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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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制度汇编

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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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

目录

1、新疆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4]117号)

2、中共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工作委员会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昌州党办[2004]71号)

3、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昌州政发[2005]64号)

4、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党工委、管委会议事规则(昌农科党字[2003]30号)

5、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公文处理制度(昌农科党字[2003]38号)

6、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干部年度考核制度(昌农科党字[2003]40号)

7、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印章管理制度(昌农科管办[2004]1号)

8、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档案管理制度(昌农科管办[2004]6号)

9、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财政资金管理制度(昌农科管办[2004]9号)

10、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文印管理制度(昌农科管办[2004]11号)

11、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主任办公(碰头)会议制度(昌农科管办[2004]23号)

12、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保密工作制度(昌农科管办[2004]25号)

13、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接待制度(昌农科管办[2004]28号)

14、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项目审批制度(昌农科管办[2005]1号)

15、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规划审批制度(昌农科管办[2005]4号)

16、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机关车辆管理办法(昌农科管办[2005]6号)

17、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昌农科管办[2005]14号)

18、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土地储备制度(昌农科管办[2005]16号)

19、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制度(昌农科管办[2005]21号)

20、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土地审批制度(昌农科管办[2005]29号)

21、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审批制度(昌农科管办[2005]30号)

22、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示范区农场管理办法(昌农科管办[2007]50号)

新疆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

(新政办发〔2004〕117号)

 

第一条为加快新疆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建设和发展,充分发挥其科技创新和技术集成与示范推广作用,加速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依据科技部《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农社字〔2001〕3395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下简称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问题的批复》(新政函〔2002〕15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疆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在科技部指导下,成立新疆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园区的组织、领导、协调工作,落实有关政策和法规的执行,指导和监督园区规划、本管理办法的实施。

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园区具体事务的协调管理。

第三条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问题的批复》精神,成立新疆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园区管委会作为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接受自治区科技厅及自治区、自治州两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的指导。

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园区管委会可以设置相应的工作机构,工商、税务、国土资源等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可在园区设立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

第四条园区成立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园区建设的技术指导与技术咨询。

第五条园区管委会的主要任务是促进农业高新技术与其它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加强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和先进实用农业技术的组装集成示范与推广,应用农业高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农业,优化产业结构,推进农业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培养现代农业科技人才,辐射农业高新技术和现代农业发展的模式,并对全区农业产业的升级和农村经济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完善软硬件环境建设、加强对外宣传、采取多种形式招商引资,利用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发展农业高新技术示范企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六条园区建设纳入国家农业相关科技计划与自治区、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科技发展计划,并作为农业基本建设的主要内容。

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运作、中介参与、农民受益”的原则。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开放式运营,高效服务的管理模式。

第七条在自治州人民政府统一的领导下,园区管委会依法行使计划、财政、外贸、规划、建设等经济管理和行政管理权限。

第八条园区管委会设立财政局,由中国人民银行昌吉州中心支行在农业科技园区设立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国库,办理国库业务。

园区内财政收支纳入昌吉州财政预算统计口径。

凡在园区内注册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入园区国库。

第九条园区财政支出主要用于园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创新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的引导资金。

第十条园区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补助园区基础设施和各项公益事业建设的支出。

第十一条园区管委会负责对园区由农业科技试验、示范、推广等活动依法进行管理、服务和指导。

第十二条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园区的林业建设,加强园区林业管理。

第十三条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内水资源的管理保护和建设工作。

第十四条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草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建设。

第十五条园区核心区的规划建设纳入昌吉市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十六条园区除享受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有关优惠政策外,还享受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在园区内兴办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其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由园区管委会依法审批,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园区管委会依法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八条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的认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办法》(新科高字〔2001〕016号文件)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新科高字〔2001〕015号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园区管委会鼓励创办创业服务中心、风险投资机构等中介组织,作为促进园区发展的服务体系。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中共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工作委员会

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昌州党办〔2004〕71号)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新疆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117号)精神,结合园区发展实际,现对园区党工委、园区管委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修订如下:

一、总体思路和原则

(一)总体思路:

农业科技园区以市场为导向,以先进适用技术为支撑,发挥区域优势,突出地方特色,加强农业技术的组装集成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传统农业的改造与升级;通过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完善运作机制,促进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运作、中介参与、农民受益的原则,充分发挥特色农产品资源优势和技术优势,通过科技创新、技术集成与示范、推广,实现优质农产品生产标准化、专业化和产业化,提高农产品加工的附加值和国际竞争力,发挥园区农业科技试验示范与技术辐射功能、现代化农业科技产业的孵化功能和新型农业科技人才的培训功能,提升昌吉州农业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力。

二、管理体制

(一)中共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党工委)、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分别为昌吉州党委和昌吉州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县级建制。

(二)园区管委会接受自治区科技厅及区、州两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的指导。

三、主要职责

园区党工委负责园区企业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指导园区企业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团体的工作。

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建设的组织实施,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制定地方相关政策,在自治州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行使计划、财政、外贸、规划、建设等经济管理和行政管理权限。

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区、州人民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及有关农业科技园区的相关政策,制订园区总体规划和园区招商引资、园区建设的优惠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建立一级财政和一级金库,办理国库业务,负责园区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园区财政支出主要用于园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引导资金;园区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补助园区基础设施和各项公益事业建设的支出。

(三)负责园区招商引资、引进项目等工作,依法审批在园区内兴办的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建议书,审核并依法按照有关规定报批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项目。

负责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四)依照批准的园区总体规划,办理园区内的规划建设用地手续,核发相关证书;依法办理园区内房地产交易的审批、登记手续:

在园区内具体行使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权限。

(五)负责并协助进入园区的企业单位办理入园审批手续,对园区企业进行宏观指导、管理、组织、协调,维护园区企业的合法权益,并进行全方位的服务。

(六)负责对园区内农业科技试验、示范推广等活动依法进行管理、服务和指导;负责园区各类人才的培养和培训,组织开展专家咨询和学术交流,进行技术服务和指导。

(七)承办自治州人民政府及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内设机构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园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综合设置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园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的文秘、档案、人事、社保、宣传、信息、接待、会务、车辆、财产管理及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党工委的党务、纪检等工作;负责园区内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园区信访、精神文明建设、计划生育、民政等社会事务性工作。

(二)财政局

负责园区财政税收、财政预决算管理、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园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工作。

建立一级财政,独立编制、执行、上报园区年度财政预、决算;负责管理监督园区各项财政资金及各项预算收入的征缴;负责建立和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工作;管理和指导园区会计工作,组织会计人员业务培训。

(三)产业发展局

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园区经济发展规划和中、短期计划;负责项目审批、申报和跟踪落实;负责园区外经、外贸、统计工作;负责入园高新技术企业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园区专家咨询委员会和园区技术依托单位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招商局

负责园区招商引资、经济技术协作工作;负责组织、参与各类经济技术贸易交易会、洽谈会、博览会;负责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宣传和落实。

(五)规划建设环保局

负责编制园区规划和“一书两证”的核发工作;负责管理和指导园区的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建筑工程的报建、发包、承包和招投标;负责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及房地产开发、市政公用事业的管理工作;负责园区房屋征迁安置、公私房屋权属登记、产籍管理、交易及房地产企业的资质审查并核发有关证书的工作;负责园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与审核评价及污染防治设计审批;负责园区规划执法监察、建设执法监察、环境监理执法工作;负责组织园区内规划、建设、环保等各项非税收入。

(六)高新农业发展局

负责示范区农业科技实验、示范、推广等活动,依法进行管理、服务和指导;组织实施示范区林业建设,加强示范区林业管理;负责示范区水资源、草资源的管理保护和建设工作;负责示范区的党建、精神文明建设及社会事务性工作;负责组织示范区内的各项非税收入。

五、分支(派出)机构

根据《新疆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自治州工商、税务、国土资源等部门可在园区设立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

六、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园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列事业编制45名,其中从昌吉市国土资源局连人带编调整5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园区党工委和管委会领导职数(专职)4名,科级领导职数12名。

园区管委会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

七、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所下发的昌州党办〔2003〕75号文件同时废止。

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

(昌州政发〔2005〕64号)

第一条为加强和促进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鼓励区内外企业、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个人来园区投资开发建设,推进园区快速发展,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有关问题的批复》(新政函(2002)154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入园区投资开发、生产经营的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

第三条进入园区的高新技术、出口加工和资源深加工类的生产性企业,园区管委会给予企业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三项税收中园区财政留成部分(不包括税务部门稽查补缴的税款)30%的财政补贴,其它生产性企业给予25%的财政补贴。

第四条进入园区的非生产性企业,由园区管委会给予企业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三项税收中园区财政留成部分(不包括税务部门稽查补缴的税款)20%的财政补贴。

第五条进入园区的生产性企业,由园区管委会给予其实际缴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入园区国库部分的30%的财政补贴,非生产性企业或个人给予20%的财政补贴。

第六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园区投资新建工业企业,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依据土地最低出让价,可享受园区管委会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20%一50%的财政补贴。

第七条进入园区从事公益和科学研究的项目用地,耕地开垦费按1000元/亩的标准收取;从事工业生产建设的项目用地,耕地开垦费按2000元/亩的标准收取;从事经营和房地产开发的项目用地,耕地开垦费按3000元/亩的标准收取。

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园区财政承担20%一50%的耕地开垦费。

第八条在园区内投资公益性和基础设施建设类的项目,免收所有留园区的基本建设前期费;其它投资项目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收其余各项留园区的基本建设前期费。

第九条投资创办科技开发和技术成果产业化及高新技术的企业,园区管委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第十条园区管委会对引进外来资金者,按下列方式给予引资者奖励:

(一)引进赠予资金和无偿资金的,资金到位后一年内,由园区管委会给予引资者引进资金的10%的奖励;

(二)引进无息和低息资金者,资金到位后一年内,由园区管委会给予引资者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差额的20%的奖励;

(三)投资者在园区开发建设、兴办企业,投入生产经营后一年内,园区管委会按照企业实收资本的5‰奖励引资者。

第十一条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

凡报园区审批、审核、备案、登记、注册的事项,由园区管委会按照权限,自收到全部报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各项手续。

第十二条新入园区企业除享受上述政策外,同时享受国家、自治区、昌吉州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党工委、管委会议事规则

(昌农科党字(2003)30号)

为了加强园区党工委、管委会的集体领导,提高民主科学决策水平,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结合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1、坚持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原则。

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的重大问题都必须经党工委、管委会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对一些急迫的来不及集体讨论的特殊情况,可由主管或分管领导临机处置,但事后必须向班子通报。

班子成员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级报告,但在本级或上级未改变集体决定之前,必须坚决执行。

2、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充分发扬民主原则。

重大问题决策前应深入实际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尤其是专家意见,并反复酝酿,提出科学翔实的预案。

凡与实际不符或未经调查论证,不成熟的议题,不能提交会议决定。

3、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实施正确集中原则。

班子集体决定问题要展开充分讨论,各抒己见,并在此基础上按多数人的正确意见进行归纳综合,形成决议。

4、坚持一经决定必须坚决落实的原则。

凡是集体决定的事项,都要按照分工,各负其责地坚决执行,抓好落实,并及时总结反馈执行中的情况、经验和教训,提出纠正偏差的意见和建议。

二、议事范围:

(一)党工委会议

党工委会议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

1、研究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区、州党委、人民政府的有关指示、决定、决议的计划和措施。

参与讨论研究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发展的规划、计划、方案等重大问题。

2、研究审定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社会发展事业,工、青、妇工作和社会稳定等工作。

3、研究园区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工作。

4、研究制定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对违反党纪党员的处理。

5、研究园区党员队伍建设和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负责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以及园区直属党组织党费的收缴、管理等工作。

6、研究决定先进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工作。

7、研究审定领导班子的调整配备等有关事宜。

8、研究自治州党委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管委会会议

管委会会议是研究决定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运行中重要问题的行政会议。

主要包括:

1、研究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及区、州党委、人民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及有关农业科技园区的相关政策的措施。

2、研究解决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经济建设、基本建设、发展规划、计划、财政预算执行中的重要问题,研究审批5万元以上资金的使用。

3、研究园区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有关事宜。

研究园区招商引资和项目等工作。

4、研究园区农业科技试验、示范、推广,人才的培养和培训,专家咨询和技术合作交流,技术服务和指导等科技方面的工作。

5、研究审定园区建设项目及土地征用、划拨、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担保,优惠政策兑现等事项。

6、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措施,国有资产管理、税收征管、技术监督、审计监督等问题。

7、研究解决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组织和招投标有关事宜。

8、研究社会公益事业、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等公共事业中的问题。

9、研究园区组织机构的设置、编制人事等方面的工作。

10、研究审定向上级政府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11、研究自治州人民政府及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会议方法

属于党工委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党工委书记主持或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以党工委会议名义决策;属于管委会会议的议题,由管委会主任主持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以管委会会议名义决策。

四、会议程序

(一)会议承办。

党工委会议、管委会会议由办公室负责组织承办。

(二)会前准备

1、议题收集拟定。

(1)会议议题由办公室在会议召开前收集。

(2)各部门对需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事项,应事先作好调查研究和充分准备,写好书面汇报材料。

汇报内容要简明扼要,对存在的问题和准备采取的措施,要提出明确意见或倾向性意见,明确执行的部门和人员,并报分管领导审签同意后,将议题和书面材料送办公室汇总安排。

(3)对于事前未经分管领导审定或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议题,办公室有权不予提交会议讨论,并可通知其重新准备。

(4)办公室应将收集到的会议议题按照议事范围、议题事项的紧急或重要程度排列顺序,并列出议题列席人员名单、讨论时间。

议题拟定后,报会议主持人确定。

2、会议通知落实

(1)会议议题确定后,办公室提前一天书面或电话通知会议出席和列席人员,并将需要会议研究讨论的资料发至参会人员,参会人员要仔细研究材料,做好充分准备。

(2)参会人员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或列席,会前应告知办公室,办公室应将参会人员落实情况报告会议主持人。

(三)会议召开

1、提倡正点开会、限时发言、正点散会,参会人员应按时到会。

2、会上尽量避免宣读会议材料,可由议题提交部门做补充说明,参会人员发言要简明扼要、切中主题。

3、会议结束后,参会人员将会议材料交还会议工作人员。

4、会议主持人应控制会议时间,每会一般不超过3小时,会议全部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5、办公室应安排会议工作人员认真做好会议纪录,重要会议要作录音,会议纪录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参会人、列席人、主持人、发言内容、讨论事项、决议内容等。

力求准确、完整,不得随意增删改动。

(四)会后事项

1、根据会议需要,会议结束后由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以便贯彻落实会议精神。

会议纪要应简明准确地阐明事项,不能把不明确、不成熟、不全面的内容写入其中。

2、会议纪要形成后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会议主持人签发,以办公室名义行文。

3、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和需要传达的事项,要以正式文件或纪要为准,并按规定范围传达。

4、办公室要做好会议的全部文件材料的管理归档工作,对于会前发给参会人员的材料,由办公室在议题讨论结束时负责收回并销毁。

5、会议决定事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坚决贯彻执行,抓紧办理,并及时向办公室反馈落实情况。

6、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催办、督查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并定期向会议主持人汇报。

五、会议纪律

1、参会人员不得无故迟到缺席,无正当理由迟到缺席者要予以批评。

2、会议进行中,一般不得接待来客,接听电话,不要给领导送阅非紧急文件,如有事找领导,先经会议工作人员同意,领导同志一般不要在开会时商谈其他工作。

参会人员不能独自中途退场,无线通讯工具一律关闭。

他人发言时,不得随意插话,不得交头接耳或做与会议无关事宜。

3、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对不同意见不得向外扩散,领导讲话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随意传达,需要传达的以会议决定、会议纪要或正式文件为准。

4、本规则从签发之日起执行。

班子各成员、各部门应自觉遵守。

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公文处理制度

(昌农科党字(2003)38号)

为加强公文管理,规范办文程序,提高办文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文处理的原则

公文处理应坚持统一管理、实事求是、精减高效、安全快捷的原则。

二、公文的办理

(一)发文办理

1、发文办理程序包括拟稿、审核、签发、复核、登记、缮印、用印、分发等。

办理公文人员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制发。

2、发文办理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必须做到准确、及时、保密。

3、发文办理由主办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后,取得一致意见后拟制公文,并进行严格校对后,由办公室统一制发。

4、公文内容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达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5、拟制好的公文由主办部门领导或拟稿人签字后,由办公室主任核稿签署意见,分管领导审核,呈送主要领导进行审批签发。

未经签发的公文,不得擅自行文。

6、园区党工委的文件由党工委书记签发;管委会的文件由管委会主任签发;园区办公室文件由分管领导和办公室主任签发;各部门文件由部门负责人签发。

7、制发公文要严格进行编号登记后方可行文,打印人员要严把质量关,确保公文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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