长助理的,加4分。

2)担任校学生会或研究生会主席、常代会会长的,加6分;担任校学生会或研究生会副主席、常代会副会长的,加5分;担任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常代会各部部长的,加4分;担任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常代会各部副部长的,加3分;

3)担任院团委学生副书记的,加5分;担任院团委各部部长的,加3分;担任院团委各部副部长的,加2分;

4)担任院学生会、研究生会主席的,加5分;担任院学生会、研究生会副主席或主席助理的,加3分;担任院学生会、研究生会各部部长的,加3分;担任院学生会、研究生会各部副部长的,加2分;

5)担任环教基地副秘书长的,加5分;担任环教基地秘书长助理的,加3分;担任环教基地各部部长的,加2分;

6)担任院学工办及学校、学院其他部门助管的,加4分;担任院学工办及学校、学院其他部门助理的,加3分;

7)担任在校团委正式注册的学校学生社团负责人(理事长、会长、团支书)的,加2分;

8)担任班长、党支书、团支书的,加3分;担任班委,党、团支部委员的,加1分;获校级及以上优秀、先进党团支部等荣誉的,该支部书记可另加1分;获校级及以上优秀班集体、先进学风班等荣誉的,相应班级班长可另加1分。

在学校和院系团学组织、党团支部、班级、学生社团中担任学生干部的,在职能部门担任学生助理的,时间应在一学期(含)以上并积极履行工作职责。

2.实践活动加分

(1)实践活动加分介绍

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公益活动、文体竞赛、创新创业活动等,并在活动中表现突出、取得成绩、获得表彰或产生良好社会影响的,可申请获得加分。

(2)可列入加分项的文体活动

1)参加国际性文艺体育赛事,团体性项目获得前三名的,每人加5分,获得四到八名的,每人加4分;个人项目获得前五名的,加5分,获得六到八名的,加4分;

2)参加国家级文艺体育赛事,团体性项目获得前三名的,每人加4分,获得四到八名的,每人加3分;个人项目获得前五名的,加4分,获得六到八名的,加3分;

3)参加省部级文艺体育赛事,团体性项目获得第一名的,每人加3分,获得二到三名的,每人加2分;个人项目获得前三名的,加3分,获得四-八名的,加2分;

4)参加校级文艺体育赛事,团体性项目获得第一名的,每人加2分,获得二到三名的,每人加1分;个人项目获得第一名的,加2分,获得二到五名的,加1分;

5)校级文艺体育赛事包括但不限于由学校组织的辩论、歌唱、主持、话剧、运动会、新生杯、北大杯等文体赛事;文体类竞赛加分按照活动项目进行,每个项目只加一项最高分,不同项目可以累加(如游泳和足球,是不同项目,各种游泳比赛,是同一项目);

6)担任学校艺术团团长、体育运动队队长满一年的,加3分,担任学院文艺、体育运动队队长满一年的,加2分,任职不满一年的,根据实际任职时间和工作量适当下调加分;在多个文体团队任职者,分数不累加,取最高加分项作为最后加分;任职的团队在竞赛中获得奖励的,分数不累加,取最高分作为最后加分。

(3)可列入加分项的其他各类活动

1)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类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公益活动、创新创业等学生活动,并且获得奖励者,由本人申报申请加分。

申报内容包括活动名称、时间、地点、相关成果、活动证明人及联系方式、本人参与内容、获得相关奖励情况。

经班级认定后,根据本人工作量,校级奖励每项酌情加0-1分,校级以上奖励每项酌情加0-2分,同一类别项目多次获奖的不累加,取最高加分项作为最后加分,比如参加多个社会实践团获奖的,只计算一次;

2)参加无偿献血者,加0.5分;

3)所在宿舍在测评学年内被评为安全文明卫生宿舍的,加1分;

4)对有其他突出贡献,在校内外乃至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可酌情额外加0-5分;

5)其他未尽事宜,个人提交申请后,由班主任或班长主持全班学生进行认定。

(4)申报加分方式及说明

1)进行申报加分的项目必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获得奖励的须提交获奖证书复印件,没有获奖证书的,须提交主办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2)申报加分项目的级别认定原则上以活动举办单位级别为准。

其中校内各类赛事申报加分的,一般只限官方正式举办的、面向全校同学的活动,能够体现代表“城市与环境学院”的身份,并为学院争得荣誉;其获奖证书签章还须为“北京大学”或由学校部门委托承办并授权代章的单位签章,否则不计入加分范围。

3.关于区间加分项

测评细则中凡涉及区间加分,由班主任酌情认定分值;班主任老师无法判断的情况,应主持全班学生对此项成果是否加分和加分多少进行民主表决。

第三章测评机构与测评程序

第十七条学院成立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小组,负责指导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组长由学院党委书记担任,成员包括学生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专任教师代表、班主任或辅导员代表、学生代表。

素质综合测评一般以班级为基本组织单位,由班主任、辅导员主持进行。

测评中应同时发挥党、团支部作用。

第十八条基本素质测评应在学生个人学年总结的基础上以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九条学业学术测评依据学生个人成绩单、学生提供的学术科研成果证明,按学年进行量化计算。

第二十条实践能力测评依据学生提供的实践能力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总结、述职报告、实践报告、服务证明、获奖证书等),按学年进行量化计算。

第二十一条素质综合测评结果应在基本组织单位(一般为所在班级)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学生对素质综合测评结果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向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小组提出,工作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作出相应答复或处理。

若学生对学院工作小组的答复或处理仍有异议,可在接到答复或得知处理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部提交书面材料,学生工作部应在接受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公示结束后,经所在班级班主任或辅导员确认后的素质综合测评结果由学院工作小组审定,并及时录入学生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章评审最终结果应用

第二十四条测评结果作为每学年奖励评比、奖学金评审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素质综合测评不合格者,原则上取消其本学年申请或享受奖励、奖学金的资格,特殊情况者需报经学生工作部决定。

第二十六条对于推荐免试读硕士或博士研究生等工作,可将素质综合测评成绩作为参考。

第二十七条本素质综合测评的结果还可作为评选优秀毕业生、向用人单位推荐、与学生家长沟通等其他工作的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

原《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城市与环境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

北京大学学生基本素质(F1)测评表

附件2:

学生工作证明(模板)

附件3:

研究生课程成绩对应关系

附件1:

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学生基本素质(F1)测评表

姓名

基本素质测评(每项最高10分)

总分

思想

政治

行为

规范

学习

态度

身心

健康

附件2:

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学生工作证明(参考模版)

姓名

部门/社团

职务

工作期间

201年月—201年月

主要

工作成绩

请列举5项主要工作成绩,并在“主要负责、参与负责、参与”三项中选择一项打“√”

1、□主要负责□参与负责□参与:

2、□主要负责□参与负责□参与:

3、□主要负责□参与负责□参与:

4、□主要负责□参与负责□参与:

5、□主要负责□参与负责□参与:

突出工作

成绩描述

(请选取成绩最突出的2项工作进行具体描述)

工作部门

证明人评语

证明人签字:

证明人职务:

部门盖章:

时间:

附件3:

研究生课程成绩等级、百分制成绩、绩点对应关系

(研究生院提供)

等级

百分制成绩

课程绩点

说明

A+

95-100

4.0

优秀

A

A-

90-94

3.7

B+

85-89

3.3

良好

B

80-84

3.0

B-

77-79

2.7

C+

73-76

2.3

一般

C

70-72

2.0

C-

67-69

1.7

D+

63-66

1.3

及格

D

60-62

1.0

F

0-59

0

不及格

EX

N/A

免修

IP

N/A

跨学期未完成

I

N/A

未完成(缓考)

P

N/A

合格

NP

N/A

不合格

W

N/A

退课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理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