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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国家标准局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1986-05-31发布1987-02-01实施本标准是劳动安全管理的基础标准,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工作。

1名词、术语1.1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以下简称伤害)、急性中毒(以下简称中毒)。

1.2损失工作日指被伤害者失能的工作时间。

1.3暂时性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伤害。

1.4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肢体或某些器官部分功能不可逆的丧失的伤害。

1.5永久性全失能伤害指除死亡外,一次事故中,受伤者造成完全残废的伤害。

2事故类别序号事故类别名称01物体打击02车辆伤害03机械伤害04起重伤害05触电06淹溺07灼烫08火灾09高处坠落010坍塌011冒顶片帮012透水013放炮014火药爆炸015瓦斯爆炸016锅炉爆炸017容器爆炸018其他爆炸019中毒和窒息020其他伤害3伤害分析3.1受伤部位指身体受伤的部位(分类详见附录A表A1)。

3.2受伤性质指人体受伤的类型。

确定的原则为:

a.应以受伤当时的身体情况为主,结全愈后可能产生的后遗障碍全面分析确定;b.多处受伤,按最严重的伤害分类,当无法确定时,应鉴定为“多伤害”(分类详见附录A表A2)。

3.3起因物导致事故发生的物体、物质,称为起因物(分类详见附录A表A3)。

3.4致害物指直接引起伤害及中毒的物体或物质(分类详见附录A表A4)。

3.5伤害方式指致害物与人体发生接触的方式(分类详见附录A表A5)。

3.6不安全状态指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条件(分类详见附录A表A6)。

3.7不安全行为指能造成事故的人为错误(分类详见附录A表A7)。

4伤害程度分类4.1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4.2重伤指相当于附录B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4.3死亡5事故严重程度分类5.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5.2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5.3死亡事故a.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b.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

6伤亡事故的计算方法适用于企业以及各省、市、县上报伤亡事故时使用的计算方法有:

6.1千人死亡率表示某时期内,平均每千名职工中,因伤亡事故造成死亡的人数。

按式

(1)计算:

千人死亡率(死亡人数/平均职工人数)103.

(1)6.2千人重伤率表示某时期内,平均每千名职工因伤亡事故造成的重伤人数。

按式

(2)计算:

千人重伤率(重伤人数/平均职工人数)103.

(2)适用于行业、企业内部事故统计分析使用的计算方法有:

6.3伤害频率表示某时期内,每百万工时,事故造成伤害的人数。

伤害人数指轻伤、重伤、死亡人数之和。

按式(3)计算:

百万工时伤害率(A)(伤害人数/实际总工时)106.(3)6.4伤害严重率表示某时期内,每百万工时,事故造成的损失工作日数。

按式(4)计算:

伤害严重率(B)(总损失工作日/实际总工时)106.(4)6.5伤害平均严重率表示每人次受伤害的平均损失工作日。

按式(5)计算:

伤害平均严重率(N)B/A(总损失工作日/伤害人数).(5)适用于以吨、立方米产量为计算单位的行业、企业使用的计算方法有:

6.6按产品、产量计算的死亡率,用式(6)、式(7)计算:

百万吨死亡率死亡人数/实际产量(t)106.(6)万立方米木材死亡率死亡人数/实际产量(m3)104.(7)附录A(补充件)A.1受伤部位(见表A1)表A1分类号受伤部位名称分类号受伤部位名称1.01颅脑1.12.3肘部1.01.1脑1.12.4前臂1.01.2颅骨1.13腕及手1.01.3头皮1.13.1腕1.02面颌部1.13.2掌1.03眼部1.13.3指1.04鼻1.14下肢1.05耳1.14.1髋部1.06口1.14.2股骨1.07颈部1.14.3膝部1.08胸部1.14.4小腿1.09腹部1.15踝及脚1.10腰部1.15.1踝部1.11脊柱1.15.2跟部1.12上肢1.15.3部(距骨、舟骨、骨)1.12.1肩胛部1.15.4趾1.12.2上臂A.2受伤性质(见表A2)表A2分类号受伤性质分类号受伤性质2.01电伤2.10切断伤2.02挫伤、轧伤、压伤2.11冻伤2.03倒塌压埋伤2.12烧伤2.04辐射损伤2.13烫伤2.05割伤、擦伤、刺伤2.14中暑2.06骨折2.15冲击伤2.07化学性灼伤2.16生物致伤2.08撕脱伤2.17多伤害2.09扭伤2.18中毒A.3起因物(见表A3)表A3分类号起因物名称分类号起因物名称3.01锅炉3.15煤3.02压力容器3.16石油制品3.03电气设备3.17水3.04起重机械3.18可燃性气体3.05泵、发动机3.19金属矿物3.06企业车辆3.20非金属矿物3.07船舶3.21粉尘3.08动力传送机械3.22梯3.09放射性物质及设备3.23木材3.10非动力手工具3.24工作面(人站立面)3.11电动手工具3.25环境3.12其他机械3.26动物3.13建筑物及构筑物3.27其他3.14化学品A.4致害物(见表A4)表A4分类号致害物名称分类号致害物名称4.01煤、石油产品4.07空气4.01.1煤4.08工作面(人站立面)4.01.2焦炭4.09矿石4.01.3沥青4.10粘土、砂、石4.01.4其他4.11锅炉、压力容器4.02木材4.11.1锅炉4.02.1树4.11.2压力容器4.02.2原木4.11.3压力管道4.02.3锯材4.11.4安全阀4.02.4其他4.11.5其他4.03水4.12大气压力4.04放射性物质4.12.1高压(指潜水作业)4.05电气设备4.12.2低压(指空气稀薄的高原地区)4.05.1母线4.13化学品4.05.2配电箱4.13.01酸4.05.3电气保护装置4.13.02碱4.05.4电阻箱4.13.03氢4.05.5蓄电池4.13.04氨4.05.6照明设备4.13.05液氧4.05.7其他4.13.06氯气4.06梯4.13.07酒精4.13.08乙炔4.15.02铸件4.13.09火药4.15.03铁屑4.13.10炸药4.15.04齿轮4.13.11芳香烃化合物4.15.05飞轮4.13.12砷化物4.15.06螺栓4.13.13硫化物4.15.07销4.13.14二氧化碳4.15.08丝杠、光杠4.13.15一氧化碳4.15.09绞轮4.13.16含氰物4.15.10轴4.13.17卤化物4.15.11其他4.13.18金属化合物4.16起重机械4.13.19其他4.16.01塔式起重机4.14机械4.16.02龙门式起重机4.14.01搅拌机4.16.03梁式起重机4.14.02送料装置4.16.04门座式起重机4.14.03农业机械4.16.05浮游式起重机4.14.04林业机械4.16.06甲板式起重机4.14.05铁路工程机械4.16.07桥式起重机4.14.06铸造机械4.16.08缆索式起重机4.14.07锻造机械4.16.09履带式起重机4.14.08焊接机械4.16.10叉车4.14.09粉碎机械4.16.11电动葫芦4.14.10金属切削机床4.16.12绞车4.14.11公路建筑机械4.16.13卷扬机4.14.12矿山机械4.16.14桅杆式起重机4.14.13冲压机4.16.15壁上起重机4.14.14印刷机械4.16.16铁路起重机4.14.15压辊机4.16.17千斤顶4.14.16筛选、分离机4.16.18其他4.14.17纺织机械4.17噪声4.14.18木工刨床4.18蒸气4.14.19木工锯机4.19手工具(非动力)4.14.20其他木工机械4.20电动后手工具4.14.21皮带传送机4.21动物4.14.22其他4.22企业车辆4.15金属件4.23船舶4.15.01钢丝绳A.5伤害方式(见表A5)表A5分类号伤害方式分类号伤害方式5.01碰撞5.08火灾5.01.1人撞固定物体5.09辐射5.01.2运动物体撞人5.10爆炸5.01.3互撞5.11中毒5.02撞击5.11.1吸入有毒气体5.02.1落下物5.11.2皮肤吸收有毒物质5.02.2飞来物5.11.3经口5.03坠落5.12触电5.03.1由高处坠落平地5.13接触5.03.2由平地坠入井、坑洞5.13.1高低温环境5.04跌倒5.13.2高低温物体5.05坍塌5.14掩埋5.06淹溺5.15倾覆5.07灼烫A.6不完全状态(见表A6)表A6分类号不安全状态6.10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6.01.1无防护6.01.1.01无防护罩6.01.1.02无安全保险装置6.01.1.03无报警装置6.01.1.04无安全标志6.01.1.05无护栏、或护栏损坏6.01.1.06(电气)未接地6.01.1.07绝缘不良6.01.1.08局扇无消音系统、噪声大6.01.1.09危房内作业6.01.1.10未安装防止“跑车”的挡车器或挡车栏6.01.1.11其他6.01.2防护不当6.01.2.1防护罩未在适当位置6.01.2.2防护装置调整不当6.01.2.3坑道掘进,隧道开凿支撑不当6.01.2.4防爆装置不当6.01.2.5采伐、集材作业安全距离不够6.01.2.6放炮作业隐蔽所有缺陷6.01.2.7电气装置带电部分裸露6.01.2.8其他6.0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6.02.1设计不当,结构不合安全要求6.02.1.1通道门遮挡视线6.02.1.2制动装置有缺陷6.02.1.3安全间距不够6.02.1.4拦车网有缺陷6.02.1.5工件有锋利毛刺、毛边6.02.1.6设施上有锋利倒棱6.02.1.7其他6.02.2强度不够6.02.2.1机械强度不够6.02.2.2绝缘强度不够6.02.2.3起吊重物的绳索不合安全要求6.01.2.4其他6.02.3设备在非正常状态下运行6.02.3.1设备带“病”运转6.02.3.2超负荷运转6.02.3.3其他6.02.4维修、调整不良6.02.4.1设备失修6.02.4.2地面不平6.02.4.3保养不当、设备失灵6.02.4.4其他个人防护用品用具防护服、手套、护目镜及面罩、呼吸器官护具、听力护具、6.03安全带、安全帽、安全鞋等缺少或有缺陷6.03.1无个人防护用品、用具6.03.2所用防护用品、用具不符合安全要求6.04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6.04.1照明光线不良6.04.1.1照度不足6.04.1.2作业场地烟雾尘弥漫视物不清6.04.1.3光线过强6.04.2通风不良6.04.2.1无通风6.04.2.2通风系统效率低6.04.2.3风流短路6.04.2.4停电停风时放炮作业6.04.2.5瓦斯排放未达到安全浓度放炮作业6.04.2.6瓦斯超限6.04.2.7其他6.04.3作业场所狭窄6.04.4作业场地杂乱6.04.4.1工具、制品、材料堆放不安全6.04.4.2采伐时,未开“安全道”6.04.4.3迎门树、坐殿树、搭挂树未作处理6.04.4.4其他6.04.5交通线路的配置不安全6.04.6操作工序设计或配置不安全6.04.7地面滑6.04.7.1地面有油或其他液体6.04.7.2冰雪覆盖6.04.7.3地面有其他易滑物6.04.8贮存方法不安全6.04.9环境温度、湿度不当A.7不安全行为(见表A7)表A7分类号不安全行为7.01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7.01.01未经许可开动、关停、移动机器7.01.02开动、关停机器时未给信号7.01.03开关未锁紧,造成意外转动、通电、或泄漏等7.01.04忘记关闭设备7.01.05忽视警告标志、警告信号7.01.06操作错误(指按钮、阀门、搬手、把柄等的操作)7.01.07奔跑作业7.01.08供料或送料速度过快7.01.09机器超速运转7.01.10违章驾驶机动车7.01.11酒后作业7.01.12客货混载7.01.13冲压机作业时,手伸进冲压模7.01.14工件紧固不牢7.01.15压缩空气吹铁屑7.01.16其他7.02造成安全装置失效7.02.1拆除了安全装置7.02.2安全装置堵塞,失掉了作用7.02.3调整的错误造成安全装置失效7.02.4其他7.03使用不安全设备7.03.1临时使用不牢固的设施7.03.2使用无安全装置的设备7.03.3其他7.04用手代替工具操作7.04.1用手代替手动工具7.04.2用手清除切屑7.04.3不用夹具固定,用手拿工件进行机加工7.05物体(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产用品等)存放不当7.06冒险进入危险场所7.06.01冒险进入涵洞7.06.02接近漏料处(无安全设施)7.06.03采伐、集材、运材、装车时,未离危险区7.06.04未经安全监察人员允许进入油罐或井中7.06.05未“敲帮问顶”开始作业7.06.06冒进信号7.06.07调车场超速上下车7.06.08易燃易爆场合明火7.06.09私自搭乘矿车7.06.10在绞车道行走7.06.11未及时望7.07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台护栏、汽车挡板、吊车吊钩)7.08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7.09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7.10有分散注意力行为7.11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7.11.1未戴护目镜或面罩7.11.2未戴防护手套7.11.3未穿安全鞋7.11.4未戴安全帽7.11.5未佩戴呼吸护具7.11.6未佩戴安全带7.11.7未戴工作帽7.11.8其他7.12不安全装束7.12.1在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旁作业穿过肥大服装7.12.2操纵带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时戴手套7.12.3其他7.13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附录B损失工作日计算表(补充件)B.1死亡或永久性全失能伤害定6000日。

B.2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按表B1、表B2、表3计算。

B.3表中未规定数值的暂时性失能伤害按歇工天数计算。

B.4对于永久性失能伤害不管其歇工天数多少,损失工作日均按下列各表中规定的数值计算。

B.5各伤害部位累计数值超过6000日者,仍按600日计算。

表B截肢或完全失动机能部位损失工作日换算表手姆指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远端指骨300100756050中间指骨-200150120105近端指骨600400300240200掌骨900600500450400腕部截肢3000脚姆趾二趾中趾无名趾小趾远端趾骨15035353535中间趾骨-75757575近端趾骨300150150150150骨(包括舟骨、距骨)600350350350350踝部2400上肢肘部以上任一部位(包括肩关节)4500腕以上任一部位,且在肘关节或低于肘关节3600下肢膝关节以上任一部位(包括髋关节)4500踝部以上,且在膝关节或低于膝关节3000表B2骨折损失工作日换算表骨折部位损失工作日掌、指骨60挠骨下端80尺、挠骨干90肱骨髁上60肱骨干80科颈70锁骨70胸骨105跖、趾70胫、腓90股骨干105股粗隆间100股骨颈160表B3功能损伤损失工作日换算表功能损伤部位损失工作日1包被重要器官的单纯性骨损伤(头颅骨、胸骨、脊椎骨)1052包被重要器官的复杂性骨损伤,内部器官轻度受损,骨损伤治愈后,不遗功能障碍者5003包被重要器官的复杂性骨损伤,伴有内部器官损伤,骨损伤治愈后,遗有轻度功能障碍者9004接触有害气体或毒物,急性中毒症状消失后,不遗有临床症状及后遗症者2005重度失血,经抢救后,未遗有造血功能障碍者2006包被重要器官的复杂性骨折,包被器官受损,骨损伤治愈后,遗有严重的功能障碍者a脑神经损伤导致癫痫者3000b脑神经损伤导致痴呆者5000c脑挫裂伤,颅内严重血肿,脑干损伤造成无法医治的低能5000d脑外伤致使运动系统严重障碍或失语,且不易恢复者4000e脊柱骨损伤,脊髓离断形成截瘫者6000f脊柱骨损伤,骨髓半离断,影响饮食起居者6000g脊柱骨损伤合并骨髓伤,有功能障碍不影响饮食起居者4000h单纯脊柱骨损伤,包括残留慢性腰背痛者1000i脊柱损伤,遗有脊髓压迫症双下肢功能障碍,二便失禁者4000j脊柱韧带损伤,局部血行障碍影响脊柱活动者1500k胸部骨损伤,伤及心脏,引起明显的节律不正者4000l胸部骨损伤,伤及心脏,遗有代偿功能失调者4000m胸部损伤,胸廓成形术后,明显影响一侧呼吸功能者2000n一侧肺功能丧失者4000o一侧肺并有另侧一个肺叶术后伤残者5000p骨盆骨损伤累及神经,导致下肢运动障碍者4000q骨盆不稳定骨折,并遗留有尿道狭窄和尿路感染30007腰、背部软组织严重损伤,脊柱活动明显受限者20008四肢软组织损伤治愈后,遗有周围神经损伤,感觉运动机能障碍,影响工作及生活者15009四肢软组织损伤治愈后,遗有周围神经损伤,运动机能障碍,但生活能自理者200010四肢软组织损伤,治愈后由于疤瘢弯缩,严重影响运动功能,但生活能自理者200011手肌腱受损,伸屈功能严重障碍,影响工作、生活者140012脚肌腱受损,引起机能障碍,不能自由行走者140013眼睑断裂导致眼闭合不全20014眼睑损伤导致泪小管、泪腺损伤,导致泪溢,影响工作者20015双目失明600016一目失明,但另一目视力正常180017两目视力均有障碍,不易恢复者180018一目失明,另一目视物不清,或双目视物不清者(仅能见眼前2m以内的物体,且短期内不易恢复者)300019两眼角膜受损,并有眼底出血或溷浊,视力高度障碍者(仅能见1m内之物体)且根本不能恢复者400020眼球突出不能复位,引起视力障碍者70021眼肌麻痹,造成斜视、复视者60022一耳丧失听力,另一耳听觉正常者60023听力有重大障碍者30024两耳听力丧失300025鼻损伤,嗅觉功能严重丧失100026鼻脱落者130027口腔受损,致使牙齿脱落大部,不能安装假牙,致使咀嚼发生困难者180028口腔严重受损,咀嚼机能全废300029喉损伤,引起喉狭窄,影响发音及呼吸者100030语言障碍,说话不清30031语言全废300032伤及腹膜,并有单独性的腹腔出血,腹膜炎症者100033由于损伤进行胃次全切除,或肠管切除三分之一以上者300034由于损伤进行胃全切,或食道全切,腔肠代替食道,或肠管切除三分之一以上者600035一叶肝脏切除者300036一侧肾脏切除者300037生殖器官损伤,失去生殖机能者180038伤及神经、膀胱及直肠,遗有大便、小便失禁,漏尿,漏屎等200039关节结构损伤,关节活动受限,影响运动功能者140040伤筋伤骨,运动受限,其功能损伤严重于表2者20041接触高浓度有害气体,急性中毒症状消失后,遗有脑实质病变临床症状者400042各种急性中毒严重损伤呼吸道、食道粘膜,遗有功能障碍者200043国家规定的工业毒物轻度中毒患者15044国家规定的工业毒物中度中毒患者70045国家规定的工业毒物重度中毒患者2000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编制说明本标准由原国家劳动总局提出,并于1981年12月委托我所制订。

三年来,在劳动人事部领导同志直接指导下,自初稿拟定后进行了二次全国性征求意见活动。

制订中,我们得到了从事劳动保护工作的同志热情支持,尤其是四川省劳动人事厅、青岛市劳动局、武汉安全技术研究所等单位给予我们很大帮助。

劳动人事部劳保所隋鹏程教授、黑龙江省劳动保护学会卢庄教授,在我们工作处于困难的时候,给了我们热情的鼓励,并对某些章节进行了关键性的修改,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我国劳动保护工作始于建国初期,伤亡事故统计制度已建立三十余年,若从现行劳动保护管理工作中整理出一个科学的管理方法,使伤亡事故系统工作达到科学化、标准化,并适合于我国劳动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尤其在调研中,很少遇到有关事故分类的国内资料,更使我们感到压力很大。

为了深刻了解“分类”的规律和重要性,我们从剖析本省事故资料做起,查阅了全省历年伤亡事故案例。

为了掌握南方省份伤亡事故的特点,我们选了四川省,查了近连续三年的死亡事故档案。

从调研中,我们更加明确了制订标准的现实意义。

在查阅案卷中,一桩桩惨痛事故的重复出现,使我们体验到了现行统计方法的弊病。

结合我国事故调查分析规律,并参照美、英、日、苏等国的资料编制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现就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1现行统计制度存在的问题以规程为依据的现行统计制度主要问题有:

1.1调查方法不够完善、不够科学,对事故原因分析缺少科学的方法;一般是用三把尺子去衡量千变万化的伤亡事故。

即:

1)领导是否重视;2)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3)工人是否违犯操作规程。

这三方面的内容固然重要,但是这种只通过行政管理手段,很少同专业技术相结合的方式,在复杂的事故面前越来越暴露出缺点。

1.2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多数人忙于事故常规处理,只有少数人负责资料统计,对于年积月累成堆的事故报告,他们除了能从中摘录些备用数字外,分析工作很难进行。

因为现行制度对报告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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